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營改增後金融機構匯總納稅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屬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B. 金融業營改增最新政策有講解嗎
金融業增值稅扣除項目,新規定稅負重了。
目前,「營改增」試點只剩下房地產、建築行業、生內活服務業以及容金融業。胡根榮表示,其中,金融業營改增難度最大,或將成為最後一個推出的試點。難度主要體現在稅率和徵收辦法的敲定上,這將為金融企業的商業帶來重大影響。
首先是由於稅率改變所引起的間接稅成本增加或減少和進項稅抵扣額的可用性。這決定了營改增以後企業的稅負是增加還是減少。
現行試點主要採用了三種稅率,分別是6%、11%和17%。根據普華永道的測算,這三種稅率對金融業流轉稅實際稅負的影響為:6%情況下,普遍稅負降低;11%持平:17%則稅負大幅提高。
C. 財稅2號文是對財稅140號文溯及力的否定嗎
財稅〔2017〕2號文件昨天一公布,立刻引來「打補丁」「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對140號文溯及力的否定」等評論。
1月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規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不少人認為,2號文件是對去年12月印發的財稅〔2016〕140號文件錯誤溯及力的修正;也有人認為,這是因為某金融企業去要來的政策,「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筆者認為,140號文本身沒有錯誤追溯,也未必是因為會哭的孩子有奶吃,而是因為稅務幹部普遍不熟悉資管產品、金融行業也普遍不熟悉(不重視或者有誤解)稅收政策,而140號文件來得太突然,這次只是給個緩沖和適應期。
140號文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表面上看,12月印發的文件自5月執行,好像是追溯適用問題。其實不然。
首先,一般來說,法律適用的原則是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即「法不溯及既往」。如果說140號文的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存在「錯誤追溯」的問題,那麼140號文里其他諸如保本/非保本收益、持有至到期資管產品、外賣食品、武裝押運等增值稅政策,就不存在同樣的「錯誤追溯」問題了?如果都錯了,為何不一並修正?筆者認為,140號文不在於「追溯適用」,而在於「釐清爭議」——因為對外賣食品、武裝押運等上述增值稅項目存在理解上的分歧,140號文才出來「定紛止爭」,並不是在新設什麼規則。
其次,退一步說,如果140號文存在錯誤追溯問題,剛出的2號文用來修正的話,只需改為140號文印發之後的某一天開始執行即可,為什麼規定2017年7月才開始執行?這不是白白浪費了半年時間嗎?
最後,2號文件規定,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假如真的是「錯誤追溯」,已納稅額就變成了國家「欠」納稅人的錢,應該直接退還給納稅人才更合適啊!
因此,不能說140號文件本身有問題。財政部稅政司和總局貨勞稅司《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中,明確「增值稅和營業稅一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後,資管產品的征稅機制並未發生變化。」也就是說,140號文是沒錯的,不存在錯誤追溯問題。
綜上,筆者認為,2號文件留出這半年「緩沖期」是給相關各方一個學習和適應時間:稅務幹部利用這半年抓緊熟悉資管產品,金融行業利用這半年抓緊熟悉稅法。而且,2號文件本身也很簡短,具體操作授權給了總局進一步明確。到了7月份,金融行業也差不多意識到怎麼回事了、對利益分配的調整也差不多到位了。好好利用這個時間,擼起袖子加油干吧。
D. 金融機構營改增系統和國稅連接了嗎
蘋果 我不能確定平板能不能行 但是蘋果是電腦排行榜第一 如果工作量大 建議用台式或者一體 會更好一點
E. 稅務總局關於財稅140號文件怎麼看
繼36號文確立金融業營改增基本方案後,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財政部、國稅總局發布了《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簡稱140號文)及其政策解讀文件。文件在對36號文相關規定進行細化的同時,明確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管理人為納稅人,並從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雖然部分細則和操作方案尚未明確,但或對資管行業現有生態從增值稅繳納的角度有一定影響。
點評摘要
總的來說,140號文既是對36號文相關規定的補充,又是對資管行業增值稅繳納的明確規范:
(1)明確了「保本收益」的定義,明確了保本需繳納增值稅、非保本不繳納增值稅;
(2)明確了資管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不繳納增值稅;
(3)將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的規定拓展至「一行三會」批准成立並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
(4)140號文同時明確了「管理人」作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應稅行為的增值稅繳納人,並明確指出應稅行為不僅包括管理人管理費,還包括資管產品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稅行為。
結合140號文第1條、第4條,「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屬於保本收益,保本收益須繳稅、非保本收益不繳稅」、「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這樣的征稅條款配合下:
1)避免了對非保本資管產品多層嵌套背景下對最終投資人的重復征稅,即最終投資人購買非保本資管產品免稅,但非保本資管產品的(最終)管理人作為納稅主體,承擔繳納增值稅的責任。由於第4條中並未區分保本還是非保本,但第一條投資人投資保本的收益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保本類資管產品或存在重復徵收增值稅的可能,有待進一步明確。
2)140號文的意圖在於補增值稅漏洞,投資人投資資管產品跟投資人自己投資債券、放貸等一樣,均需穿透到底層資產,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國債、央票、地方債、政金債等券種,以及同業存單、同業存款、回購等金融同業往來的持有利息收入,股票分紅等,免繳增值稅)。
3)對於資管產品而言,將根據底層資產不同的投資性質,如貸款服務(票息)、金融商品轉讓(資本利得)等,由管理人作為納稅主體繳納增值稅。實際中,預計管理人會將稅賦一部分轉嫁給最終投資人,當然具體看產品設計、合同以及投資人與管理人的約定;
F. 金融業如何推進營改增呢
我國金融業「營改增」應分階段穩步推進
從當前的金融業稅收制度看,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金融業稅制與市場化發展不匹配,存在重復征稅和稅負偏高的問題;另一方面是金融業稅前扣除限制多,存在所得稅稅基偏大的問題,突出地表現在對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限制上。按照金融業「營改增」中「稅收公平與統籌規劃、稅收中性與宏觀調控、平衡結構與服務實體」的三大原則,以及對陝西省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在內的9家金融機構的「營改增」的效應測算,筆者認為,我國金融業「營改增」的實施應充分考慮我國現實情況,可以按照「全部涵蓋、穩步推進」路徑進行,即把我國金融業「營改增」的實施全過程劃分為統一稅制和深化改革兩個階段,並在不同階段確定不同的課稅范圍和增值稅稅率。具體如下:
統一稅制階段:這一階段的目標是順利推行金融業「營改增」,在這一階段,金融業「營改增」的征稅范圍可暫時設定與營業稅徵收范圍保持一致,確保金融業能夠納入增值稅徵收環節,並參照「營改增」試點方案中的一般演算法確定合理的增值稅稅率。按照一般計稅法,對陝西9家金融機構的綜合測算結果顯示,一般金融機構按9%徵收增值稅,農村金融機構減按4%徵收較為適宜。按照測算的增值稅稅率徵收,還兼顧了以下方面的考慮:一是更好地發揮稅收的穩定器作用,有利於金融業穩定、持續發展,不僅為金融業內部調整爭取更大空間,也有利於各金融機構間的平衡發展,按照測算,稅率經營狀況差的金融機構稅負會下降,有利於其轉型發展。二是金融業整體稅收保持穩中微降,在9家測算的機構中除1家證券公司稅負增長超過10%外,多數金融機構稅負增長均在10%以下,因此對金融機構不會造成太大壓力,也為金融市場化推進創造更好的環境。三是突出城鄉差異,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優惠稅率,按照一般計稅法4%的增值稅稅率徵收,總體上降低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稅負,將有利於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和金融供給的增加。
深化改革階段:這一階段的目標是對前一階段的增值稅徵收方式進行深化,使之更加符合增值稅的特點。主要是要進一步對金融業的主要業務進行劃分,對核心業務採取免稅政策,對於附屬業務按照增值稅的標准稅率課稅。具體可以參照歐盟的基本免稅模式或新加坡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免稅模式。一是在征稅范圍上,將金融業務分為核心業務、附屬業務和出口業務三類,對核心和出口金融業務分別實行免稅和零稅率,對附屬業務以標准程序課稅,消除金融業重復征稅。根據我國金融業的特點,可基本判定:銀行業的資產和負債業務為免稅核心業務,而附屬業務主要集中於直接收費性質的中間業務上,這也是標准稅率的適用范圍;證券業的代理買賣證券、證券承銷、受託客戶資產業務管理、投資為免稅的核心業務,同業存放為附屬業務按照標准稅率征稅;保險業的財產險和人身險為免稅的核心業務,而同業存放、投資等業務為附屬業務,按照標准稅率征稅。二是稅率設計上,要以現代服務業整個行業的增值稅稅率為參考,同時考慮到金融機構業務情況的變化。如銀行業的中間業務收入佔比越高,增值稅稅率可以適度降低。還有,增值稅稅率檔次不宜設置過多,這不僅會影響投資選擇,扭曲市場行為,而且還會造成位於產業鏈不同維度的企業間增值稅抵扣不徹底。另外,稅率的設計還應考慮免稅業務的抵扣比例和抵扣范圍,抵扣比例越高和抵扣范圍越大,就可以對附屬業務設定更為優惠的稅率。
我國金融業「營改增」在不同時期應各有側重
針對我國金融業「營改增」的實施路徑,本文認為我國金融業「營改增」在實施和推進的過程中,應圍繞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突出重點,穩步推進。
近期推行金融業「營改增」要從三方面著手。一是方向明確,「營改增」征稅方案要突出稅收政策的導向性,以減輕金融機構稅負和提升金融服務效率為目標,加強金融支持經濟發展薄弱環節和經濟落後地區的稅收減免力度,促進金融工具創新和提高市場效率。二是統籌規劃,改革金融業「營改增」過程中的不順暢環節,將金融業「營改增」與所得稅徵收全盤考慮,改革所得稅徵收中諸如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核銷程序等不順暢的環節。三是充分准備,做好金融業「營改增」前期准備工作,包括確立合理的地方和中央的增值稅分成比例、建立符合金融業特徵的增值稅發票體系等。
遠期深化金融業「營改增」需要加強五個方面。
一是依據金融業作為融資中介的本質特徵,重新認定金融業納稅人的范圍,不僅包括銀、證、保等傳統金融機構,還包括從事相同或類似金融業務的企業。
二是適時推行金融業核心業務零稅率,增強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鼓勵銀行業做大中間業務,為遠期稅制改革奠定基礎,對於銀行存貸等傳統金融中介服務,可以依據其占營業收入的比例設置增值稅的徵收比例,佔比較低的可以使用優惠稅率。
三是依據保險業務對象差異化設置征稅方式,增強保險行業稅收政策的針對性。針對保險業務,可視其提供服務的對象進行不同的處理,並對出口業務實行零稅率,促進金融保險業「走出去」,加快我國金融保險體系融入世界金融體系的步伐。
四是參照金融衍生工具發展趨勢,構建具有前瞻性的金融衍生工具稅制,可考慮由收入功能大、徵收管理成本低的流轉稅,逐漸向直接稅過渡。
五是借鑒國際稅制經驗,提早籌劃應對金融危機的稅收制度,不斷總結國際上的成功經驗,探索我國運用稅收政策抑制金融過度膨脹、防範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
G. 原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來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源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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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H. 營改增後金融業如何納稅稅率多少
營改增後金融業如何納稅,稅率的規定如下:
1、營改增後金融業和生回活服務行業一答般納稅人(年應稅服務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上)的稅率是6%。
2、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
3、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4、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5、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I. 營改增 財稅【2016】140號文中關於「技術轉讓」的征稅規定,與之前(36號文)的免稅政策相矛盾!!
免稅政策不矛盾!!!
首先,根據法規級次,36號文高於140,納稅人包括非企業性納稅人
其二,請注意「可以選擇」。
結論:非企業型納稅人可以享受免稅政策,,也可以選擇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已經選擇36個月不得變更。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託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託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託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財稅〔2016〕140號
十二、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六)項中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J. 金融服務業適用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一、來一般納稅人自的金融服務業適用稅率為6%;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金融服務業適用稅率為3%。
營改增後,對從事「金融服務」稅目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增值稅,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稅收優惠上(如同業往來免徵增值稅),由於需對免稅主體、業務等作出限定,仍然在《試點過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確了金融機構的范圍。但這不影響金融業增值稅主要作為行為稅的特徵。
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以及特定金融機構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金融服務,徵收率為3%。
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