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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則對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區分

發布時間:2021-07-20 10:11:21

㈠ 企業所得稅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扣除的規定,怎樣計算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的調增還是調減啊!求教會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㈡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長期以來,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許稅前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為此爭論不休,各執一詞,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這個問題處理帶有很大隨意性。尤其,《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後,非金融企業是否包括非法人的機構和個人成為新的爭論焦點,它關系著到: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許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另一種理解:「非金融企業」是指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組織或個人。從字面上理解,「非金融企業」是不包括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這就意味著:非金融機構向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是不允許扣除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中小企業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成本高的困境,中小企業不得不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融資,中小企業向個人借款的現象比較普遍,若其借款利息稅前不允許扣除,這與稅收公平性原則是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一種稅收障礙。筆者認為:《實施條例》中「非金融企業」不僅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還應包括非法人組織、機構以及個人。其理由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定義中包括「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及外籍自然人」
《企業所得稅法》中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很顯然,非居民企業包括外籍自然人,外籍自然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借款利息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支付利息的企業稅前是可以扣除。若企業向國內居民個人借款,支付利息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利息稅前不能扣除。外籍自然人與國內居民同樣都是來源於利息所得,前者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0%,優惠稅率為10%;後者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20%,前者支付利息的企業稅前允許扣除,若後者不允許扣除,從稅收公平性原則上看:不符合公平性原則,也不符合《企業所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立法精神。
(二)民間借貸合法性是困擾著「民間借貸利息稅前是否允許扣除」關鍵所在
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資金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一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二是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三是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四是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只要企業不存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其向個人借入資金的行為,以及個人將資金借貸於企業的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是合法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以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超過部分法律依法不予保護。
非金融企業向職工個人、社會公眾借款只要不是非法集資,符合合法性的前提,這種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就應允許稅前扣除。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非金融機構」雖然沒有明確是否包括個人,但主管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事實上默許了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息支出,稅前允許扣除。這也是主管稅務機關考慮到大部分中小企業存在內部職工集資或向其他個人借款的現象,職工集資、個人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採用類推或比照非金融機構執行的一種折衷辦法。
筆者認為: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企業所得稅法》也進一步明確了非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稅前允許扣除,那麼,非金融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同樣屬於民間借貸行為,這種民間借貸行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也受法律保護,其借款利息稅前也應允許扣除。
(三)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應取得何種合法憑證稅前才允許扣除
由於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導致個人從非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也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只對非金融機構取得資金佔用費(利息)應繳納營業稅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利息),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的徵收營業稅范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營業稅。各地稅務機關根據這一解答類推得出結論: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資金借貸給他人使用並收到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的,均構成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之貸款的營業稅應稅行為,其所取得的利息或者資金佔用費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筆者認為:個人借貸給非金融企業收取的利息應依法徵收營業稅並沒有充足的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因此,個人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或者轉貸資金取得利息收入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有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個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出具納稅憑證,並開具發票,同時,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非金融企業依據這些合法、有效的憑證,據實列支向個人借款的利息,並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有的主管稅務機關只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筆者認為: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個人從非金融企業取得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就是非金融企業個人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合法、有效的憑證。
綜上所述,非金融企業不僅應包括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它還應包括非法人的組織或機構和個人;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取得了合法、有效地憑證,其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稅前應允許扣除,只有這樣才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以明確這個問題,否則不利於《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貫徹和執行。

㈢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賬務處理

通常還是記入其他應付款的,如果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短期的計入專短期借款,長期的計入長屬期借款。如果你覺得不好,增設一個其他長期應付款科目也可以,只要是企業需要,這個不違反制度。但一般年末,往來款的余額不要太大,尤其是其他應收應付,否則稅務局會找麻煩的。

㈣ 新企業會計准則與IFRS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科目
中國會計准則(舊)
中國會計准則(新)
國際財務報告准則 (修訂前)
國際財務報告准則 (修訂後)

非流動有形資產

不動產、場廠和設備
成本模式
成本模式
成本模式、重估價模式
與修訂前一致

* 不動產、場廠和設備- 折舊
實際情況選擇
組成部分折舊法
與中國舊准則相似
組成部分折舊法

投資性房地產
一般作為固定資產處理
成本模式、公允價值模式
成本模式、公允價值模式
與修訂前大致相同

無形資產

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
一般直接做費用
研究費用化、開發資本化
研究費用化、開發資本化
與修訂前一致。

*無形資產-攤銷
應當攤銷
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須攤銷
應當攤銷
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須攤銷

投資

一般要求
短期投資成本計量

長期投資分為權益法和成本法
企業合並形成的投資(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與非企業合並形成的投資,會計處理分別有所不同
金融資產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日投資、為交易而持有的投資及可供出售的投資
根據修訂後的IAS 39,金融資產可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及可供出售的投資

股權投資差額/商譽
按10年攤銷
正商譽不攤銷,負商譽確認為當期損益
正商譽攤銷,負商譽分別處理
正商譽不攤銷,負商譽確認為當期損益

負債

可轉換債券

- 發行人
將其歸類為負債
歸類為負債與權益部分
將其歸類為負債部份和權益部份
與修訂前一致

員工退休福利
沒有相關規定
有相關准則
預提員工退休福利准備,在預計員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費用。
與修訂前一致

收入

* 收入確認的一般原則
強調在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和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合同價格與公允價格相差加大,以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與中國相同
與修訂前一致

短期投資現金股利收入
於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成本
於收款權確立時予以確認為收入
於收款權確立時予以確認為收入
與修訂前一致

其他損益項目

借款費用
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可資本化
需要長期時間才可完成的資產的借款都可以資本化
基準處理方法:費用化。

備選處理方法:資本化
與修訂前一致

* 政府補助
收付實現制,進補貼收入
與國際准則一致
權責發生制,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修訂前一致

* 所得稅
可採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
與國際准則完全一致
採用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與修訂前一致

租賃

其他

* 非貨幣性交易
不區分同類及非同類資產交換
按照商業實質分為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
區分同類資產交換和不同類資產交換
按照商業實質分為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

* 債務重組收益
計入資本公積
計入收益表
計入收益表
與修訂前一致

基於股權的支付
未涉及,通常作為表外項目披露
作為費用,並有明確規定
要求披露,但對於確認和計量沒有規定
作為費用

企業合並

企業合並
通常按購買法處理
同一控制下採用權益結合法,非同一控制下採用購買法
按不同情況採用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
只允許採用購

㈤ 《新會計准則》規定的非應計貸款還款順序如何

《新會計准則》規定的非應計貸款還款順序:
根據相關制度規定,將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1、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2、對於非應計貸款的轉回,相關制度中未進行規定。
非應計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計貸款科目」科目;同時,沖減利息收入,借記「利息收入」科目,貸記「待轉貸款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催收利息」科目;期末,按應計提的客戶貸款利息,借記「催收利息」科目,貸記「待轉貸款利息收入」科目。
到期收回客戶貸款本息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單位存款」科目,按客戶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已計提利息,貸記「催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二)期末,應對客戶貸款進行全面檢查,並合理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對於不能收回的客戶貸款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准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准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應按貸款種類設置一級科目再按借款人設戶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客戶貸款余額。

㈥ 新會計准則下,對金融資產的分類是什麼,都是如何計量的

企業方金融資產復的分類
制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分為以下幾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不含《企業會計准則第2 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投資),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金融資產的分類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初始價值 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其後續計量以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損益。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初始價值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交易費用計入初始入賬金額,構成成本部分。持有至到期投資與貸款和應收款項按其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按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權益(公允價值下降幅度較大或非暫時性計入資產減值損失)

㈦ 小企業會計准則,向其他非金融企業借款入什麼科目

要看借款的期限。如果1年以內(包括1年)的是短期借款,1年以上的是長期借款

㈧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凡事有例外么,小額貸款公司可以依法放貸,但它就不是金融機構,只是准金融機構。

㈨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是財經法規的哪一章哪一塊兒的

非金融企業間借貸,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貸款通則》等法規文件。

㈩ 新准則下 非金融企業 金融企業 會計科目 差別

你好!
新會計科目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用的是一樣的
其他貨幣資金 1012
專項應付款 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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