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間金融產品的客戶群體主要有哪些
所謂金融產品是指資金融通過程的各種載體,它包括貨幣、黃金、外匯、有價證券等。就是說,這些金融產品就是金融市場的買賣對象,供求雙方通過市場競爭原則形成金融產品價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終完成交易,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
對於金融產品,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分類,我們這里敘述幾種主要的分類方法。
(一)根據產品形態不同可分為三類,即貨幣、有形產品,無形產品;
1)、貨幣。隨著貨幣制度的變化,它的形態也發生變化,從實物貨幣如貝殼、布帛等發展到金屬貨幣如金、銀、銅,最後出現了代用貨幣即紙幣。
2)、有形產品。這類產品種類繁多,包括公債、短期國債、外債、民間債、公司債券、短期國庫券、流通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票據、本票、預填日期支票、以實物償還的債券、有獎債券、股票、支票、保險單、儲蓄等。
3)、無形產品。即金融服務,大體分為八個方面:放款、存款、國外服務、轉帳儲蓄、地點或時間性服務、信用服務等。
(二)按發行者的性質劃分,金融產品可分為直接金融產品和間接金融產品
直接金融產品是指最後貸款人與最後借款人之間直接進行融資活動所使用酌工具,由公司、企業、政府機構等非金融機構發行或簽署。主要有以下幾類:公司債、股票、抵押契約,公債券、國庫券。
間接金融產品是指金融機構在最後貸款人與最後借款人之間充當媒介,進行間接融資活動所使用的工具。主要有以下幾類:銀行券、銀行票據、可轉讓存款單、人壽保險、金融債券、各種借據。
(三)以信用關系存續的時間長短,可分為短期金融產品和長期金融產品
短期金融產品一般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以內的貨幣市場的信用工具。主要有以下幾類:各種票據、可轉讓存款單、國庫券。
長期金融產品則是指償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資本市場的信用工具。主要有以下幾類:股票、債券、各種基金。
(四)根據服務行業不同可分為:銀行類金融產品、保險類金融產品、信託類金融產品、證券類金融產品、財務公司類金融產品和租賃類金融產品。
Ⅱ 向民間金融機構借錢
向民間金融機構借錢、只要利息大大超過銀行的利息、那就說明是高利貸、最好不要去借錢。
Ⅲ 民間金融機構有哪些
關於民間金融組織概念有不同口徑。
廣義的說法,是指除了國家辦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外,在城鄉出現的一些民間貨幣信用組織。狹義的說法,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民辦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
它包括儲金會、基金會、互助會、信用服務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樣的集體金融組織及私人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三個層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規金融」,即通常所說的「正常民間金融」,主要指民間借貸。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這一層次主要包括民間集資、合會、私人錢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貸、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規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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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把任何民間金融機構都宣布為非法是不是最好的選擇
不是。民間金融機構的存在可以為小企業提供更為便利的條件,方便他們充足資金,保證企業的正常運作。這並沒有什麼不對,只是市場監管出現漏洞,讓不法分子鑽空得利,因此,在理財時,定要擦亮眼睛,選擇注冊登記有執照的金融機構進行。
Ⅳ 全國有哪些民間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金融中介機構大抄致可分為存款類機構,投資性中介機構,合約性儲蓄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
顧名思義,金融中介機構是通過發行對自身的要求權來獲得資金,然後用這些資金去購買證券或發放貸款,從而在資金盈餘單位和短缺單位之間發揮中介作用的金融機構。
金融渠道有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之分,而間接金融說的就是金融中介機構。金融中機構可以通過專業化降低信息成本和合約成本,通過多樣化降低風險,還可以實現期限轉換等。
黃達老師的《金融學》中有關於金融中介存在的必要和意義的理論性論述,對於金融中介機構的整體研究還不多見,原因是多方面的,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傾向於資本市場的研究,資本市場或者說金融市場是直接金融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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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民間金融的運作模式
民間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資金供求者之間直接完成或通過民間金融中介機構間接完成的債權融資。主要運行形式有: 農村合作基金最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組織,後演變為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合作制集體經濟組織,從性質上看,農村合作基金會並非真正意義的金融機構,而是一個社區性金融系統的補充形式。1983年一些鄉村為有效地管理、用活和清理整頓集體積累資金,將集體資金由村或鄉管理並有償使用而設立基金會;1984-1986年處於萌發階段;1987-1991年處於改革試驗階段,逐步得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鼓勵和支持;1992以來,開始處於推廣和穩步發展階段,在1995年前,在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下,全國農村相繼建立了農村合作基金會,有區級的、鄉鎮的、村級的。
基金會籌集資金渠道主要有:
(1)集體積累資金,即向農民收繳的各項統籌提留資金。如水利費、土地使用費、公路養路費、五保戶軍列屬、民兵訓練費、文教衛生科技服務費等。
(2)農業發展資金:上級撥付或捐贈的支農建設資金。
(3)農戶入股資金。
(4)代管資金:財政撥給鄉(鎮)事業單位的經費收入、各項罰款或收入。
資金投放主要用於:鄉(鎮)、村辦企業,農用基本建設,農戶種養殖業,農戶生活困難救濟等。農村基金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正式金融體制安排下資金供給不足的矛盾,有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大多數農村基金會的運作都違背了合作基金會的互助宗旨,把農村基金會變成了辦理存貸業務的第二個農村信用社,由於普遍的高息吸存和內部管理混亂,農村基金會很快出現了大面積的兌付風險。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農村合作金融」課題組在全國的調查中發現,組大多數農村合法基金組織並沒有在當地的工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也沒有獲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其法人地位並未得到法律的認可(有些地方在處理法律問題上把其當作自然法人)。按民法通則規定,合作基金組織已基本符合獲取法人地位的條件。法人地位不確立,其經濟行為就必然會受到限制,既不能照章納稅,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1999年1月,為規範金融市場,整頓金融秩序,國務院發布3號文件,正式宣布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個別地區依然存在極少量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組織,只是經營方式已由以前的公開轉為地下。就這一點而言,其和地下錢庄實際上已經沒有很大差別。雖然農村合作基金會這種形式已不再存在,但我們仍可通過對其分析,借鑒其優點,摒棄其缺點。農村合作基金會在其存在的歷史階段,一方面填補了基層農村金融體制斷層,其業務主要面向小農戶從事行社業務不經濟的小額信貸服務,能夠以靈活的金融活動來彌補行社之不足;另一方面,從近些年的實踐經驗看,只有在那些農村合作基金會發展較好的地方,高利貸才得以被抑制。然而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政府對它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且由於缺乏完善的監管機制,導致了許多憑關系,走後門的情況發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功能被嚴重扭曲。農村合作基金會,是一個完整走完產生、發展、滅亡全過程的大型民間金融機構,對其分析可以給我們許多經驗和教訓。一個突出的教訓就是,如果金融監管還未能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政府還可以對民間金融機構指手畫腳,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就是民間金融的災難。 我國的私募可以粗略地分為幾個類型:
民間開發性募集
如前幾年廣東流行的庄園開發投資就屬於一種私募(美國也曾流行過果園開發投資),目前有一些針對富裕老齡人口的「墓穴預訂投資」也屬於私募,而更多的是那些真真假假的為了進行新產品、新項目開發而進行是募集。一個公開的案例是海南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於1992年發行的「三亞地產投資券」。一些研究者將這次發行界定為「資產證券化」(何小鋒、劉永強,1999)是不確切的。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私募,但私募范圍公募化了(我國私募范圍的公募化非常普遍,這也是一些私募造成社會危害的重要原因)。
帶有會員制性質的募集
包括一些標會和老鼠會等。會員制募集在我國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民間借貸,但筆者認為有相當一部分屬於私募的范圍,因為會員制募集報接近投資基金。這種募集的共同點是回報率非常高,有時高得根本不能兌現並被設計為連環套,這就具有明顯的詐騙性和賭博性。
經營集資和職工持股計劃
一些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推行面對職工的生產經營集資和職工持股計劃,這種募集有時從人數上來看可能並不少,但本質上仍是私募。我國的私募可以說是魚龍混雜,既有真正有利於經濟發展的私募,更有欺詐性私募。由於缺乏監管,很多本應進行私募的籌資活動遠遠超出了范圍,成為了變相的公開募集,擴大了風險並引起了社會問題。
盡管私募在我國魚龍混雜,但健康的、正當的私募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起到了和正在起著積極的作用。80年代江蘇一帶鄉鎮企業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資本動員方式的成功,當時由於正式金融帶有很強的計劃色彩,所以通過基層政府動員資本成就了鄉鎮企業在計劃經濟的體制外發展。浙江溫州一帶並沒有多少鄉鎮企業,但經濟也發展得較快,其資本動員方式更多地是依靠市場化的民間借貸和私募,民間借貸和私募成就了溫州家庭企業的發展。浙江和江蘇資本土壤的不同使他們有著不同的資本動員方式和不同的企業模式,浙江的民間非正式金融要比江蘇活躍;廣東的發展得益於外資,但私募的作用也決不可忽略。 我國的私募資本事實上是處於地下和半地下的狀態,健康的私募得不到鼓勵和引導,欺詐性的私募難於得到禁止。由於我國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並沒有私募的概念,我國也並沒有系統地考慮過私募的積極作用,再加上我們對於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性和詐騙性的擔憂,私募實際上是被抑制的。採取一些措施,適度發展我國的私募資本市場,是值得認真考慮的。
首先,要使私募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並對其范圍作出界定。私募是與公開募集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只有在有關證券的法律中界定哪些募集行為可以獲得審核豁免,這些被豁免的募集行為只能以什麼方式、在什麼范圍內進行,才能使私募有法可依。
其次,允許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原則上一美元、一個人就可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很嚴格,有關法律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規定了自然人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必須多於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又必須公開募集,加大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難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夠確立,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少於五人就可以發起設立並在設立後進行私募,都是可以接受的,這對於小型公司的創立和發展是非常有好處的。
第三,發展機構投資者,並適度發展專業化的私募投資基金。私募資本風險較大,所以募集對象只能是具有風險判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這類投資者當然包括富有的家庭和個人,但大部分還是機構投資者,如養老基金、捐贈基金、保險公司、大企業的投資公司等等。對於私募資本市場來說,有較多剩餘資金的家庭也是潛在的投資者,但要吸引這些資金並控制風險,較好的方式是發展專業化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專業化投資基金不但有利於監管,而且可以介入受資企業的治理,能更有效地控制投資風險。
在美國這樣的法制社會,控制風險和防範詐騙的方式既有對私募范圍的限制,也非常依賴於募集者的信息披露和當事者對募集者披露不足的訴訟。很多民間金融活動看起來是民不告,官不究,但事實上民很喜歡告,所以詐騙活動懾於訴訟的威力而沒有什麼大市場,當事人已發生的損失追償也只限於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但我國的情況不一樣,遇到欺詐性募集,可能沒有人去告,而且還會積極參與,而一旦構成損失,當事人就可能要求「官府」承擔責任,甚至正常的風險性投資虧損也要政府賠償。而一些高息集資帶有很強的欺詐性和賭博性,投資者明明知道不可能有那麼高的回報,明明知道募集者的承諾是虛假的、披露是誤導性的,但還是要投資並介紹別人投資。因此,在我國要有效防範風險和詐騙,必須主要立足於對私募范圍的事前限制,而不能像美國那樣過多依賴證券理論中的披露主義和事後的以虛假披露為基礎的查究。另外,我們慣常以回報率的高低來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資和是否應被禁止,這實際上既會抑制正當的私募,也並不能防範詐騙。同欺詐性集資一樣,正當的私募通常也都是以高回報來吸引投資者,因為私募往往是高風險投資,我們也不能武斷地說如見的年回報率都是不可能的,因而肯定是詐騙。而真正的詐騙者,即使以10%的回報率來集資也照樣可以詐騙。所以,對私募風險的控制、對詐騙的防範,不應該是以簡單的標准來判定是非,而應有一整套法律規范。首先,必須對證券的范圍作盡可能全面的界定。第二,對募集方式作出限制。第三,對募集對象、募集人數、募集金額等作出限制。第四,對流動性作出限制。
總之私募市場與民間金融市場重疊性較強,如何發動民營資本設立利用私人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獨特運營機制,也許是民間金融突破的一個有效途徑!?
Ⅶ 財政部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的寓意是什麼
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是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突破。它從實質上宣布了民間版金融是合法的,可權以進行陽光化經營,鼓勵、引導和支持非公經濟發展。通過開放民間金融,讓民間借貸合法化,承擔起千百萬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建立與小企業、微型企業經濟活動相適應的金融形式。
可以說,允許民間金融合法存在,進行陽光化經營,比一概禁止又禁止不了,迫使其轉入「地下經營」,對國家更有利。
Ⅷ 做民間借貸如何開發客戶啊剛踏入這個行業,不是非常了解,求幫忙~~
民間借貸的客戶需要積累,但只要你們利率低,是資方,就不怕沒有業務。銀行業務員是個很好的途徑,當然還有房產中介也是很好的方法。
Ⅸ 什麼行業是直面客戶又不是銷售性質的
答復:在銷售過程中如何接納客戶的訴求?
著重歸納總結以下幾點:
第一、在銷售過程中,銷售員應該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以銷售員熱忱為客戶著想,說得好『顧客就是上帝』,以顧客為中心,隨時為客戶處理相關的問題和要求。
第二、在銷售過程中,以銷售員的業務素質中體現『熱情和執著』,『熱情和服務』,以全心全意為顧客及時排憂解難,做到及時處理客戶的相關問題,或者對客戶以補就補償的方式,以消除顧客的疑慮和異議。
第三、在銷售過程中,以顧客為中心思想,積極為客戶面談以達成合作意向,以提高客戶的讓渡附加價值,不僅為客戶簽訂訂單,而且也為銷售員拓寬人際關系和人脈資源。
第四、作為銷售員面對不同的客戶質問或質疑,應該做到有耐心和客戶交涉,以細心到細致入微的及時為客戶解答相關問題,以體現銷售員專心、專業,以竭誠為你服務。
第五、作為銷售員以及時與客戶進行聯絡和溝通,及時為客戶處理相關的問題和訴求,這體現了銷售員的商業信譽,也體現了銷售員的職業良心,更體現了銷售員的職業義務,傾力為產品打造良好的口碑,以實現產品的價值,為產品的品牌鑄就公信力和信任度。
謝謝!
Ⅹ 民間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關於民間金融組織概念有不同口徑。
廣義的說法,是指除了國家辦的銀行和其他金回融機構之外,在城鄉出現的一些民答間貨幣信用組織。狹義的說法,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民辦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
它包括儲金會、基金會、互助會、信用服務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樣的集體金融組織及私人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三個層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規金融」,即通常所說的「正常民間金融」,主要指民間借貸。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這一層次主要包括民間集資、合會、私人錢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貸、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規犯罪活動。
資料來自網路文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