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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機構破產問題研究

發布時間:2021-07-20 17:03:47

『壹』 我國現行法律對金融機構破產有哪些特殊規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機構破產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競爭規律的作用下,由於市場變化以及管理團隊經營能力的差別,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境況。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既有可能通過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從此陷入破產,最後走向清算注銷。

在過去一個較長時期內,由於金融機構主要是由國家投資設立,而且是作為事業單位運行,因此對於金融機構不論因何種原因出現的經營困境,均由國家出面解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與完善,對金融機構陷入困境的問題要逐步通過市場的方式來解決,即要通過重整或和解使其緩解糾紛走出困境,或者通過破產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起草過程中,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有人主張納入《企業破產法》,使金融機構的重整破產完全按市場規律辦事;也有人主張不納入《企業破產法》,直接針對金融機構破產制定專門法律。經過反復討論和徵求意見,最後通過的《企業破產法》作出了將其納入該法的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及國外立法概況

金融機構,即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從事某種金融業務的企業機構。由於國家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分別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機構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別。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機構還包括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其市場經營中由於市場變化或經營方面的原因,也會發生一般企業一樣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或者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情況,需要依法終止經營,解散機構,清理清償債權債務並消滅法人資格,即需要依法進行破產。

在破產過程中,金融機構具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點:第一,金融機構所從事經營的資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資本或者固有財產,包括企業設立時由股東投入的出資與經營所形成的資產,為公司資本與權益;二是由金融機構管理的客戶財產,包括吸收客戶的存款,接受委託的投資,吸收的保費,管理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的投資經營活動要以兩部分財產來進行,他們既不能只管理客戶財產而放棄管理自己的財產,也不能只經營自己的財產而將客戶的財產棄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將其自有資產與管理的客戶財產嚴格分離,甚至進行物理分離,嚴禁將兩種財產進行混淆經營,特別禁止侵佔客戶的利益。金融機構破產時,能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只限於其自有財產,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第二,由於上述特點,一旦市場變化或出現經營失誤,造成的損失就不僅是金融機構自己的損失,也勢必同時造成客戶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金融機構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往往會導致不能「完璧歸趙」地歸還客戶財產。第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關閉涉及人數眾多,關繫到社會穩定,如果啟動破產程序,必須經監管機關批准。

對於金融機構破產問題,國外通常採取參加保險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關金融機構開業時,就要參加保險或者參與相關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費用,一旦這類金融機構破產,就可將破產事務移交保險公司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世界各國破產法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規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適用破產法,也有的由專門法或特別法加以規定。德國是在破產方面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金融機構破產的預警機制,設立了專門的聯邦銀行貸款監督管理局,各類銀行每年須向監督管理局上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監督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風險較大的銀行實行以下措施:進行放貸限額管制;必要時凍結銀行資金;重新選擇銀行主管;禁止銀行向其股東分紅;派員進駐銀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對危機嚴重的銀行從嚴處理,措施包括:全面凍結銀行資產(即停業);積極尋求新股東注入資金以挽救危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申請銀行破產(只有監督管理局才有此權力)。三是注重預警機制,實行銀行再保險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銀行在開業時按業務額自動交納一定會費形成基金,一旦銀行破產,以此基金支付儲戶。美國的破產法適用於金融機構的破產。該法規定國內保險公司、銀行、儲蓄銀行、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貸款協會、信貸協會或工業銀行、股票經紀人和商品經紀人、投保銀行等類似機構都屬於該法規定的破產主體。俄羅斯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和特殊主體破產規定得比較詳細,除在該法第九章對金融機構,包括信貸組織、保險組織、證券公司等的破產作出規定外,又制定了單行法,如適用於俄羅斯銀行業的《關於「信用機構破產」的聯邦法》,作為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的支持法。

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總體上屬於企業破產,要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則與程序,但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特點,也不能完全依照該法的所有條文來執行。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點,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這一規定要求:

第一,金融機構達到破產界限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對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種特定的權力。在一般企業的破產中,能夠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處於清算中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等。而在金融機構破產中,需要破產的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通常都不會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其風險和債務會繼續積累、擴大。本條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既了解得比較詳細,其評價也比較客觀,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或重整申請對於及時防範、發現和處理這種經營風險十分必要,也有利於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使其擺脫困境,起死回生。國外很多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然,本條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破產申請的規定,並不排除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

第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或託管措施,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與 「整改」,使其擺脫困境。這是其他有關法律對監管機構的一種授權,即對於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採取的相關救助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對於對有關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允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如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的經濟糾紛,以信託公司為被告的商事糾紛等。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清算中的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應對之策。近幾年來,國家對於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是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接管、託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在此期間,經常發生債權人通過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或對訴訟結果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使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置措施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為了順利處置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有關監管機構只能進行個案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中止對被接管、託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即所謂「三中止」)。但由於法院採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據不足,也引起一些當事人的非議,為此,上述規定為這種「三中止」措施的採取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這樣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應裁定對該申請予以支持,待接管、託管人接管相關業務後,再依據有關法律對這種中止的程序進行恢復或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處理。

金融機構實施《企業破產法》相關辦法的制定

金融機構破產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為這類機構的自有資產與他們負責管理的客戶財產是分離的,而他們的經營又要包括客戶資產。一旦出現破產,他們只能以自有的資產清償債務,而不能動用客戶資產。加之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眾多客戶的財產利益,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這種特點,有關法律對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有一些相應的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的破產規定為,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要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一是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二是要由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算組,三是在有關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即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

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對這種要求的實施,有賴於一系列具體措施相支撐,為此,《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機構的破產,從總的原則來說要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就操作而言,還要由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專門的金融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後,按照《企業破產法》與有關實施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貳』 關於中國幾家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的問題,高手進

我就是原海南發展銀行的,據我的了解,每次出現金融機構關閉的情況時,股市基本沒有相應的波動,因為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規模都不大。
另外目前為止,被關閉的金融機構還沒有一家被正式宣布為破產的,僅僅是行政關閉而已。其原因一是面子問題;一是按正常的會計核算來說,被關閉的金融機構並沒有資不抵債,只是沒有足夠的現金來支付到期債務;還有就是一旦宣布破產,很多相關的利益方不能平衡。
說明的問題:
1、中央銀行(現在是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不力,包括無法監管、無力監管、手段落後、縱容違規等。
2、金融機構的某些特權(比如有經濟糾紛時法院對其存款只能查詢不能扣劃),促使其在經營活動中,為最求利益而盲目冒險,比如隨意對外提供擔保。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不能隨日益變化的市場而變化、提升。
4、法制建設不規范,表現在:具體問題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很常見的一種就是很多債權債務糾紛到法院後,要麼是得不到公正判決,要麼是勝訴後難以執行。大家都認為不吃銀行吃誰啊?
5、資金流動渠道不活,資金調動效率低。有了問題後,要麼是難以籌集資金,要麼是資金周轉調撥太慢。比如金融機構都實行准備金制度,在海南發展剛出現兌付危機時,人民銀行居然不允許動用准備金,真不知道准備金是用來干什麼的。等到事情鬧大時,准備金已不能解決問題了。

以上僅供參考,望行家指正。

『叄』 中國已經破產的金融機構 :銀行有多少家(包括商業銀行 信用社 城市銀行等) 保險公司有多少家

銀行明確破產的就一家:海南發展銀行 1998年6月21日倒閉
保險公司現今為止還沒回有,但是說保答險公司不允許破產的都是一知半解的!《保險法》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允許破產,只能採取分立、合並。」財產險等保險公司是可以破產的。

『肆』 王欣新的代表性成果

《公司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破產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破產法學》(現代遠程教育系列教材)(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企業和公司法》(現代遠程教育系列教材)(獨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版
《破產法專題研究》(獨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企業股份制:中國規則》(獨著),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2年版
《走進股份制:中國規則》(獨著),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7年版
《破產法學》(21世紀遠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學系列第二版)(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破產法論壇》(第一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破產法》(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第一版)(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律師新業務》(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商法概論》(全國高等教育通識課系列教材)(參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破產法釋義》(合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經濟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規劃教材)(參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人民調解員工作手冊》(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經濟法》(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指定教材)(主編),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
《股份制企業實務指南》(副主編),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8年版
《中國公民法律手冊》(副主編),紅旗出版社1997年版
《「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研究》(香港卷)(國家社會科學研究基金項目)(分主編),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現代企業法律制度》(副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中華法學大辭典—民法學卷》(參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
《經濟法》(全國注冊會計師考試指定教材)(參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5至2008年版。
《中國商務知識大全》(參編),中國商業出版社,1994年版
《中國公司法與高新技術企業股份制改組實務指南》(常務副主編),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 1994年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合著,第一作者),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4年版
《中國律師資格考試教程》(參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法學大辭典》(參編),團結出版社1994年版
《中國公司法與公司運行實務指南》(副主編),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4年版
《市場競爭的法律調整與對策》(國家社會科學「七五」規劃青年基金項目)(參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整》(參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債務知識大全》(參編),廣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當代中國公司實務》(合著),中國物資出版社1992年版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模擬試題集解及難點分析》(副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年版
《法學大辭典》(經濟法分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法律調整》(國家社會科學「七五」規劃項目)(參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1年版
《國際經貿金融慣例》(參編),中國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
《企業經濟顧問》(參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經濟與管理大辭典》(續編)(參編),中國發展出版社1989年版
《行政管理學大辭典》(參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概論》(參編),重慶出版社1989年版
《工業企業法讀本》(參編),天津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經濟法原理》(參編),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
《律師資格考試指南》(參編),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法學考試指南》(參編),檔案出版社1987年版
《律師公證制度》(合著),文化藝術出版社1986年版 《論破產程序中公益性捐贈行為之撤銷》,載人民法院報200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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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中對連帶責任保證人責任的追究》,載人民法院報20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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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破產法有待進一步完善》,載學習時報2001年3月5日
《鄭百文事件挑戰破產法》,載中國經濟時報2000年12月9日
《上市公司退出機製法律評述》,載法制日報,2000年8月13日(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0年第10期轉載)
《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與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6月3日(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00年第7期轉載)
《債權確認程序》,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5月27日(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00年第7期轉載)
《對破產企業涉訟案件的處理》,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5月20日(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00年第7期轉載)
《破產法的調整作用》,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5月13日(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民商法學》2000年第7期轉載)
《深圳市東樂實業公司產權轉讓案法律評述》,載建築報2000年4月18日
《解不開的結—— 西藏聖地股權強制轉讓之法律爭議》,載證券時報2000年1月7日
《上市公司的收購方式》,載上海證券報1999年7月19日、9月14日
《確立市場經濟的標志——我國破產法的實施與完善》,載國際貿易1999年第4期(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1999年第7期轉載)
《國企轉讓不應侵犯外方利益》,載民主與法制1998年第22期
《試論破產案件中的保證責任問題》,載法學家1998年第22期
《評「劉秋海事件」 》,載南方周末1998年3月13日
《談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統一與改革》,載金融時報1998年2月24日
《別除權論》,載法學家1996年第2期
《打擊破產逃債行為,保障市場經濟秩序》,載貴州法學1996年第1期
《破產法系列講座》(共12篇),載金融時報1995年8月2日,8月9日,8月16日,8月23日,9月7日,9月21日,10月14日,10月20日,10月26日,11月3日,11月9日,11月16日
《外資股份公司的稅收問題》,載金融時報1995年7月25日
《國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與債權人利益的保護》,載金融時報1995年7月1日
《淺談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載金融時報1995年5月20日,5月27日。
《企業改建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原則》,載金融時報1995年4月21日,5月12日
《試論母子公司法律關系》,載金融時報1995年2月22日,2月25日,3月1日
《談當前破產欺詐行為的防範與制裁》,載金融時報1994年12月20日
《國有企業改建上市公司時資產重組中債務處理問題》,載金融時報1994年12月9日
《談企業股份制改組中土地資產的處置》,載金融時報1994年12月1日
《股票發行上市中的合同審查問題》,載金融時報1994年11月29日,12月6日
《內地企業到香港上市的關連交易問題》,載金融時報1994年8月30日,9月6日,9月13日
《也談銀行貸款債權變股權問題》,載金融時報1994年9月7日
《境外上市企業的競業禁止問題》,載金融時報1994年7月6日
《未經規范化的公司分立合並時怎樣處理這些公司的債務》,載經濟參考報1994年6月26日
《關於公司對外投資問題》,載金融時報1994年6月11日
《股份制改組中中介機構行為的規范化與法制化》,載金融時報1994年4月22日
《法人股應盡快上市流通》,載經濟參考報1994年4月3日
《被撤銷企業法人的債務應否追究上級主管部門的責任》,載法學雜志1994年1期
《談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問題——評公司法有關規定》,載金融時報1994年2月16日
《股改時國家減免稅等形成資產的產權確認》,載金融時報1994年1月12日
《論破產法中的債權確認程序》,載福建法學1993年第4期
《有股者當有其權——企業股份制改組中存在的股權不平等問題應予重視》,載經濟參考報1993年11月14日
《試論判決書之缺陷與改進》,載貴州法學1993年第5期
《讓外資股寬活起來》,載經濟參考報1993年10月3日
《也談大型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載金融時報1993年9月26日
《談破產案件受理後被申請破產企業所涉訴訟的處理》,載法學家1993年第3期
《市場經濟與破產法的功能》,載法學家1993年第3期
《股份有限公司改組中股權設置的法律規定應予修改》,載經濟參考報1993年7月25日
《股份制方面法律規定亟待完善》,載經濟參考報1993年6月27日
《收容審查制度應予廢除》,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3期
《經濟訴訟中第三人的正確認定》,載法學雜志1993年第1期。
《試論破產程序中的保證責任》,載福建法學1992年第3期
《因上級機關過錯造成合同違約此責任究竟該怎麼追究》,載經濟參考報1992年8月9日
《為有利被告論正名》,載貴州法學1992年第3期
《試論破產法的調整機制與實施問題》,載中國法學1991年第6期
《實施破產法是徹底解決三角債的關鍵》,載經濟參考報1991年10月6日
《未到期的無利息破產債權應當扣息嗎》,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91年第2期
《律師刑事代理剖析》,載法學雜志1991年第1期
《試論公司撤並中的債務責任問題》,載債事縱橫1991年第1期
《論破產財產》,載福建法學1990年第4期。
《中蘇辯護制度比較評述》,載比較法研究1990年第4期
《保障被告人審查、提出證據的權利》,載青海法學1990年第4期。
《談破產案件受理後民事執行程序中止問題》,載法學與實踐1990年第6期
《略論企業破產法中的終結整頓問題》,載江西法學1990年第4期
《土地使用權終止後地面上的不動產應該歸誰》,載經濟參考報1990年8月12日
《企業經整頓後破產的債務清償問題》,載當代法學研究1990年第1期
《破產與兼並相結合——處理虧損企業的一條法律途經》,載經濟參考報1990年6月3日
《談未到期債權破產清償的扣息問題》,載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0年第1期
《再談公司清理中的債務責任問題》,載經濟參考報1990年3月18日
《蘇聯辯護制度漫談》,載海外法學1989年第(3、4)合期
《對承租人負虧能力的剖析》,載法學雜志1989年第6期
《公司清理中的債務清算問題》,載經濟參考報1989年11月5日
《破產界限比較漫談》,載經濟參考報1989年9月3日
《完善公證管轄規定之我見》,載福建法學1989年第2期
《對健全申訴制度的一點意見》,載法學學刊1988年第(2、3)合期
《各國破產和解制度評述》,載經濟參考報1989年7月18日
《談談破產界限中的缺陷與解決方法》,載經濟法制1989年第6期
《企業兼並不能代替破產制度》,載經濟參考報1989年5月21日
《了解案情是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基本條件》,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9年第3期
《談司法機關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問題》,載貴州法學1989年第2期
《律師職業道德淺談》,載北京律師1989年第1期
《司法獨立是政治體制改革組成部分》,載世界經濟導報1989年1月9日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行使職權》,載工人日報1988年11月5日
《橫向經濟聯合企業的破產問題》,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88年第5期
《論破產宣告及其效力》,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8年第4期
《也談「高薪養廉」說》,載工人日報1988年9月23日
《談企業破產法中的債權申報期限》,載法學雜志1988年第4期
《對迅速審判程序的商榷》,載法學研究動態1988年第10期
《企業破產法中的別除權、取回權與抵銷權》,載法學評論1988年第4期
《不要再感恩戴德了》,載工人日報1988年6月18日
《被告人「應當如實回答」析——對刑訴法一項規定的商榷》,載未定稿1988年12月
《不重視公民權利便沒有法制》,載工人日報1988年3月11日
《新中國律師制度的回顧與展望》,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7年第6期
《試論律師法律顧問工作》,載山東律師1987年第4期
《政治改革與法制建設》,載工人日報1987年12月25日
《論破產犯罪》,載青海社會科學1987年第5期
《黨政分開之我見》,載工人日報1987年11月13日
《析我國破產法中的撤銷權》,載法學1987年第8期
《宣告緩刑後應立即釋放被告人》,載北京律師1987年第4期
《要正確的理解破產的概念》,載經濟參考報1987年5月23日
《律師應接辦刑事申訴案件》,載北京律師1987年第2期
《對一審宣判無罪的被告人應交待上訴權利》,載湖南法學1987年第2期
《談辯護中被告人隱瞞罪行的問題》,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7年第2期
《毀壞「自家財物」是否構成犯罪》,載法學學刊1987年第1期
《刑事訴訟理論中若乾重要問題的綜述》,載江西法學1987年第1期
《人民法院應保證二審案件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載新疆法制報1987年4月4日
《也談法的概念——兼與郭宇昭同志商榷》(筆名 辛平),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87年第1期
《企業破產法與公民勞動權利》,載中國法制報1987年1月5日
《略談辯護律師參加訴訟的時間》,載北京律師1986年第6期
《迎接破產法的挑戰》,載工人日報1986年11月8日
《理論上要有一個新的突破》,載工人日報1986年10月18日
《民主集中制之我見》,載工人日報1986年10月17日
《「極端民主化」剖析》,載工人日報1986年9月12日(人民日報1986年10月3日摘登)
《立法思想也要更新》,載工人日報1986年8月29日(人民日報1986年9月5日摘登)
《黃旺連犯的是故意殺人罪》,載法學學刊1986年第2期
《論制約與配合——談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載法學與實踐1986年第3期
《談談我國辯護制度》,載學員之家1986年第3期
《「人來人往」還是「文來文往」》, 載中國法制報1986年1月13日
《南斯拉夫的錯案賠償制度》,載法制園林1985年第4期

『伍』 王衛國的科研成果

01.1995年至1998年,主持翻譯美國法學名著《科賓論合同》。
02.1996年,主持國家土地管理局委託項目《我國土地權利的研究》
03.1996年至1999年,主持中澳機構合作項目《中國經濟法改革:比較研究》。
04.1999年,主持與香港城市大學合作研究項目《法務會計》。
05.2002年,主持國土資源部委託項目《中國土地權利的法制建設》。
06.2004年,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現代財產法的理論重構》。
07.2005年,與Peter Ho教授共同主持與荷蘭格羅尼根大學(University of Groningen)的合作研究項目《中國農村土地登記和空間規劃》。
08.2005年,受國務院商務部、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委託,主持《中國的反商業欺詐》系列科研項目。
09.2005年,受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委託,主持科研項目《城市化過程中的土地流轉:立法模式研究》。
10.2005年,主持與荷蘭萊頓大學合作的《荷蘭民法典》翻譯和研究項目。
11.2006年,主持教育部「十五」「211工程」建設項目《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大問題研究》。
12.2006年,主持荷蘭外交部資助項目《荷蘭民法典翻譯與研究》。
13.2007年,主持國資委委託項目《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工持股規范研究》。
14.2007年,主持國家開發銀行委託項目《開行參與中小金融機構重組的法律問題研究》。
15.2008年,主持中國法學會2008年部級法學研究重點課題《金融機構破產研究》。
16.2008年,主持國務院法制辦委託項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立法專家建議稿》。
17.2009年,主持北京市平谷區委託項目《平谷區農村綜合改革方案研究》。
18.2010年,主持中國保監會委託項目《保險法律體系建設研究》。
19.2010年,主持國家開發銀行委託項目《開發銀行中間業務法律風險分析》。
20.2011年,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銀行破產風險處置和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21.2012年,主持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委託項目《強制性標准和法規關系研究》。 01.《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專著)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再版,獲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02.《中國民法》(合著,佟柔主編)
高等學校法學試用教材,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03.《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合著,王家福主編)
國家社會科學「七五」規劃項目,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獲中國社會科學院1977年-1991年優秀科研成果獎
04.《商法案例評析》(合著,江平主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05.《中國土地權利研究》(專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獲司法部「九五」期間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06.《科賓論合同》(上、下冊)(譯著,合譯)
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1998年版
07.《商事法學·經濟法學》(副主編)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8年、1999年版
08.《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招生考試教程》(上、下卷)(合著)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編,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09.《中國證券法破產法改革》(王衛國、Roman Tomasic 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0.《商法學》(副主編)
高等法學院校法學主幹課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2002年修訂版
11.《破產法》(專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12.《商法概論》(主編)
新編成人高等法學系列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3.《經濟法》(主編)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4.《商法、經濟法》(主編)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教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商法》(主編)
教育部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法學教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6.《中國土地權利指南》(王衛國、王廣華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7.《中國土地權利的法制建設》(王衛國、王廣華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8.《法務會計基礎教程》(王衛國、趙榮信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19.《改革時代的法學探索》(文集)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改革時代的法學探索》
西南政法大學學了學術文庫 3,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1.《中國民法典論壇(2002-2005)》(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2.《破產法——原理·規則·案例》(王衛國,朱曉娟等編著)
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3.《荷蘭民法典》(第3、5、6編)(主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4.《破產法精義》(專著》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5.《民法》(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精品系列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6.《商法》(主編)
高等教育法學應用教材,中國政法大學2007年版
27.《荷蘭經驗與民法再法典化》(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28.《經濟法學》(王衛國、李東方主編)
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29.《商法》(第二版)(主編)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30.《民商法新觀察》(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31.《21世紀中國民法之展望——海峽兩岸民法研討會論文集》(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32.《合同法》(主編)
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33.《銀行法學》(主編)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4.《企業與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法律知識讀本》(王衛國、李東方主編)
全國「六五」普法推薦讀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35.《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法律風險及對策研究》(王衛國,李化常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
36.《金融法學家》(第一輯至第三輯)(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至2012年連續出版
37.《法大民商經濟法評論》(第一卷至第八卷)(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至2012年連續出版 01.《試論民事責任的過錯推定》,《法學研究》1982年第5期
02.《論合同的強制實際履行》,《法學研究》1984年第3期
03.《損害賠償社會化與西方侵權法危機》,《外國法學研究》1985年第3-4期合刊,獲西南政法學院科研成果獎
04.《現代民法的因果關系理論》,《外國法學研究》1986年第4期
05.《論民法與商品經濟》,《法學研究》1987年第3期
06.《民事責任競合之比較研究》,《外國法學研究》1987年第4期
07.《引進成套技術設備的法律問題》,《政法論壇》1988年第2期
08.《規范協同論》,《法律社會學》,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09.《產權明晰化與企業非國有化》,《法學》1988年第10期
10.《所有權轉換探析》,《現代法學》1989年第1期
11.《不可抗力概念的立法與學說考察》,《外國法學研究》1989年第2期
12.《瑞典新〈貨物買賣法〉的主要特點》,《比較法研究》1992年第2-3期合刊
13.《企業重整制度之立法範例比較》,《外國法學研究》1993年第1期
14.《關於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學的觀念轉變》,《現代法學》1993年第4期
15.《公司資本論》,《特區法制》1993年第3期
16.《民法學者的哲學思考》,《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6期
17.《中國傳統法文化的結構——功能特性》,《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4期
18.《論合同無效制度》,《法學研究》1995年第3期,獲《法學研究》百期優秀論文獎
19.《超越概念法學》,《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3期。收入《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中國改革成果通報》和《21世紀中國發展論壇》
20.《論重整制度》,《法學研究》1996年第1期,獲中國政法大學憲梓優秀科研成果獎
21.《法國治理企業困境的立法和實踐》,《外國法譯評》1996年第4期
22.《商業保障與新破產法》,香港《中國透視》1996年8月號
23.《中國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欺詐行為與懲罰性賠償》,《法學》1998年第3期
24.《論重整企業的營業授權制度》,《比較法研究》1998年第1期,獲中國政法大學校慶論文獎
25.《現代企業制度中的法人產權》,《對外經貿企業管理》1998年第2期
26.《論法學家的人格》,《民主與科學》1998年第1期
27.《中國電信業立法建議研究報告》(與盛洪、余暉合著),張曙光主編《中國制度變遷的案例研究》第二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
28.《企業拯救制度在中國的採用:比較概觀》,王衛國、Roma,n Tomasic主編《中國證券法破產法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9.《金融欺詐對商事立法的挑戰》,陳光中主編《金融欺詐的預防和控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0.《產權的法律分析》,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1.《依法保障和促進國有企業改革》,《中國經貿導刊》2000年第2期
32.《現階段國有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求是》2000年第4期
33.《中國入世與法制建設》,佟志廣等主編《中國與WTO:權威專家話入世》,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
34.《消費者群體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工商行政管理》2001年第21期
35.《債務重組與企業脫困》,邵寧、周放生、熊志軍主編《中國企業脫困報告》,經濟管理出版社2002年1月版
36.《略論新破產法起草的幾個目標》,《政法論壇》2002年第3期
37.《中國企業債務重組的替代方法研究》,周放生主編《國企債務重組》,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8.《論經濟法之當代命運》,王衛國著《改革時代的法學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9.《市場規製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李昌麒主編《經濟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0.《經濟體制改革回顧:以《商法》為聚焦點》,《法人》2004年Z2期
41.《讓與擔保在我國物權法中的地位》(與王坤合著),《現代法學》2004年第5期
42.《探索造福農民的城市化模式》,《中國改革報》2004年12月14日
43.《新破產法草案與公司法人治理》,《法學家》,2005年02期
44.《論普通債權質押的風險防範》(與胡利玲合著),《人民司法》,2005年08期
45.《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亟待完善》,《勞動保護》,2006年02期
46.《關於土地調控的三點意見》,《中國土地》,2006年10期
47.《新破產法:一部與時俱進的立法》,《中國人大》,2006年17期
48.《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若干法律問題探討》(與潘修平合著),《現代法學》2009年04期
49.《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主要問題及研究路徑》,《安徽農業科學》,2008年01期
50.《<物權法>激發企業生存新生態》,《中外管理》,2008年01期
51.《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之展望》,《中國法律》,2009年01期
52.《中國的保險法律制度》,《中國法律》,2009年03期
53.《掛鉤型理財產品若干法律問題研究》(與潘修平合著),《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9年05期
54.《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制度研究》(與潘修平合著),《法學雜志》,2009年10期
55.《累計認購期權(Accumulator)理財產品若干法律問題研究》(與潘修平合著)河北法學,2009年12期
56.《中國破產法的特點與程序正義》,《中國法律》,2011年第5期
57.《現代財產法的理論建構》,《中國社會科學》, 2012年01期
58.《中國經濟特區立法的經驗》,《中國法律》,2012年第4期
59.《政法委要轉變職能》,《環球法律評論》2013年第2期 1.SomeMai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China
Juridik Tidskrift (Stockholm), Vol. 1989-1990, No.5
2.TheLeg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A Cultural Survey
Juridik Tidskrift, Vol. 1990-1991, No.4
3.TheLegal Character of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ve Ventures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Law Review (Vancouver),Vol.26 (1992), No.2
4.BusinessProtection and the New Bankruptcy Law
China Monitor (Hong Kong), August 1996;
5.FraulentConct and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of China
CanberraLaw Review, Vol.4, Nos 1&2 (1997);
6.AdoptingCorporate Rescue Regimes in China:A Comparative Survey
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Vol.9, No.3, 1998.
7.CorporateGovernance and the Draft Bankruptcy Law of China
Australian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Vol.17, No. 1, October 2004, P. 111-119
8. 「Land Use Right -- LegalPerspectives and Pitfalls for Land Reform」, 「Developmental Dilemmas: Land reform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China」, edited by Peter Ho, published byRoutledge (US and Canada),1st ed. 2005.
9. 「The Changchun Approach: A NewScheme for Debt Restructuring in China」, 「Law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China Mainland and Taiwan」, edited by Pitman B.Potter, Institute of Asian Research, The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2006,ISBN 0-88865-764-1, page 87-99.
10. 「National Report for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Chapter 6 of 「Commencementof Insolvency Proceedings」, Oxford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InsolvencyLaw Series, Edited by Dennis Faber, Niels Vermunt, Jason Kilborn, and TomasRichter, published by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164-193.
11.「Restructuring Modern Property Lawon a Theoretical Basis」, 「Towards aChinese Civil Code -- Comparative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edited byLei Chen & C.H. (Remco) Van Rhee, published by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Leiden. Boston, 2012, pp.109-151.

『陸』 中國的金融機構都可以破產了,試問老百姓的錢該怎麼辦

沒了唄,別總老百姓來百姓的,中國金融產業破產了我告訴你老百姓撐死就沒了幾年內或者十幾年的繼續,生容活還是可以繼續的,你想想那些基金經理,投行,管理,從董事長到風控全都要上六樓天台,十輩子都翻不了身,老百姓玩的只是積蓄,我們玩的是命!!就我的朋友而言,給你們講實例,歐瑞危機跳樓了四個,上次股市大崩盤跳樓了三個,期貨上死了五個,雖然我也是個開工作室的小散,但是要換位思考,主力虧的錢也是錢,他遇到一場危機虧了跳樓的是他全家,我們撐死就是少賺一點,生活還是能繼續的。這個世界沒有誰的錢是大風刮來的

『柒』 中國已經破產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兄弟 銀行和保險公司是不會倒閉的。。。國家法律有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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