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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金融機構的表現形式

發布時間:2021-07-15 03:21:35

1. 對於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一般情況下可能適用以下哪些刑罰

盜竊金融機構若是數額特別巨大或有特別特別嚴重情節,最高是無期徒刑。

2. 盜竊金融機構罪的怎樣量刑

應當按照盜竊的數額定罪量刑: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版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權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 盜竊金融機構辦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怎麼定罪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按一般盜竊罪處理,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4. 有沒有與盜竊金融機構罪相關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復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制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5. 如何理解「盜竊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現代漢語詞典》對「金融」概念的注釋為:指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匯兌的往來以及證券交易等經濟活動,顧名思義,金融機構是指從事上述經濟活動的組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所制定的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二條之規定,金融機構應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機構:(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綜觀2003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我們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系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6. 什麼叫盜竊金融機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

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6)盜竊金融機構的表現形式擴展閱讀:

案例:砸取款機偷錢400獲刑8年法院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拿著一紙袋,憑借一根鋼筋和磚頭水泥塊,泗洪一青年在夜深人靜的時候三次沖砸ATM機(自動取款機)去「取錢」。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被告人張豹以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接到法院判決時,距離張豹19歲生日還差一個星期時間。

家住泗洪縣瑤溝鄉周塘村的張豹衛校畢業後,一時找不到工作,因為沒有任何收入來源,上網、吸煙等開銷又大,無所事事的張豹開始盯上了街邊的自動取款機。隨後,張豹開始尋找下手的機會。

今年3月4日,下午天空中開始飄起了蒙蒙細雨,張豹焦急地等待著一家家商店打烊。等到街上的行人在夜幕中漸漸隱去,接近午夜11點多鍾時,大街上已看不到人影了。

張豹把棉襖後面的帽子戴在頭上,然後面戴黑色毛線口罩,走到當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自動取款機前,他看到自動取款機的面板上有一條裂縫,就用拳頭使勁砸。但砸了十幾下,自動取款機那裂縫還是原樣。

但他並不甘心就此罷手,發現路邊有一水泥塊,於是他拿起水泥塊向自動取款機一陣瘋狂猛砸,自動取款機面板終於被砸碎了,張豹從裡面取出400元後逃離現場。

3月7日晚10時許,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經驗的張豹,帶上一根鋼筋、一個紙袋和半塊磚頭等作案工具,來到縣城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步行街西北角的銀亭,採取用拳頭砸、鋼筋撬銀亭東南側的自動取款機,欲盜竊機內現金。

後張豹發現來往行人較多而離開。此時,銀行的值班人員已在監控屏幕上發現了張豹砸自動取款機的一舉一動,他們立即向「110」報了警。

23時許,當張豹再次來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銀亭,用拳頭砸、鋼筋撬自動取款機實施盜竊時,發現街上有巡防保安在巡邏,張豹慌張逃跑過程中,被巡防保安抓獲。

6月22日泗洪法院受理了檢察機關起訴張豹盜竊一案。7月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4日、7日晚,被告人張豹先後三次進入泗洪縣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時代超市一店西側、步行街西北角的兩座銀亭,用手扳、鋼筋撬、水泥塊砸其中三台自動取款機。

欲盜竊機內現金,造成時代超市一店西側銀亭一自動取款機損壞,價值計人民幣70233元,張豹三次共盜取現金400元。在張豹作案時,三台自動取款機內共有現金41.23萬元。

泗洪法院認為,張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張豹的辯護人則提出,自動取款機不屬金融機構,不應認定被告人張豹盜竊金融機構的辯護意見。

法院則認為,自動取款機是銀行營業場所的空間延伸,並處於銀行的嚴密控制之下,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是銀行的經營資金。

被告人盜竊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被告人張豹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豹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7. 盜竊ATM取款機中的錢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為什麼

這個現在沒來有定論,但是我的觀點是源不是。因為,第一,ATM取款機其實只是金融機構下設的機械設備,「在法律地位上,和銀行的辦公桌、電腦一樣,不能稱之為金融機構」。毫無疑問,我們必須准確界定什麼是金融機構,既然法律沒有對ATM取款機界定為金融機構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機構的延伸,那麼從從ATM取款機中盜竊的行為就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第二,當初刑法對「盜竊金融機構」要加重刑罰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銀行容易成為盜竊搶劫的目標,需要特別的保護。但銀行有嚴格的保安系統,突破層層關卡進入銀行盜取東西並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為則比較惡劣,法律上將這種行為作為「加重情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盜竊ATM並不需要突破層層保安,就表明櫃員機和銀行受到的風險是不一樣的,它們的地位是不同的,將櫃員機等同於金融機構是不符合理性的邏輯和生活常識的。說明盜竊ATM也是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8. 刑法修正(八)修改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那之前《刑法》竊金融機構罪怎麼沒有提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內徒刑、拘役或者容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修改前的規定,提到的,而且可以判死刑。

9. 盜竊金融機構怎樣量刑

盜竊應當按照盜竊數額及犯罪情節定罪量刑: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版額較大」,以權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 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前幾年的農村基金會,一是由於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以及嚴重的違規經營,加上管理人員素質低下,違法犯罪活動經常發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出現支付危機;二是由於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造成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舉步艱難,而出現支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一般表現為:備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難,資金回籠慢,缺口大;經營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難以盤活;喪失社會信譽,出現存少取多的惡性循環,往往難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風險暴發力強,社會影響極壞,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金融風險,危急社會穩定,導致社會動盪。 (二)金融機構潛在的經營風險 1、貸款壘大戶,潛伏巨大的資產風險。市場經濟發展到新階段,許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銀行都以大企業大項目為主要信貸服務對象,貸款投向過於集中,單戶貸款比例、最大十戶貸款比例都嚴重超過規定的標准。由於違背了信貸風險分散原則,企業經營風險的產生直接導致金融風險的產生,企業破產,金融機構就會損失慘重。 2、內控機制缺乏約束力,潛伏著案件風險。一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特別是對高管人員權力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稽核審計人員都是在領導班子成員、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社領導的管理行為難以得到約束和規范。城鄉農村信用社雖然都設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均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再加上裙帶關系的原因,對一些違紀違章行為往往查而不處,甚至視而不見,長此下去,留下嚴重的案件隱患;二是目標任務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存款任務都是作為硬指標分配,而且在考核中佔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機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默許轄內機構進行違規經營,留下後遺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對重要工作環節,重要工作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控,如信息備份,電腦操作人員的密碼更換,臨櫃人員的交接,以及出入庫、查庫等經常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員工內部作案也輕而易舉,潛伏著隨時發案的危險。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金融系統中個別幹部職工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抬頭,極端個人主義膨脹責任心,全局觀念,法律紀律觀念淡薄,有的以權謀私甚至貪污挪用,受賄行賄,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於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政策性、廉潔性、信用性、紀律性很強的行業,員工沒有職業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紀律觀念,沒有高度的責任心,道德風險因而產生。 4、違規經營,潛藏著法律風險。少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在如何強化經營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經營決策時,過多考慮眼前利益,為完成各項經營指標,不惜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代價,進行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程序的穩定,其中尤以高息攬存和違規放貸最為突出,它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引起經營成本增高和不正當競爭,還會因為經營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風險。 5、經營環境不佳,引起信用風險。金融業經營環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機構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預或行政不作為的原因,有社會個體素質及觀念的原因,社會信用的嚴重缺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難以收回,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也難有回報,因而出現「懼」貸現象,個體或企業將出現「貸款難」,這是信用風險的具體表現。 (三)金融「三亂」風險。 金融業亂設機構,亂放貸,企業亂集資的「三亂」現象涉及面廣,艱根除,易復發,前幾年非法經營網點及農村基金會亂放貸,個別企業亂集資,曾引起社會經濟程序混亂和影響政局穩定,目前經治理整頓雖有好轉,但由於投資渠道不暢通、居民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國家宏觀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而使資金供應偏緊等原因,「三亂」風險將長期存在並有隨時復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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