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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基層任職談話

發布時間:2021-07-18 21:35:54

❶ 如何做好基層員工"一對一"談話

採油作業區作為採油廠下屬的原油生產基本組織管理單元,不僅肩負
著提高原油產量、完成業績目標的重任,更擔負著培育優秀員工隊伍,創新、完善企業文化的重任.如何建立一支適應油田大發展的員工隊伍,不斷提高員工對企業
的忠誠度和工作責任心,是作業區、井區長期致力解決的問題.本文結合基層作業區隊伍建設實際情況、分析現狀,從"一對一"談話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做好基
層員工的"一對一"談話的方式方法著手,實現員工隊伍和諧穩定,來提高員工對企業忠誠度、企業健康發展等方面進行了思考和探索

❷ 和金融業領導談話應該怎麼說

專業化 有金融知識 有應變能力

❸ 保險高管考察談話內容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明確的規定。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12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障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中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但中資保險公司新設省級分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核准除外。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
專屬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營銷服務部負責人的任職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和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下列人員:
(一)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二)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四)支公司、營業部經理;
(五)與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第五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二章任職資格條件
第六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
第七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和履行職務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八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第九條保險公司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歷。
保險公司董事和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條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以及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保險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
(三)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四)其它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8年以上。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3年以上;
(三)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
(四)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
(一)擔任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二)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2年以上;
(三)擔任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2年以上;
(四)擔任國家機關、大中型企業相當管理職務3年以上;
(五)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經理應當具有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其任職條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減少2年。
第十六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任職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一)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
(二)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專業資格;
(五)在申報任職資格前3年內,個人在經營管理方面受到保險公司表彰;
(六)在申報任職資格前5年內,個人獲得中國保監會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
(七)擬任艱苦邊遠地區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或者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同級機構總經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與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其它經營管理職務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國家有關規定;
(二)不得兼任存在利益沖突的職務;
(三)具有必要的時間履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核准其任職資格: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被判處其它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四)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
(六)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九)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十一)申請前1年內受到中國保監會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十二)因涉嫌從事嚴重違法活動,被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十三)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未逾2年;
(十四)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中國境外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十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在被整頓、接管的保險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對被整頓、接管負有直接責任的,在被整頓、接管期間,不得到其他保險機構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章任職資格核准
第二十三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申請和本規定要求的相關報告,應當由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或者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指定的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負責提交。
第二十四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並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書;
(二)中國保監會統一製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四)對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品行、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簽章頁復印件;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機構應當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保險機構以及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五條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頻繁更換保險公司任職的,應當由本人提交兩年內工作情況的書面說明,並解釋更換任職的原因。
第二十六條中國保監會在核準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前,可以向原任職機構核實其工作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考察談話,包括下列內容:
(一)了解擬任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對擬任人員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提示;
(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考察的其他內容。
任職考察談話應當製作書面記錄,由考察人和擬任人員簽字。
第二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任職資格核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決定核准任職資格的,應當頒發核准文件;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已核准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無須重新核准其任職資格,但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調任或者兼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一)獲得核准任職資格後,保險機構超過2個月未任命;
(二)從該保險公司離職;
(三)受到中國保監會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
(四)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或者《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保險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臨時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履行職責相當的能力,並不得有本規定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自下列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免職或者批准其辭職的決定;
(二)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決定;
(三)根據撤銷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決定;
(四)根據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行政處罰,解除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
(五)指定或者撤銷臨時負責人的決定;
(六)根據本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暫停職務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參加培訓。
第三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對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審計。
第三十六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機關重大行政處罰的,保險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相關事項作出說明,並可以視情形責令限期整改:
(一)在業務經營、資金運用、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內控制度等方面出現重大隱患的;
(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公司法》規定的忠實和勤勉義務,嚴重危害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的;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保險機構頻繁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對經營造成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級機構作出書面說明;
(二)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
(三)對有關人員進行監管談話;
(四)依法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建立和完善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下列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的基本內容;
(二)職務變更情況;
(三)與該人員相關的風險提示函和監管談話記錄;
(四)離任審計報告;
(五)刑罰和行政處罰;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條保險機構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保險機構應當暫停相關人員的職務。
第四十一條保險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在調查期間責令其暫停與被調查事件相關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
(一)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二)涉嫌嚴重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資金。
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申請,並在1年內不再受理對該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
第四十四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由中國保監會撤銷該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職資格的申請。
第四十五條保險機構違反《保險法》規定,中國保監會依照《保險法》除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獨立董事、財務負責人、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以及審計責任人的任職資格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依照本規定報送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資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經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2日發布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同時廢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幹部任前談話表態發言

任職表態發言稿是常見的一種材料,由於是在重要場合表態,新任職領導往往很重視這種表態發言。

這種表態,講得好,大家感覺領導水平高;講得不好,大家會覺得領導沒水平。領導任職表態對其今後的工作有一定影響,寫好表態發言顯得非常重要。

(4)金融機構基層任職談話擴展閱讀

範文:

尊敬的*部長,各位領導:

**是我市城市核心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全市的經濟、科技、文化、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市委決定任命我為**委副書記,既是對我的信任,也是對我的重託,更是對我的考驗,我深感責任重大、任務艱巨。

首先,衷心感謝組織多年來對我的培養、教育和信任,我將把今天作為一個新的起點,勤勉盡職,扎實工作,努力做到以下五點。

一是要加強學習。把學習作為一種政治責任、精神追求,深入系統地學習***講話精神,學習*****重要會議文件精神;同時,虛心向各位領導和同志們學習,向基層群眾學習,切實提高運用政治理論、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群眾智慧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

要深入調查研究,盡快熟悉工作,實現角色轉換,進入工作狀態,找准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更好地勝任工作。

二是要真抓實干。堅持勤政務實、開拓創新的工作作風,緊緊圍繞市**的統一部署,真正把心思用在實幹上,把精力用在抓落實上,把時間花在解決問題上,勤勤懇懇工作,踏踏實實做事。

要定期深入街道社區、廠礦企業和基層一線,傾聽群眾呼聲,了解企業困難,認真解決基層反映的困難和問題,認認真真做一些促進發展、化解矛盾、取信於民的實事,努力為**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三是要執政為民。我出身農民家庭,*的教育、組織的培養、人民的撫育是我成長進步的根基和源泉。我要切實擺正位置,堅持把實現人民的願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

作為想問題、辦事情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感情上貼近群眾、行動上深入群眾、利益上維護群眾,真心實意地為群眾謀利益,盡心竭力為人民群眾謀福祉、辦實事。

❺ 任職前談話記錄怎麼寫

任職前談話記錄。你就按正常的談話溝通要素來基本講了,重要的你給他備注好。盡量寫得簡傑明了。

例如:新一屆領導幹部預聘講廉政建設是黨內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加強領導幹部教育、管理和監督,推進領導幹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開展新崗位幹部廉政公示前座談會,警示和鼓勵廣大幹部加強自我修養,遵守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一崗兩責」,樹立黨員幹部良好形象。

新一屆領導幹部任用前廉政談話同志們:根據區委統一部署,今天召開的新一屆領導幹部承諾會上,我將就任前廉政問題進行談話。首先,我代表區紀委,對大家就任新的領導職務表示衷心的祝賀!

科學設置安全預案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按照「一人一對策一方案」要求,制定詳細的談話安全應急預案。

對於非留置狀態下的談話,要求其親屬或者單位派專人送至指定談話地點,談話結束後,要及時做好被談話人的心理疏導,「手遞手」交接到位、交接後及時提醒管控到位,並與被談話人家庭、所在單位保持聯系,動態了解被談話人思想和行為表現。

對於留置案件,要嚴格執行留置點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保證談話全程可控;要切實發揮專職安全員作用,對安全員做專業培訓,做好留置室安全檢查、全天候掌握留置對象的心理身體變化等工作;要定期開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突發情況演練,及時找短板、補漏洞,消除安全隱患。

❻ 任職前談話記錄怎樣寫

(一)職務晉升或工作調動時,進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潔行為或者違紀苗頭,需要提醒或者幫助教育;

(三)有群眾反映或者信訪舉報一般問題,需要進行誡勉談話;

(四)有其他需要通過談話了解和解決的問題。第七條 談話的對象:全區各部、辦、局、群團、街道等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重要職能部門或單位的科級負責人。第八條 談話的組織: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談話由區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責;也可委託或指定紀委副書記、紀委常委進行談話。第九條 談話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辦部門根據掌握的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談話對象,報有關領導審批。

(二)承辦部門應當提前以適當方式將談話時間、地點通知談話對象。

(三)對職務晉升或工作調動進行廉政談話的領導幹部,在對其審計後進行,談話後要求其寫出廉政承諾,保存在該領導幹部的廉政檔案中。

(四)需要談話對象對有關問題做出書面答復或者說明的,可以要求談話對象提供書面材料。(五)談話對象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可以採納的,應當採納,並及時將採納情況告知談話對象。

(六)談話結束後,承辦部門應做備忘性記錄,記錄談話的時間、地點、次數、談話人員、談話對象等基本情況。無特殊需要不記錄談話內容。

(七)受領導委託、指定對有關談話對象進行談話的,事後應將談話情況向授權的領導報告。第十條 對談話人員的要求:

(一)將談話的內容、要求明確地告訴談話對象。

(二)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三)不準打擊報復,不準假公濟私,不準向談話對象提出不正當要求。

(四)不準向談話對象泄露信訪舉報人的單位和姓名,不準將信訪舉報件或者談話對象不宜閱讀的其他材料給談話對象閱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保密的談話內容。第十一條 對其他幹部的黨風廉政教育談話活動,由各級紀(工)委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實施。

1

任職前談話

一、自覺擺正位置,正確對待組織安排和個人進退留轉

今年是市縣鄉村四級換屆選舉之年,

在這次換屆中組織從全縣工作

大局,並結合你個人實際,賦予你新的工作崗位,這是組織對你的信

任,更多是對你的期盼。崗位也許還達不到你的目標、要求,也許又

超過你的期盼,但都是組織全盤考慮作出的決定。總體上我認為你是

幸運的。特別是我們作為幹部,現在又是領導幹部要以黨和人民事業

為重,加強黨性修養,正確對待換屆中個人進退留轉,對升遷要有平

常心,坦然接受黨組織和幹部群眾的選擇。要更加感謝黨和人民的信

任,更加謙虛地努力學習,更加負責地對待責任,更加嚴格地要求自

己;自覺服從組織安排,不失工作的動力,保持學習的上進心,堅守

清正廉潔的底線。

幹部交流轉崗,是優化幹部資源配置、培養鍛煉幹部的需要。要正

確對待轉崗交流,把轉崗交流作為幹事創業的新機遇,勇於接受新的

挑戰,虛心向新單位的幹部群眾學習,撲下身子干實事,在新崗位上

創造新業績。

二、要加強學習,提高履職能力和領導能力

學習是一個人的立身之本,

是進步的基礎。

干好工作、

實現理想、

成就事業都需要學習。我們要自覺樹立起終身學習的理念,不斷增強

學習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帶頭學,並帶動幹部學,盡力在機關中營造

良好的學習氛圍,力求學習積累知識,增長才幹,推進工作,干出業

績。

一要

多看書本、報刊、雜志。

二要

多向領導及身邊的同志學習。

領導之所以是領導,他絕對有他的獨到之處,領導們說話的藝術與做

事的風格都是我們學習的榜樣。「三人行,必有我師焉,擇其善者而

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身邊的同志有的已經從事工作多年,他們

都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對我來說這是一筆巨大的財富,即使是一起剛

來的大學生也是經過層層選拔的佼佼者,每個人身上都有自己的閃光

之處,都有值得我學習的地方。

三要

多向群眾學習,在實踐中學習。

人民群眾是歷史的主體,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歷史前進的推動者。群

2

眾永遠都是我們學習的對象。從實踐中學習,在實踐中學習,在實踐

中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我們應該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在實

踐不斷提高自己的領導能力。

三、加強溝通,增進領導班子凝聚力和戰鬥力

現在你走上新的崗位,

上有領導下有同志群眾,

溝通顯得十分重要。

溝通在管理中就如人的血管

,

如果溝通不暢,

就如血管梗塞,

其後果是

可想而知的。溝通有助於提高決策的質量,溝通有助於提高幹部的士

氣,溝通促進幹部職工協調有效地工作。如果你沒有良好溝通,良好

人系關系,領導不支持你,同事不服你,工作開展不順暢。所以對同

事、上司、下屬、群眾都要進行良好的溝通。對你的領導,主動請示

匯報,對你分管的工作要善謀善斷,對自己作不了主的,多請示匯報,

提出自己的建議,供領導者做出決策時參考,或經過溝通,取得上級

領導的認可,自行決策。對下屬群眾,一是尊重;二是關心,多些關

懷與關心,多些交流,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和組織氛圍,提高幹部職

工的士氣。要了解員工的需要,關心員工的疾苦,在決策中就會考慮

員工的要求,以提高他們的工作熱情。對幹部職工能力給予恰當的評

價。對幹部職工的表揚、認可或者滿意能夠通過各種渠道及時傳遞。

增進彼此的了解,消除誤解、隔閡和猜忌,營造和諧的組織氛圍,使

「大家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共同促進我們的工作。

四、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扎實工作。

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宗旨。我們

黨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思想的工人階級政黨。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是我們中國共產黨人的根本宗旨。一個政權,

一個政黨,其前途與命運最終取決於人心向背。我們開展任何工作都

需要群眾支持。要保持同人民的魚水關系、血肉聯系。

一要

認真解決

對人民群眾的態度問題。

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

要懂得群眾的事再小是大事,自己的事再大也是小事;要牢固樹立科

學的世界觀,革命的人生觀和奉獻的價值觀,核心是要牢固樹立執政

為民的權力觀,自覺地把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我們一切工作

3

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做到決策思人民,辦事想人民,時刻不忘人民,

一心一意為人民。二要深入基層群眾調查研究。及時收集基層幹部群

眾的意見,及時總結他們的新鮮經驗和成功做法,傾聽他們的呼聲,

了解他們的疾苦,關心他們的生活,使我們的各項工作更加貼近群眾

工作生活實際,使我們制定的政策更加符合基層和群眾的願望。只有

這樣,才能真正使權為民所用落到實處,收到實效,做到情為民所系,

人民群眾就會加倍地熱愛黨,

真心實意地擁護黨,

堅定不移地跟黨走。

三要

把各項方針政策落實到群眾中去。黨委政府出台的每一項政策都

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與人民群眾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這就

要求我們在制定和出台政策時,必須建立暢通的民意反映渠道,廣泛

收集民情,了解民意,認真徵求群眾的意見,充分考慮他們的切身利

益。對於那些認為人民群眾可以接受的政策,在出台後也要加強宣傳

解釋工作,幫助基層和群眾盡快了解和掌握有關政策,促進工作的落

實。四要著力解決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對群眾中存在的問題和

矛盾,特別是對群眾廣為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一定要高度重視,因

勢利導地一一化解,及時解決在萌芽狀態,一時解決不了的,也要多

做解釋,疏導工作,求得群眾的諒解。

五、嚴格要求自己,清正廉潔,勤政廉政。

領導幹部要自始至終

嚴格要求自己,不僅要在大是大非面前把握住自己,而且要從日常生

活中點滴做起,從那些最容易忽略的小事做起,常修為政之德,常懷

律己之心,常思貪欲之害,把好金錢關、美色關、人情關,不義之財

莫取,不當之利莫沾,見微知著、防微杜漸,守住小節、防住底線,

永遠保持共產黨員的政治本色。

一要

正確處理做人和做官的關系,以

正確的理想信念規范自己的行為。我們都要認清衡量自己的價值,自

己所處的地位,保持清醒頭腦,做有利於人民、社會的事。

二要

始終

想到,做人一世,為官一時。官當得再大也是一時的,終究要從領導

崗位上退下來,但做人是一生一世的事兒。明白這個道理,就能夠淡

化做官的心理,強化對黨、對人民無私奉獻的意識。在有限的為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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