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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高管資格被否

發布時間:2021-07-22 09:56:25

『壹』 銀行高管應具備什麼能力

1、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2、一般不超過50周歲,從業經驗特別豐富、業務能力特別突出的優秀人才,報選聘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

3、企業應聘人員,一般應具備10年及以上金融、科技、支付、數據、零售等相關類型企業工作經驗,且擔任過資產規模居前、業務規模領先、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此類機構重要崗位領導職務滿3年;

4、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科研機構應聘人員,一般應具有正高級或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獨立主持多個省部級及以上大型重點項目經歷,為推動學科前沿領域發展或高端技術領域建設做出突出貢獻,是學科或高端技術領域的領軍人才;

5、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應聘人員,一般應擔任正處級職務滿3年,或擔任副司局級及以上職務;

6、內部應聘人員,一般應在總、分、子公司擔任相當於總公司部門總經理級及以上管理職務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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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要求和聲明

(一)資格條件中對年齡和任職時間的計算截止於2019年4月12日。

(二)對應聘人員資料嚴格保密,僅用於此次選聘工作,所有資料恕不退還,銀聯不向應聘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三)應聘者應對提交的信息真實性負責。凡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聘任資格。

(四)銀聯將對擬聘任的候選人進行組織考察或背景調查,候選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五)選聘職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人數不足的,該職位可視情況不進入後續選聘流程。應聘人員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選聘職位可空缺。

『貳』 銀行是風險性行業,為什麼對高管要求那麼多

據媒體披露,銀監會共有109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高管任職資格被「否決」,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原因,超過半數是「擬任職人員未通過任職資格考試」。而且,由於工作量太大,記者統計出被否決任職資格只佔同一時間段的很小一部分,實際被否決高管任職資格的人數會更多。

事實上,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被否決是一種很正常的現象,不值得大驚小怪。因為銀監會對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的流程一般是這樣的:由銀行機構先確定擬擔任高管人員的名單,以正式文件報送當地銀監部門(總行一級高管報銀監會),當地銀監部門收到銀行機構報來的擬擔任高管任職人員文件之後,即走行政受理程序對銀行機構報送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學歷、負債現狀、信用記錄、工作經歷等若干內容進行審核,在沒有任意異議之後,就算行政受理通過;

走完這一步之後,第二步就是對受理通過的擬擔任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組織考試,考題一般由各地銀監局出,主要考察監管政策、金融知識、業務操作等領域的知識,難度並不大;考試通過之後,再由當地銀監局組織任前談話,這樣算是走完了銀行高管任職資格前的全部流程,任職資格也就具備了。否則,就視為通不過任職資格的審核和考試,擔任高管暫時無望。

而且從未來看,發揮銀監會在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中的守口把關作用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努力建設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備的高素質金融人才隊伍十分重要;用人才推動金融生態環境和金融服務優質高效,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這就更需要銀監會加大銀行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的審核把關力度,對銀行機構申報的每一個高管任職資格都不能有絲毫馬虎,確保每一個銀行高管都是政治上可靠、業務上過硬的行家裡手。

『叄』 近600萬年薪沒了,中金公司合規總監離職,他犯了什麼錯

昔日吳三桂沖冠一怒,今天又多了一個。官方原因說的是因為身體不舒服,所以才離職,這種在現在職場比較常見。有些大公司的高級的管理層人士,因為每天承受著很大工作壓力,會因為此事而生病。不過陳剛這次代價有些太大了,6,00萬年薪就這樣沒了。可能在行業內,算是名聲掃地。短時間之內,很難獲得如此高的職位。

現在整個金融圈都在看中金公司這個“大瓜”,主要是因為陳剛犯的問題,不是因為基金操作失誤,而是因為男女問題。對於中金公司管理層,本身算是一個難題。聊天錄音還被人家,發到客戶群當中,造成影響相當惡劣。


外界猜測除了陳鋼離職之外,還擔心那個女同事是否也會離開中金,同樣讓廣大網友很好奇。

『肆』 銀行高管任職資格的條件有哪些

銀行高管任職資格的條件:

1、要有一個研究生或者博士生的學歷、學位證(全日制)。在銀行一般至少要研究生才有資格成為管理培訓生,即日後的領導。本科畢業很難升職,有客戶資源的除外。

2、在理財部門,要有CFP證書。

3、要有風險意識,主要體現在職級和薪酬上,但到最後要看資源。

4、在銀行至少工資五年或五年以上,有專業的業務知識。

銀行里升職靠年限一般的都是3到5年一級,薪酬幾近翻倍,然後運氣好的過3年後又翻一倍,基本就到頂了,後面的發展就看自己的資源或者領導的賞識。

(4)金融機構高管資格被否擴展閱讀:

財務管理的任務

1、真正把財務管理當成企業的管理手段

2、通過財務數字管理提升企業經營績效

3、構建全面的成本管理思路,找到適合本企業的成本控制方法

4、學會通過預算管理確保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

5、通過內部控制,管理企業風險

6、從全局的角度減輕企業稅負、降低涉稅風險

『伍』 公司被認定非吸最高管會被怎麼判

公司定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員工一般不會有事的,
還是個打工的而已,
有不參與公司決策。
不過公司的高管就不好說了,
因為他們直接參與公司重大事件的決策,
屬於幫凶,弄不好就會坐牢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特徵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所謂「公眾」意即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指社會上大多數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機構存款,所以公眾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為針對社會上大多數人,並不要求實際從社會上大多數人得到資金。但由於現代法人的發展,法人規模越來越大,其成員構成規模也越來越大,法人內部的特定對象也滿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筆者認為,關鍵問題是行為的性質是否金融業務活動。如果行為屬金融業務活動,而對象又為特定少數人,則可以依刑法的「但書」出罪。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單位指各類非法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其業務范圍僅限於成員單位的本、外幣存款,不具有對外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其從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達到定罪標准,就構成犯罪。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為人不能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
由此可見,認定非法吸儲罪的主體是公司還是個人,關鍵是看實施犯罪的主體是公司還是個人。還有就是看這個所謂的公司是否經過了正規注冊手續,具有法人資格

『陸』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有期限管理嗎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沒有期限的管理規定,只要符合任職條件即可。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6)金融機構高管資格被否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柒』 銀監會對財務公司負責人任職有什麼規定

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准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監管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具體人員范圍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管機構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和終止任職資格,監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在任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擁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金融機構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職,並將相關情況報告監管機構。
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條件,是指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當達到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十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一條 除不得存在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三、任職資格審查與核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不得履職。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各類金融機構報送任職資格申請的材料和程序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徵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五)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第十八條 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一般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六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平行調動的,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三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在該擬任人任職前,應當向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異地任職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徵求監管評價意見。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擬任人所在金融機構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一)未在擬任人任職前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的;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或顯示擬任人可能存在不適合擔任新職務情形的;
(三)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評價意見顯示,該擬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四)已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行長(總經理、主任)及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主任)缺位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相關人員代為履職,並在指定之後三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代為履職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監管機構發現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金融機構限期調整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章規定期限。金融機構應當在期限內選聘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收到監管機構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後,應當立即告知擬任人任職資格審核結果。
第四章 任職資格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撤銷已做出的任職資格核准決定:
(一)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核准其任職資格的;
(二)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時存在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監管機構在審核時未發現,但在核准其任職資格後發現該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任職資格核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捌』 新任銀行高管在銀監局未批復前是否有簽字權

人民銀行的監管管轄范圍: 一預防性監管 1對銀行准入的監管 2對銀行資本充足度的監管 3對銀行清償力的監管 4對銀行業務活動的監管 5對貸款集中程度的監管 6對銀行有關人員貸款的監管 7對外匯交易的監管 8對國家風險的監管 二最後貸款人責任及中央銀行救助 三存款保險制度 銀監會管轄和適用 銀監會對下列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二)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 (三)銀監會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條 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下列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所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吊銷金融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 銀監會派出機構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 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轄區內的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可以授權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應由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 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應由其查處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做出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特別惡劣的。 (二)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嚴重的。 (三)當事人違法屢教不改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偽造證據的。 (五)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拒絕或阻礙監管人員檢查或調查的。 (七)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導作用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CBRC)簡稱銀監會,是2003年4月28日正式掛牌成立的。銀監會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銀監會成立後,中國人民銀行將只負責貨幣政策調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監管金融機構的任務,即人民銀行將主要負責貨幣政策和跨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具體包括利率的調整、銀行之間的現金結算支付和一些新業務等。而銀監會的監管職能包括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運行監督和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比如中外資銀行成立的審批、業務經營中的反洗錢等具體業務。隨著銀監會的成立,銀行、證券、保險中國金融業監管的3個並列系統最終完成,而中國人民銀行建國50多年以來集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商業銀行等職能於一身的「大而全」的時期正式結束。 銀監會的主要職責 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意見和建議;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玖』 銀行高管任職資格,由中層提拔照是否需要責任認定

你好,
銀行高管任職資格的條件:
1、要有zd一個研究生或者博士生的學歷、學位證(全日制)。在銀行一般至少要研究生才有資格成為管理培訓生,即日後的領導。本科畢業很難升職,有客戶資源的除外。
2、在理財部門,要有CFP證書。
3、要有風險意識,主要體現在職級和薪酬上,但到最後要看資版源。
4、在銀行至少工資五年或五年以上,有專業的業務知識。
銀行里升職靠年限一般的都是3到5年一級,薪酬幾近翻倍,然後運氣好的過3年後又翻一倍,基本就到頂了,後面的發展就看自己的資源或者領導的賞識。
在線網友需要考銀行高管考試的,可以搜「上學吧」,可以找到對應的題庫,進行在線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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