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七章 外匯局職責
第四十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組織、管理和指導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二)核查全國范圍內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三)建立和維護全國的外匯局基本情況表、金融機構代碼表、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
(四)維護全國的單位基本情況表;
(五)統一管理和維護系統參數、公共代碼數據;
(六)按境內銀行總行開通/關閉收入網上申報功能;
(七)考核、考評外匯分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數據質量和工作質量;
(八)對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九)定期清理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的歷史數據;
(十)分析、編制、公布有關統計資料;
(十一) 國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管理轄內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日常工作;
(二)核查轄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三)建立和維護轄內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
(四)核查和修改轄內單位基本情況表;
(五)根據轄內銀行分支機構的申請開通/關閉其收入網上申報功能;
(六)考核下級外匯局和轄內銀行、企業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數據質量和工作質量;
(七)制定轄內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標准和程序;
(八)對轄內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九)分析、編制、提供轄內有關統計資料;
(十)上級外匯局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