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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權能否抵押給非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7-18 18:28:27

㈠ 采礦權抵押的法律、法規依據在哪

屬於權利質押。
根據《擔保法》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九十七條 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

㈡ 關於采礦權抵押

1、辦理采礦權抵押,僅需要提供采礦權許可證,並持該證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手續即可,並不需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2、如果你公司的債權到期後,對方無法兌現支付,那麼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執行的時候會將該采礦權進行公開拍賣,拍賣所得錢款優先支付對方所欠你公司的債務。
3、如果不起訴到法院,也可以協商解決,要求對方將該采礦權過戶到你公司名下即可,當然你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采礦資質和采礦的相應技術、設備和人員。

-----------------望採納本次回答。

補充如下:1、要辦理過戶,必須有資質,這個行業是准入制行業,沒有資質是不會給你辦理過戶的。2、采礦權和股權抵押我認為並沒有必要,如果你掌握了公司的股權,采礦權在公司名下才能體現公司的價值,一個空殼公司並不具備任何價值,除了機器設備外。公司名下有采礦權,才有利潤,你公司作為采礦公司的股東才能享受分紅收益。3、第三個問題不用擔心,肯定不會過戶到你公司的名下的。

㈢ 采礦證能否抵押

采礦證可以抵押。

采礦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名稱、經濟性質、開采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產、礦區立體范圍、有效期限等。采礦許可證不得買賣、塗改、轉借他人。采礦許可證可以依法延續、變更和注銷。

采礦證抵押也就是所說的采礦權抵押。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六條第三款礦業權人可以依照本規定出租、抵押礦業權。

第五十五條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

可以看出,抵押人一般是基於自身債務履行和融資需要設立抵押權,礦業權抵押主體資格法律並無過多限制性規定,抵押物也並非《物權法》和《擔保法》禁止的標的物,礦業權的抵押是礦業權作為財產權市場化的必然產物,所以礦業權即探礦權、采礦權是可以抵押的。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礦業權的出租、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第五十七條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礦業權抵押解除後20日內,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第六十三條違反有關法律和本規定所設定的礦業權抵押無效。

㈣ 關於采礦權抵押備案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抵押期限約定或登記的效力問題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采礦權登記管理通知》)第30條規定:符合抵押備案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出具抵押備案的通知,通知內容包括:抵押期限……。據此,在登記機構出具抵押備案通知中大都載明了抵押期限一項,即使不在抵押備案通知中載明也要求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甚至在某些地區,如《甘肅省國土資源廳礦權抵押備案暫行辦法》規定:礦權抵押期限原則不超過一年。但就抵押期限來講,目前來看無論是《物權法》還是《擔保法》均沒有就此作出明確規定。相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條1款就擔保期間的約定卻予以了否定性評價,該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根據通識,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延伸,物權法定原則要求當事人不能在《物權法》之外創設物權或消滅物權,《物權法》本身並沒有明確規定抵押權可以因當事人的約定期間或登記時強制登記的期間而消滅。因此不論是當事人的約定期間或登記管理部門要求登記時強制登記的抵押權存續期間均應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另外,如果登記機關強制要求將抵押權設定一定的存續期間必然會導致債權人和抵押人反復續登,此既不利於債權的保護,也為行政相對人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二、采礦權延續過程中抵押權的效力問題

根據《采礦權登記管理通知》中關於采礦權抵押條件規定:采礦權抵押期沒有超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但在有的情況下,債權期限及抵押期限恰恰等於采礦權有效截止日期,采礦權有效期屆滿後,管理部門則自動將礦權的抵押備案予以解除登記,這樣在采礦權到期前申請延續的審批過程中,依法設立的采礦權有效期已經屆滿,在發證機關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前,該礦權是一種什麼狀態呢?原登記的抵押權是否有效存續呢?相關政策及規定並沒有對此予以明確。筆者認為,此階段的采礦權仍然視為繼續有效,只是采礦權人不得擅自開采。審批機關如准予延續的,在准予延續的期限內抵押權自動存續,如果審批機關不予准許延續的,該礦權即行廢止,抵押權也隨之失效。因為我國《行政許可法》第50條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因此,只要采礦權人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了延續申請,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在采礦權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的,將視為准予延續。因此該礦權所負擔的抵押權亦將自然存續,這樣管理部門在礦權延續沒有確定之前將抵押登記予以解除確屬不妥。

三、抵押權人同意采礦權轉讓後的抵押效力問題

在當前煤炭資源整合的大背景下,不少符合條件的煤礦被並購到整合主體中,從實際操作來看,很多整合又不是實質對價的轉讓,僅僅是將礦權掛靠在整合主體中,采礦權人僅僅發生了形式的變更。在煤礦整合過程中,如果所涉被整合煤礦礦權存在抵押負擔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被抵押備案的礦權整合到優良資產的整合主體中,此時在該礦權中的抵押權是否還有效存續呢?筆者認為該抵押權仍然有效存續。

因為所謂抵押權其實質在於對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就擔保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礦權轉讓後,抵押權是否優先則取決於其與受讓人之所有權之間的權能平衡。我國《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上述規定實質系抵押權的追及權與受讓人滌除權的結合。根據擔保物權的原理,抵押權具有物權的追及性,抵押權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權優先受償,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不得提出異議,除非受讓第三人行使滌除權,即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可以向抵押權人支付或者提存抵押物的適當金額,而消滅抵押權。因此,抵押權人在沒有做出放棄抵押權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原設定的抵押法律關系仍然存續。

㈤ 非銀行金融機構可否接受采礦權抵押

你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哪類的?要是指信託類的估計不會做,但是滿大街做廣告說短期融資的那種,不了解,可以去試試

㈥ 采礦權人的資源是否可以抵押

確切的說抵押的是采礦權 而並非資源。現在銀行在做這方面業務
當然礦山資源儲量很小是不行的 樓上說的材料不對
是 儲量核實報告 年度報告級別不夠只能延續用 還要開發利用方案

㈦ 采礦權是否允許轉讓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采礦權是否允許抵押

1.采礦權允許轉讓,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采礦權申請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後,因與他人合資、合作進行采礦而設立新企業的,不受該條件限制)。
(2)采礦權價款已按照規定處置。
(3)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4)無違法采礦行為。
(5)采礦權人已履行法定義務。
(6)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徵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轉讓采礦權受讓人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於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有關部門的項目核准文件。
煤炭采礦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的,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2.采礦權允許抵押,應具備以下條件:
(1)采礦權價款及其它相關費用已按規定繳清。
(2)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3)采礦權未被司法機關扣壓、查封。
(4)采礦權抵押沒有超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
(5)采礦權未處於抵押備案狀態或債權人間就受償關系達成協議。
3.有礦業權的公司發生股權轉讓的,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07]229號)規定:采礦權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按照轉讓采礦權的規定辦理。
4.關於查詢采礦權相關抵押、查封、凍結等情況,只允許公、檢、法等部門出具相關調查證明材料,或礦業權人查詢本企業礦山情況的,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國土資源廳辦公室同意查詢的意見後,再辦理查詢手續。
提出的探礦權是否允許轉讓、抵押以及查詢礦權是否抵押或凍結的問題,經認真核實:
(1)探礦權可以轉讓,應具備的條件為:普查地質報告已通過自治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和備案,且全區應達到規范規定普查勘查程度;已完成自治區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礦權價款已按照規定處置;探礦權權屬無爭議;無違法勘查行為;探礦權人已履行法定義務。
(2)自治區未出台有關探礦權抵押方面的規定。
(3)《自治區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新政辦發〔2007〕229號)規定: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按照轉讓探礦權的規定辦理勘查登記手續。因此,由礦業權的公司發生股權轉讓,若投資主體發生變化應辦理探礦權轉讓變更手續。
(4)業務處室只能辦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公室審核批辦的業務查詢。請先取得國土資源廳辦公室同意查詢的意見後,再辦理查詢手續。
如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可參加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組織的勘查許可證發證前培訓,進行現場咨詢。培訓信息可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通知公告」欄中查閱。

㈧ 在雲南,采礦權能否抵押給其他公司(非銀行)有沒有具體的文件規定,如果有的話,麻煩附上哦!謝謝

這個是可以的!擔保法裡面就有啊!

雲南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推進礦業開發管理制度改革,實現礦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石油、烴類天然氣、煤成(層)氣、放射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政府規劃引導、公開公平公正、市場配置資源、和諧安全發展的總體要求,遵循有利於促進地方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有利於資源合理利用、有利於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有利於提高礦區群眾生產生活水平的原則,實行規劃控制、計劃投放、市場配置、合同管理,達到生態開采、打造綠色礦業的目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規劃管理,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切實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的節約集約和合理利用,依法維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㈨ 采礦證能否抵押

采礦證可以抵押。

采礦權抵押最早的正式定義出自《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礦業權人可以依照本規定出租、抵押礦業權。

采礦證抵押即采礦權抵押貸款,是指將合法的礦產開采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礦業權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因此可以設定抵押的采礦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采礦權屬無爭議;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3、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設定抵押,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抵押。

(9)采礦權能否抵押給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

可以看出,抵押人一般是基於自身債務履行和融資需要設立抵押權,礦業權抵押主體資格法律並無過多限制性規定,抵押物也並非《物權法》和《擔保法》禁止的標的物。

礦業權的抵押是礦業權作為財產權市場化的必然產物,所以礦業權即探礦權、采礦權是可以抵押的。

㈩ 采礦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可以的,采礦權抵押貸款是指將合法的礦產開采權作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

采礦權抵押貸款中的采礦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可以設定抵押的采礦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

(2)采礦權屬無爭議;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5)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設定抵押;

(6)采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抵押。

(10)采礦權能否抵押給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第五十五條規定,礦業權抵押是指礦業權人依照有關法律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佔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以礦業權作為抵押的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礦業權為抵押物。可見,礦業權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礦權、采礦權抵押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采礦權屬無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價值的,抵押人應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抵押物。

3、探礦權、采礦權設定抵押,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探礦權、采礦權抵押關系解除後20日內,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

4、采礦權人被吊銷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後果由債務入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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