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作為消費者,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作為消費者,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識,要有維權意識,不僅要學法、守法,還要用法,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消費者在購物消費時,要記得索要發票並保存好。
3、在發生消費爭議時,要及時向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員咨詢,尋求法律幫助。
4、在發生爭議時,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可以通過五種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消法保護嗎擴展閱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五種途徑
1、協商和解
是指在發生爭議後,經營者與消費者兩方以平等自願為前提,針對有關爭議進行相關協商,以求得達成公平合理的解決爭議協議的一種方式。協商和解具有高效、簡便、經濟等優點,而且程序簡單、節省時間和精力。
2、調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調解,主要是指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消費者協會調解一般由消費者協會、經營者和消費者三方參加,消費者協會起著居中調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決糾紛的有關方案或者建議,但是並不能代替消費者或者經營者做出有關決定。
3、申訴
當消費者認為自己合法的消費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行政機關要求予以相關的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相關行政規章,都可以作為行政部門及相關人員履行自己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
4、仲裁
經營者和消費者如果有相關仲裁協議,即可根據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一般由仲裁機構、經營者和消費者此三方參加,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嚴格,當事人享有較大自主權,很多環節可以被簡化,有關文書的格式甚至裁決書的內容和形式,也可以靈活處理。
5、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訴訟途徑,一般指的是民事方面的訴訟。即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解決消費爭議,從而維護自己合法的消費權益。即在國家審判權力介入之下,依法對消費糾紛通過國家的司法程序進行解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B.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與產品質量法的關系
《產品質量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是維護市場秩.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重要法律,它們通過對對經營者加經監督管理,制裁侵犯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以過到恢復正常市場秩序的目的.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產品質量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聯系
社會關系的復雜性使得調整這些相關社會關系的法律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導致此法與彼法交叉。《產品質量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間的關系十分突出地反映了這個特點。產品質量直接關繫到消費者的權益,明確生產者、銷售者的義務和責任。加強對其生產、銷售行為的監督,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產品質量法》就是一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律。《產品質量法》制定在先,在《消費者保護法》未出台之前,它實際擔負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任務;《消法》制定後,它的制定也充分考慮到與《產品質量法》的銜接;這次修改產品質量法,也充分的借鑒《消法》確立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根據消法的規定,擴大了因產品存在的缺陷 造成受害人損害賠償的范圍。因此二者相互補充、相互配合,有著級為密切的聯系。具體說,二者聯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產品質量法》與《消法》在調整對像和適用范圍有重合,二者都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經營者與消費者因生活資料資料而發生的民事關系,也調整政府部門與經營者因生活資料的質量而發生的行政監督管理關系。
第二《產品質量法》與《消法》在內容上相互補充,相互配合。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產品質量法》就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及義務,作了較全面的規定,這些規定也適用經營者向消費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時應當存在的義務。因此,《消法》對經營者的義務沒有用面面具到的規定,只對其它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作出了規定,對於其它法律有規定的內容未作重復的規定,只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報務,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二是、在民責任的承擔上,《產品質量法》對於因產品質量引起的民事責任作了全面的規定,包括責任種類、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責任形式、損害賠償范圍、訴訟時效、爭議的解決途徑等都作了規定,這些規定的許多內容,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發生爭議時同樣適用。因此,《消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以下九種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之外,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九種情形是: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在採用的商品標準的,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三是在行政責任的承擔上,《消法》與《產品質量法》和其它法律的關系的處理上,也如上作了規定;經營者對於其列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行政責任的,《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這是優先適用的意思。只有在有關這些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未作規定的,才依照該法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措施。
C. 新消法對於打假是如何規定的
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能受到罰款、警告等處罰。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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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的種類:
主要表現為政府打假、消費者打假、職業打假和企業打假。
刑事打假:
針對涉案金額巨大的侵權行為,通過調查收集立案前所需的證據和報案材料整合,向公安機關提交證據材料並提出立案申請,協調配合公安機關對涉案目標的查處行動。
行動效果:查封和沒收涉案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裝物,標貼,相關設備,銷售資料);沒收其違法所得;根據涉案金額和違法情節,依照刑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D.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
凡是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就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
農民購買農葯,直接使用於農業生產的,也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
E.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合同法關系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於經濟法范疇,維護的對象是確定的,貫徹特殊保護原則,是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法律,其立法主旨在於消費者的受損權益如何救濟,而不是具體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因此,只有是消費者的身份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自然人,必須是依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才適用該法。例外是農民在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也參照該法來執行。 另外,營業執照、展銷會、櫃台出租、虛假廣告等情況下所產生的消費爭議的解決也是司法考試重要的出題點,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2,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 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3,二者區別於聯系
A, 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個特別保護法,消費者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經營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合同法中對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這並不是說在消費活動中消費者沒有義務、經營者沒有權利,而是因為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已經做了具體的規定。
B, 在經營者的義務中,很重要的一點是「經營者不得單方作出對消費者不利規定的義務」,若作出了不利規定,則規定也是無效的。 而合同法中消費者和經營者權利義務是經過協商確定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C,在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存在兩種情形:
一種是輕微後果,如商品不符合質量,可以通過退貨等方式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規定,合同法也有規定,也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後果,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害的,則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個規定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 .
D,在具體訴訟過程中 ,選擇使用不同的法律得到的結果也不盡相同。
F.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人身、財產安全權。《消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知悉權。《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選擇提供商品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消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法》第十二條規定,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受教育權。《消法》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受尊重權。《消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法律雖然賦予消費者種種權利,但是也要求消費者不得濫用權利。法律要求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要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經營者的勞動和服務。在挑選商品時要愛護商品,正確使用。出現問題投訴時,要事實求是,並提供有關的證據。
G.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倍賠償和10倍賠償能否同時適用,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法律,三倍賠償和十倍賠償不同時適用。
「三倍賠償」是即將於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新消法中的內容,該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假設你的購物行為發生於2014年3月15日以後,就可以獲得價款三倍的賠償,因三倍不足500元,你能獲得500元的賠償。
「十倍賠償」是針對食品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費者的健康,所以對經營者的懲罰力度更大。顯然,你的行為不受該法調整。
(7)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消法保護嗎擴展閱讀:
特點:
1.以專章規定消費者的權利,表明該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該法列舉的消費者權利[1]有之多,體現出較高的保護水平。
2.特別強調經營者的義務。首先,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次,以專章規定了經營者對特定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義務。
3.鼓勵、動員全社會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共同承擔責任,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全方位監督。
4.重視對消費者的群體性保護,以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的法律地位。
保護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但是對於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維護秩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范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要規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
經濟發展
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在各項交易中力量本已極為弱小又歷來缺乏組織,不能通過團體的力量來與經營者組織體相抗衡,以致成為經濟上的從屬者,容易受到經營者的侵害。
由於這些原因,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消費者在強大的經營資本面前,呈現出顯著無力的狀態,少數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使消費者置身於喪失財產乃至生命的危險之中。因此,要對處於弱勢的消費者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