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要區分情況:
企業向非關聯企業借款,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銀行)同期同類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答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利率制約(「3步法」)
企業向非關聯企業借款,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基礎上,遵循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債資比」:防止資本弱化)的制約
①金融企業——5:1
②其他企業——2:1
特例: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B. 小貸公司在稅法上應認定為金融機構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中國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回答由經濟金融分類達人 葛麗推薦
C.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按實際數扣除 修改錯的地方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按實際數扣除
第三十八條企業內在生產經容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D.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計算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時,下列有關營業額的確定方法符合稅法規定的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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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回付利息稅前扣答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因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的標准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是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況且,投資公司收取的利息標准也不一定就比銀行收取的利息標准高
F.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可以支出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專
(一)非金融企業向屬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G. 由公司代扣代繳的稅包括哪些
個人所得稅中,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增值稅中,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營業稅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7)稅法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職工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稅,企業只負有扣繳義務。
一、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該職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個人所得稅時,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
二、企業為個人代付個人所得稅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照合同或者協議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或部分由企業負擔。這種情況通常是企業的自願行為。二是因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由企業賠繳。這種情況是稅法對未履行扣繳義務的一種「處罰」。企業除了賠繳稅款外,還需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滯納金和罰款。
由於個人所得稅是對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其稅款本應由個人負擔。企業代納稅人負擔的稅款屬於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與之相適應,企業代負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年終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全額調增應納所得稅。
H. 美國國內稅收法典有關慈善組織的條例是如何出台的
一篇文章讓你讀懂美國FATCA法案
隨著2014年7月1日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法案」)正式扣繳日期的臨近,全世界都在關注一直未對該法案明確表態的中國政府將如何應對。FATCA法案的主要內容和運行機制是什麼?為什麼其會引起全球金融機構的極大關注?FATCA法案對中國意味著什麼?未來各國是否會仿效美國,推出FATCA類的法規?以上疑問,本文都將為您一一解答。
前言
面對日益嚴峻的國際稅收形勢,如何在稅源國際化的進程中更好的保護本國稅基,有效打擊避稅行為已成為各國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近年來,許多國家陸續制訂了更為嚴格的反避稅法規來遏止愈演愈烈的國際偷逃稅行為,而美國的FATCA法案無疑便是其中波及范圍最廣的一項,該法案的實施也將對國際稅收征管秩序帶來極為深遠的影響,
1. FATCA法案核心內容及扣繳機制
1.1立法背景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國集團活動日趨頻繁,各國投資和經營者取得所得的形式日益復雜,政府稅收監管難度增大。與此同時,在經歷2008年經濟危機後,美國政府收入大幅縮水,財政赤字嚴重。為增加稅收收入,打擊美國納稅人利用海外賬戶偷逃稅行為,美國國會於2010年3月18日通過了《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案》,該法案將使得美國有能力在全球范圍內收集納稅人的海外賬戶信息。
FATCA法案是美國《恢復就業鼓勵僱傭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根據該法案,美國《國內稅收法典》A分部新添加了第4章節(1471條~1474條),相關法案將會在2014年7月1日正式啟動,並於2014年至2017年分階段開始實施。
1.2 法案核心內容
根據FATCA法案規定,若美國納稅人個人或機構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總價值達到一定標准 ,該納稅人將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進行資產申報。
同時,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合規協議,規定海外金融機構需建立合規機制,對其持有的賬戶信息展開盡職調查,辨別並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國賬戶(包括自然人賬戶以及美國納稅人持有比例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美國納稅人的姓名、地址、納稅識別號、賬號、賬戶余額或價值以及賬戶總收入與總付款金額。
屆時,未簽訂合規協議或已簽訂協議卻未履行合規義務的海外金融機構會被認定為「非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在合理時間內未披露信息的賬戶將被認定為「拒絕合作賬戶」,未披露信息說明美國納稅人對其持有比例是否超過10%的非金融機構 將被認定為「未合規非金融機構」。
作為懲罰,美國將對所有非合規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以及拒絕合作賬戶來源於美國的「可預提所得」按照30%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通常來說,在簽有雙邊稅收協定的情況下,該類收入的預提所得稅率最高不會超過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爭議也最為關鍵一點是,即使這些被扣繳人所在居民國與美國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美國仍會對其適用30%的預提所得稅率。
對未合規非金融機構以及拒絕合作賬戶來說,如果其最終能向美國國稅局披露相應信息並述明其身份,那麼其仍將可以享受協定待遇並申請退回此前被額外預提的稅款。但是對於非合規金融機構來說,除非其最終達到合規要求,否則美國將不會退還相應稅款。
1.3 繞不開的FATCA法案
對於同美國有業務關系的所有中國金融機構來說,FACTA法案將是繞不開的一道難題。
首先,法案中「可預提所得」概念基本涵蓋了來源於美國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保險費、工資薪金、報酬、養老金、補償金、賠償金以及財產處置所得 等。其次,法案中「海外金融機構」概念涵蓋了幾乎所有從事儲蓄、保險、資產託管以及投資等金融業務的機構。截至2013底,我國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額度已達842億美元,而屆時中國與美國有業務往來的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及基金公司都將受到法案30%扣繳預提所得稅的威脅。
此外,為防止非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利用合規海外金融機構作為跳板繞過直接扣繳來收取其來源於美國的收入,法案要求合規海外金融機構對其向非合規金融機構所支付的與來源於美國所得相關的「過手」款項(passthru payment)承擔扣繳義務 。
由此,美國通過一系列邏輯嚴密的法律條文 和環環相連的過手扣繳機制,將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金融機構都綁上了美國反避稅的戰車。
2.FATCA法案產生的影響
2.1金融機構面臨的兩難處境
對全球金融機構來說,FATCA法案是一項僅有義務而沒有權利的法律。
法案合規工作涉及稅收、法律、技術及客戶關系等多方面事項,金融機構若遵從法案要求的盡職調查、信息申報及扣繳義務需付出巨大的合規成本。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在2012年發布的一項報告顯示,為履行申報義務,國內金融機構需要進行系統改造,組織培訓、與政府部門溝通等一系列准備工作。據初步估計,僅系統改造一項就需國內金融機構組建專門工作團隊,花費巨額運營成本且耗費約18-24個月時間。而據普華永道此前預測,中國金融機構為應對該法案,僅准備期成本就將可能高達3000萬美元至1億美元。
事實上,對於希望遵從FATCA法案的金融機構來說,最大的障礙還是法律沖突問題,這是因為無論是根據各國涉及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還是基於銀行與客戶之間所簽訂的合同,銀行等金融機構都無權向美國政府泄露客戶信息。同時,金融機構在履行FATCA扣繳義務時也會面臨潛在的法律風險。對此,FATCA法案的規定是,若金融機構所在國法律禁止該機構提供美國納稅人信息或對其進行扣繳,那麼金融機構需要在合理時間內與客戶進行溝通,取得客戶同意主動放棄相關權利的證明,若客戶在合理時間未同意放棄,則該金融機構應關閉該賬戶或將該賬戶轉移至其他金融機構,未達到以上要求的金融機構將被列為「非合規金融機構」並受到美國高額預提所得稅的懲罰。
2.2 FATCA政府間協議
為降低金融機構合規成本,並消除FATCA合規義務要求與各國法律之間存在的法律沖突,美國專門制訂了《FATCA政府間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便於尋求國際合作,更好的實施FATCA法案。
從法律基礎上來看,FATCA政府間協議依託於各國與美國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稅收情報交換協定》框架之上。當一國政府同美國簽訂了政府間協議後,該國金融機構進行的FATCA賬戶信息申報行為將被視為在協議框架內履行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義務,在國際法優於國內法的原則下,金融機構有關國內法律風險將被排除。此外,簽訂協議後有關金融機構履行FATCA盡職調查及申報義務的相關程序也將得到簡化。目前,美國提供的政府間協議範本有兩種,主要區別為賬戶信息交換的方式不同:
2.3 國際社會反應
FATCA法案片面保護美國利益,並對海外金融機構強加了寬泛的域外識別、信息申報和扣繳義務,因此法案一經推出便引起了各國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機構的強烈關注。加之法案對非合規金融機構做出的高額預提所得稅懲罰有違反稅收協定義務的傾向,許多國家在FATCA法案頒布時曾將其斥為「霸王條款」,然而美國政府推行法案的態度卻一直十分強硬。
隨著近幾年來國際社會間打擊避稅行為,提高涉稅信息透明度,加強國際合作的聲浪漸高,越來越多的國家轉變了態度,認真審視法案帶來的影響,並陸續開始與美國簽署政府間協議。截至2014年5月份,已經有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義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亞等二十多個國家與地區同美國就FATCA法案達成了政府間協議,這其中也不乏一些避稅港,比如開曼群島、百慕大和澤西等。但在亞洲地區,目前僅有新加坡和日本與美國正式達成了政府間協議。此外,巴西、韓國、印度、香港及我國台灣等三十多個國家與地區也已經與美國政府就FATCA簽約基本達成協議。
2.4 中國內地進展緩慢
2013年7月,在華盛頓舉行的第五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中美雙方曾承諾將盡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 就《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實施達成政府間協議,為尋求FATCA實施的合作方案,美國財政部、美國國稅局、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承諾在2013年夏天盡早開展下一輪討論。但據境外媒體報道,目前中美就FATCA進行的談判仍進展緩慢。
在目前中國金融分業監管的體制下,推進FATCA合規,簽訂政府間協議等一系列工作需要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交部等多部委協調,難度頗大。同時,同總部在歐美的大型商業銀行以及金融機構相比,中國金融機構對FATCA應對工作的准備進度已明顯落後,隨著正式扣繳日期的臨近,形勢已經十分緊迫。
現階段來看,中美於2014年7月1日之前達成政府間協議的可能性已幾乎為零,部分身處內地又從事境外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已經紛紛開始「自救」,據美國國稅局於2014年6月3日公布的注冊金融機構的名單來看,目前已有212家中國金融機構於美國國稅局登記注冊。
3.國際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的未來發展
3.1 銀行保密時代終結,國際稅收征管新秩序即將到來
美國FATCA法案的頒布,除了源自其本國打擊海外避稅、增加國內財政收入的需要外,還旨在謀求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和國際稅務合作的新秩序。
為打擊跨國避稅行為,遏止有害稅收競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一直致力於提高國際稅收信息透明度,打造國際稅收征管合作新秩序。近年來,隨著經濟危機的連番打擊,國際社會對跨境避稅的關注不斷提升。2013年7月,20國集團委託OECD研究制訂新的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標准,2014年2月13日,OECD在總部巴黎發布了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新標准。
從內容上來看,新標准及多邊協定草案基本參照美國FATCA法案制訂,國際社會將這一新標准命名為「全球賬戶稅收遵從法案」(GATCA)。新標准要求世界各國間進行自動的系統化稅收情報交換,這將使得納稅人居住國與納稅人賬戶所在國自動分享納稅人在境外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賬戶內的各類財務信息。在今年6月,OECD將就新標准發布更詳細的實施指引及落實方案。若新標准落地後能真正得到執行,金融機構除要承擔向美國稅局提供信息以外,還需對各國賬戶紛紛進行識別並進行信息申報,業內反對聲音指出,新標准將對金融機構造成巨大合規負擔,最終可能難以執行。但同時也有專家提出,在多邊協定框架下,金融機構將僅需向本國政府提交信息,提升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圍之內。
目前包括中、美、英、法、德、意等在內的40餘個國家已表明將接受這套新標准,而就在今年5月6日在巴黎舉行的歐洲財長會議上,瑞士政府表示同意將簽署該項稅收情報交換新標准,這標志著瑞士持續百年銀行保密制度的終結,也宣告著以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為基礎的國際稅收征管新秩序即將到來。
3.2 全球稅收情報交換新時代的挑戰
從現階段來看,全球稅收情報自動交換網路的構建已是大勢所趨,未來富人和跨國企業想通過離岸避稅港藏匿資產並毫無代價地逃避納稅義務將幾無可能。
對我國金融機構來說,全球稅收情報「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意味著更高昂的合規成本以及更嚴格的合規要求,相對於客戶信息搜集程序、反洗錢內控以及合規機制都已十分成熟的歐美金融機構而言,中國金融機構在未來幾年或許需要投入數倍的精力方可符合包括FATCA在內的國際新標准要求。
此外,考慮到目前我國對納稅人海外資產及投資的稅收征管能力仍然非常有限,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稅收情報的收集和製作信息化程度也較低。隨著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新標準的發展,屆時如何高效地收集、傳遞海量稅收情報,如何保證在履行國際情報交換義務的同時規避法律風險,以及如何正確識別和有效利用來自世界各國的稅收情報也都將是擺在我國稅務機關面前的嚴峻課題。
當前國際稅收秩序正面臨深刻的調整和變革,隨著中國在世界經濟中佔有的地位不斷加強,在未來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網路中我國必將擔任其中關鍵的一環。在新形勢下,我國應注重引導、提高金融機構合規意識,加強國際稅收監管能力,積極參與和影響國際稅收規則的制訂,如此方可在保護我國稅基不受侵蝕的同時,最大程度的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以及「走出去」投資者的國際競爭力。
附:FATCA最新進展
2014年3月25日,香港與美國簽訂了稅收情報交換協議(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外界普遍將其視為香港與美國簽訂FATCA政府間協議的前奏。2014年5月9日,美國宣布其與香港即將完成FATCA簽約(範本二)。
2014年5月7日,新加坡與美國正式簽訂了政府間協議(範本一)。
2014年6月2日,美國國稅局在官網發布已注冊金融機構名單(77000家)
FATCA法案時間軸
2010年3月18日:
FATCA法案作為《恢復就業鼓勵僱傭法案》一部分與美國國會通過,確定其將被寫入《國內稅收法典》A分部第4章節
2010年8月27日~~2011年7月14日:
美國國稅局開始陸續發布FATCA實施細則
2012年2月8日:
美國國稅局發布修改後的FATCA法規,並明確了開始扣繳的日期
2012年7月26日:
政府間協議範本一(草案)發布
2012年9月12日:
英國作為第一個政府間協議簽約國與美國簽約
2012年11月15日:
政府間協議範本二(草案)發布
2013年2月14日:
瑞士作為第一個政府間協議(範本二)簽約國與美國簽約
2013年7月12日:
FATCA扣繳日期由2014年1月1日推遲至2014年7月1日
2014年1月1日:
美國國稅局海外金融機構網上注冊系統正式開放
2014年6月3日
美國國稅局在官網公布了第一批註冊海外金融機構名單
2014年7月1日
美國正式開始30%扣繳
I. 稅法中說的金融機構是指的哪些,小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也包括大型集團公司的財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