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英國有意成為西方第一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國家什麼意思
近日匯豐銀行在英國倫敦發行了首批人民幣債券。匯豐銀行稱,由於超額認購,該筆債券最終發行量為20億元人民幣,比原計劃翻了一番。
這是在我國主權領土以外發行的首批國際人民幣債券,也是匯豐銀行繼2009年在香港發行20億元人民幣債券之後,第二次在離岸人民幣市場發行債券。業內人士認為,緊隨香港之後,倫敦加快了作為第二個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建設步伐。
「隨著人民幣國際化的推進,發展人民幣業務成為很多國際金融中心,甚至一些區域性金融中心的關注和興趣所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院長丁志傑說,這既體現了對人民幣國際化前景的看好,也表明隨著資本項目逐漸放開,中國的機構、企業和個人有著龐大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配置需求。
據匯豐銀行介紹,此次債券發行在歐洲和亞洲的投資者中均獲熱烈反響,但匯豐銀行會特別加強面向歐洲投資者的營銷工作,力爭將歐洲投資者占認購額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有關專家認為,投資者願意持有人民幣,應該是出於人民幣有投資價值、投資渠道拓寬等考慮,表明人民幣國際化是由實實在在的需求推動的。
香港是中國內地以外第一個發展人民幣債券市場的地方。2007年,國家開發銀行開創了內地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先河,在港發行了首隻金額為50億元的人民幣債券,獲得了3倍的超額認購。人民幣債券在香港發行,不僅為香港金融市場增加了新的投資工具,還為人民幣在國際金融交易中提供了一個穩妥的實驗場地。
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年底,在香港發行的人民幣債券達116筆,總值近1800億元人民幣,市場發行主體增加到近100家,包括跨國企業、內地金融機構及內地非金融企業等,日漸成熟的香港人民幣債券市場,贏得了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青睞。
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啟動之前,香港銀行已於2004年2月開辦個人人民幣存款、兌換、匯款和信用卡業務,促進了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快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今年2月底,香港地區人民幣存款余額達5662億元,比2009年底增長了8倍。同時,經香港處理的人民幣結算額在2011年達1.9萬億元人民幣,是2010年的5倍,香港作為人民幣貿易結算中心的作用初步顯現。
「人民幣『走出去』自然催生了離岸市場,後者實際上是人民幣國際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形成和發展有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在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不斷繁榮的同時,倫敦乃至新加坡等地大力推動離岸人民幣業務發展,有助於擴大全球范圍內的人民幣交易需求,創新人民幣業務品種,推動境內市場快速發展。
在匯豐銀行此次發行人民幣債券當天,倫敦金融城還舉行了倫敦人民幣業務中心建設計劃啟動儀式,並發布了題為《倫敦:人民幣業務中心》的報告。該報告顯示,目前倫敦已擁有全球人民幣外匯交易的26%;截至2011年末,倫敦的客戶人民幣存款和銀行同業人民幣存款總量超過1090億元,其中客戶人民幣存款達到350億元。
「倫敦的人民幣業務初具規模,已成為繼香港之後的主要離岸人民幣中心。」倫敦金融城政策與資源委員會主席傅思途表示,倫敦作為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在人民幣外匯管制逐漸放鬆之後,將成為最理想的人民幣交易「西方中心」。
有關專家認為,倫敦啟動人民幣離岸市場,不僅有利於人民幣在跨境貿易與投資中的使用,有利於中英之間的經貿往來,而且還將進一步鞏固倫敦作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讓英國乃至歐洲多方受益。
近幾年來,隨著跨境人民幣業務的迅速發展,人民幣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作為對外貿易中的支付和結算貨幣。「匯豐銀行在倫敦發行人民幣債券,以及倫敦宣布打造人民幣離岸中心,對於人民幣國際化是利好。」瑞穗證券亞洲首席經濟學家沈建光表示,在歐洲發行人民幣債券,不僅可以大大加強人民幣對歐輻射,還將進一步提振市場對於人民幣的信心和認可度。
㈡ 我國首次發行境內外幣金融債券的是哪家銀行(公司)
好像是中國銀行
㈢ 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與在境內發行有何不同
1、首先,主體金融機構必須是中國法人。
2、關於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在國內回發行就要經過許答多部門的批准,才允許。何況是在境外發行。畢竟這可是風吹草動的行業啊!
3、在境外發行和境內發行的區別就是融資的對象從中國人(公民、法人)變成了外國人,幣種也不同,從人民幣變成了美元、歐元、其他元了。
4、如果未經批准,當然構成了。沒有為什麼,這是國家法律、政策的強制性規定。
㈣ 什麼是國際債券,國際債券有哪些
國際債券從不同的角度可分為不同的類別,現擇其中主要類別介紹如下。
(1)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
A.外國債券是指借款人在其本國以外的某一個國家發行的、以發行地所在國的貨幣為面值的債券。外國債券是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的業務,已存在幾個世紀,它的發行必須經發行地所在國政府的批准,並受該國金融法令的管轄。在美國發行的外國債券(美元)稱為揚基債券;在日本發行的外國債券(日元)稱為武士債券。
B.歐洲債券。歐洲債券是借款人在債券票面貨幣發行國以外的國家或在該國的離岸國際金融市場發行的債券。歐洲債券是歐洲貨幣市場三種主要業務之一,因此它的發行無需任何國家金融法令的管轄。
(2)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
A.公募債券,是向社會廣大公眾發行的債券,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公開買賣。公募債券的發行必須經過國際上公認的資信評級機構的評級,借款人須將自己的各項情況公之於眾。
B.私募債券,是私下向限定數量的投資人發行的債券。這種債券發行金額較小,期限較短,不能上市公開買賣,且債券息票率偏高;但發行價格偏低,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私募債券機動靈活,一般無需資信評級機構評級,也不要求發行人將自己的情況公之於眾,發行手續較簡便。
(3)一般債券、可兌股債券和附認股權債券。
A.一般債券,是按債券的一般還本付息方式所發行的債券,包括通常所指的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等,它是相對於可兌股債券、附認股權債券等債券新品種而言的,後兩種債券合稱「與股權相聯系的債券」。
B.可兌股債券,是指可以轉換為企業股票的債券。這種債券在發行時,就給投資人一種權利,即投資人經過一定時期後,有權按債券票面額將企業債券轉換成該企業的股票,成為企業股東,享受股票分紅待遇。發行這種債券大多是大企業,近年來在國際債券市場上可兌股企業債券發展得很快。
C.附認股權債券,是指能獲得購買借款企業股票權利的企業債券。投資人一旦購買了這種債券,在該企業增資時,即有購買其股票的優先權,還可獲得按股票最初發行價格購買的優惠。發行這種債券的也多為大企業。
(4)固定利率債券、浮動利率債券和無息債券。
A.固定利率債券,是在債券發行時就將債券的息票率固定下來的債券。
B.浮動利率債券,是指債券息票率根據國際市場利率變化而變動的債券。這種債券的利率基準和浮動期限一般也參照倫敦同業拆放利率。浮動利率債券是80 年代以來國際債券市場上發展起來的一個新的金融工具。發行這種債券有一定的利率風險,但倘若國際利率走勢明顯低浮,或借款人今後的資金運用也採取同樣期限的浮動利率,利率風險則可以抵免。
C.無息債券,是指沒有息票的債券。這種債券發行時是按低於票面額的價格出售,到期按票面額收回,發行價格與票面額的差價,就是投資人所得的利益。發行這種債券對借款人來說,可以節省息票印刷費用,從而降低籌資成本;對投資人來說,可以獲得比有息票債券更多的利益。
(5)雙重貨幣債券和歐洲貨幣單位債券。
A.雙重貨幣債券,是指涉及兩種貨幣的債券。這種債券在發行、付息時採用一種貨幣,但還本時付另一種貨幣,兩種貨幣間的匯率在發行債券時就確定了的。發行這種債券的最大優點是可以防止和避免創匯貨幣與借款貨幣不一致所帶來的匯率風險。
B.歐洲貨幣單位債券,是以歐洲貨幣單位為面值的債券,價值較穩定,近年來這種債券在歐洲債券市場上的比重逐年增大。
㈤ 什麼是揚基債券.武士債券.熊貓債券.
揚基債券是在美國債券市場上發行的外國債券,即美國以外的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和國際組織在美國國內市場發行的、以美元為計值貨幣的債券。
武士債券亦是外國發行者在日本國內發行的以日元計值的中長期債券,其發行人主要是日本之外的其他國家政府、企業和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機構。
熊貓債券是境外機構在中國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2005年9月28日,國際多邊金融機構首次獲准在華發行人民幣債券。
第一筆武士債券是亞洲開發銀行在1970年12月發行的,早期武士債券的發行者主要是國際機構。
揚基」一詞英文為「Yankee」,意為美利堅合眾國,由於在美國發行和交易的外國債券都是同「美國佬」打交道,故名揚基債券。
(5)第一個發行外幣債券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1、「熊貓債券」是指國際多邊金融機構在華發行的人民幣債券。根據國際慣例,國外金融機構在一國發行債券時,一般以該國最具特徵的吉祥物命名。
2、武士債券均為無擔保發行,典型期限為3一10年,一般在東京證券交易所交易。
3、揚基債券債券是相對於國內債券而言的。從債券的發行人身份來看,債券分為國內債券和國際兩大類。
㈥ 國際金融問題
foreign bonds:
指外國借款人在其他國家的資本市場以當地貨幣發行的債券。 視發行貨幣而定,這類債券各有不同名稱,例如猛犬債券(Bulldog)是外國人在英國以英鎊發行的債券,武士債券(Samurai bond)則是以日元發行的債券,以美元發行的債券則稱為「揚基債券」(Yankee bond)。
Eurobond: 歐洲債券,歐洲貨幣債券
指在國際市場上其他國家中用外國貨幣而不是用所在國貨幣發行的長期債券。這種債券的發行不受本國規定的限制。
外國債券和歐洲債券都是發行人在其國家之外發行的,幣種為外幣,外國債券的幣種是發行地的幣種,歐洲債券的幣種是第三國貨幣,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就可以說明它們的區別,
中國人在日本發行的日元債券就是外國債券,中國人在歐洲發行的美元債券就是歐洲債券。
為什麼歐洲債券是老大 :
第一,歐洲債券市場是一個完全自由的市場,債券發行較為自由靈活,既不需要向任何監督機關登記注冊,又元利率管制和發行數額限制,還可以選擇多種計值貨幣。
第二,發行歐洲債券籌集的資金數額大、期限長,而且對財務公開的要求不高,方便籌資者籌集資金。
第三,歐洲債券通常由幾家大的跨國金融機構辦理發行,發行面廣,手續簡便,發行費用較低。
第四,歐洲債券的利息收入通常免交所得稅。
第五。歐洲債券以不記名方式發行,並可以保存在國外,適合一些希望保密的投資者需要。
第六,歐洲債券安全性和收益率高。歐洲債券發行者多為大公司、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它們一般都有很高的信譽,對投資者來說是比較可靠的。同時,歐洲債券的收益率也較高。
㈦ 中國國際金融公司在日本債券市場發行了100億日元的私募債劵,這是我國國內機構首次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劵為
您好,這個是證券從業資格考試SAC中有所說明。
我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回券始於答1982年1月,當時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率先在日本東京市場發行了100億日元的武士債券(私募),揭開了中國債券融資國際化的序幕。
您可以看到,是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而不是國際金融公司。
希望有所幫助:)
㈧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外匯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 (以下統構外匯管理機關 ),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構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 )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二 )外幣支付憑證,包括標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 )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四 )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五 )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這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和活動。對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
第八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十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第十一條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二條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十三條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遠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第十五條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答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構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六條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直接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是人民幣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十七條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
第十八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
第十九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
第二十一條借用國外貸款,由國務院確定的政府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和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須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提供對外投保,只能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輸,並須經外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外債實行登記制度。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外債統計監測的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並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二十五條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人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當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四章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外匯業務。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不得超出批準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額戶開立外匯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按照國家關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
第二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外匯指定銀行的結算周轉外匯,實行比例幅度管理,具體幅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第三十條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當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處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終止經營外匯業務,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金融機構經批准終止經營外匯業務的,應當依法進行外匯債權、債務的清算,並繳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形成的價格,公布人民幣對主要外幣的匯率。
第三十三條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四條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
第三十五條外匯指定銀行和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是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者。外匯指定銀行和經營外匯業務的其他金遭遇機構,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和規定遙浮動范圍,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匯買賣業務。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貨幣政策的要求和外匯市場的變化,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控。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逃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強制收兌,並處理逃匯金額 30%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責任: (一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的; (二 )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 (三 )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的; (四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五 )其他盜竊匯行為。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非法套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並處非法套匯金額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 (二 )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三 )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或者境內所購物資在境內進行投資的; (四 )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 (五 )非法套匯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范圍經營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區、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沒收遠法所得,並外 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辦理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十二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人民幣匯率管理、外匯存貨款利率管理或者外匯交易市場管理的,由外匯管理機匯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境內機械有下列違反外債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處理 10萬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擅自辦理對外借款的; (二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的; (三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對外擔保的; (四 )有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境內機構有下列非法列非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的; (二 )擅自以外匯作質押的; (三 )私自改變外匯用途的; (四 )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 30%以上 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規定,擅自在境內、境外開立外匯帳戶,通報批評,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規定,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或者重復使用進出口核銷單證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 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 15日內向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復義;上一級外匯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義申請書之日起 2個月內作出復決定。當事人對復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二 )「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經營結匯和售匯業務的銀行。 (三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 1年的外國人。 (四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 (五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 (六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 (七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入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第五十二條保稅區的外匯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邊境貿易和邊民互市的外匯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 1996年 4月 1日起施行。 1980年 12月 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及其配套的細則同時廢止。
㈨ 都有什麼機構或公司可以發行債券
政府、企業、銀行、上市公司都可以發行債券。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即債權人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9)第一個發行外幣債券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債券優點
1、資本成本低
債券的利息可以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另外債券投資人比股票投資人的投資風險低,因此其要求的報酬率也較低。
2、所籌集資金屬於長期資金
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屬於長期資金,可供企業在1年以上的時間內使用,這為企業安排投資項目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
債券缺點
1、財務風險大
債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支出,當企業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時,易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甚至破產清算。因此籌資企業在發行債券來籌資時,必須考慮利用債券籌資方式所籌集的資金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未來收益的穩定性和增長性的問題。
2、限制性條款多,資金使用缺乏靈活性
因為債權人沒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為了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安全,通常會在債券合同中包括各種限制性條款。這些限制性條款會影響企業資金使用的靈活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