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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繳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1-07-20 02:32:16

1.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繳納增值稅的有哪些

除以下以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2.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3.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計算增值稅

銷項稅:銀行的收入是含稅的,所以要用不含稅的金額乘以稅率,所以銀行應繳納的銷項稅=(5000+3000)/1.06*0.06=452.83萬元
進項稅:因為取得的進項50萬元是免稅項目,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進項稅額=(200-50)*0.17=25.5萬元
所以應繳增值稅=452.83-25.5=427.33萬元

4. 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5. 金融機構增值稅匯總繳納申請

一樣的沒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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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營改增後金融機構匯總納稅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屬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7. 原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來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源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8. 委託金融機構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要交增值稅嗎

當然需要按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請參考如下資料:
企業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稅嗎?
答:營改增後,企業收取的利息實際上屬於金融服務,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貸款利息的稅率也是6%。
營改增後,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非常關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夠抵扣的問題,如果借款利息能夠抵扣進項稅額,則對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絕對是一大利好。不過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也就是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照應收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而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則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在實際收到利息時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規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業往來。
①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②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③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④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9. 銀行業怎麼交增值稅

根據財稅[]3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質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欄目徵收增值稅。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屬於利息性質

營改增後,企業收取的利息實際上屬於金融服務,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貸款利息的稅率也是6%。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9)金融機構繳增值稅擴展閱讀

一般情況有以下幾種往來利息收入是免徵增值稅的: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10. 為什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內國范圍內全容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10)金融機構繳增值稅擴展閱讀:

免徵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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