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正當競爭行為與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關系
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是一種侵犯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還是侵犯國家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1 假冒行為
假冒行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經營者或其商品的名稱、商標、質量和產地標志等,以使人混淆產生誤解的行為。它包括以下行為:
(1)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 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購買或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也可以給中間人傭金,但必須如實入帳;接受回扣、傭金的經營者也必須如實入帳。凡在賬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根據這一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應同時具備三個要件:第一,行為人採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實施了賄賂;第二,賄賂目的是為了銷售或購買商品;第三,行賄者是經營者。
在實踐中,商業賄賂主要表現為賬外暗中給付和收受回扣。
3 虛假廣告行為
虛假廣告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引人誤解是指導致用戶和消費者誤認。此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規定,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4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違法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行為。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護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具有保密性、經濟實用性和秘密性等特點。侵犯商業秘密所採取的手段包括:第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存在上述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在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很多的是與企業的科技或管理人員的跳槽行為相聯系。為此,國家工商局在《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第三條第四款對此類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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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而進行的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有獎銷售是經營者的一種促銷手段,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附帶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其他經濟利益,其形式有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正當的有獎銷售,法律是允許的,而不正當的有獎銷售,則不僅會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而且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危害公序良俗。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加以禁止。該法第13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1) 採用謊稱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 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金額超過5000元的。
可見,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主要有三種類型,即欺詐式的有獎銷售、不正當推銷的有獎銷售和高額抽獎式的有獎銷售。
6 詆毀商譽的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行為。詆毀他人商譽將會削弱競爭對手對顧客的吸引力,從而爭奪和擴大自己的市場。該行為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市場競爭規則,因而是不正當的、違法的。
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准;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製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
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❸ 銀行也金融機構不得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是屬於尊重消費者的哪個權利
結合線上線下多種宣傳渠道和多層次的內容形式進行宣傳。
❹ 目前在市場上存在哪些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或現象
1、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侵權行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版。
2、侵犯消費者悉權知真情權的行為:漫天要價,不按照生產商的相關要求、違背市場規則進行銷售。
3、侵犯消費者求知獲教權的行為:主要是針對售後服務不到位的一些行為。
4、惡意欺詐、虛假要約的行為:主要是針對虛假廣告或與產品實際不相符合的宣傳。
❺ 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這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②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③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④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⑤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⑥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⑦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⑧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以上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根據其不同性質,應根據《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廣告管理條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分別予以制裁。另外,在上述法律、法規中,還有一些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進行處罰的更具體的規定。
❻ 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如果經營者違反這一規定,以語言、文字、強制動作等方法或者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公然貶低消費者的人格尊嚴、詆毀消費者的名譽,非法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以扣留、阻攔、捆綁、拘禁等方法限制或者剝奪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情節不嚴重的,就構成民事違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除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之外,還應當賠償損失。
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正在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為了制止侵權行為繼續進行,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可以採用停止侵害這種責任形式,比如,停止有損消費者名譽的內容繼續擴散、傳播,停止非法搜查、扣留、拘禁等行為。
恢復名譽和消除影響都屬非財產責任形式,二者往往並用。當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受到經營者的侵害造成不良影響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方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經營者應當以公開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承認過錯、澄清事實,恢復社會對消費者個人素質、品德、才能、信用等方面的正確評價,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具體方式可採用登報聲明,公開檢討等等。
在適用時,原則上是在什麼范圍內造成損害,就在什麼范圍內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是指經營者在適當場合(如法庭上,消費者的家中或者單位)向消費者當面承認錯誤,表示歉意、請求諒解的一種責任形式。這也是一種非財產責任形式。它將道德規范法律化。適用這種方式,有助於消除隔閡,緩和矛盾,促進糾紛妥善解決,有利於安定團結。
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侵害和人身自由的侵犯,主要是精神損害。它表現為給消費者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心靈上的創傷,對於這種精神損害,經營者除了應當承擔停止損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非財產責任外,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財產責任。
通過財產補償方式減輕和消除消費者的精神痛苦,心靈創傷,以懲戒經營者,撫慰消費者。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經營者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侵害的對象,經營者的過。錯,消費者的請求等多方面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以能撫慰消費者精神創傷並能教育經營者引以為戒為限度。
在確定具體數額時,既要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防止某些消費者利用所謂精神損害無法估量為借口漫天要價,提出不合情理的過分要求,經營者捆綁、毆打、拘禁、搜查消費者,如果造成了人身健康損害或者財產損害,則以實際損失確定賠償的全部數額,這屬於物質損害的賠償。並可以將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合並使用。
❼ 9.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哪些
常見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版之一的,屬於欺詐消權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實名稱或者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商品價值做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❽ 「衣冠不整,恕不接待 」是否侵犯消費者權益請提供法律依據。
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般說來,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專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屬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經營者提出「衣冠不整,恕不接待」是侵害了消費者平等、公平交易的權利。
但是對於某些針對特定的消費人群提供服務的特定的經營場所,經營者提出相應的服務條件,事實上也是在維護特定的消費者的權益,是否把這種服務條件認定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就值得商榷了。
❾ 江蘇銀行提供虛假商戶優惠信息,如何投訴。事情雖小,但消費者權益不容侵犯。
夜晚變得澄明,
宿命的緣,紅燈照,紅線牽,
飄來幾瓣蒼白的小花
但她把自己縫進了一隻袋子
太陽就是懷疑的一片火苗
更為不幸的是哈哈
❿ 能不能告他們侵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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