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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7-23 20:38:05

金融機構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須經哪個部門批准

是中國銀行批準的。
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的會計處理:
(一)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根據貨幣信貸部門提供的,有貨幣信貸部門、合作金融監管部門及行長或主管副行長簽章的批准動用法定存款備金通知書(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金申請書)填制特種轉賬傳票,憑以記賬。
(二)批准動用的法定存款准備金在「0246其他金融機構准備金存款」科目下設「××信用社批准動用法定準備金」賬戶專戶儲存。動用法定準備金期限到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農村信用社應主動將專用賬戶余額劃回准備金存款賬戶,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貨幣信貸部門和合作金融監管部門。逾期不劃回的,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應主動扣回,並經會計主管人員簽批後撤銷該賬戶,銀行批準的。

Ⅱ 銀行部分准備金制度的存款准備金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存款准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准備金率。打比方說,如果存款准備金率為10%,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准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00萬元。倘若將存款准備金率提高到20%,那麼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在存款准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准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
存款准備金制度作為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是在中央銀行體制下建立起來的。所謂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結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在現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機構的准備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以現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業務庫,另一部分則以存款形式存儲於央行,後者即為存款准備金。 存款准備金分為法定準備金和超額准備金兩部分。央行在國家法律授權中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這個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按這個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為法定準備金存款。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准備金存款,超額准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准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准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准備金率(即備付率)。金融機構繳存的法定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是不準動用的。而超額准備金,金融機構可以自主動用,其保有金額也由金融機構自主決定。
在實踐中人們發現,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引起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業務規模變化,進而對貨幣供給有重大影響。央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一般來說,在其他條件不變時,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備金率,金融機構繳存央行的法定準備金增加,可供自主運用的資金減少,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削弱,全社會貨幣供給隨之減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備金率,金融機構向央行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存款減少,可供自主運用資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增強,貨幣供給隨之擴張。
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央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准備金率先後經歷了六次調整。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周行已的紙幣發行准備理論
(周行己,北宋溫州瑞安人) 「以二分之實可為三分之用」。周行已提出紙幣的發行准備只需三分之二,不需百分之百,因為流通中的紙幣有三分之一可能會或損失於「水火之失」,或損失於「盜賊之虞」,或滯留、周轉在流通中,即「往來之積」。前者屬於自然消耗,中間屬於個人損失,後者是流通中交鈔的最低存量。
周行已的這一整套紙幣發行准備金的理論在世界范圍內確為首創,而且是不需要十足現金的紙幣發行准備理論。盡管在理論的科學性、系統性方面還很不夠,但他畢竟是認識紙幣流通規律並進行科學概括的第一人。

Ⅲ 大小金融機構的存款准備金為什麼要分別制定

因為資金數量不同啊,大的金融機構錢多,存款准備金交多點沒所謂,中小金融機構資金不多,現實經營需要的流動資金要多點。

Ⅳ 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的相關法規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的通知
銀發〔2004〕60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了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促進金融機構穩健運行,防範金融風險,督促金融機構逐步達到資本充足率要求、降低不良貸款比率,經國務院批准,人民銀行決定從2004年4月25日起實施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確定差別存款准備金率的主要依據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定義並統計的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數據由銀監會提供。
2、銀監會統計的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率;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率發生顯著異常的情況。
3、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狀況、發生重大違規及風險的情況。
4、金融機構支付能力明顯惡化及發生可能危害支付系統安全的風險。
差別存款准備金率確定中還將根據金融機構類別、改革進程等特殊情況予以相應安排。
(二)實施對象
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採取統一框架設計和分類標准,實施對象為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確定差別存款准備金率的方法
一是根據資本充足率等4項依據對金融機構質量狀況進行分類。二是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在一定區間內設若干檔次,確定各類金融機構所適用的差別存款准備金率。
人民銀行根據監管規定變化等情況,按年定期對金融機構質量狀況的分類標准進行動態調整。
(四)調整存款准備金率的操作
人民銀行定期根據銀監會統計的金融機構法人上年季度平均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比率等指標,對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進行調整。在個別金融機構出現重大違規、風險問題以及支付清算問題時,人民銀行將會商銀監會,及時調整其存款准備金率。
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的實施安排
(一)將資本充足率低於4%的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提高0.5個百分點,按7.5%的存款准備金率執行。
(二)人民銀行根據銀監會2003年金融監管統計數據確定應提高存款准備金率的金融機構,並於2004年4月1日前通知至有關金融機構法人。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的金融機構仍執行現行存款准備金率。人民銀行不再另行通知。
(四)尚未進行股份制改革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暫緩執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仍執行現行存款准備金率。
實施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程序復雜的工作,各金融機構應當高度重視,認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項工作。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完成。遇有重要情況,請立即報告總行。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接此通知後,要立即轉發至轄區內存款類金融機構。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Ⅳ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什麼意思。

一)存款准備金

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是存款准備金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存款准備金率

金融機構必須將存款的一部分繳存在中央銀行,這部分存款叫做存款准備金;存款准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准備金率。

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自1998年以來我國存款准備金率進行過三次調整,一次是1998年3月將存款准備金率由13%下調到8%,一次是1999年11月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由8%下調到6%,最近的一次則是2003年9月21日起提高1個百分點,即存款准備金率由6%調高至7%。

二)上調效果及目的

人民銀行宣布從2006年8月15日起提高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後,金融機構將一次性減少可用資金1100億元左右。目前,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存款准備金余額2萬多億元,並持有3萬多億元流動性較高的國債、金融債券和中央銀行票據等資產。提高存款准備金率後,商業銀行仍將保持正常的支付清算水平並具有平穩增加貸款的能力。提高存款准備金率不影響居民的經濟生活。

央行表示,在國民經濟繼續快速增長,消費需求穩定增長,城鄉居民收入穩步提高,對外貿易增勢強勁,財政收入大幅提高的同時,經濟運行中仍然存在投資需求進一步膨脹、貨幣信貸增長仍然偏快、通貨膨脹壓力加大等問題。貨幣信貸過快增長會引發通貨膨脹或資產價格泡沫,可能形成新的銀行不良貸款,積聚金融風險。此次存款准備金率提高0.5個百分點,主要是為了防止貨幣信貸總量過快增長,保持我國國民經濟平穩快速健康發展。

有關存款准備金制度在金融調控中的影響與作用,近來已成為業界關注的議題。所謂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根據規定將其有關存款和負債按照一定比例交存到中央銀行的部分。

存款准備金最初淵源於保證商業銀行對客戶提款進行支付,之後逐漸具備清算資金的功能,後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近二十多年來,在部分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出現存款准備金率為零、存款准備金制度弱化的現象;但是在其他國家,如美國、日本、歐元區國家和眾多發展中國家,存款准備金制度仍然是一項基本的貨幣政策制度,在貨幣信貸數量控制、貨幣市場流動性和利率調節,以及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限制貨幣替代和資本流出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對金融調控與金融穩定發揮了怎樣的作用?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趨勢如何,值得探討。

近年來存款准備金在貨幣政策調控中作用的變化

(一)存款准備金由貨幣政策調控工具轉變為調控基礎。存款准備金作為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存在局限性:一是准備金率調整對金融機構經營震動較大,准備金率變化需要銀行重新調整資產組合,但是金融機構在短時間內難以完成,如果市場發育不完善,超額准備金在金融機構間分配不平衡時,這種震動會更大。二是較高的准備金率會降低金融機構通過市場渠道運用資金的比例。並且,如果法定準備金調整頻繁,銀行會傾向保持較高超額准備金,進一步降低可用資金比例。三是由於多數國家對准備金存款不付息,准備金作為一種稅收,容易引發金融機構及市場融資同行為逃避金融監管的現象,甚至形成脫媒。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主要工業國家中央銀行陸續將利率指標確定為貨幣政策調控的中介目標,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操作調控基準利率,基準利率水平的變動,通過利率風險結構、期限結構等機制影響金融市場各種利率變化,從而對金融運行和經濟運行產生影響。隨著貨幣政策調控趨向以價格調控為主,強調預調和微調的精細化操作,單純依靠調整存款准備金率進行貨幣政策調控的方式使用越來越少,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准備金率調整變化,更多是從配合其它金融制度實施和其它貨幣政策工具運用的角度出發,存款准備金制度逐步演變為約束貨幣供應增長、增強公開市場操作和利率調整有效性和靈敏性的基礎性制度。

採取利率調控的國家中央銀行多是將貨幣市場同業拆借利率作為基準利率,其貨幣政策操作是確定和維護基準利率目標水平。為此中央銀行必須對銀行准備金供給及短期同業資金進行嚴格控制,並且對銀行准備金的需求及同業資金有合理的預見性,然後才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調整流動性和市場利率。保持穩定和可預計的法定準備金有利於保證公開市場操作順利進行和避免貨幣市場急劇波動,使商業銀行對中央銀行資金需求存在結構性缺口,以增強中央銀行調節貨幣市場利率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要規定適度的最低存款准備金率。由於存款准備金用於滿足准備金要求和支付雙重需要,一般只有將准備金要求保持在足夠水平上,使法定準備金要求超過清算準備金要求,才會形成可預測的流動性缺口。否則,如果清算需求經常超過准備金要求,准備金需求將會變動不定,增加預測准備金需求的難度和政策實施的復雜性。

(二)准備金存款利率變化及影響。存款准備金是法律強制商業銀行存在中央銀行的資產,存款准備金制度適用范圍、存款准備金率水平以及是否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

一些國家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另有許多國家對准備金存款不付息。對准備金存款不付利息會產生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准備金的機會成本,銀行大都以高息貸款或低息存款轉嫁給了顧客,會促使資金融出融入者盡力避開銀行體系,金融機構創新產品避開准備金要求,這將不利於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競爭,也不利於數量型貨幣政策調控效率。長期以來,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包括美聯儲都在考慮對法定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但是由於涉及部門多,至今尚無進展。

絕大多數國家對超額准備金存款不支付利息,否則商業銀行可能會主動在中央銀行存有超額准備金,使基礎貨幣供求變得難以預測,不利於中央銀行准確地調控基礎貨幣和貨幣供應。在對超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的國家,降低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將有利於促進貨幣市場交易,增強金融機構對貨幣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演進和創新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20多年來,存款准備金率經歷了多次調整。

1998年前,准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需要在人民銀行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用於清算。1998年,人民銀行改革存款准備金制度,將金融機構法定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並為"准備金存款"賬戶,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由13%下調到8%,准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1999年存款准備金率進一步下調至6%,2003和2004年,為對沖外匯占款,適度控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人民銀行兩次提高存款准備金率,達到7.5%。

我國存款准備金制度適用一切吸收公眾存款或負債並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而不是委託代理或投資的關系。近年來,金融機構產品創新加快,對哪些創新產品適用准備金要求關繫到貨幣政策調控的有效性和公平性。目前在改進金融服務、鼓勵直接融資和減輕間接融資壓力的背景下,應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如發行金融債券、開辦代理理財業務。但是從存款准備金管理來看,不能因為商業銀行有關負債業務在名稱上沒有存款二字就不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對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的債券或其他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產品應考慮適用存款准備金制度。恰當地把握存款准備金適用范圍,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改革、金融產品創新的形勢下非常重要。這一方面有利於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規范地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改進金融服務。

目前我國對法定準備金存款和超額准備金存款都支付利息,但是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趨於下降。如前所述,對超額准備金存款支付利息,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超額准備金存款調整吸收過多流動性,不利於中央銀行預測貨幣市場流動性。降低超額准備金存款利率,可以促使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流動性管理,調整利率貨幣市場交易融通流動性餘缺,增強對貨幣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2004年,人民銀行開始實行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金融機構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與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鉤。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貸款比率越高,適用的存款准備金率就越高;反之越低。差別存款准備金率制度綜合了存款准備金制度、資本充足要求和存款保險制度的有關思想,體現了我國關於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綜合考慮和安排。

從歷史來看,存款准備金制度、存款保險制度、資本充足要求創建目的之一是防範金融風險。存款准備金最早用於保障銀行支付,防範流動性風險,後來發展成為貨幣政策工具。資本充足要求以及存款保險制度根據金融機構評級收取差別保費的作法,都有約束金融機構信貸過度擴張的作用,促使金融機構本著質量、效益、市場的原則進行經營,有利於形成金融運行和貨幣政策調控的市場基礎。

Ⅵ 中央銀行是吸收各金融機構的存款准備金嗎

簡單的說,就是各家銀行需要交給人民銀行保管的一部分押金,用以保證將來居民的提款,而如果押金交的比以前多了,那麼銀行可以用於自己往外貸款的資金就減少了。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是金融機構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納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的總額

Ⅶ 存款准備金的主要分類

存款准備金的主要分類:
在現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機構的准備金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以現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業務庫,另一部分則以存款形式存儲於央行,後者即為存款准備金。
存款准備金分為「存款准備金」和「超額准備金」兩部分。
央行在國家法律授權中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這個比率就是存款准備金率,按這個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為「存款准備金」存款。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存款准備金的部分為超額准備金存款,超額准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准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准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准備金率(即備付率)。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deposit-reservation)。存款准備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銀行決定的,被稱為存款准備金率。
實行存款准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自20世紀30年代以後,存款准備金制度還成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進行控制的一種制度。中央銀行控制的商業銀行的准備金的多少和准備率的高低影響著銀行的信貸規模。這個制度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貸放出去,必須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銀行,或以庫存現金形式自己保持。准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重,稱為准備率。
存款准備金的四種職能:
第一,緩沖職能。通過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助於在流動資產狀況發生變 動時穩定隔夜利率;
第二,流動資產管理職能。為中央銀行提供了准備金需求的一個來源,從而可以補償通過自發性因素產生的流動性資產供給;
第三,貨幣控制職能。可以被作為一種控制貨幣總量的手段;
第四,收入或稅收職能。可以被認為是中央銀行收入的一個來源。

Ⅷ 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制度內容

由於存款准備率的變動對經濟和金融所帶來的調整效應比較強烈,中央銀行不能把它作為短期的政策工具經常性地加以運用,因而存款准備率有變動幅度小、調整頻率慢甚至長期穩定不動的趨勢。
中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 中國清朝政府從1905年8月開始建立戶部銀行(中國最早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銀錢票莊的存款業務並未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中華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1928年設立的中央銀行對當時的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和各地銀行的存款業務也未建立起存款准備金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於1948年12月1日由人民政權創辦的國家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既是發行銀行又是具體全面辦理銀行業務的銀行,實行全國集中統一的貸存款管理,存款由總行統一運用,貸款由總行統一分配,因而不需要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中國1979年開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從統一的人民銀行體系中,先後分設了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並恢復了交通銀行,組建了一些區域性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建立了存款准備金制度。1986年1月7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對存款准備金制度進一步作了法律規定。
中國存款准備金制度的主要內容
各專業銀行吸收的各種存款都應繳存存款准備金。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區域性、地方性銀行都要繳存存款准備金。
對不同存款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備率。1984年12月31日規定:企業存款為20%,城鎮儲蓄存款為40%,農村存款為25%。1985年1月1日改為統一的法定準備率,並降為10%。1987年第四季度各專業銀行及金融機構繳存比例均上調兩個百分點,1988年9月調到13%。
對某些地區性銀行按照改革試點的需要實行有區別的存款准備率。如對上海,按存款增加額的10%繳存存款准備金,對深圳地區銀行則按存款增加額的3%繳存存款准備金。
存款准備金持有期按旬(月)計算,實行同期性准備金帳戶制,並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放鬆或者收縮銀根的需要,對存款准備金的比例進行調整。同時,根據緊縮銀根的需要,對專業銀行另行規定了存款備付金(即超額准備金)比率,一般不得低於5%。

Ⅸ 非銀行金融機構需要存入存款准備金在中央銀行嗎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有其法定的職責和業務范圍,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央行的法定業務主要有:(1)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備金制度、基準利率制度、再貼現制度、再貸款制度、公開市場業務制度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2)代理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發行、組織兌付政府債券;(3)經理國庫與清算服務;(4)中央銀行貸款;(5)央行禁止從事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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