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有哪些金融機構
我國金融機構按抄其地位和功能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①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沒有這個銀行,國家的貨幣運轉就會發生紊亂。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只有它能發行貨幣,它是銀行的銀行,當銀行沒有錢的時候,可以向中央銀行借錢,中央銀行是整個社會最終的支付者。②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商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③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④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2.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有什麼要求
分支機構設立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保險公司可以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首先設立分公司。
保險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的層級逐級管理下級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條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以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
設立省級分公司,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設立其他分支機構,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或者由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在計劃單列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由保險公司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機構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出設立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
(二)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
(三)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四)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進行充分論證;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該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六)申請人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受到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在擬設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無受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記錄;
(八)有申請人認可的籌建負責人;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條
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
(四)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申請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提交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開業驗收
第二十二條
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一)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四)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
(五)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
(六)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三)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五)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七)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驗收合格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3. 部門設置中,設為分支機構,對流程有哪些影響
中資銀行「走出去」應以設立分支機構為主
交通銀行行長李軍日前在一次論壇上表示,中資商業銀行要成功進行跨國經營,首先必須進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在當前,中資銀行跨國經營的方式應以設立分支機構為主,參股和並購為輔。
李軍指出,近年來我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並帶來了國際地位的明顯提升,為中資銀行跨國經營提供了不斷改善的國際環境。人民幣的持續升值則有助於降低中資銀行的海外經營成本,提高其經營能力。去年以來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在給國際金融市場和一批國際金融機構帶來負面影響的同時,也為中資銀行走出去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 綜觀世界各國,金融市場環境和政策監管環境差異很大,本地金融機構通常具有各種不同程度的競爭優勢,中資銀行跨國經營必然會遇到比境內大得多的挑戰與競爭。」李軍表示,因此,中資銀行只有通過進一步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大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斷提高產品創新能力、客戶服務能力、資源配置能力、集約經營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繼續增強資本實力,培育高水準的經營管理隊伍,才能具備在國際市場成功展開經營的堅實基礎。
李軍認為,作為一項戰略舉措,中資銀行應從實際出發,理性選擇跨國經營方式。 「我認為,在目前階段,開設分支機構仍應成為中資商業銀行走出去的主要方式,而參股和並購則可以作為一種輔助形式。」至於採用這種方式在原因,李軍表示一是因為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是較為傳統的經營方式,中資銀行在這方面已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二是中資銀行近年來跨國經營的主要方式是開設分支機構,對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相關監管框架和審批程序已有一定了解;三是目前很多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跨國並購和參股採取了非常審慎的策略,通常會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有的甚至要通過議會的批准,因而並購的成本高,難度大;四是收購兼並最難的地方在於並購之後的整合,目前中資銀行在這方面的經驗和人才都相對不足。
「 當然,以上幾種形式可以考慮在整體海外戰略布局下同時搭配採用,互為補充。」李軍表示,他認為在參股和並購對象的選擇上要考慮與現有業務的互補性,努力使戰略並購成為改善業務結構的重要手段。在參股方式下,中資銀行初期可以財務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的身份進入,等條件逐漸成熟時再爭取掌握控制權。
此外,他還指出,面對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的國際市場,中資銀行應謹慎選擇走出去的目標區域,實行差別化地域擴展策略。(唐真龍
4. 銀行需成立分支機構是什麼意思
《關於設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暫行規定》對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的主要條件規定如下;
1.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必須是已經設立一年以上,經營成績良好,無違反金融監管法規的銀行;
2.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在擬設分支機構地區已經發生的貸款業務應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
3.擬設置的分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於1億元的營運資金;
4.擬設置的支行應由其總行撥給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營運資金;
5.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撥給其各支行營運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其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6.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的銀行,其資產負債比例,應達到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各項管理指標,
7.各類銀行一律不得設置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我國為了加強對境外金融機構的管理,規范境外金融機構,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受國務院委託,制定並發布了《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該辦法已於1990年3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並於1990年4月13日起施行。
5.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什麼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根據《反洗錢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版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軒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5)金融機構設置分支機構獎勵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如有對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更為具體或者嚴格的規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從其規定,如沒有更為具體或者嚴格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參照適用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執行。
對於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特定非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或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6. 金融營銷的分支機構有哪些作用
金融營銷來的分支機構自或營業網點: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最為傳統和經典的直接分銷渠道,金融機構在全國乃至全世界設立分支機構、營業網點作為其產品的直接分銷網路。例如,我國的商業銀行在各省市均設立有分行,分行在各區縣設立有支行,而支行在各街區、鄉村設立有網點,它們共同構成了商業銀行強大的分銷網路。保險公司在國內各省市、自治區設立分公司,在各區縣設立營業網點構成其分銷網路。
金融分支機構、營業網點規模的大小、分布的合理與否均關繫到金融機構的經濟利益,因此金融機構必須根據自身情況,科學合理地設置分支機構及其營業網點。
7.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按經濟區設置在哪裡
1995年3月18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處在全國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地位,它具有世界各國中央銀行的一般特徵:是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政府的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按經濟區在沈陽、天津、上海、南京、濟南、武漢、成都、西安、廣州設置分行行並在北京、重慶設置兩家直屬總行的營業管理部;在地區和一些城市設置中心支行;在市轄區設置辦事處;在縣設支行。
這些分支機構在轄區內履行中央銀行的有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