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職能行使
(一)核准在銀行、投資事業和保險三部門內運營的公司。
(二)審批在上述部門以不同方式運營的個人。
(三)制定政策和規則(目前僅對投資事業和保險有此許可權)。
(四)信息收集和調查權力。
(五)干預權(如要求公司停止涉及新業務)。
(六)金融處罰權(Powers To Impose Financial Penalties)。
(七)消費者教育以及行業性培訓。
(八)加強國際交流。 (一)強調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為消費者提供公平交易機會。
(二)促進公司維持運營標准並不斷改善,提高行業整體水準。
(三)制定合理和預防性的規則,防範和化解風險。
(四)促進效率最大化,一是促進市場活動合法,員工素質高;二是充分利用技術優勢提高效率。 執法及調查許可權
(一)強製取締未經許可的事業,並予以起訴。
(二)管理交易所及自律組織,監視市場重大不法行為。
(三)協調配合重大調查案件。同時,有充分權力,採取民事訴訟行為。
(四)涉嫌犯罪行為,交由檢察官或商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 Instry)執行起訴。前者負責財務報告虛偽不實及市場操縱等犯罪行為的起訴;後者則負責內幕交易的起訴。
(五)依法律規定有權對投資事業進行審問及強制製作文件等。
(六)商工部有調查內幕交易行為的許可權,並對一般公司行號進行調查。
(七)自律組織在契約的規范下,對其會員亦有類似的權能。 合並後員工約2000人。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首席執行官埃克托爾·桑特表示:「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過去充滿艱辛,該機構在組織運行模式上做出了很大改變,以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這種變革還將持續下去。」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負責人表示:「金融改革任重道遠,即使在看到經濟復甦的苗頭下也不能鬆懈。」
㈡ 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介紹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該局於1997年10月由1985年成立的證券投資委員會(回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SIB組織)改答組而成,作為獨立的非政府組織,擬成為英國金融市場統一的監管機構,行使法定職責,直接向英國財政部負責。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為獨立的非政府組織,是一家有限擔保和融資的金融服務行業,具有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組織機構,只能行使手段以及查詢和監督辦法、執法調查等工作系統。由於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2012年1月19日,FSA被拆分為兩個機構,一個為FCA(Financial Conct Authority),另一個為PRA(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自此,FSA不復存在。
㈢ 市場監管局屬於什麼機關,宗旨是什麼
市場監督管理職能是國家市場管理機關在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作用於管理客體的客觀功能。
規范職能,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出科學、有效的法律規范體系,用以指導、約束市場主體及其交易、競爭行為。法律規范既是市場管理主體實施管理的依據,也是實施管理的手段,又是市場主體實施市場行為的准則,其預見、指引、評價功能在市場監督管理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監督職能,即管理者以法律准則、指標體系等為依據,檢查、監測經營者行為,對有偏離准則傾向或已開始發生偏離的行為人,給予提醒、指導,督促其採取防範措施或及時糾正偏差,使違法行為在即將發生或剛剛發生時就得到避免或制止。
查處職能,是對案件的調查、處理職能。對於規范職能、監督職能未能避免和阻止的違法行為,市場管理者將對此進行調查,給予嚴肅認真的處理,以便強制糾正越軌行為,並對越軌行為產生的後果加以補救,同時,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警示市場經營者守法經營。
㈣ 友融金融的服務宗旨
公司法人陳青先生參股實體企業,有多年的金融類投融資經驗,依託深圳市金融改內革創新的政策支持,跨容領域涉足互聯網金融行業,成立「友融金融」這樣一家面向廣東省中小微企業的互聯網創新型投融資信息服務公司,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融資服務,為民眾拓寬投資渠道,推動政府金融創新政策的實施,切實解決目前廣東省經濟環境中存在的「兩多兩難」問題的同時,加快民間借貸陽光化的推進步伐。。
㈤ 金融監管機構的意義
公共監管理論認為,金融業是外部效應和信息不對稱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業,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監管當局為代表的外部監管正是一種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強制性制度安排。但是這種監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邊界的,諸如監管法規的滯後性、監管彈性不足等,從而使有效監管受到限制。與此同時,社會中介、行業自律、內部控制、市場約束也具有一定的監管優勢,成為防範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重要防線。從而在金融監管和上述各主體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整合、有機鏈接的機理。從長遠看,金融業合法、穩健的運行機制,不僅在於監管當局的監管,更在於通過監管鏈接,促使社會中介、行業公會、金融機構內部稽核與監管當局的監督管理形成一種默契,變成一種合作。
㈥ 金融監管的目的及意義
金融監管的目的是進行特定內涵和特徵的政府規制。
意義: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
(3)金融監管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貸款發放過度集中於某一行業。
(4)銀行倒閉不僅需要付出巨大代價,而且會波及國民經濟的其它領域。金融監管可以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賬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
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
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
對於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將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銀監會、保監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將銀監會和保監會擬定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銀監會和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