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1、此處的資本與資產是不同的概念。
2、資產是銀行擁有的各種資源的存在形內式,如貸款、墊容款什麼的。資產可能會發生貶值(股價下降)、無法收回(如貸款)等損失情況,當損失比較大時,銀行可能會破產倒閉。
3、為了避免銀行的資產發生損失時導致其破產,就需要有一定的「資本」來覆蓋這些可能的損失,即實際損失發生時,用這些「資本」來填補損失,一定程度上保障銀行不至於「破產倒閉」。
4、一般情況下,只有部分資產可能出現損失,因此所需要的資本一般是資產的一定比例,像巴塞爾協議,規定了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貳』 根據我國有關商業銀行的法律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多少
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之規定,商業銀行
(一)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
(二)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
(三)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叄』 影響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資產。
所以影響因素就是:資本補充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
『肆』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多少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根據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屬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三)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伍』 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最後達到標準是多少
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之規定,商業銀行:
(一)核心一級資本充專足率屬不得低於5%。
(二)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
(三)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陸』 新巴塞爾協議只要求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8%嗎
具體可以參考: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的通知(銀監發[2007]24號)。其中明確了:
三、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范圍
『柒』 資本充足率對商業銀行管理提出了什麼要求
良好的資本充足率提高了銀行吸收損失的能力,從而能夠更好地保護銀行存專款人利益。對銀行經營管理屬來說,必須持續滿足監管當局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因此銀行應提高資本補充能力(提高盈利水平和盈餘留存;根據本行需要增發符合監管當局要求的資本工具),同時應控制銀行的風險資產,控制資產盲目擴張。
『捌』 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對嗎
第十條抄 金融企業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保持業務規模與資本規模相適應,在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等方面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規定的數額;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凈資本負債率應滿足規定的數額要求。
『玖』 商業銀行滿足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的策略有哪些答案
1.最低資本要求;
儲備資本;
逆周期資本要求;
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
第二支柱資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