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公務人員騙取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用於高息轉借給借款人,屬不屬於違法行為要向什麼部門舉報
屬於,要向紀委,銀監會,檢察院等機關舉報。因為主體是公職人員,所以向紀委舉報最好,但是你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舉報會構成誹謗罪的
『貳』 為什麼借錢給熟人,比借給陌生人更「危險」
因為不好意思催他還,陌生人立了字據,不需要考慮這個人,到了還款日只要想著他還錢即可,關系熟的人礙於面子不好問他要,就是不催他,也難過,老催他又怕影響和他的關系,應該就是這么回事。要麼不急著要回借出去的錢,要麼傷朋友關系。
『叄』 從金融機構貸款後再借給別人,最後債務人不還,債權人把債務人告到說法院,法院如何
從金融機構貸款,外轉接給別人,是兩個獨立的借貸關系。一,和金融機構的借貸關系,不還款金融機構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付息。二,轉接給別人,是民間借貸關系,如果借款方不還款,借出方也可以起訴到法院。
『肆』 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一、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但是需要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二、如果借款建議開支票轉賬,如果金額較少可以寫借條,金額較多建議寫借款協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伍』 保險公司從存款人那裡借款,再貸放給其他人,因而屬於金融中介。
應該是「存款人」和「借款」這兩個詞有問題,保險公司是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費」,它也不是金融中介,而是獨立的金融機構!
『陸』 向民間金融機構借錢
向民間金融機構借錢、只要利息大大超過銀行的利息、那就說明是高利貸、最好不要去借錢。
『柒』 我上次借了5000,然後我現在想再次借錢那上面說暫無金融機構滿足我的借款需求,這是什麼原因
不想借給你了唄
『捌』 借款人在金融機構借的錢,擔保人為實際使用人合法嗎
實際借款人以借款人簽字為准。誰在借款人一欄簽字誰就是借款人。也是還款人。
在借款人無力還款時才會按規定追究擔保人的責任。
『玖』 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約定利息借款給個人,合法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抄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我剛從我的經濟法寫上抄下來給你,希望能幫到你
『拾』 個人從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後再借給公司,收到的利息如何繳稅個人付出去的利息可以稅前抵扣嗎
可以稅前扣除的,不過要保留好銀行的利息單據,以便給公司開票時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