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詳細介紹下中國銀行的現代支付系統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CNAPS ) 為世界銀行技術援助貸款項目。
主要提供商業銀行之間跨行的支付清算服務,是為商業銀行之間和商業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支付業務提供最終資金清算的系統。
是各商業銀行電子匯兌系統 資金清算的樞紐系統,是連接國內外銀行重要的橋梁,也是金融市場的核心支持系統。
並利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和通信網路自主開發建設的,能夠高效、安全處理各銀行辦理的異地、同城各種支付業務及其資金清算和貨幣市場交易的資金清算的應用系統。
(1)金融機構支付系統要求擴展閱讀:
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的主要作用:
1、加快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益。
2、支撐多樣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滿足各種社會經濟活動的需要。
3、培育公平競爭環境,促進銀行業整體服務水平的提高。
4、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提高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
5、適應國庫單一賬戶改革,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7、防範支付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目前,我國的支付系統基本架構以央行支付系統為核心,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系統、金融市場支付系統和第三方服務組織支付系統為必要補充,各支付系統協作互補、有機統一,構建了保障經濟金融活動安全平穩的支付體系。
央行支付系統作為支付清算的主渠道,是我國支付系統的中流砥柱。央行支付系統包括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和境內外幣支付系統。
② 銀行金融機構正式加入現代化支付系統申請怎麼寫
主要是通過清算中心了,有一個是票據交換所,各銀行把票據都匯總到一起,然後算軋差。就是這樣了。現在通過的是電子計算機系統,更加快捷方便。
③ 現在人行支付系統在規則,功能上還有哪些問題
其實是考察中央銀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即中央銀行,三項職能答道,略微解釋即可
中央銀行具有三項主要職能,這就是制定和執行貨幣金融政策、對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和提供支付清算服務。
4.2.1制定和執行貨幣金融政策
中央銀行作為一國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者,通過對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運用金融手段,對全國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的調控,影響和干預國家宏觀經濟,實現其預期貨幣金融政策的目標和職能。
中央銀行調節的主要對象是全社會信用總量,它不僅包括貨幣供應量,還包括信貸總規模。中央銀行根據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的要求來調節全社會信用總量,即調節社會的總需求和總供給,從而有可能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進而達到調節宏觀經濟,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中央銀行通過調節全社會信用總量直接調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這有其必要性,又有條件和可能。
4.2.2金融監管
中央銀行的管理職能,是指中央銀行作為全國的金融行政管理機關,為了維護全國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金融混亂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而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全國金融市場的設置、業務活動和經濟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管理和控制。簡單的說,也就是中央銀行通過其對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對金融市場的管理,達到穩定金融和促進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的目的。 金融監管是隨著商業銀行的產生而產生的,而中央銀行則是商業銀行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從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的。也就是說,金融監管制度是先於中央銀行制度而出現的。金融監管並不是中央銀行的產物。最早的金融監管是各國政府當局的職能,管理的主要內容是銀行的注冊登記和控制商業銀行對銀行券的發行。中央銀行逐漸由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並不斷接受政府的授權,逐步演變成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後,金融監管才逐漸成為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能。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各國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目的、內容、方式、方法和要求不盡相同。中央銀行最早的金融監管也是集中在貨幣發行上。
4.2.3提供支付清算服務
現代市場經濟,實質是貨幣信用經濟即金融經濟,每個市場的參與者從各級政府、金融機構到各類企業和家庭,為了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每天都在進行大量的交易活動,這些活動是在特定的貨幣信用體系框架中進行的,交易中所牽涉的商品與勞務的轉移,必須得到一個清算支付體系的支持,而所謂支付體系就是對市場參與者債務活動進行清算的一系列安排。一般而言,市場活動越發達,對債務清算安排的要求就越高,而一國支付體系的構造特別是中央銀行在支付體系中所發揮的作用如何又直接影響一國經濟運行的效率。
經濟體系中的債務清算過程就是貨幣所有權的轉移過程。現實經濟中的支付貨幣有三種形式,一是現金,二是存款,三是中央銀行貨幣。其中中央銀行貨幣是商業銀行體系在中央銀行擁有的儲備賬戶存款,是商業銀行間用於清算同業債務關系的最終貨幣手段。
與支付貨幣的三種形式相適應,經濟體系中的支付系統也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現金支付;
第二個層次是由商業銀行幫助微觀經濟主體進行的存款支付;
第三個層次則是由市場參與者交易行為產生的債務關系以及商業銀行本身在市場活動中產生的債務關系造成了商業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算支付。
④ 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的基本要求有哪四項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機構有九項要求,並非四項。此九項要求均為必須要求。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⑤ 清算中心和直接參與者的支付系統信息安全管理應遵守哪些要求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保障大額支付系統在北京、武漢的正式運行,正確辦理支付業務,現將《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及《大額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額支付系統運行的業務范圍 大額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暫不設定金額起點。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發起的異地跨行貸記支付業務,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國庫部門發起的貸記支付業務及內部轉賬業務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同城范圍內各銀行的跨行貸記支付業務、行內異地匯劃業務,可根據需要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 特許參與者發起的即時轉賬業務和城市商業銀行簽發銀行匯票資金的移存和兌付資金的匯劃暫不通過支付系統處理。 二、大額支付系統功能的設定 暫不對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設定自動質押融資和日間透支限額功能。日間清算賬戶余額不足清算的支付業務,由國家處理中心做排隊處理。 日終,清算窗口關閉時,國家處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隊的除錯賬沖正、支付業務收費、同城票據交換軋差凈額外的其他支付業務。有關銀行在清算窗口時間內無法籌措資金的,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對其提供高額罰息貸款。 三、高額罰息代款的處理 支付系統運行城市人民銀行分支行應與開立清算賬戶的銀行簽訂高額罰息貸款協議。高額罰息貸款的最高限額在人民銀行總行已下達分支行的再貸款額度內確定。有關銀行在清算窗口時間內無法籌措資金的,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應主動對其提供高額罰息貸款。高額罰息貸款的期限為一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 每季度內,第一次使用高額罰息貸款的銀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除按規定罰息外,應對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額罰息貸款的,除按規定罰息外,應對其予以通報批評;累計三次使用高額罰息貸款的,除按規定罰息外,應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及時將高額罰息貸款的發放與收回情況逐級上報總行。 四、大額支付系統的業務收費 大額支付系統的收費標准按照國家計委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電子匯劃收費標準的通知》(計發[2001]25號)的規定執行,由國家處理中心每月從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自動扣收。 執行中遇有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管理辦公室。 附一: 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大額支付系統的業務處理,確保大額支付系統快速、高效、安全、穩定運行,加速資金周轉,防範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額支付系統逐筆實時處理支付業務,全額清算資金。 第三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統稱銀行)、特許機構以及系統運行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大額支付系統參與者分為直接參與者、間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直接參與者,是指直接與支付系統城市處理中心連接並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的銀行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以上中心支行(庫)。 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而委託直接與者辦理資金清算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庫)。 特許參與者,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特定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清算賬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負責管理,集中擺放在國家處理中心。 本辦法所稱清算賬戶,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開設的用於資金清算的存款賬戶。 第六條大額支付系統處理銀行發起的大額支付業務、特許參與者發起的即時轉賬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發起的內部轉賬業務,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大額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其信息從發起行發起,經發起清算行、發報中心、國家處理中心、收報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發起行是向發起清算行提交支付業務的參與者。 發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統提交支付信息並開設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或特許參與者。發起清算行也可作為發起行向支付系統發起支付業務。 發報中心是向國家處理中心轉發發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處理中心。 國家處理中心是接收、轉發支付信息,並進行資金清算處理的機構。 收報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轉發國家處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處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轉發支付信息並開設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 接收行是從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參與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條支付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或由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產生支付效力,紙憑證失去支付效力;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紙憑證產生支付效力,電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條支付信息經過確認才產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經發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確認,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並按照規定編核密押。 第十條支付業務信息的密押分為全國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業務信息經由發報中心至收報中心,加編全國密押。支付業務信息經由發起清算行至發報中心、收報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編地方密押。 全國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大額支付系統運行工作日為國家法定工作日,運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可以調整運行工作日及運行時間。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大額支付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對大額支付系統的運行及其參與者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大額支付系統處理下列支付業務: (一) 規定金額起點以上的跨行貸記支付業務; (二) 規定金額起點以下的緊急跨行貸記支付業務; (三) 商業銀行行內需要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處理的貸記支付業務; (四) 特許參與者發起的即時轉賬業務; (五) 城市商業銀行銀行匯票資金的移存和兌付資金的匯劃業務; (六)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國庫部門發起的貸記支付業務及內容轉賬業務; (七)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清算業務。 第十四條大額支付業務的金額起點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大額支付系統發報中心和國家處理中心對參與者發起、接收的支付業務種類實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條發起清算行與發報中心、接收清算行與收報中心之間發送和接收支付業務信息,應採取聯機方式。出現聯機中斷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採用磁介質方式。 第十七條發起行發起支付業務,應根據發起人的要求確定支付業務的優先支付級次。優先順序次按下列標准確定: (一) 發起人要求的救災、戰備款項為特急支付; (二) 發起人要求的緊急款項為緊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為普通支付。 第十八條發起行(發起清算行)應及時向大額支付系統發送支付業務信息。國家處理中心收到支付業務信息後,對清算賬戶頭寸足以支付的,立即進行資金清算,並將支付業務信息發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資金清算的優先順序次及收到時間順序作排隊處理。 第十九條經批准與國家處理中心直接連接的特許參與者,根據與直接參與者的約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國家處理中心發起借記、貸記有關清算賬戶的即時轉賬業務。即時轉賬業務包括: (一) 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發起公開市場操作業務的資金清算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 (二)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發起債券發行繳款、債券兌付和收益款劃撥、銀行間債券市場資金清算業務; (三)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即時轉帳業務。 第二十條城市商業銀行簽發銀行匯票,應及時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將匯票資金移存至城市商業銀行匯票處理中心(以下簡稱匯票處理中心)。 代理兌付行兌付銀行匯票,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匯票處理中心發送銀行匯票資金清算請求。匯票處理中心確認無誤後,應及時將兌付資金和多餘款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分別匯劃代理兌付行和簽發行。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對內部賬戶與所管理的清算賬戶之間,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賬戶之間發生的內部轉賬業務,將涉及清算賬戶的借記或貸記信息發送國家處理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對直接參與者下列內部轉賬業務發送國家處理中心處理: (一) 存取款業務; (二) 再貼現資金的處理; (三)再貸款的發放與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處理; (五)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系統參與者應加強對查詢、查復的管理,對有疑問或發生差錯的支付業務,應在當日至遲下一個工作日上午發出查詢。查復行應在收到查詢信息的當日至遲下一個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復。 第二十三條發起行和特許參與者發起的支付業務需要撤銷的,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發送撤銷請求。國家處理中心未清算資金的,立即辦理撤銷;已清算資金的,不能撤銷。 第二十四條發起行對發起的支付業務需要退回的,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發送退回請求。接收行收到發起行的退回請求,未貸記接收人賬戶的,立即辦理退回。接收行已貸記接收人賬戶的,對發起人的退回申請,應通知發起行由發起人與接收人協商解決;對發起行的退回申請,由發起行與接收行協商解決。 第三章資金清算 第二十五條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經批准參與大額支付系統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將其清算賬戶信息發送國家處理中心,並於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條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在其清算賬戶存有足夠的資金,用於本機構及所屬間接參與者支付業務的資金清算。 第二十七條國家處理中心對清算帳戶中不足清算的支付業務,按以下隊列排隊等待清算: (一) 錯賬沖正; (二) 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 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四) 同城票據交換軋差凈額清算; (五) 緊急火額支付; (六) 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直接參與者根據需要可以對特急、緊急和普通大額支付在相應隊列中的先後順序進行調整。 各隊列中的支付業務按順序清算,前一筆業務未清算的,後一筆業務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協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設置自動質押融資機制和核定日間透支限額,用於彌補清算賬戶流動性不足。 同一直接參與者在同一營業日只能使用自動質押融資機制或核定的的日間透支限額。 第二十九條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清算時,國家處理中心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 對應貸記清算帳戶的差額,作貸記處理; (二) 對應借記清算賬戶的差額,清算賬戶頭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記處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隊處理; (三) 一場同城票據交換軋差凈額未全部清算完畢,不影響當日以後各場差額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關閉之前,所有排隊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必須全部清算。 第三十條大額支付系統設置清算窗口時間,用於清算賬戶頭寸不足的直接參與者籌措資金。 在預定的時間,國家處理中心發現有透支或排隊等待清算的支付業務時,打開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時問內,彌補透支和清算排隊的支付業務後,立即關閉清算窗口,進行日終處理。 第三十一條清算窗口時間內,大額支付系統僅受理電子聯行來賬業務和用於彌補清算賬戶頭寸的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清算窗口時間內,清算賬戶頭寸不足的直接參與者應按以下順序及時籌措資金: (一) 向其上級機構申請調撥資金; (二) 從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借資金; (三) 通過債券回購獲得資金; (四) 通過票據轉貼現或再貼現獲得資金; (五) 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三十三條清算窗口時間內,已籌措的資金應按以下順序清算: (一) 錯賬沖正; (二) 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 彌補日間透支; (四) 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五) 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清算; (六) 緊急大額支付; (七) 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三十四條清算賬戶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關閉前的預定時間,國家處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隊的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業務。對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資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按規定提供高額罰息貸款。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詢所管轄的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余額,並可通過設定余額警戒線,監視清算賬戶余額情況。 第三十六條各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查詢本行及所屬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的余額,並可通過設定余額警戒線,監視清算賬戶余額情況。 行間不能相互查詢,同級行之間不能相互查詢,下級行不能查詢上級行清算賬戶的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防範風險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清算賬戶實行余額控制和借記控制。 實行清算賬戶余額控制時,清算賬戶不足控制金額的,該清算賬戶不得被借記;超過該控制金額的部分可以被借記。 實行清算賬戶借記控制時,除人民銀行發起的錯賬沖正和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外,其他借記該清算賬戶的支付業務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條直接參與者申請撤銷清算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國家處理中心發送撤銷清算賬戶的指令。 撤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個營業日日終,清算賬戶余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自動進行銷戶處理。 清算賬戶余額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順延清算賬戶的銷戶日期。 第四章日終和年終處理 第三十九條日終處理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後,將當日有關賬務信息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收到國家處理中心下載的賬務信息後,進行試算平衡。試算不平衡的,可向國家處理中心申請下載賬務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核對不符的,以下載的賬務明細信息為准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各城市處理中心與國家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業務信息。核對不符的,以國家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直接參與者與各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業務信息。核對不符的,以城市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年終,國家處理中心完成日終處理後,立即將大額支付往來賬戶余額結轉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並將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余額下載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核對。 第五章紀律與責任 第四十四條大額支付系統的各參與者和運行者應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不得因清算賬戶頭寸不足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不得疏於系統管理,影響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鑰,影響資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復;不得偽造、篡改大額支付業務,盜用資金。 第四十五條參與者和運行者因工作差錯延誤大額支付業務的處理,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參與者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資金,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參與者和運行者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大額支付業務中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應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篡改大額支付業務盜用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直接參與者在清算窗口時間內未及時籌措資金,造成中國人民銀行多次提供罰息貸款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 第四十九條直接參與者因清算賬戶頭寸不足,導致排隊支付指令未及時清算,延誤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參與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和答復業務查詢,造成資金延誤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參與者和運行者應妥善保管密押,嚴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泄露密押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各銀行在規定金額起點以上的跨行支付業務未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的,匯入行應當予以退回;造成資金延誤的,匯出行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匯出行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大額支付系統出現重大故障,造成業務無法正常處理,影響資金使用的,系統運行者應按准備金存款利率對延誤的資金向有關銀行賠付利息。 第五十四條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有關當事人均有及時排除障礙和採取補救措施的義務,但不承擔賠付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對核定日間透支限額的清算賬戶發生透支的,中國人民銀行應在計息時點根據透支金額和規定的利率計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並在系統中設置。 第五十六條直接參與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業務,應按規定繳納匯劃費用。 第五十七條系統參與者接收大額支付來賬業務,應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支付系統專用憑證,並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支付系統專用憑證格式由人民銀行負責統一制定和印製。 第五十八條國家處理中心聯機儲存支付信息的時間為30個營業日,城市處理中心聯機儲存支付信息的時間為7個營業日。支付信息離線保存時間按照同類會計檔案的時間保存。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大額支付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
⑥ 請問需要什麼資質才能申請第三方支付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6)金融機構支付系統要求擴展閱讀:
第三方支付具有的特點:
1、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應用介面程序,將多種銀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個界面上,負責交易結算中與銀行的對接,使網上購物更加快捷、便利。
消費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銀行開設不同的賬戶,可以幫助消費者降低網上購物的成本,幫助商家降低運營成本;同時,還可以幫助銀行節省網關開發費用,並為銀行帶來一定的潛在利潤。
2、較之SSL、SET等支付協議,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進行支付操作更加簡單而易於接受。SSL是應用比較廣泛的安全協議,在SSL中只需要驗證商家的身份。SET協議是發展的基於信用卡支付系統的比較成熟的技術。
但在SET中,各方的身份都需要通過CA進行認證,程序復雜,手續繁多,速度慢且實現成本高。有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和客戶之間的交涉由第三方來完成,使網上交易變得更加簡單。
3、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於大型的門戶網站,且以與其合作的銀行的信用作為信用依託,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夠較好地突破網上交易中的信用問題,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
⑦ 銀行支付系統需要注意的哪些法律風險
(1)支付系統風險的種類 ①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支付過程中因一方無法履行債務帶來的風險。信用風險的發生源於支付過程的一方陷入清償力危機,即資不抵債。 ②流動性風險。是在支付過程中一方無法如期履行合同的風險。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的區別在於違約方不一定是清償力發 生危機,而僅僅是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如期如數履行債務,但如果給予其足夠的時間,該方可以通過變賣資產籌措相應資金滿足清算的要求。 ③系統風險。系統風險指支付過程中一方無法履行債務合同造成其他各方陷入無法履約的困境。系統風險是支付系統構造中各國貨幣當局最為關注的問題,由於支付系統的運轉直接支撐著一國金融市場的運作以及經濟活動的進行,支付系統的中斷必然造成整個金融市場秩序紊亂 ,經濟活動停頓,使整個國家經濟陷入危機。 ④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指由於缺乏支付法或法律的不完善,造成支付各方的權力與責任的不確定性,從而妨礙支付系統功能的正常發揮。 ⑤非法風險。非法風險指人為的非法活動如假冒、偽造、盜竊等。非法活動嚴重損害了人們對支付系統的信心,阻礙了經濟活動的正常開展。 ⑥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指在現代支付系統運用的電子數據處理設備及通訊系統出現技術性故障時使整個支付系統運行陷入癱瘓的潛在風險。 (2)中央銀行對支付系統風險的管理支付系統風險監管是中央銀行的職責之一,以美國為例,目前美聯儲對支付系統風險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對大額清算系統當日透支的收費。當日透支是指一個金融機構在一個營業日中其儲備賬戶余額為負。當日透支的存在,使聯儲銀行面臨巨大的信用風險。為了控制金融機構在聯儲賬戶上的當日透支,從1994年4月開始,聯儲對金融機構平均每日透支進行收費。收費的平均每日透支包括由FEDwIRE資金轉移及記賬證券轉移兩部分產生的合並透支額(在此以前,聯儲對記證券產生的透支不予管理),其計算方法是對FEDWIRE營業間內(目前正常營業時間為十小時)每分鍾的最後時間金融機構儲備賬戶的負值加以總計(正值不予計算),再將總透支額除以當日EDWIRE運行的總分鍾數得到金融機構每日平均透支額。聯儲對每日平均透支領減去相當於銀行合格資本的10%的部分徵收費用。但聯儲保留根據市場反映情況對徵收標准進行修改的權力,聯儲有權加速對金融機構當日透支徵收費用的進行,也可以將費用徵收標准加以改變。 ②最大透支量。為限制金融機構在儲備賬戶上當日透支的總量,聯儲對產生儲備賬戶透支的各金融機構分別制定最大透支額,即一個金融機構在一定時間內可以產生的凈借記頭寸總量。一個金融機構的最大透支額的計算等於該機構的資本金乘以一個透支類別乘數。聯儲為各金融機構設定了五個透支類別,其類別乘數如下: ┌──────┬───────┬──────┐ │ 透支類型 │ 兩周平均乘數 │ 單日乘數 │ ├──────┼───────┼──────┤ │高│ 1.5 │ 2.25 │ ├──────┼───────┼──────┤ │ 高於一般 │ 1.125 │ 1.875 │ ├──────┼───────┼──────┤ │ 一般 │ 0.75 │ 1.125 │ ├──────┼───────┼──────┤ │低│ 0.20 │ 0.20 │ ├──────┼───────┼──────┤ │零│ 0.00 │ 0.O0 │ └──────┴───────┴──────┘ 聯儲在設定透支類別乘數時,可以給金融機構兩種選擇,一是兩周平均乘數,一是單日乘數。聯儲認為,由於金融機構的支付活動每天都可能發生波動,因此設定兩周平均乘數將為金融機構提供較大的靈活性。兩周平均透支額的計算根據金融機構在兩周時間內每天在儲備賬戶產生的最大透支額加總後除以計算周期內聯儲的實際營業天數。如果在計算周期中某天金融機構的儲備為貨記頭寸,則該天金融機構的透支額視同為零。金融機構在兩周內的最大透支額則等於兩周平均透支額乘以透支類別乘數。單日類別乘數要高於兩周平均乘數,主要是為了控制金融機構在某天中產生過大的透支,迫使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手段,加強對每日信用量的管理。 聯儲規定,如果一個金融機構在一個營業日中所產生的當日透支基本上不超過1000萬美元或相當於資本的10%兩個數字中較小的一個,則認為該金融機構對聯儲造成的風險較小,無需向聯儲提交其自我評定的最大透支上限保證,從而減輕金融機構進行自我評定的負擔。 ③記賬證券交易抵押。聯儲對金融機構當日透支的計算是將金融機構的資金轉移透支和記賬證券轉移透支合並計算。對一些財務狀況比較健全,但卻由於記賬證券轉移造成超過最大透支額的金融機構,聯儲要求他對所有的證券轉移透支提供擔保。對於抵押品的種類聯儲沒有特別的要求,但抵押品必須要能夠被聯儲接受。 經營狀況健康,沒有超過最大透支額的金融機構也可以對其部分或全部證券轉移透支提供抵押品,但提供抵押品並不能增加他們的最大透支額。 ④證券轉移限額。聯儲對金融機構通過FEDwIRE進行的二級市場記收證券轉移限額規定不能超過5000萬美元,以減少證券交易商因積累頭寸而造成記賬證券轉移透支。證券交易商積累頭寸是造成記賬證券轉移透支的重要原因。 ⑤對金融機構支付活動的監測。聯儲對金融機構支付活動的監測一般在事後進行。如果一個金融機構當日凈借記頭寸超過其最大透支額,聯儲要把該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召到聯儲,與其討論減少該金融機構減低當日透支的措施。聯儲有權單方面減少該機構的最大透支額,要求金融機構提供抵押或維持一定的清算余額。對於聯儲認為不健康並在聯儲產生超乎正常透支的金融機構,聯儲對其頭寸情況進行現時跟蹤,如果該機構的賬戶余額超過聯儲認為正常的水平,聯儲可以拒絕或延遲對該機構支付命令的處理。
⑧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金融機構嗎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國內做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是與銀行合作)的的公司並不是金融機內構。
金融機構,是容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⑨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什麼規范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明文規范。
隨著網路應用的不斷發展與成熟,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第三方支付業務更是快速發展。保持其獨有的高速發展態勢。
目前第三方支付業務已經涵蓋網路交易平台及網路交易服務平台提供支付服務、水電費、寬頻、移動手機代繳服務等眾多公共事業繳費領域、房產交易領域等。而隨著合作領域的不斷拓寬,通過第三方支付來進行信用卡套現、洗錢,參與境外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頻頻出現。
中國行業發展史表明,初期國家為了支持某行業的發展,總是給其提供寬松的環境,甚至對一些打擦邊球、鑽政策空子的行為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但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高速發展的時期,國家有關部門就會插手進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規范、監督與管理,以保證行業繼續健康發展。為此,探討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問題最終還是明朗化。為規范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防範市場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於近日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全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