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8年互聯網項目還能做嗎不是傳銷就是涉嫌金融詐騙,理財都是騙人的。屬於非法集資金融犯罪。
禁止傳銷條例規定了三種形式的傳銷行為,簡單的講就是拉人頭、團隊計酬、騙回取入門費三種形式。表面答上看,何為傳銷是很清楚的問題,但是實際執法過程中,對傳銷的定性是相當困難的,由於傳銷團伙會銷毀證據、對傳銷進行變種、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執法部門想要完全掌握傳銷的證據非常難,想要掌握讓傳銷組織骨幹成員罪成的證據更難。因此,我們除了依靠執法部門的打擊之外,要想不受傳銷之害,還需要我們提高警惕,做好自身的防範工作。另外,發現傳銷行為請向當地公安機關、工商機關舉報!
㈡ 非法集資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是對還是錯
正確的。非法集資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㈢ 問:互聯網金融P2P總公司定性非法集資詐騙罪,在外地的分公司尚在籌備期未獲得營業執照,但是做了41
都說了是非法集資了應該要去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但是這個行業現在也在漸漸的走向規范化,好的壞的都有,要有自己的判斷
㈣ 如何做好互聯網金融防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必須是通過國家法定程序審核批準的,並且經營范圍也必須與營業執照一致,主觀方面,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總之遵紀守法就是了。
望採納!
㈤ 互聯網金融及資金盤如何定罪
主要是非法集資和詐騙。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內[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容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比較常見的是: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委託投資、委託理財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防範非法互聯網金融擴展閱讀:
集資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㈥ 互聯網金融非法集資平台跑路現象多嗎
「互金主流業務模式均已有了比較完善的監管框架,但由於機構數量多,執行層面參差不齊,非法集資平台跑路現象仍不鮮見,需要持續加強整治力度。」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近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藉助互聯網渠道,各類金融亂象活動呈現出波及范圍廣、發展速度快等特點,只有切實做到「打早打小」,才能有效控制各種潛在風險隱患,需要各相關部門增強跨機構協調處理機制。
盡管已經延期一年,但孫輝透露,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還要繼續進行。具體來說,一是要繼續降低存量風險,進一步壓縮違規業務的規模,把合規合法的業務納入日常監管,同時實現違法違規業務平穩退出市場。二是探索建立互聯網金融長效監管機制,圍繞准入制度、日常監管機制,還有非法金融活動的認定和打擊,做一些機制制度方面安排,使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控進入有效階段。
㈦ 互聯網金融和非法攬儲有什麼不一樣
這個問題問的很好。互聯網金融現在的形式,一般都是企業在網站上發版布需求,然權後錢直接投到企業去,這個相當於企業向你借錢,只是在網站上貼個借款公告,並且平台提供資金通道。非法攬儲,是錢先流到平台上,然後再由平台將資金轉借給企業,這樣他就承擔了一個金融中介的行為,相當於建立資金池。但是要做這樣的事情是需要金融執照的。目前我國僅允許銀行設立資金池,其他任何機構設置都屬於非法行為。所以任何設置假標、資金池的行為,都是非法攬儲噢,您的資金可能受到損失。
㈧ 非法集資屬於互聯網金融什麼風險
針對您的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㈨ 互聯網上各種金融機構利用高利貸非法牟取暴利是否構成犯罪,受害者是否可以拒付
暴利不一定違法犯罪,比如醫葯。受害者不存在拒付的問題。如果你是版借款人,是不能因為網貸權機構被查處 而拒付的,但建議還款是直接聯系公安機關,因為機構還款賬戶可能有問題。如果你是投資人,錢還沒有投的話你隨時可以不投,不存在拒付;如果已經投資了,更不存在拒付的問題了,只是討債的問題。
㈩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提示網路平台非法金融交易風險了嗎
今日(11月10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了關於防範通過網路平台從事非專法金融屬交易活動的風險提示。近期,據其與金融監管部門監測,發現通過各類網路平台非法從事多種金融產品杠桿交易的活動增多,其中存在較大的金融和社會風險隱患。
目前從事外匯、貴金屬等杠桿交易的網路平台(含跨境)在我國無合法設立依據,金融監管部門從未批准,開展上述交易業務的網路平台屬於非法設立,參與此類平台交易的雙方權益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參與此類平台的投資活動面臨較大風險。各類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金融法規,不得為此類非法金融交易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