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工商銀行發展歷史
一、中國工商銀行的正式成立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後,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步伐加快。隨著各類金融機構的恢復建立和金融服務需求的多樣化,為解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人民銀行)既承擔貨幣政策制定和金融監管職能,又從事具體業務經營的矛盾,1983年9月國務院正式決定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另組建中國工商銀行,承接原由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經過緊張籌備,1984年1月1日,中國工商銀行(簡稱工商銀行)正式成立,這標志著我國國家專業銀行體系的最終確立。
二、國家專業銀行時期的工商銀行
工商銀行成立後的第一個10年間處在國家專業銀行時期,企業化改革取得了巨大成績,通過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充分發揮了融資主渠道作用;堅持「擇優扶植」信貸原則,以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為重點,積極開拓,存、貸、匯等各項業務取得了長足發展,成長為中國第一大銀行;信用卡、國際業務等新興業務從無到有,電子化建設初見成效,經營效益不斷提高,較好地完成了國家賦予的宏觀調控任務和政策性貸款任務,有力地支持了國民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推進。
三、國有商業銀行時期的工商銀行
1994-2004年間,工商銀行處於國有商業銀行時期。在渡過由國家專業銀行向國有商業銀行轉變的調整發展期之後,自2000年起,工商銀行加快向商業銀行目標的改革步伐,提出並堅持「效益、質量、發展、管理、創新」的「十字方針」,狠抓質量效益,全面加強管理,從嚴治行,經營管理理念發生了根本變化,全行改革發展取得了重大突破。建立了以質量和效益兩大類指標為中心的新型經營管理體系,促進了全行資產質量、經營效益的根本性好轉,在資金實力、業務創新、跨國經營、信息化建設、機構改革、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等諸多方面均取得了較好成績,為工商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
四、向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歷史性轉變
為順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金融業面臨的機遇與挑戰,自2002年起,工商銀行為實施股份制改革做了大量准備工作。2005年4月,國家正式批准工商銀行的股份制改革方案,工商銀行財務重組隨之啟動。10月,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10月,工商銀行股票開始面向海內外公開發售,並實現了在上海、香港兩地同步上市,由此完成了工商銀行發展史上的一次「脫胎換骨」的徹底轉變。
五、股改上市以後的十年「黃金發展期」
2005-2014年是工商銀行改制上市後第一個十年轉型期。通過轉型發展戰略的逐步實施,工商銀行實現了經營結構的優化調整和管理體系的改革創新,創造了自成立以來發展最快的「黃金十年」,初步探索出一條具有工商銀行特色的轉型發展之路。
㈡ 急:中國銀行業的起源和發展歷程
起源:
銀行一詞,源於義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長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場上貨幣兌換商的營業用具。英語轉化為Bank,意為存錢的櫃子。在我國,之所以有「銀行」之稱,則與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相關。
在我國歷史上,白銀一直是主要的貨幣材料之一。「銀」往往代表的就是貨幣,而「行」則是對大商業機構的稱謂。把辦理與銀錢有關的大金融機構稱為銀行,最早見於太平天國洪仁玕所著的《資政新篇》。
發展歷程:
我國銀行業資產規模、稅後利潤逐年大幅增長,2011年中國銀行業所實現利潤佔全球銀行業總利潤的近三分之一。我國銀行業規模發展迅速,但是利率市場化加快、內外競爭加劇、盈利增速下滑背景下,銀行金融機構必須在業務結構、資源配置以及區域布局上均做出相應戰略性調整。
而隨著銀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銀行業金融機構愈來愈重視對行業發展環境與市場需求的跟蹤研究,特別是對銀行業務發展環境和客戶需求趨勢變化的深入研究。正因為如此,一大批國內優秀的銀行機構迅速崛起,逐漸形成自己的業務特色並成為行業的翹楚或新秀。
(2)金融機構重組銀團貸款擴展閱讀:
銀行分類
1、中央銀行:如,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美聯儲、英格蘭銀行。
2.監管機構: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簡稱銀監會。
3.自律組織:如,中國銀行業協會(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4.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5家(工、農、建、中、交)、全國性股份制中小型商業銀行12家(招商、浦發、中信、民生、興業、平安、光大、華夏、廣發、浙商、渤海、恆豐)、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
㈢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銀團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
(六)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十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一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對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指定擔保代理行,由其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抵(質)押物登記、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可以由牽頭行或者其他銀行擔任。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第十二條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
(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後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
(八)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三條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的,銀團成員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四條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六條銀團貸款由借款人或銀行發起。牽頭行應當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獲得借款人簽署的銀團貸款委任書。
第十七條牽頭行應當按照授信工作盡職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行,作為潛在參加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和擔保物介紹、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資質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十九條牽頭行在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前,應要求借款人審閱該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由借款人簽署「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必要時,牽頭行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審閱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簽署上述聲明。
第二十條為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貸款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與借款人協商後,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第二十四條在牽頭行有效委任期間,其他未獲委任的銀行不得與借款人就同一項目進行委任或開展融資談判。
第四章
銀團貸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銀團貸款合同是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約定及附屬文件。
第二十六條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銀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銀團成員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可以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制定銀團貸款合同。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代理行應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成員。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會議由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集,或者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由一定比例的銀團成員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合同、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條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並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條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第三十六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三十八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當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
第四十四條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份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並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不得違反貸款轉讓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四十五條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第四十六條轉讓交易的出讓方應當確保與轉讓標的相關的貸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簽署,其對轉讓的份額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轉讓標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債務人抵銷權在內的任何可能造成轉讓標的價值減損的其他權利。
出讓方應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向受讓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不得隱瞞轉讓標的相關負面信息。
第四十七條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受讓轉讓標的並支付轉讓價款,不得將出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信息。
第四十八條代理行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轉讓交易相關義務;其他銀團成員、擔保人等相關各方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協助轉讓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銀團貸款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五十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㈣ 如何進一步提升銀行業和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銀保監會指出,要增加對實體經濟資金投入,進一步提升銀行業和保險業服版務實體經濟水平。此前權,銀保監會發布「信9條」,進一步打通貨幣傳導機制,要求銀行適當提高企業中長期貸款比例,同時規范銀行貸款行為,要求不得協商約定或強制設定條款進行貸款返存等,此外還提出積極發展消費金融,支持發展消費信貸等共9條主要內容,被業內稱為「信9條」。
銀保監會稱,加大對國民經濟重點領域的支持力度,製造業貸款自上年以來持續正增長,基礎設施行業貸款同比增長9.9%,涉農貸款同比增長7.2%,扶貧小額信貸余額2597億元,支持建檔立卡戶639萬戶,綠色信貸貸款余額超過9萬億元。保險業中,與經濟和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貨運險、責任險、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同比分別增長24%、35%、18%。
㈤ 琴島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領域
本所公司法律業務涵蓋了公司設立、治理、運營、重組的各個方面,內容全面且具有較強的專業特色。公司業務律師團隊憑借多年來的工作實踐,在公司並購重組與公司治理業務領域內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並形成了獨特的項目成果,包括《公司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公司治理結構規劃與調整方案》、《公司並購重組項目計劃書》、《盡職調查指引及報告》、《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資產及債務重組方案》、《公司並購重組稅務籌劃書》、《法律意見書》等。
(一)公司治理
1、公司股權設置及股權激勵制度
2、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制度
3、獨立董事制度
4、經理層治理機制
5、公司章程設計與製作
6、公司集團運行機制建立與完善
7、公司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構建
(二)並購重組
1、參與有關並購事項商務談判,設計優化交易結構
2、在實施並購前對並購交易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3、對目標企業實施盡職調查
4、出具完備的並購方案和法律意見書
5、審核相關方面正式授權和談判效力問題
6、製作或審核有關的並購保密及承諾事項或者協議文件
7、籌劃並購重組過程中的稅務安排
8、監督施行並購重組方案
9、由各級國資委以出資人身份主導的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國有資本退出、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項目
10、具有獨特法律規制的外資並購項目
(三)公司破產與清算
1、實施公司破產可行性法律論證,包括擬定破產預案、起草、准備破產申請材料等
2、受法院指定擔任公司破產管理人,協調並主持公司破產清算各項工作
3、為破產債權人申報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提出質詢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務
4、受金融監管機構委託對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清算
5、接受委託參與公司清算工作,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
(四)公司合同管理
1、擬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合同審批、簽署、監督履行、違約救濟等項程序
2、區分公司合同種類,規范合同標准文本
3、各類合同的起草、審查與修改
4、核查重大合同相對人的簽約資質
5、參與重大合同談判並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6、參與處理合同糾紛的解決工作,提供法律建議
7、構建合同風險管理體系
(五)公司人力資源及勞動關系管理
1、擬錄員工資料審核
2、起草審核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聘用合同、競業禁止協議、保密協議等協議
3、協助擬定員工手冊及公司規章制度
4、公司重組、並購及清算程序中的人員轉移、解散與安置方案擬定及執行指導
5、勞動人事合同解除、終止事務處理及之後的手續辦理指導
6、勞動保護、工傷事故、社會保險事務處理
7、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案件代理
(六)公司稅務
1、涉稅法律咨詢:就企業及個人稅務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及指引
2、涉稅合法審查:對企業各類合同涉稅條款進行涉稅合法性審查,幫助企業控制涉稅風險
3、稅收籌劃:為客戶的並購、重組、不動產交易等各類目標交易進行稅收籌劃,設計最優化的稅務結構
4、涉稅談判:代表客戶與稅務部門進行稅務溝通
5、稅務糾紛處理:協助及代理客戶處理各類稅務糾紛
專業律師:王亞平高勇華周海燕潘守禮
房地產與建築工程
本事務所房地產與建築工程業務團隊,系專業化程度高、團隊分工協作、諳熟房地產法律事務及經驗豐富的業務團隊,在業內具有很高知名度。客戶包括開發商、投資商、基金、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咨詢單位、供應商及銀行金融機構、政府機關等。業務涉及商品房開發、工業園開發、旅遊地產、舊城(舊村)改造、奧運工程、項目收購、與房地產有關的公司並購重組、機場、橋涵、酒店等眾多領域。提供常年法律顧問、項目法律服務、訴訟、仲裁代理等非訴及訴訟法律服務。
(一)基礎設施開發與項目融資
1、設計項目法律結構,以確保項目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2、項目融資方案設計、融資談判、融資法律文件起草審查
3、招投標文件審查、政府特許協議起草審查,談判簽約
4、工程建設及材料采購合同起草審查
5、提供有關法律咨詢、協調相關政府部門關系
(二)舊城(舊村)改造及拆遷
1、提供拆遷顧問服務,協助進行拆遷策劃、談判、文件製作,提供與拆遷有關的法律咨詢,協助處理拆遷糾紛
2、為舊城(舊村)改造項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包括項目策劃、法律風險分析、法律文件製作、參與談判、法律咨詢等
(三)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
1、起草與審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相關法律文件
起草與審查房地產銷售、租賃、抵押、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2、策劃、審查售樓廣告、售樓書及售樓須知
3、代為起草各種通知、催告函,接受委託發送律師函
4、房地產開發貸款及融資
5、參與合同談判、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
6、提供法律見證
7、協助客戶建立風險控制及合同審批制度
8、就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日常法律咨詢
(四)項目收購、合作、轉讓
1、法律盡職調查
2、交易框架設計
3、交易流程式控制制
4、法律文件製作
5、參與談判
6、提供資金監管服務
7、協助辦理項目交割
8、提供相關法律問題咨詢
(五)建築工程承包與招投標
1、招投標文件審查,資格預審
2、工程總承包、分包、采購、工程保險等合同起草審查,談判簽約
3、協助處理質量爭議、工期和費用索賠、工程結算爭議等
(六)酒店經營
1、酒店土地獲取、開發建設、翻新改造全過程法律服務
2、酒店特許經營、商標許可等合同起草和審查,談判簽約
3、酒店管理合同起草、談判
4、酒店融資方案設計、合同起草及談判
5、酒店日常經營法律顧問服務,包括采購、銷售、物業租賃、經營風險控制、勞動事務等
(七)其它不動產法律服務
1、不動產(含商品房、二手房、工業廠房、不良資產等)購買、租賃、投資、處置的前期法律盡職調查及法律風險分析
2、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投資協議等交易文件的起草、談判
3、貸款文件審查及手續辦理
4、不動產登記手續(轉讓、抵押、異議、公告等)辦理
5、提供不動產投資、處置有關法律和稅務咨詢
6、房地產有關糾紛爭議處理
專業律師:周海燕 本所是經中國司法部及中國證監會批准、山東省最早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多年來,一直與國內外的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中介機構建立和保持著廣泛的聯系與交流,曾代表發行人及保薦人、承銷商參與過數十家各類境內外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及再融資、收購兼並業務,在股票、債券、可轉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證券衍生產品等各種類型證券業務中均有著卓越的業績,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同時,參與了大量的銀行業務和國際融資項目,為國際、國內金融機構的日常管理運作,存貸款、融資、票據、債券、信託、租賃等 提供法律服務,幫助客戶解決各類金融糾紛,協助客戶進入新興的金融服務領域。
(一)證券業務
1、企業股票境外發行上市、退市各項法律事務
2、上市公司增發、配股等再融資業務
3、企業各類債券發行與交易
4、企業境內外私募融資
5、產權結構與治理結構的調整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東大會見證等日常資本運作法律事務
7、企業實施限制性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
(二)項目和基礎設施融資
1、大型港口碼頭設施建設項目、大型房地產項目、高速公路和大橋隧道開發項目、電廠和水處理廠融資項目等
2、雙邊貸款、俱樂部貸款、銀團貸款
3、政府、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及轉貸款
(三)銀行業務
1、銀行貸款的貸前調查審查與訴訟
2、票據、存單、信用證糾紛處理
3、信用卡、消費信貸、抵押業務處理
4、帳戶託管和保函業務等
(四)金融資產管理業務
1、金融資產管理盡職調查、打包出售
2、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重組
3、金融業務創新法律服務
4、資產證券化法律服務
5、融資租賃
(五)信託與擔保業務
1、基金信託法律業務
2、財產信託法律業務
3、受託經營、投資基金信託法律業務
4、公司理財、項目融資信託法律業務
5、代保管信託法律業務
6、信託其他法律業務
7、提供各類擔保與反擔保業務的合規性策劃與審查
8、擔保合同的草擬與審查
9、擔保登記手續辦理
10、擔保物處置
11、涉外擔保、聯保、分保業務設計、咨詢
(六)保險
1、保險的合規性審查、保險訴訟、股份轉讓、監管咨詢等。
2、重大保險業務項目談判
3、起草、修改各類保險法律文書
4、保險法律培訓項目
5、保險理賠糾紛處理
6、保險追償事務處理
專業律師:王亞平 本所匯集了一批熟練掌握國際、國內法律法規,國際公約和慣例,通曉國際貿易與投資知識的資深律師,為海內外客戶提供多層次、多個行業的涉外法律服務。幫助客戶了解中國及國際上的現行法律制度,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組織形式和市場進入策略,並為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避免法律風險提供解決方案。
我們與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新加坡、香港及台灣等地的律師同行建立並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可以為各國及港澳台投資者、外貿企業及走向海外市場的中國大型生產企業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根據地域特點和優勢,本所設有對日、對韓業務部門,專職從事日、韓業務。
(一)涉外投資
1、在中國投資的投資架構策劃和進行審慎調查
2、外商投資企業或其它形式的實體的設立、注冊、備案和年檢
3、外國公司代表機構的設立
4、投資項目的經營管理法律事務
5、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提供包括外匯、稅收、勞工、購銷、進出口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咨詢和合規性審查與監督;
6、企業重組、退出策略的策劃
7、企業解散與清算的各項法律事務處理
8、為外商投資企業並購中國企業等提供全面法律服務
9、代表境內企業參與海外股票上市、股權轉讓及吸收風險投資等涉外權益性融資項目
10、為境內企業的境外貿易、投資項目進行法律論證及協調
11、離岸公司設立和國際稅務咨詢等
(二)國際貿易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設計與咨詢
2、信用證及托收等國際支付風險防範提供咨詢,協助企業進行海外賬款的追收
3、國際運輸法律風險防範咨詢與糾紛處理
4、國際貿易中保險設計、安排與糾紛處理
5、涉外談判、法律審查等
(三)反傾銷、反補貼
1、提供有關WTO規則及反傾銷、反補貼業務方面的法律咨洵及意見
2、代理國內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調查
3、翻譯調查問卷和相關法律文件,協助客戶填寫調查問卷,協助客戶實地核查和談判等
(四)涉外訴訟與仲裁
1、合同中商業爭議解決條款的起草和提供解決商業爭議的意見、建議或方案
2、復雜疑難案件的分析及策略研究
3、就可能引起訴訟的商業決定或決策提供建議
4、背景情況調查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4、參與解決涉外商業糾紛的談判並提供其他解決爭議的方案
6、代理中外客戶在中國境內仲裁院、各級法院參與上訴、應訴、答辯、反訴、和解談判與仲裁、調解,進行判決、裁決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7、直接或與海外律師行合作策劃、參與、代理中國公司的國際訴訟及國際商務仲裁;
8、代理中外客戶就其在外國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程序中涉及的中國法律問題出具專家報告
專業律師:楊偉程 海事海商法律業務是本事務所的重要服務領域之一,團隊中的律師均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精通英語,服務的客戶包括航運企業、港口、船廠、貨代公司、保險公司等,先後處理代理一批重大的海事海商案件,贏得航運界的廣泛好評。
(一)海事法律業務
1、船舶碰撞、觸碰案件
2、船舶油污污染案件
3、海難救助、海上打撈和拖航案件
4、共同海損
5、海運欺詐(信用證)案件
(二)海商法律業務
1、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案件
2、船舶建造和修理合同案件
3、船舶抵押、融資租賃合同案件
4、船舶租賃合同、保險合同案件
5、港口作業合同案件
6、海洋開發利用案件
(三)其他法律業務
1、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2、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為委託方的生產、經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委託方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
3、為委託方草擬與租約、船舶修造、船舶轉讓和船舶融資等相關的各類合同文本
4、為上述委託方的公司收購、重組、對外投資或者擔保等重大非訴訟活動提供法律意見
5、根據委託方的需要,申請海事強制令 知識產權業務團隊的律師均畢業於國內知名大學,接受過知識產權專業教育,熟諳知識產權法律,經過多年的執業實踐,已經具有優良的專業素質、高超的執業技能和豐富的執業經驗,能夠為客戶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IT和高新技術投資、以及反不正當競爭等多方面的專業法律服務。
(一)專利法律服務
1、擔任大型集團公司、高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專項法律顧問,協助企業制訂全面的專利保護策略,保護企業核心專利技術
2、代理專利侵權調查,擬定專利維權方案
3、代理專利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復審、專利無效宣告以及專利審批過程中的其他事宜
4、代理專利侵權案件和權屬爭議案件的仲裁或者訴訟
(二)商標法律服務
1、擔任大型集團公司、高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專項法律顧問,協助企業制訂全面的商標保護策略,保護企業的商標和知名品牌
2、代理商標侵權調查,擬定商標維權方案,制止仿冒商標行為
3、代理馳名商標的申請、評審和認定
4、代理申請注冊商標,以及商標異議、商標復審
5、代理商標侵權案件的仲裁或者訴訟
(三)著作權法律服務
1、擔任大型集團公司、高科技企業、計算機軟體企業的知識產權專項法律顧問,協助企業制訂全面的著作權保護策略,保護企業的計算機軟體等核心產品
2、代理文學、美術、影視作品和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登記備案;
3、代理音像製品和計算機軟體等著作權侵權調查,打擊盜版軟體和盜版音像製品
4、代理美術、音像製品和計算機軟體等的著作權侵權訴訟
(四)高新技術與IT法律服務
1、為高新技術的創業投資、融資、以及公司並購提供法律服務;
2、為知識產權的轉讓、技術許可使用等事項提供法律服務
3、為IT企業提供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其他法律服務
(五)反不正當競爭與其他知識產權保護
1、協助企業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制止不正當競爭
2、代理與商業秘密有關的知識產權侵權調查,制止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
3、代理侵犯商業秘密和其他不正當競爭案件的民事訴訟
4、代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備案,參與和協助海關對涉嫌侵權產品進行調查處理
專業律師:高勇華 本事務所在政府法律事務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廣泛的資源、務實的精神,擔任省、市、縣三級多家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經常參與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工作。我們能為各級政府機關、部門及行政授權單位依法行政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也可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幫助。
1、參與政府規章、決定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活動
2、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出具可行性法律意見
3、為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出具法律意見
4、參與政府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活動
5、參與政府就定價、拆遷、行政處罰等重要行政行為舉行的聽證會,並依法出具法律意見
6、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參與行政或民事等訴訟活動
7、參與政府組織的招標、拍賣等活動,製作各類招標文件、拍賣文件等法律文件,對招標、拍賣等活動的程序和內容的合法性出具意見
8、參與招商引資、國際融資、國家重點工程、自然資源開發以及關系公共利益和城市發展的基礎工程等重大項目的談判,出具法律建議
9、起草、審查和修改政府部門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
10、為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動中遇到的各類法律問題提供咨詢
11、根據行政機關的需要對公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
專業律師:楊偉程 本所為青島市成立最早的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擁有一批在醫療、婚姻、家庭、人身傷害賠償、刑事等領域具有豐富執業經驗的資深律師。曾代理了大量訴訟案件,為當事人挽回巨額損失,在業內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一)醫療法律事務
1、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法律顧問
2、醫療機構法律顧問,包括以下具體事務:醫療機構管理培訓(風險防範)、醫療糾紛調處、醫療責任險處置
3、醫療糾紛爭議解決,包括:代理參加醫學會及各級醫療技術鑒定會;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重大傷殘及後續護理、後續器具費用評估
(二)民事法律事務
1、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僱傭侵權損害等賠償事務
2、婚姻、家庭、繼承、收養、未成年人、弱勢群體權益保護等事務
3、姓名權、肖像權、名譽(商譽)權、隱私權等保護
4、宅基地、相鄰關系、承包權等物權糾紛
5、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糾紛
6、公示催告、選民資格案件等特別程序事務
(三)刑事辯護法律事務
1、接受聘請進行刑事犯罪講解、公司高管刑事犯罪風險培訓
2、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等
3、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4、在審判階段擔任一二審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
5、審判階段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6、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7、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8、在死刑復核、審判監督、執行階段代理當事人提出申訴意見
專業律師:潘守禮
㈥ 融資租賃公司有哪些籌資渠道以及方式
股權融資
(一)股東增資
股東增資的方式,從行業來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規模快速增長,按照銀監會的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杠桿率不得超過12.5倍。多家金融租賃公司達到上限,股東進行增資。
如:2011年9月江蘇金融租賃、2012年12月工銀租賃,以及中聯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為上市公司的優勢,通過母公司募集專項資金的方式,從證券市場融資後注資。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遠東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開國內租賃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發行股票8.16億股,募集資金51億元港幣。並藉助香港金融市場優勢,陸續發行人民幣債券、中期票據、開展銀團貸款等業務。
(三)借殼重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賃通過借殼重組ST匯通公司在中國大陸主板上市。借殼上市後,渤海租賃融資渠道進一步多元化,不斷開展資本運作進行融資。
(四)引入保險資金作為戰略投資者
保險資金的引入除進一步優化公司股權結構外,也有利於其未來通過保險公司開展融資。
2013年1月,遠東宏信宣布,公司股東中國中化集團全資子公司Greatpart Limited已經於1月6日將共374,805,560股或11.38%公司股份,通過瑞銀香港分行配售台灣國泰人壽保險股份以及其他若干投資者。
NO.2
債券融資
(一)銀行信貸融資
(二)債市融資
(1)金融債券
2009年央行與銀監會聯合發布公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以來,金融債券成為金融租賃公司又一新型融資渠道。但限於目前國內對租賃資產的認可程度、債券的存續期、監管要求及流動性因素限制,金融租賃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在用款時效、規模、成本上仍存在諸多局限。(最近3年連續盈利,最近1年利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最近1年不良資產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在實務中,銀監會的上述規定常常是自相矛盾的,金融租賃公司常常只能滿足之中的一個條件,因而金融債券較難獲批)
(2)點心債
即香港人民幣債券。以其融資成本低、期限較好的匹配租賃期限等獨特優勢,日益成為租賃公司融資的主要渠道之一。
跨國廠商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依託其母公司在全球的品牌知名度、在全球金融市場融資的便利性開展融資。如卡特彼得公司繼2010年11月在香港發行10億元人民幣債券後,2011年7月再度赴港發行人民幣點心債,債券用途主要用於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此外,三井住友、歐力士等融資租賃公司亦通過此方式融資。
(3)中期票據
2012年4月,遠東宏信公告訂立中期票據計劃,據此,遠東宏信可透過根據美國證券法獲豁免注冊規定的交易,向專業及機構投資者發售及發行本金總值不多於10億美元(或以其他貨幣計算的等額金額)的票據,計劃為增強其未來融資或資本管理之靈活性及效率提供了一個平台。此項計劃是繼銀團貸款、點心債後,打通的又一引入長期資金的融資渠道,這也為未來其他公司開展融資提供了範例。
NO.3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010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資產證券化業務再次啟動。
2012年11月「工銀租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證監會通過,成為國內金融租賃企業首支獲批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此項融資更多的是基於出表的考慮。
若公司在中國大陸劃分為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現行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規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余額、中長期外債發生額及境外機構保證項下的履約余額之和不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因此可根據注冊資本與借用外債的關系在國外進行融資。
NO.6
轉租賃、聯合租賃融資
此外,廠商系租賃公司還通過與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轉租賃、聯合租賃進行融資,如交銀租賃與中聯重科、三一、徐工等廠商下屬租賃公司開展的聯合租賃等。
㈦ 中國工商銀行,工作職責,誰有給發一下
序號 部室 部室職能
1 辦公室 協助行領導組織日常辦公,負責綜合協調分行行長會議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起草、公文處理、新聞宣傳、企業形象策劃、督辦查辦、保密檔案管理、來信來訪處理以及總行本部行政、財務、物業管理。
2 管理信息部 主管全行各類信息的採集、分析、管理和發布工作,包括業務經營信息、內部管理信息、客戶基本信息和外部宏觀經濟金融信息。承擔全行綜合統計任務,統一管理全行綜合統計數據和報表,規范全行統計制度;對全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價,組織調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全行信息披露和報告制度,負責全行性數據信息的披露和統一管理;組織「網訊」信息的編輯和發布;負責數據倉庫建設的需求編制和運行管理,負責全行信息應用平台的規劃、建設工作。 i
3 計劃財務部 負責編制全行綜合經營計劃,負責全行財務管理、資產負債管理、利率管理、固定資產管理、非信貸資產管理和集中采購管理,負責分行、部門和產品績效考評,負責全行財務報告的編制和披露。e
4 資金營運部 負責管理全行人民幣資金頭寸,平衡、調度、融通資金;包括承擔全行人民幣資金管理工作,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科學編制資金營運計劃,通過內部資金往來價格、存款准備金、系統內借款、內部資金交易等手段,統一配置全行資金,實現全行資產負債管理目標;通過參與我國同業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債券市場運作,集約化經營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全行經營效益的提高。^
5 個人金融業務部 負責根據全行總體發展戰略研究制定個人金融業務發展目標和發展計劃;分析客戶需求,根據市場競爭情況設計開發相應個人金融產品(包括本外幣儲蓄業務、消費信貸業務、個人中間業務、個人理財業務等方面)並在全行推廣;指導全行開展客戶服務和客戶關系管理。下設消費信貸業務部(二級部),承擔全行消費信貸業務的產品設計與開發、制度辦法的制定與實施、營銷推廣、客戶關系管理等職責。
6 公司業務部 負責全行公司金融業務市場營銷、客戶管理和服務管理,組織開展公司客戶銀團貸款、委託代理、委託貸款等業務,負責協調行內相關資源,為公司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和一攬子解決方案。
7 信貸管理部 負責全行信貸政策管理、制度管理和信貸業務監控,包括組織信貸政策研究、產品研發,制定行業信貸指導意見,負責客戶授信管理,信貸審批,並承擔總行信貸政策委員會秘書處工作。
8 消費信貸管理部 負責制定消費信貸風險政策,整合個人住房貸款和個人消費類貸款的業務流程,完善貸款授權授信管理、貸款審批管理和貸後管理,加強貸款組合監測,強化貸款催收管理,建立健全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可持續發展的風險控制體系。
9 資產風險管理部 研究制訂全行資產風險管理業務發展戰略、規劃以及年度各項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行信貸資產、投資及其它資產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對資產質量進行分類監測,組織不良資產的清收處置,負責全行債權管理和呆賬核銷
10 會計結算部 負責全行會計制度管理、會計體制改革、會計信息監測、會計信息披露,組織結算業務的產品研發和市場推廣,推進會計電算化進程,組織綜合業務系統的參數管理工作;負責全行資金清算業務,包括人民幣資金清算、外匯資金清算、帳務管理以及對資金交易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基金銷售登記與注冊
11 國際業務部 負責全行國際業務系統管理;負責國際結算和對外融資業務管理;建立和發展國外代理行關系;建立和管理我行境外機構及合資機構;負責外匯資金業務的經營與管理;管理全行的外事工作。
12 營業部 負責總行公司客戶本外幣資產、負債、結算及其它中間業務的直接經營,包括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跨國公司及其他跨區域大型集團企業和中央級機構客戶的相關業務;根據國家或我行管理規定必須由總行直接經營的業務及適合總行經營特點的業務;作為全行專業融資產品經營中心,集中經營全行出口買方信貸、船舶融資、飛機融資、境外貸款等專業產品。
13 法律事務部 管理、考核和指導全行法律事務工作,為日常業務經營管理活動提供法律咨詢意見;牽頭制定業務格式合同,參與重要業務事項的方案制定、談判、法律文件起草和簽約等有關工作;對全行各類訴訟(仲裁)案件進行監督管理,指導處理相關法律事務;組織全行授權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協調和推動全行反洗錢工作。
14 信貸評估部 負責全行項目貸款評估、企業和事業機構法人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定額制定、抵(質)押物(權)價值評估、行業信息支持以及巴賽爾新資本協議內部評級法的跟蹤、研發、協調和組織實施。
15 信息科技部 負責全行電子化建設的組織和管理,制定全行信息科技發展規劃和制度辦法,組織全行科技項目管理、信息工程建設和安全運行,包括:計算機系統和網路建設、應用產品設計開發、計算機設備配置和技術培訓。
16 內控合規部 負責全行內控合規管理工作;制定內控體系建設規劃,組織推動內部控制體系建設,開展內部控制評價,持續改進內控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的制度體系;組織開展對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合規管理;牽頭操作風險的識別、計量、分析與報告等相關工作。
17 人事部 負責全行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和機構管理,制定人事組織管理規劃及規章制度,負責幹部任免、考核、調配、領導班子建設、工資福利、保險統籌、人員總量控制、機構發展規劃、技術職稱評定以及黨的組織建設、黨員管理和發展規劃。
18 教育部 負責全行員工培訓及教育宣傳工作;制定員工培訓及教育宣傳的戰略規劃、制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各層級、各崗位的員工培訓、智力引進、院校建設、網路遠程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培訓教材建設、黨校培訓以及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等。
19 監察室 負責對全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的有關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黨委具體組織實施反腐倡廉各項工作,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各類違法違紀案件,受理信訪舉報等。HiAll團隊致力於求職培訓,就業培訓,商務禮儀培訓及相關領域內的咨詢業務。HiAll團隊提供諸如簡歷修改,面試筆試培訓等諸多信息服務,在幫助廣大中國學生選擇合適的大學專業、成功地找到好的工作和職業設計、職業咨詢方面積累了大量的成功經驗,是中國最優秀的大學生求職交流社區。
20 城市金融研究所 負責編制全行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行發展戰略,提供全國經營背景分析和經營策略分析,組織全行開展經濟、金融理論和改革發展重點課題研究;負責編輯發行《中國城市金融》和《金融論壇》;負責中國城市金融學會日常工作和全行城市金融學會的組織工作;負責中國工商銀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組織和日常工作;負責中國工商銀行行史的編修工作。I
21 電子銀行部 負責全行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規劃、產品開發應用推廣、管理協調、宣傳營銷和電子銀行中心的業務運作與客戶服務。
22 資產託管部 主管全行資產託管(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委託類資產託管和QFII資產託管)業務工作;負責制定我行資產託管業務的規章制度和辦法,進行資產託管業務品種的開發研究和資產託管業務市場開拓,安全保管受託資產,負責基金託管工作的內部稽核和風險控制。
23 機構業務部 統一負責全行機構業務的組織、協調與管理。主要客戶:包括財政、稅務、工商、海關、社保以及公檢法在內的各類政府機構;軍隊武警系統客戶;銀行同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包括基金、財務、租賃、信託公司在內的各類金融機構;各類中介機構以及其他非企業法人性質的機構等。
24 投資銀行部 負責全行投資銀行業務的規劃協調和經營管理,承辦或牽頭承辦財務顧問、企業並購與重組、銀團貸款、結構化融資和資產證券化等各類投資銀行業務,策劃和實施我行股份制改造與資本運作方案,負責中間業務的牽頭管理工作。
25 企業年金中心 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行企業年金業務的發展目標和規劃,為客戶提供企業年金受託管理服務、賬戶管理服務,組織、指導和推動分支行開展企業年金業務。
26 內部審計局 在董事會領導下,統一領導全行內部審計工作,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對全行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進行獨立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組織管理各內審分局的審計工作,協調外部監管事務等。
27 股份制改革辦公室(董事會辦公室) 負責公開發行上市和戰略引資工作的統籌管理和日常事務的組織、協調、落實,負責對相關部門和工作小組的工作質量、進度、效果等進行實時監督和驗收,負責與股改相關的對外聯絡等工作。承擔董事會的日常工作,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和專門委員會的正常運轉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務;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項。
28 業務營運中心 負責組織、實施總行業務營運中心工程的工程技術、設計建築招標、財務預決算及聯絡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
㈧ 企業可以向銀監局投訴銀行抽貸嗎
銀監會宋佔英局長銀監會叫停隨意停貸抽貸 單方面抽貸將被嚴懲
企業資金一時吃緊,銀行就爭相抽貸、縮貸的情況已經困擾了不少政府和企業多年。銀監會日前正式對外下發《關於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債權銀行不得隨意停貸、抽貸,可通過必要的、風險可控的收回再貸、展期續貸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幫助企業實現解困。
事實上,8月初市場就曾傳出消息,銀監會給「跑得快」的銀行上了緊箍咒。更早些時候,「一行三會」也曾聯合發文,鼓勵金融機構對鋼煤企業採取區別對待「有保有壓」。有的地方政府還出台政策,規定單方面抽貸、斷貸金融機構要被「嚴肅查處」。
但從銀行角度來看,隔離風險是最重要的。一位銀行業人士表示,今年債券違約事件頻發,一些涉事企業已成為銀行眼中最危險的群體,銀行業本身不良貸款率就在上升,所以在信貸投放方面更為謹慎,對於發生負面事件的企業信任度較低。此前,雲峰集團、亞邦集團等就是在違約前遭遇了銀行的抽貸、縮貸行為,最終公司資金鏈中斷。
出於銀行不良率管理的需求,銀監會允許債權銀行可以「抱團」成立債委會。根據通知要求,債委會由債務規模較大的困難企業三家以上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成立,要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針集體研究增貸、穩貸、減貸、重組等措施,有序開展債務重組、資產保全等相關工作。如果企業提出有充分理由的新資金需求,債委會可通過組建銀團貸款、建立聯合授信機制或封閉式融資等方式予以支持。值得一提的是,可以實施金融債務重組的也不是所有企業,通知明確,企業發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表示,如果企業確實不行了,會垮下去,正常的銀行信貸是可以退出的,不然最終損害的還是老百姓的利益。
㈨ 為什麼進行金融業並購
在國內產業整合和經濟轉型的背景下,產能嚴重過剩成為並購市場火爆的原因。
在間接融資為主的國內金融體系下,傳統的商業銀行往往以存貸款為主,2005年國內各大商業銀行先後成立了投資銀行部,主要經營包括債務融資工具、銀團貸款、兼並收購、財務顧問和股權融資等非傳統銀行業務。進入本世紀第二個十年,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已經勢不可擋,除了傳統的並購貸款業務以外,各個商業銀行都在拓展自身的並購業務產品線,包括並購顧問、並購貸款、並購銀團、並購債券、並購基金以及和第三方機構合作的並購夾層融資,以在並購重組大潮中把握先機,實現商業銀行自身的業務轉型。商業銀行開展並購金融業務具有其他金融機構不可比擬優勢。
全產業鏈優勢。商業銀行匯集了收購兼並專項財務顧問,融資顧問和融資安排各個方面,同時由於客戶優勢和網點優勢帶來的撮合業務的優勢。從這個意義上講,商業銀行占據了並購重組業務的整個完整的價值鏈。和國內眾多證券公司和咨詢公司相比,商業銀行能夠對於客戶提供從方案設計、融資安排、後續支持等全方位、迅速便捷、低成本的服務,優勢無可比擬。
並購融資優勢。商業銀行是我國企業尤其是大企業進行並購融資的主要來源。在並購融資市場商業銀行優勢主要表現在:融資速度快、資金實力強、資金成本較低、靈活性較大、融資信譽好等方面。商業銀行和一般的投資銀行不同,更加註意和企業的長期戰略合作夥伴關系。銀行不僅參與企業並購重組的整個過程,而且作為企業持續發展顧問,參與公司結構調整,資本充實和重新核定、資本結構優化設計等。正是由於以上的原因,目前,銀行貸款成為我國並購市場的重要資金來源。
客戶與信息優勢。商業銀行客戶眾多,和客戶的合作不局限在單筆業務上,對客戶的需求、客戶的實際經營情況更加了解。商業銀行可以充分發揮自身的客戶優勢,通過自身的網路協助客戶尋找買方和賣方,體現強大的撮合能力;同時商業銀行也可以發揮自身的渠道優勢,和證券公司、咨詢公司、股權基金、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緊密合作,交換信息,從而有效地實現並購業務的配對和撮合,提升並購交易的成功率。
整合優勢。並購是否成功主要取決於並購方和被並購方是否能夠有效地發揮協同效應,並購方是否能夠有效的實現並購整合。商業銀行能夠通過多種金融手段,包括融資結構優化、貿易融資等多種手段,幫助被並購企業提升績效,實現協同效應。此外,商業銀行還可以通過組織銀團貸款等方式有效地重整被並購企業的債務結構,調整銀行關系,並幫助並購方更好的管控被並購方的現金流,有效地降低並購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