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租賃公司為什麼要受銀監會監管
首先,根據國務抄院授權,銀監會是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的。其中非銀部主要負責監管信託公司、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
其次,金融租賃公司一般股東中有銀行的身影,可以進入銀行間系統進行交易,涉及了中國的金融系統,而商務部監管下的融資租賃公司並不涉及銀行間市場交易,而是由銀行、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等業務為資金渠道,類似二級市場,獲得資金,並不直接參與銀行間市場,屬於貿易類項下,因為歸口商務部監管。
最後,因為近年來金融創新比較多,政府也在精簡事前審批的流程,租賃公司目前通過一些結構設計,實際還是可以操作大金額的融資收付的,雖然不直接參與銀行間市場,但是對金融系統已經有實質的影響。
❷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細節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務發展,規範金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六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業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是指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內法人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
第九條 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境外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30%;
(五)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六)為擬設金融租賃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九)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至少應當有一名符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發起人,且其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條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
其他境內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 其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滿足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三)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低於10億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九)所在國家或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金融租賃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設立分公司、子公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體條件由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變更股權及調整股權結構,擬投資入股的出資人需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新設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條件。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銀監會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第二十七條 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發行債券;
(二)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三)資產證券化;
(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五)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前款所列業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同時還應當及時識別和管理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特定風險。
第三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第三十三條 租賃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有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進行相關登記。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對租賃物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租賃物。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或明確融資租賃業務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購置租賃物。特殊情況下需提前購置租賃物的,應當與自身現有業務領域或業務規劃保持一致,且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根據租賃物的價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潤等確定租金水平。
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租賃物的買入價格應當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重視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密切監測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債權的風險覆蓋水平,制定有效的風險應對措施。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租賃物未擔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評估未擔保余值,並開展減值測試。當租賃物未擔保余值出現減值跡象時,應當按照會計准則要求計提減值准備。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未擔保余值風險的限額管理,根據業務規模、業務性質、復雜程度和市場狀況,對未擔保余值比例較高的融資租賃資產設定風險限額。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加強對租賃期限屆滿返還或因承租人違約而取回的租賃物的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賃物處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賃物持有期風險。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真實反映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和受讓業務的實質和風險狀況。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其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四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與其設立的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之間的交易,不適用本辦法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所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
第四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標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三)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集團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四)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五)全部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六)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七)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
經銀監會認可,特定行業的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和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要求可以適當調整。
銀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四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構建資本管理體系,合理評估資本充足狀況,建立審慎、規范的資本補充、約束機制。
第五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建立資產質量分類制度。
第五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准備金制度,在准確分類的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准備,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未提足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審查評價並改善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合法經營和穩健發展。
第五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和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及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報表,並對所報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五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五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除特別說明外,本辦法中各項財務指標要求均為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同時廢止。
❸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精神,引導各種所有制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進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銀監會深入總結金融租賃公司近幾年發展實踐經驗,對《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並在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於2014年3月13日正式發布。
《辦法》修訂過程中,充分徵求並吸取了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根據徵求意見的結果,對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的范圍、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規則等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
修訂後的《辦法》分為6章,共計61條,重點對准入條件、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一是將主要出資人制度調整為發起人制度,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符合條件的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資人出資佔比50%以上的規定。同時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業務開展、風險管控以及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規定發起人中應該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製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佔比不低於30%;二是擴大業務范圍,放寬股東存款業務的條件,拓寬融資租賃資產轉讓對象范圍,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為控股子公司和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等;三是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在基本業務基礎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發行金融債、資產證券化以及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等升級業務;四是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要求發起人應當在金融租賃公司章程中約定,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更好保護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持續穩健經營;五是豐富完善經營規則和審慎監管要求,強調融資租賃權屬管理和價值評估,加強租賃物管理與未擔保余值管理等,同時完善了資本管理、關聯交易、集中度等方面的審慎監管要求;六是允許金融租賃公司試點設立子公司,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縱向深耕特定行業,提升專業化水平與核心競爭力。
修訂後的《辦法》內容更加豐富全面,立足當前我國金融租賃行業改革發展的需要,放寬准入門檻,有利於引導各種所有制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深入推進金融業改革開放。適當擴大業務范圍,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實施分類管理,完善監管規則,有利於促進金融租賃公司科學健康發展,充分發揮融資租賃特色優勢,進一步做實、做專、做強,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
《辦法》正式施行後,銀監會將依照商業化和市場化原則,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各類資本發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依法做好金融租賃公司的准入及監管工作,促進金融租賃公司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筆記
❹ 成立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對當地經濟帶來那些好處,可以給股東帶來哪些好處,(銀行系和非銀行系股東)。謝謝
個人認為金融租賃對經濟的幫助最大的方面體現在給實體企業提供了一個相對方便的融資途徑內。容能有效的提高企業的資金靈活性,減少融資成本,而且不會提高負債。
對於所有企業的股東來說企業對他們的好處都是增加資本咯。。。但是融資租賃公司可能會對股東的關聯企業有產生更多的效果,各種情況都會有要看具體的。
❺ 國銀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東背景
公司是由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行」)控股,海航集團有限公司、西安飛機工業(集團版)有限責任公司等權8家股東共同出資組建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注冊資本80億元,是目前國內注冊資本最大的金融租賃公司。公司股東基本情況如下表:
單位:萬元、%
序號 股東名稱 股東性質 出資額 股權
佔比
1 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 711573.3 88.9466
2 海航集團有限公司 民營 67000 8.375
3 西安飛機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 13000 1.625
4 江蘇佳源投資有限公司 民營 7427.7 0.9285
5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 379 0.0474
6 烏魯木齊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 300 0.0375
7 四川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民營 220 0.0275
8 深圳市通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民營 100 0.0125
合計 — — 800000 100
❻ 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的股東是誰
這樣是為了保護廣大基民利益
通常基金公司不能作為基金的託管人,託管人必須是可以為大眾信任的銀行
❼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給自己的法人股東融資嗎有沒有相關文件規定
融資租賃可以給自己的股東和股東相關企業融資。
該類業務屬於關聯交易,關聯交易額度是受到限制的,一般來講取決於監管機構和租賃公司自己限制。
相關文件:(1)企業自行的限制一般以公司章程規定,關聯交易不超過多少規模;(2)監管機構的規定,要看是商務部的融資租賃,商務部只是所要有關聯交易制度,但是沒有限制具體規模大小,具體文件詳見:http://wenku..com/link?url=95cc5uLOt95BvFz6iXqIUQVN3-_Jk7iBZqqLOByV3(3)如果是銀監會下述的金融租賃公司,詳見: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7-03/27/content_8020498_3.htm
供參考。
❽ 什麼是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詳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別點主要在,前者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
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實際是一家金融機構,與銀行不同在於,銀行貸款給企業,企業用於購買設備,以先付息後歸還本金。金融租賃公司是先購買設備,再將設備租賃給企業,企業付租賃費,比如付五年的租賃費,五年租賃費的總和等於基金加利息。
(8)金融租賃公司股東加重責任擴展閱讀:
金融租賃公司中國的發展
起源
我國的融資租賃業起源於1981年4月,最早的租賃公司以中外合資企業的形式出現,其原始動機是引進外資。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資組成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租賃有限公司"到1997年經原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共16家。
1997年後,海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廣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武漢國際租賃公司和中國華陽金融租賃有限公司(2000年關閉)先後退出市場。目前,經過增資擴股後正常經營的金融租賃公司有18家,它們主要從事公交、城建、醫療、航空、IT等產業。
發展
融資租賃是不同資本市場之間進行資源傳導和資本形態轉化的有效機制。由於融資租賃具有其他籌資方式所不可比擬的優點,所以國際上已普遍使用之,其發展速度也首屈一指。八十年代初,作為改革開放的產物被引進中國,在近20年來中國租賃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因各種原因。
金融租賃公司普遍存在著經營范圍較為混亂、在高風險領域投資規模過多過大又疏於風險控制與資產管理,加之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健全,租賃業發展的四大支柱(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不配套,導致了一些金融租賃公司面臨著資產質量惡化,出現嚴重的支付困難、正常的業務經營已難以為繼的狀況。
完善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育完善,法律、監督、會計准則和稅收環境對租賃業的支持力度越來越大,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
十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組織商務部、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結合國情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草案)》(二次徵求意見稿)。
融資租賃立法將推進融資租賃業市場化進程,盤活固定資產、優化資源配置,滿足企業技術改造的要求,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引導消費。
增加行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融資租賃的立法將促進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在加快折舊、呆帳准備,流轉稅繳納、關稅繳納、外匯結算資金來源等方面給予了重大政策扶持,宏觀政治環境十分有利於中國租賃業的發展。
前景
未來的幾十年是中國經濟發展上台階的時期,國家將繼續對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大力投資,中國企業經過幾十年市場化運作和積累後急需產業更新和技術改造。
這些都會帶來大量的成套設備,交通工具,專用機械的需求,,而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已經證明了租賃是解決這些需求的最有效途徑。今後市場的巨大需求是租賃業務發展的最好時機。
❾ 「已做好的售後回租,金融租賃公司只可以把該項租賃資產轉讓,不能轉租賃」請教該說法的規定或出處。謝謝急
這是售後回租與轉租賃的本質決定的。轉租賃是承租人把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的行為。在售後回租的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是出租人,不是承租人,所以沒有轉租賃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