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年山西省政策性農作物保險有些什麼險種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國家財政對農民保費實行補專貼,農民在受災後即可屬獲得保險補償的一種保險制度,是我國繼取消農業稅、實施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政策後的又一項重要的強農惠農政策。政策性農業保險可以為經驗欠缺、經濟基礎薄弱、市場經濟條件下抗風險能力較弱的農民保駕護航。目前,涉及農業及農民的保險業務非常廣泛,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種植業保險:主要有玉米、水稻、大豆、小麥、棉花等保險。2.養殖業保險:重點在生豬保險,還有能繁母豬保險、奶牛保險、家禽保險等。3.漁業保險:有些地區還沒有開設該險種。4.經濟農作物保險:如林木、油菜、煙葉、西瓜保險等。5.農機具保險:已經在江蘇省率先推行,效果比較好。6.農民的養老、醫療、生育保險:如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新型合作醫療保險以及在農民工群體中開展的計劃生育保險等。7.農民的住宅保險:在南方幾個省區開展得比較好,如福建、浙江等。
『貳』 山西招生考試網怎麼看已經填報的志願
要看你有沒有過志願填報時間,過了填報的時間就看不到了。只能查看錄取結專果。
錄取結果查屬詢:
1、你可以登錄你們當地的招生辦公室網站上,輸入相應的信息就可以查詢高考志願的錄取進度了。
2、登錄你報考學校的官網上查看錄取結果名單。
3、撥打你報考學校的招生辦電話進行查詢錄取結果。
『叄』 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獎勵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 夫妻只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獨生子女16周歲止,按月各發給夫妻雙方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其子女入園、接受義務教育、就醫等費用,可以由雙方所在單位給予補貼。
(三)退休時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脫貧或致富對象,在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農業、林業、水利、科技、供銷等部門在技術服務、提供信息、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予以優待;
(三)在勞務輸出或招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
(四)免去夫妻一方5年的集體義務工;
(五)優先批給宅基地;
(六)增加一人份的村民福利分配份額;
(七)其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減免雜費;
(八)其子女參加本省招生或招工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九)女方滿40周歲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為是農業人口的一方或雙方辦理養老保險,費用從鄉統籌費和計劃外生育費中支付。」
『肆』 山西省 在職職工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由誰支付!要政策性文件!謝謝!
山
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
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
晉勞社養〔2002〕310號
各市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單位: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1998年、1996年制定的企業職 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准,已不能適應當前實際需要。為此,對現行標准調整 如下:
一、供養直系親屬范圍、條件
供養直系親屬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遺屬: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養子女)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但尚 在普通中學、職業高中學習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未滿16周歲或雖滿16周歲但尚在普通中學 、職業高中學習或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標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費為2000元,一次性撫恤費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為:家居省轄市的,每人每月100 元;家居縣(市)、鎮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職工退休後死亡的,與在職職工死亡同樣對待;職工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後死亡的,只按上述規定標准發給喪葬補助費,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准執行。
調整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維補助費所需費用,在職職工死亡的,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原渠道解決;職工離退休、退職後死亡的,凡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 ,從統籌基金中解決,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三、企業因工緻殘退休人員工傷護理費和死亡待遇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標准
凡1996年10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且醫療期已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按規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死亡待遇,凡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下列標准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1、職工因工緻殘退休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護理的,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護理等級,每人每月分別為150元、120元、100元。
2、喪葬補助金為300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000元。
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為:家居省轄市的,每人每月180元;家居縣(市)、鎮的,每人每月150元;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120元。
上述待遇標准如低於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和晉勞險字〔1997〕403號文規定相應標准,其差額部分,凡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企業自行解決。
四、其他問題
1、供養直系親屬,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前述標准基礎上增加20元。
2、符合供養條件的獨生子女,可全額領取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
3、在職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死亡後,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的,其喪葬補助費按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標準的1/4計發;年齡在1周歲至10周歲之間的,按1/6計發; 不滿1周歲的不發。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不發此項補助。
4、死者配偶另行結婚後,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繼續享受。
5、申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應由遺屬申請,填寫勞動保障部門印製
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或撫恤金審批表,企業簽注意見並經其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確無經濟來源,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審批。這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或撫恤金的審批,也按上述程序辦理。
6、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的日 常管理工作,享受補助的人數、條件等情況有變化時,應按變化後的情況及時重新確定,杜絕虛報冒領。
7、本通知從2002年10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改按本規定執行。以後國家有新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關於提高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
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晉有關單位:
根據近年來喪葬收費標准不斷提高和城鄉居民生活費支出不斷增加等實際情況,為減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家屬的經濟負擔,經研究,決定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喪葬費標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1500元調整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2000元調整為5000元。
3、關於喪葬費發放有關的其他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0]100號、湘人發[1997]169
號、湘人函[1997]76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
1、遺屬系非農業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區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90元調整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165元調整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區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80元調整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60元調整為190元。
2、遺屬系農業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補助費標准由現行140元調整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費由現行的120元調整為150元。
3、上述對象中不論家住何處,對經組織確認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員的遺屬,在前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45元調整為65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60元調整為80元。紅軍遺屬(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80元調整為100元。遺屬系孤身一人,無直系親屬者每人每月由現行增發50元調整為70元。具備兩項以上增發補助費條件的按其中金額較高的一項標准發給。
4、紅軍時期、抗戰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遺孀生活補助標准按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老乾局《關於適當提高無固定收入的離休幹部配偶、遺孀及建國前參加革命建國後退職幹部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湘老乾[2000]4號)的規定辦理。
5、其他有關事項仍按省人事廳、省財政廳湘人險[1992]75號和湘人發[1997]170號文件規定辦理。
三、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調整後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山西省人事廳
山西省財政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