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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中的非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7-21 18:17:21

⑴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有關慈善組織的條例是如何出台的

一篇文章讓你讀懂美國FATCA法案

隨著2014年7月1日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法案」)正式扣繳日期的臨近,全世界都在關注一直未對該法案明確表態的中國政府將如何應對。FATCA法案的主要內容和運行機制是什麼?為什麼其會引起全球金融機構的極大關注?FATCA法案對中國意味著什麼?未來各國是否會仿效美國,推出FATCA類的法規?以上疑問,本文都將為您一一解答。

前言
面對日益嚴峻的國際稅收形勢,如何在稅源國際化的進程中更好的保護本國稅基,有效打擊避稅行為已成為各國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近年來,許多國家陸續制訂了更為嚴格的反避稅法規來遏止愈演愈烈的國際偷逃稅行為,而美國的FATCA法案無疑便是其中波及范圍最廣的一項,該法案的實施也將對國際稅收征管秩序帶來極為深遠的影響,

1. FATCA法案核心內容及扣繳機制
1.1立法背景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國集團活動日趨頻繁,各國投資和經營者取得所得的形式日益復雜,政府稅收監管難度增大。與此同時,在經歷2008年經濟危機後,美國政府收入大幅縮水,財政赤字嚴重。為增加稅收收入,打擊美國納稅人利用海外賬戶偷逃稅行為,美國國會於2010年3月18日通過了《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該法案將使得美國有能力在全球范圍內收集納稅人的海外賬戶信息。
FATCA法案是美國《恢復就業鼓勵僱傭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根據該法案,美國《國內稅收法典》A分部新添加了第4章節(1471條~1474條),相關法案將會在2014年7月1日正式啟動,並於2014年至2017年分階段開始實施。
1.2 法案核心內容
根據FATCA法案規定,若美國納稅人個人或機構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總價值達到一定標准 ,該納稅人將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進行資產申報。
同時,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合規協議,規定海外金融機構需建立合規機制,對其持有的賬戶信息展開盡職調查,辨別並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國賬戶(包括自然人賬戶以及美國納稅人持有比例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美國納稅人的姓名、地址、納稅識別號、賬號、賬戶余額或價值以及賬戶總收入與總付款金額。
屆時,未簽訂合規協議或已簽訂協議卻未履行合規義務的海外金融機構會被認定為「非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在合理時間內未披露信息的賬戶將被認定為「拒絕合作賬戶」,未披露信息說明美國納稅人對其持有比例是否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 將被認定為「未合規非金融機構」。
作為懲罰,美國將對所有非合規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及拒絕合作賬戶來源於美國的「可預提所得」按照30%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通常來說,在簽有雙邊稅收協定的情況下,該類收入的預提所得稅率最高不會超過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爭議也最為關鍵一點是,即使這些被扣繳人所在居民國與美國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美國仍會對其適用30%的預提所得稅率。
對未合規非金融機構以及拒絕合作賬戶來說,如果其最終能向美國國稅局披露相應信息並述明其身份,那麼其仍將可以享受協定待遇並申請退回此前被額外預提的稅款。但是對於非合規金融機構來說,除非其最終達到合規要求,否則美國將不會退還相應稅款。

1.3 繞不開的FATCA法案
對於同美國有業務關系的所有中國金融機構來說,FACTA法案將是繞不開的一道難題。
首先,法案中「可預提所得」概念基本涵蓋了來源於美國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保險費、工資薪金、報酬、養老金、補償金、賠償金以及財產處置所得 等。其次,法案中「海外金融機構」概念涵蓋了幾乎所有從事儲蓄、保險、資產託管以及投資等金融業務的機構。截至2013底,我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已達842億美元,而屆時中國與美國有業務往來的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基金公司都將受到法案30%扣繳預提所得稅的威脅。
此外,為防止非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利用合規海外金融機構作為跳板繞過直接扣繳來收取其來源於美國的收入,法案要求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對其向非合規金融機構所支付的與來源於美國所得相關的「過手」款項(passthru payment)承擔扣繳義務 。
由此,美國通過一系列邏輯嚴密的法律條文 和環環相連的過手扣繳機制,將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金融機構都綁上了美國反避稅的戰車。

2.FATCA法案產生的影響
2.1金融機構面臨的兩難處境
對全球金融機構來說,FATCA法案是一項僅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的法律。
法案合規工作涉及稅收、法律、技術及客戶關系等多方面事項,金融機構若遵從法案要求的盡職調查、信息申報及扣繳義務需付出巨大的合規成本。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在2012年發布的一項報告顯示,為履行申報義務,國內金融機構需要進行系統改造,組織培訓、與政府部門溝通等一系列准備工作。據初步估計,僅系統改造一項就需國內金融機構組建專門工作團隊,花費巨額運營成本且耗費約18-24個月時間。而據普華永道此前預測,中國金融機構為應對該法案,僅准備期成本就將可能高達3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
事實上,對於希望遵從FATCA法案的金融機構來說,最大的障礙還是法律沖突問題,這是因為無論是根據各國涉及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還是基於銀行與客戶之間所簽訂的合同,銀行等金融機構都無權向美國政府泄露客戶信息。同時,金融機構在履行FATCA扣繳義務時也會面臨潛在的法律風險。對此,FATCA法案的規定是,若金融機構所在國法律禁止該機構提供美國納稅人信息或對其進行扣繳,那麼金融機構需要在合理時間內與客戶進行溝通,取得客戶同意主動放棄相關權利的證明,若客戶在合理時間未同意放棄,則該金融機構應關閉該賬戶或將該賬戶轉移至其他金融機構,未達到以上要求的金融機構將被列為「非合規金融機構」並受到美國高額預提所得稅的懲罰。
2.2 FATCA政府間協議
為降低金融機構合規成本,並消除FATCA合規義務要求與各國法律之間存在的法律沖突,美國專門制訂了《FATCA政府間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便於尋求國際合作,更好的實施FATCA法案。
從法律基礎上來看,FATCA政府間協議依託於各國與美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稅收情報交換協定》框架之上。當一國政府同美國簽訂了政府間協議後,該國金融機構進行的FATCA賬戶信息申報行為將被視為在協議框架內履行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義務,在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原則下,金融機構有關國內法律風險將被排除。此外,簽訂協議後有關金融機構履行FATCA盡職調查及申報義務的相關程序也將得到簡化。目前,美國提供的政府間協議範本有兩種,主要區別為賬戶信息交換的方式不同:

2.3 國際社會反應
FATCA法案片面保護美國利益,並對海外金融機構強加了寬泛的域外識別、信息申報和扣繳義務,因此法案一經推出便引起了各國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機構的強烈關注。加之法案對非合規金融機構做出的高額預提所得稅懲罰有違反稅收協定義務的傾向,許多國家在FATCA法案頒布時曾將其斥為「霸王條款」,然而美國政府推行法案的態度卻一直十分強硬。
隨著近幾年來國際社會間打擊避稅行為,提高涉稅信息透明度,加強國際合作的聲浪漸高,越來越多的國家轉變了態度,認真審視法案帶來的影響,並陸續開始與美國簽署政府間協議。截至2014年5月份,已經有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義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亞等二十多個國家與地區同美國就FATCA法案達成了政府間協議,這其中也不乏一些避稅港,比如開曼群島、百慕大和澤西等。但在亞洲地區,目前僅有新加坡和日本與美國正式達成了政府間協議。此外,巴西、韓國、印度、香港及我國台灣等三十多個國家與地區也已經與美國政府就FATCA簽約基本達成協議。
2.4 中國內地進展緩慢
2013年7月,在華盛頓舉行的第五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中美雙方曾承諾將盡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 就《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實施達成政府間協議,為尋求FATCA實施的合作方案,美國財政部、美國國稅局、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承諾在2013年夏天盡早開展下一輪討論。但據境外媒體報道,目前中美就FATCA進行的談判仍進展緩慢。
在目前中國金融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推進FATCA合規,簽訂政府間協議等一系列工作需要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交部等多部委協調,難度頗大。同時,同總部在歐美的大型商業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相比,中國金融機構對FATCA應對工作的准備進度已明顯落後,隨著正式扣繳日期的臨近,形勢已經十分緊迫。
現階段來看,中美於2014年7月1日之前達成政府間協議的可能性已幾乎為零,部分身處內地又從事境外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已經紛紛開始「自救」,據美國國稅局於2014年6月3日公布的注冊金融機構的名單來看,目前已有212家中國金融機構於美國國稅局登記注冊。

3.國際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的未來發展
3.1 銀行保密時代終結,國際稅收征管新秩序即將到來
美國FATCA法案的頒布,除了源自其本國打擊海外避稅、增加國內財政收入的需要外,還旨在謀求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和國際稅務合作的新秩序。
為打擊跨國避稅行為,遏止有害稅收競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一直致力於提高國際稅收信息透明度,打造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新秩序。近年來,隨著經濟危機的連番打擊,國際社會對跨境避稅的關注不斷提升。2013年7月,20國集團委託OECD研究制訂新的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標准,2014年2月13日,OECD在總部巴黎發布了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新標准。
從內容上來看,新標准及多邊協定草案基本參照美國FATCA法案制訂,國際社會將這一新標准命名為「全球賬戶稅收遵從法案」(GATCA)。新標准要求世界各國間進行自動的系統化稅收情報交換,這將使得納稅人居住國與納稅人賬戶所在國自動分享納稅人在境外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賬戶內的各類財務信息。在今年6月,OECD將就新標准發布更詳細的實施指引及落實方案。若新標准落地後能真正得到執行,金融機構除要承擔向美國稅局提供信息以外,還需對各國賬戶紛紛進行識別並進行信息申報,業內反對聲音指出,新標准將對金融機構造成巨大合規負擔,最終可能難以執行。但同時也有專家提出,在多邊協定框架下,金融機構將僅需向本國政府提交信息,提升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圍之內。
目前包括中、美、英、法、德、意等在內的40餘個國家已表明將接受這套新標准,而就在今年5月6日在巴黎舉行的歐洲財長會議上,瑞士政府表示同意將簽署該項稅收情報交換新標准,這標志著瑞士持續百年銀行保密制度的終結,也宣告著以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為基礎的國際稅收征管新秩序即將到來。
3.2 全球稅收情報交換新時代的挑戰
從現階段來看,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網路的構建已是大勢所趨,未來富人和跨國企業想通過離岸避稅港藏匿資產並毫無代價地逃避納稅義務將幾無可能。
對我國金融機構來說,全球稅收情報「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意味著更高昂的合規成本以及更嚴格的合規要求,相對於客戶信息搜集程序、反洗錢內控以及合規機制都已十分成熟的歐美金融機構而言,中國金融機構在未來幾年或許需要投入數倍的精力方可符合包括FATCA在內的國際新標准要求。
此外,考慮到目前我國對納稅人海外資產及投資的稅收征管能力仍然非常有限,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稅收情報的收集和製作信息化程度也較低。隨著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新標準的發展,屆時如何高效地收集、傳遞海量稅收情報,如何保證在履行國際情報交換義務的同時規避法律風險,以及如何正確識別和有效利用來自世界各國的稅收情報也都將是擺在我國稅務機關面前的嚴峻課題。
當前國際稅收秩序正面臨深刻的調整和變革,隨著中國在世界經濟中佔有的地位不斷加強,在未來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網路中我國必將擔任其中關鍵的一環。在新形勢下,我國應注重引導、提高金融機構合規意識,加強國際稅收監管能力,積極參與和影響國際稅收規則的制訂,如此方可在保護我國稅基不受侵蝕的同時,最大程度的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以及「走出去」投資者的國際競爭力。

附:FATCA最新進展
2014年3月25日,香港與美國簽訂了稅收情報交換協議(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外界普遍將其視為香港與美國簽訂FATCA政府間協議的前奏。2014年5月9日,美國宣布其與香港即將完成FATCA簽約(範本二)。
2014年5月7日,新加坡與美國正式簽訂了政府間協議(範本一)。
2014年6月2日,美國國稅局在官網發布已注冊金融機構名單(77000家)
FATCA法案時間軸
2010年3月18日:
FATCA法案作為《恢復就業鼓勵僱傭法案》一部分與美國國會通過,確定其將被寫入《國內稅收法典》A分部第4章節
2010年8月27日~~2011年7月14日:
美國國稅局開始陸續發布FATCA實施細則
2012年2月8日:
美國國稅局發布修改後的FATCA法規,並明確了開始扣繳的日期
2012年7月26日:
政府間協議範本一(草案)發布
2012年9月12日:
英國作為第一個政府間協議簽約國與美國簽約
2012年11月15日:
政府間協議範本二(草案)發布
2013年2月14日:
瑞士作為第一個政府間協議(範本二)簽約國與美國簽約
2013年7月12日:
FATCA扣繳日期由2014年1月1日推遲至2014年7月1日
2014年1月1日:
美國國稅局海外金融機構網上注冊系統正式開放
2014年6月3日
美國國稅局在官網公布了第一批註冊海外金融機構名單
2014年7月1日
美國正式開始30%扣繳

⑵ 求教----匯豐銀行開戶,FATCA聲明選什麼類別

選擇非主動經融外國主體。現在匯豐開戶是一定需要填寫FATCA聲明。FATCA聲明是美國政府搞的一個防止美國人逃稅的金融措施,填寫這個聲明之後,如果有美國的公司或者美國的客戶跟您離岸賬戶發生資金往來的話,匯豐銀行會把這個美國客戶的信息反饋給美國政府。

⑶ 美國FATCA與全球CRS到底有哪些不同

crs就是模仿發cat做出來的,歐盟看著美國搞得不錯,就拿來借鑒,雖然沒有美國那麼強的霸權勢力,但是可以聯合101個國家一起互惠互利也是不錯的。

⑷ fatca是什麼意思

美國國家稅務局(IRS)發布了一份《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實施細則。根據這份細則,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國境內、在海外擁有5萬美元以上資產或者居住在美國境外、在海外擁有20萬美元以上資產的美國公民和持有美國綠卡的外國人都需要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政府申報;藏匿海外資產拒不申報被視為有意逃稅,一經查出會被處以高達5萬美元的罰款,嚴重的還會被判刑。

fatca是英文簡寫,沒有其他意思

⑸ 為了避稅,是否可以將國外的股權託管在非CRS締約國,比如美國的券商

首先我們先引入另一個重要的概念FATCA。
(1) 什麼是FATCA
FATCA是美國在2012年通過的《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的簡稱,初衷是要求全球金融機構向美國通報美國稅務居民(包括具有美國國籍和持有美國綠卡者)在海外的金融資料,以共美國政府查稅。目前已有39個國家與美國就FATCA法案締約,另有包括中國在內的60個國家和地區與美國就協定內容達成一致。
條款要求美國稅務居民須依海外資產規定誠實繳稅,外國金融機構的美國客戶如果存款超過5萬美元時,必須向美國國稅局通報存款人的信息,對於不遵守FATCA的外國金融機構,投資者在美國的收入將面臨30%的代扣稅。股權激勵資產,無論是託管在締約國公司(如香港券商),還是託管在非締約國公司(如美國券商),兩者並沒有顯著差異。

⑹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

只要外國公民在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或者「綠卡測試」,即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從而需要對全球收入向美國政府報稅。美國「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除了包括所有的美國永久居民外,長時間居留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有些長期居住在美國的H-1,L-1簽證持有者,也包括在內。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當今的中國移民申請者大多呈現「不差錢」的狀態,尤其EB-5投資移民和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在中國的日益風行,這些移民申請者大多在中國乃至全球各國都擁有數目可觀的收入。對於他們來說,向美國政府「全球報稅」已經成為其轉變為美國的納稅人之前需要考慮的嚴肅問題。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呢?

去年年末美國頒布新的針對美國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披露與增值部分的報稅的法規FATCA,其後我們收到了很多中國移民申請人以及一些H-1,L-1簽證持有者關於這項法律的咨詢。首先我們必須明確,這項新法規只是專門針對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和金融資產,並非所有海外資產。並且,新法案依舊不會對金融資產進行征稅,只是要求披露,僅對收入部分需要報稅。接下來,我們來仔細看看新法案的規定。

8938表格
對於滿足FATCA條件的美國納稅人,需要額外填寫8938表格並連同1040NR表格一起在4月15日之前提交美國國稅局IRS。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早在2004年就開始實施一套境外銀行和金融賬戶披露的法律(FBAR),而在2011年3月28日,美國財政部完成了這部法律的最終修訂並納入正式實施。雖然新公布的FATCA法案和之前的FBAR法案看上去都是對美國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信息進行披露,但當我們打開FATCA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和FBAR法案要求提交的TD F 90-22.1表格後可以發現明顯的區別:

首先,8938除了信息披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填寫海外的收入數額(利息,分紅,辦稅等等);而TD F 90-22.1表格只需要填寫賬戶信息,並不需要填寫收入或金融資產的增值。
另外,從提交上,8938要求4月15日前與1040NR報稅表一起提交給美國國稅局IRS,但TD F 90-22.1表格要求6月30日提交給美國財政部,並且特地說明不要與報稅表一起提交。
由此可見,之前的FBAR法案傾向於境外金融資產的信息披露而FATCA法案更加傾向於境外收入的報稅。而FATCA也特別說明了,滿足提交8938表格的納稅人,如果同時滿足TD F 90-22.1表格的條件,依然需要提交TD F 90-22.1表格。兩項法案並沒有相互的覆蓋。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需要提交的資料

需要提交8938表格的條件
申報人的身份
美國公民;
美國永久居民;或
符合「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某些H-1,L-1簽證持有者等等。
財產的類別
需要向美國申報的資產類別包括:
海外金融機構中的金融賬戶;以及
雖然未處在海外金融機構中,但持有者用於投資的如下金融財產:
非美國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
任何在海外實體中的資本;以及
任何由海外實體作為發行方或交易方的金融商品或合同。
海外金融機構除了海外銀行以外,還包括其他海外投資機構,比如共同基金,對沖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

對於金融資產需要注意把握「用於投資」的概念,舉例來說,對於房產而言,如果是明顯屬於個人使用的私人房產不屬於金融資產,而用於投資的房地產公司中的股份則屬於金融財產。
對於外海非金融資產收入的報稅需要用到其他表格,比如2555表格。
需要申報的金額門檻
納稅人未婚且居住在美國: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並且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5萬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但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且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2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30萬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但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4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60萬美元。
對於非美國公民的美國納稅人而言,居住美國境外是指其在結束在該納稅年內的連續12個月中有至少330天處在美國境外。

不依法申報的懲罰
根據新規定,不依法對海外金融資產進行申報會面臨高達1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在美國國稅局通知後依舊不依法申報或繳納稅款的,罰款將會上升至5萬美元。而對於未足額申報的部分,最高可處該不足額部分的40%作為罰款。
海外收入的追溯(追繳)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外國公民在滿足「實質性居住測試」或「綠卡測試」之前,其美國境外收入是不需要向美國政府申報的。而在成為美國納稅人的那一年中,可以選擇自成為納稅人那天起開始向美國進行全球收入的報稅或者在該報稅年全年向美國全球收入報稅。新規定的出台對於這項基本法律沒有影響,因此,外國公民依舊不用擔心新法會追溯獲得綠卡或符合「實質性居住」條件之前的全球收入。
另外,根據FATCA新規定,該規定適用於2010年3月18日之後的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資產的披露以及,即2011年報稅開始適用。另外再次重申,對於外國公民的海外金融資產是不會征稅的,要求的僅僅是披露,而資產的增值,即收入部分才會要求報稅。

美國對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追查趨勢
FATCA新規定中還有重要的一環,就是要求在美國營業的海外金融機構,比如銀行,在2013年6月30之前加入一個與美國國稅局IRS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這些海外金融機構必須對其儲戶進行特定的身份調查和其他盡職審查並向美國國稅局IRS上報其美國儲戶的相關信息。而未參加協議的海外金融機構必須暫扣並向美國國稅局上繳其美國收入的30%。這可謂是美國徹查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的一記重拳。如此一來,那些從前用來避稅的灰色地帶將會被進一步肅清。

海外金融資產的申報對「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影響
之前我們提到了,新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是一張境外收入報稅單,其中需要填寫的外國收入包括利息,分紅,版稅以及其他收入。對於已經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中國公民而言,雖然美國和中國之間具有《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防止重復征稅,但由於美國和中國的稅制不同,這些中國公民依然有可能因此在向中國政府繳稅後再向「山姆大叔」納貢。
雖然目前,對於納稅人的境外收入還是自覺原則,但FATCA尚未完全實施的要求境外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IRS公布客戶信息的計劃一旦如期進行,隨著這些境外金融機構對客戶信息的披露,其境外金融資產的增值和走向將被美國國稅局一覽無余,更多的避稅方案將變成泡影。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的建議
「全球報稅」對於一些海外收入高的移民申請人或一些長時間居住在美國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尤其是某些L-1簽證持有者來說,的確可能意味著更高額的賦稅。但是就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理來說,享受一國福利必然承擔納稅義務。並且,如果僅僅為了不向美國政府繳稅就放棄「美國夢」似乎略顯滑稽。作為平衡點,既不違反美國法律,亦不放棄「美國夢」,又相對減輕稅務負擔,在成為需要全球報稅的美國納稅人之前,申請人應該做好長遠稅務計劃。您可以參考我們的另一篇文章《高資產人士在成為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之前的應做的避稅計劃》或者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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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 :特許經營學校項目介紹
美國EB-5投資移民是目前全家獲得美國綠卡最快最便捷的主要途徑之一。自2004年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以來,EB-5經過前幾年的觀望和緩慢發展,最近三、五年以強勁的勢頭一躍成為最主要的投資移民項目。繼美國投資移民佛州特許學校項目前9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後,正在火熱認購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額,而美國投資移民佛州特許學校項目的第11期則是喬鴻移民推出的又一力作,震撼發布,名額非常搶手,請抓緊報名,以下為特許經營學校項目第十期簡介:

佛羅里達州特許經營學校項目第十期簡介
1、由美國政府EB-5 US Government EB-5區域中心直接授名,佛羅里達州政府全資資助運營,佛羅里達州州長Rick Scott、佛羅里達州商務部的大力推進的項目。
2、前面1-9期均取得了巨大成功,現成為EB-5投資移民項目的示範項目!
3、該項目模式已被USCIS所認可,項目資產由全球最大的房地產公司進行認證評估(CBRE世邦魏理仕)。
4. 超過標准55%的高就業創造力,USCIS 要求: 410個就業崗位,該項目創造就業機會:約為634個就業崗位(建設和學校營運)。
5. 清晰的返還策略,EB-5的借款由學校建築,土地以及租金收入為擔保。主要銀行( PNC Bank)融資80%至90%的資金建設特許學校。點此查看《何為美國特許學校http://qhyimin.com/detail_1248.html》

美國佛州海外投資區域中心是唯一被美國移民局批準的,可以在全佛羅里達州經營教育設施業務的區域中心,是曾被美國移民局提出可作為其它區域中心學習的8家區域中心之一。
喬鴻移民攜手美國佛州海外投資區域中心,強強聯合,迄今為止已經成功銷售完成了美國EB-5投資移民佛羅里達州特許學校系列項目1期至9期的銷售,正在火熱認購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額,正在進行11期項目的銷售,每個項目都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和歡迎,目前客戶正在批量獲得美國移民局I-526的批准。
喬鴻移民推廣美國投資移民項目始終堅持有始有終的原則,喬鴻移民高層多次實地考察和回訪項目進展,幾乎每個項目從前期考察到後期回訪等各方面情況信息,均第一時間反饋給喬鴻客戶,讓客戶及時了解全面掌握,放心安心申請美國投資移民!

⑺ FATCA是什麼請具體解釋。

美國國家稅務局(IRS)發布了一份《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實施細則。根據這份細則,截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美國境內、在海外擁有5萬美元以上資產或者居住在美國境外、在海外擁有20萬美元以上資產的美國公民和持有美國綠卡的外國人都需要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向政府申報;藏匿海外資產拒不申報被視為有意逃稅,一經查出會被處以高達5萬美元的罰款,嚴重的還會被判刑。
美國政府還規定,所有想在美國經營的外國銀行從2013年1月1日起都必須向美國國稅局提供存款超過5萬美元的美國公民賬戶信息,否則就會被視為與美國政府不合作。對於不合作的金融機構,如果有美國來源所得,美國將會對其總收入徵收30%懲罰性稅收。
因此,中國互聯網上有消息稱在美國有財產的中國富豪和官員會被征稅。
根據統計,近年來中國已經成了移民美國的第二大國,僅次於加拿大。
其實奧巴馬主要是想征富人的稅增加財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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