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現有金融機構都有哪些
_一,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
1,金融機構:泛指從事金融業務,協調金融關系,維護金
融體系正常運行的機構.
2,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世界各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一般包括:
貨幣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機構;
金融業務的經營機構;
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機構.
3,我國金融機構體系
形成的以中央銀行為核心,以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
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的格局.
分為兩大類:
① 一是代表國家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金融監管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
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3年4月29日,銀監會的成立使我國金融業分業經
營,分業監管的局面正式形成.我國金融業實行分別由銀
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銀行,證券,保險的金融監管
制度.
②二是經營性金融機構:
A,銀行:商業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
政策性專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代表處,
中外合資銀行
B,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
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公司,
租賃公司,農村及城市信用合作社,
投資基金等.
4,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
是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
宏觀調控和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①基本職能: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國家的銀行"
②主要職能: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對金融業實行監督管理
❷ 我國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有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
4、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
主要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
5、在華外資金融機構
華外資金融機構即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有如下兩類:
一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代表處。在華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的工作范圍是:進行工作洽談、聯絡、咨詢、服務等非贏利性活動,不得開展任何之際贏利的業務。在華設立代表處,是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必須走的一個步驟。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背景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的代表處。
二是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這包括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等。
❸ 中國金融機構主要分哪幾類
(一)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負責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規范和維護金融秩序,維護國家金融穩定,並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
(二)金融監管機構。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包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此基礎上,我國實行分業監管體制。除此之外,根據我國現有法律和有關制度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也有部分金融監管的職能。
(三)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並於同年3月15日實施。隨後,國務院決定向3家政策性銀行、4家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4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3家保險公司和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16家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派出監事會。
(四)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發起並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我國目前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包括三家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五)商業性金融機構。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和保險機構三大類。
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指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其他中間業務為主體的營利性機構,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信用合作機構包括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
證券機構是指為證券市場參與者(如融資者、投資者)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險機構是指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國有控股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和在華從事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分公司及中外合資保險公司。
❹ 金融機構主要分為哪兩類
銀行類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類金融機構
❺ 我國有哪些金融機構
我國金融機構按抄其地位和功能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①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沒有這個銀行,國家的貨幣運轉就會發生紊亂。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只有它能發行貨幣,它是銀行的銀行,當銀行沒有錢的時候,可以向中央銀行借錢,中央銀行是整個社會最終的支付者。②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商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③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④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❻ 我國金融體制有哪些特點
我國的金融體制,從開始發展就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雖然經過了市場經濟建設的洗禮,也由原來的分業經營慢慢走向混業經營的道路,日益與國際金融接軌,但是現行條件下的不足還是會在金融開放這個問題帶來一些困擾。那麼我國的金融體制到底存在有什麼樣的不足呢?問題的多方面,多層次的。總體而言,「我國的金融機構以中央銀行為核心,以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分業經營,互相協作的格局。」(來自曹龍騏主編的《貨幣銀行學》第221頁)但細致劃分起來,又有以下幾個特點:
1).我國金融機構的專業化程度有待提高。如很多銀行開辟了一些具有人性化和人文關懷的服務,在強調混業經營的今天,風險意識加強,但是,我國的銀行憂患意識還應該更加強烈,隨著加入WTO保護期的尾期將至,外資銀行的激烈沖擊也將來臨。以專業的服務和專業的精神,去調整內部的運作機制是需要認真對待的,這在其他金融行業也是應該注意的。
2).我國金融的創新機制和監督機制需要加強。無論從保險業還是資本市場來說,維護創新機能的正常運轉是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我國當前的銀行業,證券交易都遠沒有走向成熟,在這樣的條件下,就會出現所謂的「暗箱操作」和「行業潛規則」,這就會造成國有資本的嚴重流失,除了需要完善立法和改革當前機制漏洞外,真正要做的是引入市場機制
3).我國金融的結構逐步走向合理,各種資本交易手段日益完善,這是好的一方面,也是國家進行外資引進的良好配合。隨著像黃金等各種邊緣市場的逐步解禁,我國的金融市場將會更加繁榮。這裡面存在的問題就是,在一系列開放中,我們的立法能不能及時跟上。
❼ 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層級是什麼意思
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城市沖擊是什麼意思表示的地方發展自己的意思是,應該是你15級左右。
❽ 試論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經濟法分論考查題)
主要有以下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管理。
(8)我國金融機構分為哪幾個層次擴展閱讀: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團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應該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向促進金融業競爭、促進金融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由限制金融機構的合並轉向鼓勵金融機構之間的聯合。
特別是,在從金融分業經營到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許多的金融創新,所以,金融監管當局應該早做准備,未雨綢繆。
二是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這方面的重點是要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時刻關注、控制、防範和化解金融機構的風險。首先,要將金融監管的重心由「合規」監管轉向「合規與風險」並重監管。
其次,監管機構應改變過去那種只注重「事後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時點上的資產狀況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範」、隨時化解風險。第三,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其內部控制體系,消除經營中存在的違規、違紀現象,提高其防範風險的意識;同時,提高員工的素質,盡快掌握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方法,提高整體風險防範能力。
最後,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該按照市場原則監督金融機構,在審批的基礎上,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
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