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不得出現哪些行為
銀行業金融機抄構在收集、保存、襲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
㈡ 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個人信息時不得出現哪些行為
銀行業金融來機構在收集、保存、使源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
㈢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抄發揮外部審計對銀襲行業監管的補充作用,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以及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本指引所稱外部審計是指外部審計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外部審計機構是指接受銀行業金融機構委託對其進行外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外審機構。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監管機構,是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委託外審機構的相關規章制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對外部審計負最終責任。
㈣ 金融機構應從()管理的角度
金融機構應從(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對各項金融業務進行系統性的洗錢風險評估。
㈤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什麼管理制度
這個問題有點太寬泛了,不可能有準確的答案。不過《商業銀行法》有兩條內規定,要求商業銀行要容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和稽核、檢查制度,不知是不是你所需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賬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
㈥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什麼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信息安全
銀行業金融在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內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容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銀行業金融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以外的其他和個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