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冒名頂替貸款29700元是屬於詐騙罪嗎
你好,我在網路上看的是: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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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被人在銀行冒名貸款了該怎麼辦
我也和你一樣,去貸款才發現被冒名貸款10萬元,5年之久,本息近20萬元,現回在遲遲未給解決答,聽說是本息還清還要5年才能消除不良記錄,你可以去銀監局投訴,或者去省里投訴,現在中國人民銀行新發了「反洗錢」的文件,8.30號結束,一定會有人處理的
③ 銀行工作人員發放冒名貸款怎麼定罪
該案件屬於實際借款人騙貸,銀行和名義借款人都應該報案,歸當地經偵支隊負責偵辦,同時按照銀行風險控制及負責機制追究經辦人、主管領導責任,銀行未盡到審驗核實貸款人身份義務,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及銀行內部處罰。
冒名貸款人在銀行有簽字和手印等就是證據,提供的貸款材料屬於是提供虛假資料詐騙銀行貸款。
④ 冒名貸款的定罪量刑
冒名進行貸款的行為,在數額達到刑法規定情節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四條:
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4)金融機構冒名借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借名冒名貸款是指實際需求貸款的人因各種原因,自己不能通過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貸款,從而採取假借他人的名義在信用社獲取非法貸款。
(借名和冒名貸款的區別就是假借他人名義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貸款的性質更為嚴重)借名冒名貸款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社部分客戶經理直接或間接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當自己需要周轉資金時,往往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自批自貸貸款(主要採取騙取或偽造貸戶身份證和貸款證,私刻假印章、模仿貸戶簽名以貸戶名義在信用社獲取貸款)。
2、信用社客戶經理的近親屬需要貸款而又不符合貸款條件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關系人貸款。
3、當前,信用社為加強信貸管理都嚴格控制貸款跨區,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因為跨區貸款較為明顯,客戶經理為逃避跨區貸款,將會採取假借轄區內他人名義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跨區貸款。
4、雖然借款人符合條件,但是以前已經辦理了貸款,按照規定不能再向其發放。在這種情況下,客戶經理如果還想辦理這筆貸款業務,就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事實上的壘大戶貸款(有的用企業法人或股東的名義貸款給企業使用)。
5、當前,信用社都實行了嚴格的貸款授權制度,客戶經理只能在許可權內發放貸款,當超過自己許可權時,客戶經理要上報有權人審批。
當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審批而客戶經理想發放貸款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超許可權貸款,使貸款授權書成為一紙空文。
6、客戶經理為逃避監督,在同一時期用兩個人以上的名義冒名或借名辦理多筆貸款,由一人使用。
⑤ 被金融公司查過徵信有被冒名貸款的風險嗎
沒有被冒名貸款的風險。根據規定,到銀行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需核對借款專人的身份屬證明,需在借款借據上簽字確認,貸款發放時會打電話核實,因此沒有風險,即使被冒領也不會由你承擔還款責任,完全是銀行金融機構的責任,你最多遇到一些麻煩,為要求配合銀行和公安說明一下具體情況。
⑥ 被冒名貸款怎麼辦
被冒名貸款怎麼辦?據小編了解,被人在銀行冒名貸款了,先向銀行反應,並立即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
因為冒名貸款實際用款人一般均未打算還款,會產生各種不良記錄,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立即報案,將風險控制都最小化。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被冒名貸款後應採取以下措施:
1、被別人冒用信息貸款,建議報警維權,不排除個人信息被盜用的可能。
2、聯系銀行或金融機構方面,告知銀行或金融機構;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⑦ 在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找人冒名老婆接電話辦理.還不起後.請問冒名人負什麼責任
據你所說,不可能是在銀行的貸款,以為銀行的審核過程幾乎不可能出現你說的冒名頂替的情況。
如果是小貸公司或者投資公司這類金融機構。
一般情況下,還不起貸款的話會採取兩種收賬方式:社會類或者法律途徑。
社會途徑的話,就不好說了。我不說你都懂,他們不會管太多,反正想盡一切辦法讓你還錢。
如果是通過法律途徑,那就要看你當時冒名頂替的人有沒有在類似擔保合同、承諾書、連帶責任合同等等上面簽過字。
如果簽了字,那肯定是要負共同償還的責任的。如果在類似承諾你們兩人確實是夫妻關系這類合同上面簽過字,那就還要承擔參與欺詐的罪名。
不過如果只是接個電話,或者在沒有錄音的情況下見個面的話。他們也是沒辦法告冒名那人的。
⑧ 冒名貸款的主要特徵
(一)名義借款人和貸款實際使用人不一致
一是冒名貸款。部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辦理農戶貸款時,在名義借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虛構或採取不正當手段,借名義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資料取得貸款。如曹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李某的身份證及名章在農村信用社辦理冒名貸款5萬元。二是借名貸款。借款人在徵得名義借款人同意並取得相關個人信息資料的情況下,以多個借款人名義取得多筆貸款,獲得較大貸款額度。此類問題比較突出,如某市13個縣(市、區)27家農村信用社中該類貸款占該轄區冒名貸款總筆數和總金額的86.37%和79.73%。三是假名貸款。部分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混亂,為完成收息任務,虛構借款人名義和個人資信等信息資料,違規放貸。如某社為了完成貸款利息收入任務,信貸員虛構5人姓名,偽造個人信息資料以貸收息5筆共計9.35萬元,貸款後直接轉入利息收入科目,虛增貸款利息收入9.35萬元。
(二)貸款種類規定的用途和實際用途不一致
一是個人貸款企業使用。由於部分企業因貸款所需手續不全,無法以企業名義取得貸款,採取法人代表或他人名義從信用社取得貸款。如某聯社營業部以擔保貸款形式,發放給邵某貸款300萬元,發放給張某貸款1000萬元,全部用於企業煤礦技術改造。二是個人貸款村委會使用。以村委會主任(村支書)名義申請貸款,村委會實際用款。三是多人貸款一人使用。聯保小組成員受自身利益驅動,互相利用、互相借用私章,雖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但聯保小組貸出的資金實際被其中一人使用。如某營業所向8個聯保體37戶發放貸款74萬元,合同用途為購農用車,實際其中一人用於小煤礦投資。四是以貸還貸、以貸結息,利潤指標失實。例如,2003年7月27日、7月30日,某村委借用本村村民范某等三人名義向某信用社借款3筆共計28.4萬元,用於歸還該村委貸款,其中以貸還貸195.36元,以貸還息28.4萬元,占該信用社當年全部利息收入的50.36%,導致財務會計報表嚴重不實。五是轉移貸款用途,貸款投向違規。以冒名貸款方式取得貸款,轉移貸款用途投向於產能過剩行業,如某信用社借款人李某借用喬某等其他17人身份證,以小額信用貸款名義取得支農再貸款18筆共計42.7萬元,被全部挪用,購買大型載重汽車。
(三)抵押貸款少,貸款質量差
由於農村農戶的土地房屋無相應的土地證和房產證,而農村地區辦理抵押的手續相對較為繁瑣,造成頂冒名貸款基本以保證人擔保的形式發放。某市頂冒名貸款中,保證方式51276萬元,佔比84.7%,而以有資產抵押的為4206萬元,僅佔6.9%。在已暴露但未清理規范的項冒名貸款中,按五級分類劃分,頂冒名貸款中不良貸款12721筆、金額55630萬元,佔全部頂冒名貸款筆數、金額的96.2%、91.9%,其中:次級類4831筆、金額23698萬元;可疑類7324筆、金額30783萬元;損失類556筆、金額1149萬元。而正常類貸款508筆、金額4908萬元,僅佔全部頂冒名貸款筆數、金額的3.8%、8.1%。
⑨ 發放冒名貸款45萬元左右,構成罪刑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
發放貸款是金融機構最日常的業務。但如果不按金融法規辦理,輕則會形成違規、違章貸款,受到行政處分,重則會構成違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違規、違章貸款(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二違」貸款)大家比較熟悉,是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金融機構制定的內控制度,發放貸款後,致使該貸款形成「不良貸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一種行為;而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犯金融法律、法規向關系人以外的其它人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對違法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違規貸款數額和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
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目前主要是《商業銀行法》、《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發放貸款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仍故意為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造成的後果即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到,確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在實際工作中,信貸人員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閉門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例如:信貸人員只是經朋友介紹而未經調查,憑哥們義氣就將貸款發放給某一貸戶,貸款到手後,貸戶將貸款又挪做它用,信貸人員也沒有履行貸後檢查的職責,致使貸款形成風險。這種行為從主觀來說就是一種故意。
——對違規發放貸款數額和損失的認定。
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訂案(六)將違法發放貸款罪和量刑標准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具體來說,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主要有二個方面:(一)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也就是說,只要是違規發放貸款,且數額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損失都構成本罪。但具體多少就構成數額巨大,目前尚無具體的司法界定標准。但根據最高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應認定在300—500萬元以上;(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額度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精神,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貸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來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
本罪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可以經營信貸業務的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等。工作人員的范圍包括上述金融機構中從事金融業務的人員;其次,根據《刑法》規定,單位(金融機構)亦可以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
——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通常表現。
(一)貸款數額巨大;(二)超越許可權和規模發放貸款;(三)不嚴格履行法定程序發放貸款;(四)不按規定核保即發放貸款;(五)不進行貸後跟蹤和檢查。如果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的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即使自己經辦的貸款業務給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但不構成刑事犯罪。
貸款作為金融機構的一項主要業務,在對經濟發展產生積極作用的同時,也面臨著較高的風險。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有關規定是對貸款業務有序開展和良好運行的充分保障。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不僅破壞了正常信貸活動應有的規范,而且是對國家信貸管理制度的嚴重侵害,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對於金融機構來說,要加強和健全完善內控制度來防範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同時加強對信貸人員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規的學習和教育,提高其依法辦貸的水準,做到合法、合規辦貸。從事信貸業務的工作人員,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不忘信貸業務操作過程中的法律責任,遵規守紀,規范行為,保護自己。
應該清楚了吧!
⑩ 對金融機構高管借冒名貸款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所謂冒名貸款行為是指:利用他人的身份證及有關資料,並且沒他人的授權情內況下,辦理了有關貸款手續,這容是個違法違規的行為,重者構成貸款詐騙,樓主所說的情況我基本理解,如果被冒名的人不肯出來作證,那貸款沒有受到損失的活,第三方無權去告他,除非貸款收不回來了,造成貸款損失了,可以向金融機構高管的上級部門紀律檢查室或當地公安經偵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