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回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答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貳』 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多久上繳人行
當天
『叄』 威海人民銀行收各銀行上交假幣的流程
金融機構辦理假幣收繳業務應遵守以下四個步驟:
一、由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專繳;
二、對假屬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在假幣正背面加蓋 「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入名章等細項;
三、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
四、告知持有入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特別提示: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還持有人。
『肆』 網點沒收假幣應按什麼時候上交二級分類
支行會有通知的 notes里
『伍』 金融機構應該多多長時間向人民銀行移送臨櫃收繳的假幣
一個季度。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各商業版銀行收繳的假幣權,應該每個季度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劃繳一次。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 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每季末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陸』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應告之持有人哪些權利
櫃員應持有反假幣上崗資格證,且收繳假幣須有雙人辦理,換人復核。應給客戶出具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客戶有向人民銀行申請鑒定的權利。
『柒』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會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復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制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捌』 沒收假幣處罰新的規定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有權沒收假版幣的單位只有中權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除此之外,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等金融機構也有權利收繳假幣。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機構和個人都不能越權收繳。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應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處理。單位和個人發現假幣後應立即上交中國人民銀行或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