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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我國金融服務貿易的因素

發布時間:2020-12-22 17:03:41

1. 金融風險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有哪些,簡述之。

現代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然而究竟其發展對南北關系有何影響卻很少有人提及。本文先就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概念進行界定並對其發展的特點進行了分析,最後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南北關系的影響進行了分析並得出以下結論:國際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使南北經濟差距加大,造成了南北關系的不穩定,並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南北關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一、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概念的界定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發生在國與國之間的金融服務交易活動和交易過程,金融服務貿易的標的物是金融服務。GATS(1994)的金融服務附錄明確定義了國際金融服務包括的活動。GATS規定金融是由一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關金融方面的服務,包括所有保險和保險有關的服務以及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具體涵蓋了下列活動:
(1)保險及與保險有關的服務
(2)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
總體來看,這些活動涉及銀行、保險、證券以及金融信息服務四個有關金融方面的領域。
二、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發展的特點
在世界幾百年的金融發展史上,國際金融服務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一直是受到人為或天然的限制而發展不足,直到1986年服務貿易協議被正式列入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議程之後,金融服務貿易逐漸緩慢地開始了國際化進程。而1997 年12 月13 日由世界70個國家在WTO 框架內談判後達成一致的FSA(《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才真正促進了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並使其顯現以下發展特點:
(一)金融服務機構的全球化
金融服務機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金融公司,金融服務機構的全球化是指金融服務機構經營活動的全球化,主要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的數量及種類的大量增加,以日本為例,1990年日本在海外設立的銀行分支機構有1035個,分行有309個,到1997年6月,日本在海外的銀行分支機構就增加到1054個,分行增加到375個。這些金融機構之所以不斷向海外擴張,一方面是由於其內在規模擴大、成本降低、競爭力加強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是由於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增長應客戶的需要而向海外擴張。然而進入海外市場是有風險的,因此除了直接投資建立自己的分支機構這種擴張方式外,由於東道國政策限制或自身風險規避等原因這些金融機構更多使用的是通過並購東道國國內的一些金融機構的方式來進行擴張。而從擴張的方向和規模上來看,不僅有北方國家向北方國家的橫向大規模擴張,也有北方國家向南方國家的縱向大規模擴張,而南方國家向北方國家的擴張則相當地少。以美國為例,在美國最大的十家金融機構中,幾乎都是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而僅美國的花旗銀行在對某些南方國家的銀行進行收購式擴張後,花旗就已經成為某些南方國家的最大的銀行。如美國的花旗銀行收購Banamex 後,花旗在墨西哥的市場佔有率超過25%;在收購波蘭第三大銀行Handlowy後,花旗在東歐的商業和消費者銀行業務的市場佔有率達到12%。而花旗現在也已經成為這兩個南方國家中的最大的銀行。[1]
(二)金融服務產品的多樣化
隨著金融全球市場的形成和新的金融技術理論的產生,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對金融服務產品多樣化的要求日益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供給也日益增加,其中包括低附加值的如代發工資、代理國債等服務產品,也包括個人理財、銀證通、財務顧問、投融資顧問、金融衍生產品等高附加值服務產品。在這么多種類的金融服務產品中,以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最為迅速。1 9 7 2 年美國芝加哥國際商品交易所推出包括英鎊、法國法郎、日元、加元和瑞士法郎等六種外匯期貨合約以來,短短的3 0 多年時間里,國際金融市場上金融衍生產品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交易品種迅速增加,據國際金融權威機構統計,目前國際金融市場衍生產品已高達1200 多種,這些衍生產品在原生金融產品基礎上組合再利用組合,衍生再衍生,形成了全球巨大的衍生產品交易市場。這些品種繁多的金融衍生產品擴大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提高了金融機構的功能和資本的杠桿率,為使用者提供了轉移風險、管理風險的最有效的工具,但也為使用者提供了全新的金融投資機會。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些金融衍生產品使金融市場交易更活躍,更具流動性,並持續地拓展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提高了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和定價效率。然而,由於金融衍生產品的多樣化發展是在國際金融市場體系劇烈動盪的背景下產生的,它既可以用於金融風險管理,又可以用於金融風險投資,因此包含著品種繁多的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變得更加不確定。[2]
(三)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
20世紀90年代以來,基於發展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激烈競爭的需要,發達國家金融服務業通過金融信息化建設來提高金融業的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務水平,這主要表現如下:信息技術克服了金融運作時間和空間上的障礙,使金融服務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 實現了金融市場的全球化。現代的金融交易可以通過電報、電傳、網路等多種信息化方式進行,使得許多金融服務產品能24小時不間斷進行交易。以信息化網路銀行發展最快的美國為例,銀行通過高端通信產品和大型計算機系統軟、硬體的研發和利用, 藉助金融工程、金融數學模型等理論的研究, 紛紛開展了基於互聯網技術的銀行服務與產品創新, 出現了網路銀行、信用卡、ATM卡、在線支付以及各種電子支票支付、網路保險、網上證券等新型產品和服務,信息技術的普遍使用使得全球金融服務產品的買賣在瞬間便可以完成,使得各國之間金融服務貿易的聯系與交往的頻率和效率得到大大提高。
(四)服務貿易總額的巨額化
現代國際貿易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包括金融服務貿易在內的國際服務貿易已經越來越成為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在一國的國際收支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據IMF的國際收支統計,1 980~l993年,國際服務貿易總額由3580億美元增加到9337億美元,年平均增長速度高達7.7 %,大大高於同期世界商品貿易年均增長4.9 %的增長速度。服務貿易佔世界總額的比重,1980年為17 %,而到1993年則已上升至22.2 %,1 995年,世界服務貿易出口總額佔世界貿易出口總額的比重已達23.3 % 。有的專家預測,在今後2O~3O年間,服務貿易在整個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大約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預計21世紀30年代,服務貿易的比重將與貨物貿易的比重大體相當.甚至超過貨物貿易的比重.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對象和主要內容。
而在近年來國際服務貿易總額大幅增長的背後,一些國家特別是金融服務發達的國家通過加速發展金融服務貿易來擴大其金融服務的出口是根本原因。例如,1995年,據統計,美國金融服務出口總額高達6l億美元,佔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l7.4 %,進口總額17億美元(參見1995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統計》),金融服務貿易的順差高達44億美元。巨額的金融服務貿易順差對緩解美國的國際收支逆差,調節國際收支的均衡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也正因為如此,使得美國成為世界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的積極倡導者和推動者。
(五)服務貿易協議的完善化
由於美國和歐盟在服務貿易領域的絕對比較優勢,美國於1982 年在關貿總協定部長會議上提出實現包括金融服務貿易在內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問題並且得到了歐盟的響應。1986 年,在美國的堅持下,服務貿易談判被正式列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正式議程中,並在多年艱苦的談判後,達成了服務貿易多邊框架協定(即「服務貿易總協定」) 。該協定共包括6個部分和5個附件,包括「金融服務附件」。最後,在1997年12月13日,在歐盟的倡導下,70 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終於就開放金融市場達成了最後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談判各方同意對外開放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允許外國在本國(地區) 內建立金融服務公司並按競爭原則運行;外國公司享有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國內市場的權利;取消跨邊界服務的限制;允許外國資本在投資項目中所佔比例超過50%;協議將在1999 年初簽署,最遲不晚於1999年3月生效等。
另外,美國還在APEC(亞太經合組織)內,提議由APEC通過具體行動,推動世貿組織完成談判,並對東南亞國家施加壓力,促其就開放金融市場做出更多的承諾。由於美國的推動,APEC通過了貿易和投資自由化行動綱領,而且明確要求各國做出開放金融服務市場的自主承諾,並把開放金融服務市場作為APEC致力的目標之一。因此,全球金融服務貿易達成的最終協議較之1995年達成的過渡性協議更為完善、開放,尤其是對以亞洲國家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南北關系的影響
傳統意義上的南北關系指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同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政治、經濟關系。在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國際政治關系的經濟化使得南北關系中的經濟關繫上升到重要地位。而近二十年來迅速發展的經濟全球化,首先表現為商品的國際自由流動和生產在全球范圍內的分工,因此這個過程必然包含資本的全球流動以及相關的金融服務貿易。從總體上看,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全球化發展促進了南北方國家之間的經濟交流,促進了世界經濟的增長,從某種意義上加強了南北關系的發展。然而,由於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服務業自身的不完善性和脆弱性,北方國家對金融服務的統治地位就對南方國家造成較大的威脅,也就對南北關系造成了如下的消極影響:
(一)金融服務機構的全球化造成南北關系的不穩定
金融機構的並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規模上的擴大和業務上的拓寬,從而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然而近年來的金融機構並購活動中,主要是南方國家的金融機構處於被並購的地位,而且隨著跨國並購的深入發展,北方國家金融機構的規模通過並購不斷得到擴大,壟斷程度不斷得到提高,對南方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了威脅,增加了南北關系的不穩定性。
亞洲金融危機以後,北方國家的跨國金融服務機構大舉進入亞洲多數發展中國家,以比危機前低60 % ~ 80 %的價格大批並購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機構。據統計,泰國35家金融公司中已有9家被外資接管。按泰國商業銀行的增資規定,至少有半數銀行的大多數股份被外國資本持有。為此,泰國輿論圍繞是否將淪為經濟殖民地展開了激烈爭論,甚至有的報刊說:「全球化帶來新型殖民地」。(註:[委內瑞拉]宇宙報,1999年3月6日。)
在金融服務貿易方面,由於南北方國家實力懸殊,北方發達國家既是主要的出口國又是主要的進口國,南方發展中國家主要是進口國,即依賴於北方發達國家的出口,這種不對稱的依存程度,使發展中國家過分依賴北方國家,對南方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了威脅。因此,早在2005年6月底,央行就提前推出了《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通過去年第三季度發布的中國第一份《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和《中國國際收支報告》,對當前中國的金融風險狀況。中國決策層如此高度重視安全問題的緊急應對,從一個側面顯示,包括經濟安全在內的中國國家安全問題,更反映了其它南方國家也存在的經濟安全問題。而又由於南北方國家互相依存的性質,如果南方國家的經濟不安全必然也會造成南北關系的緊張、不穩定。
(二)金融服務產品的多元化和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使南北經濟差距進一步擴大
金融服務產品種類的增加,一方面為社會財富金融資產化提供了便利,持續地刺激了南北方國家經濟的增長;另一方面由於新的金融產品的資本虛擬化越來越強,往往能使循環資本得到迅速擴張,根據權威機構測算,所有國家銀行的金融衍生品投資組合都是建立在99:1的杠桿借貸比例上的,只要投資略有失誤,杠桿原理就產生反向作用,就會出現整體崩潰,[3] 尤其是現代大規模國際游資的絕大部分來自北方國家,他們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監管不完善的、市場脆弱的南方國家金融市場上進行多重組合投資,造成了南方國家的金融危機。比如,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規模運用「杠桿」能量,不斷進攻泰國金融市場,觸發了泰國金融危機。而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則一方面加強了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的金融服務貿易的聯系與交往,另一方面提高了各國金融服務貿易的聯系和交往的效率,使各國對利率、匯率以及股票、債券等金融市場的變化反應迅速。因此當北方國家的投機資本迅速被迅速抽離某一南方國家市場並引致該國發生金融危機時,強烈的心理預期及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使周邊南方國家本就不完善的金融監管完全來不及反應並對局部的金融危機進行控制,從而導致周邊國家金融市場上的資本也迅速外逃,造成了金融危機的傳染性,使局部的金融危機迅速轉化為全局性的金融危機,最後使一片南方國家深陷經濟衰退的泥潭。比如,1997年泰國爆發金融危機之後在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的前提下及國際投機資本的惡意攻擊下,泰國金融危機像瘟疫一樣迅速向外蔓延, 波及東南亞的其他國家和地區。這次的金融危機不僅使韓國等新興工業國家經濟倒退到90年代初的水平,而且使印尼等發展中國家經濟倒退10年左右且至今動盪不安。而北方國家則由於金融機制的完善及經濟基礎的雄厚,當然也由於北方國家是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來源地,相對南方國家而言,金融危機對北方國家影響很小,故南北經濟差距進一步擴大。[4]
(三)表面層次上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完善化使南北交換關系更加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在美國和歐盟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推動下,全球95 %的金融服務貿易已經納入逐步自由化的進程,各成員方同意開放各自的銀行、保險、證券、金融信息市場,並且各成員方在雙方的談判中具體承諾開放哪些具體服務部門、開放的程度如何體現,這些都體現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完善的、合理的一面。然而,由於發達國家在金融服務貿易方面具有絕對的比較優勢,這種表面合理、公平、平等的在自由化幌子下鑒定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實則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服務貿易規模小、資本金不足、不良資產率高、監管機制不完善,在現實的情況下根本無法與發達國家進行完全競爭,過早地進行自由化競爭的實質只是在強化北方國家的優勢產業,維護北方國家對南方國家的剝削。
綜上所述,國際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使南北經濟差距加大,造成了南北關系的不穩定,並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南北關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金融風暴對貿易業的影響
由於美國經濟的迅速下滑,歐洲經濟體也在迅速的下滑,這一點很清楚的看到,最近歐元持續的貶值,而美元在不斷的走強,這說明歐元區經濟正在不斷的惡化,根據最新發布的數據,歐元區第一大經濟國--德國權威的Ifo商業景氣指數十月份再次下降到九十點二點,比上月減了二點七個點,表明德國企業的生產與銷售繼續緊縮。面對今年第三季度的不良銷售業績,歐洲的汽車製造商頻繁發出金融危機"並未結束"的警報。法國標致雪鐵龍集團首席執行官克里斯汀·斯特來弗認為,在將來的幾個月里,金融危機對歐洲汽車工業的影響還會繼續發酵。據統計,今年九月,歐洲的汽車上牌率降低了百分之八點二,且這個趨勢還在繼續;今年前九個月,歐洲汽車銷售量下降了百分之四點四,到年底可能達到百分之八,也就是說,將減少一百多萬輛汽車的銷售量。銷售下降,合乎邏輯地,是庫存量上升了。僅法國標致雪鐵龍集團,今年九月底的庫存量達到六十七萬七千輛,大量的庫存使車商無法回籠資金,造成周轉不靈。這都將是一個巨大的影響,從中國對歐洲的貿易也會有很大的影響,第一,美國是金融危機的中心,也是中國最大的出口國家,現在短時間內不會有復甦的跡象,而歐洲經濟體也是中國的重要外貿出口國,近日央行行長周小川也表示,雖然中國近期對歐元出口還有所上升,但是央行還是繼續表示比較審慎,悲觀的態度。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經濟危機,勢必對全球的各各行業帶來不同程度的危害。

金融危機?它對我國國際貿易有哪些影響?
金融危機,是指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與地區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標(如:短期利率、貨幣資產、證券、房地產、土地(價格)、商業破產數和金融機構倒閉數)的急劇、短暫和超周期的惡化
本次金融危機影響范圍分析:從產業看,危機對製造業比重大的地區影響大於服務業比重大的地區(但生活性服務業為主的服務業受到的影響小於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服務業)。從地區看,本次危機對出口依賴型的地區影響大於內需依賴型的地區(但加工貿易比重大的地區相對一般貿易比重大的地區影響稍小)。從行業看,前幾年發展快的行業,也是本次危機影響最深的行業。受房地產業、汽車等交通設備製造業不景氣影響,支撐冶金工業發展的三個支柱倒塌兩個,使冶金行業成為受影響最大的行業。以出口為主的紡織服裝業影響較大,但對整個工業基礎的搖動不如冶金、汽車、石化等行業強,這些行業以及航空製造業、船舶製造業都有可能負增長。港口及運輸受到的影響在服務業中僅次於房地產和金融(證券)等行業。受到危機影響較小的行業包括:公共設施、基礎設施行業,基本生活類產品製造業(食品、農副產品加工)、生活性服務業(醫療保健、康體可能有大幅提高)、機械加工製造業、電子、電器。在危機中出現機遇的行業:技術服務業、創意產業、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環保及再生資源等產業,以及教育產業等。
我國出口商品的結構性矛盾將很突出。首先,我國的出口商品結構與世界的一些發展中國家相類似,某些傳統出口商品特別是紡織品及服裝出口與這些國家基本上處於同一競爭層次上。例如,我國的「兩紗兩布」出口,其出口質量是國際公認的免檢商品,出口量很大。但現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巴基斯坦的質量和賣價已優於我國。而且,國際市場對「兩紗兩布」的需求量也有一定的限度,因而,誰的競爭力強,誰占的市場份額就大。這對約占我國「兩紗兩布」出口總量70%的大型國有企業是一個挑戰。其次,我國出口的目標市場競爭將會更加激烈。例如,世界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和地區。2007年我國紡織品出口市場份額,中國香港佔40.77%,日本佔13.08%,美國佔9.28%,三者合計占我國紡織品出口總額的63.13%。同年,我國服裝出口到日本的金額占我國服裝出口總額的32.46%,中國香港佔26.42%,美國佔12.82%,三者合計占我國服裝出口總額的71.7%。由於日本、韓國、東南亞國家的貨幣貶值,將給我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生產企業和外貿公司帶來更大的壓力。我國出口正受到來自這些國家越來越激烈的挑戰。因此,我們金融危機的影響,近期我國的商品出口額將受到一定影響,估計2009年的商品出口同比增長22.4%,增速仍比較樂觀,但與去年同期相比,出口增速減緩了5個百分點。

2. 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

不必長篇大抄論小題長寫襲。

一、保持富有創新性的指導思想和前進探索的發展動力(需要專業機構或政府機構成立的金融中心擔任主導)

知識版權的保護,貧窮的壓力激發人們創新的潛力。政策紅利保障,國家加大力度投資建設,力圖提升國家綜合實力和國家形象,金融等貿易行業是象徵著國家信用值的標志。

二、相關專業機構統一標准培訓意向金融等貿易專業的人才。(應以專注實踐表現而非過度專注學歷程度)

人員協調程度取決於保障制度,保障制度取決於監督管理。

3. 金融服務貿易的市場結構應該從哪方面描述呀如果要查中國金融服務貿易對其他國家的進出口額應該如何查找

(A)在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概況7-13

(一)金融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7-8

(B)的原因-10

(三)國家回在開拓國內市場的答貿易金融服務,因為10-13

二,影響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在金融服務金融服務貿易市場的開放13-21

(一)經濟貿易帶來的好處在金融服務市場開放13-17

(二)負面影響在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17-21

三個開放的現狀,中國的金融服務市場21-30

(一)開放貿易的過程中,金融服務在中國市場21-25

(二)中國金融服務貿易市場的開放,關閉好處25-28

(三)中國的金融服務市場的優勢開放28-30

四,中國的金融服務市場的開放面臨的挑戰及對策30 -44

(A)的風險,在金融服務貿易市場的開放30-31

(二)金融服務貿易市場的開放,在中國31-37 / 44-46

(三)開放的中國的發展金融服務市場的對策37-44

結論很抱歉,只能給你一個輪廓

4. 試述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特點及相關法律規定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規制和監管的不同層次
目前,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和監管,概括起來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
(一)規制的兩個層次
從迄今為止的情況來看,對金融服務貿易的國際層面的規制主要體現為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主要是由《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簡稱GATS)、《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簡稱《金融附件》)和各成員方金融承諾表(Schele of Fi—nancial Commitment)構成的架構體系。這一層面的規制是通過對世貿組織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貿易的措施進行調整和約束,以建立多邊的金融服務貿易秩序,達到世貿組織在金融領域推行自由貿易和公平貿易的目的。 世貿組織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所採取的方式是對成員方施以以上架構體系下的國際義務,由貿易政策審查機制來監督和督促成員方履行義務,由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提供必要的實施保障。除國際層面的規制外,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還存在國內層面的規制,體現為各國國內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法律、政策。世貿組織在國際層面上所要規制的就是各成員方國內的政策措施,世貿組織通過對成員方的國內規制措施實行反規制來推行貿易自由化,因此,國際層面的規制對國內層面的規制影響甚大。
(二)監管的兩個層次
對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也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但具體情形與規制的兩個層面有所不同。世貿組織在《金融附件》中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作出了規定,指出:「盡管有本協定(指GATS--作者注)的其他規定,但是不得阻礙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的人而採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體系誠信和穩定而採取的任何措施。如此類措施不符合本協定的規定,則不得用作逃避該成員在本協定項下的承諾或義務的手段。」不過,世貿組織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監管的規定也僅此而已,從中可以看出這一規定主要是世貿組織對成員方進行審慎監管的授權,而不構成規范成員方監管的系統規則。這顯然有別於前述規制的情形。由於「審慎例外」是一個非常寬松的授權性規定,沒有太多具體的內容,因此,各國在監管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不受過多的限制。而規制則不同。雖然服務貿易包括金融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不久,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尚有待補充、發展、完善,但是,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架構已經成形,有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主要方面的規則已經具備,因此,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構成了一個體系。
世貿組織在監管問題上的規定所具有的特點,使其能夠從監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中抽身,而專注於貿易問題,同時也為從事國際金融監管的機構致力於制定監管標准和推進監管留出了空間。目前,世界上參與國際金融業規制和監管的機構不少,但作用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技術型的機構,主要致力於金融服務或特定種類金融服務標準的協調和統一,如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等;一類是推行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而不涉及或極少涉及的標准協調的機構,如世貿組織。然而,金融離不開監管,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開展也需要監管,甚至需要充分和一致的監管標准,如資本充足率等,以便整平國際金融業競爭的游戲場地,維護國際金融體系和各國金融體系的穩健,避免出現各國為獲得國際競爭優勢而競相降低監管標准所導致的規制消融(regulatory meltdown)的現象。因此,對金融服務貿易國際層面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的規則具有很大的作用。也由於這一原因,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在國際層面上需要注重發揮世貿組織與巴塞爾委員會等機構的不同作用並使之相互協調和配合。
金融附件有關監管的授權性和原則性規定也為各成員方在國內層面的監管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推動首先體現為國際化(intemationalization),對國內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提出了挑戰和更高的要求。例如,對外國金融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准入的開放,意味著原有監管體系中市場准入監管必須進行變革,並進而引發其他方面的監管變革。又如,伴隨著跨國金融服務和跨國金融機構的進入,跨國金融機構的復雜結構使該類機構容易鑽監管的空子,使監管難以發揮效力,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的破產就是一例明證。由於世貿組織對審慎監管僅有授權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相比前述規制的情形,成員方進行監管所受到的拘束和限制更少,自由度更大。正是由於世貿組織對監管只有授權而無太多實質性的規定,因此,本書擬在探究世貿組織相關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普遍性措施和我國適應入世所作出的金融承諾,重點探討我國該如何進行監管和完善監管的問題。

5. 我國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趨勢

我國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趨勢,最近這幾年還可以。

6. 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

268.028.1 國際金融與貿易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Trade )
學分數 2 周學時 2
教學目的與要求:
課程性質:非經管類文科公共選修課。本課程需要有相應的經濟學基礎知識。
基本內容:國際金融與貿易是既有聯系又獨立的學科,作為文科學生學習與掌握關於世界經濟基礎知識的一門課程,主要內容包括兩大部分: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一、國際貿易方面:①國際貿易產生與發展的一般規律,特別是國際商品流動的一般規律;②國際貿易的理論與學說;③對外貿易政策、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和原則;④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主要特點。二、國際金融方面:①開放經濟條件下,各國貨幣之間的關系及其對經濟的影響;②外匯供求及相對價格——匯率問題;③外貿信貸與國際信貸;④國際金融體系。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文科其他專業的學生對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有基本的了解,拓寬知識面,加深學習本專業以及經濟學其他課程和專業知識的基礎。
基本要求:理解與掌握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概念,要求比較系統地了解國際貿易與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能夠運用學到的理論和專業知識分析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現狀和貨幣金融的狀況,分析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與貿易關系。

教學方法:以課堂講解為主,結合課堂討論,期末考試或課程論文。

參考教材:
1、 鄒根寶主編:《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 年 月
2、 陳同仇 薛榮久主編 《國際貿易》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7年5月版
3、 姜波克主編:《國際金融新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4年9月版
4、 殷醒民編著 《國際金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教學內容:
第一章 國際貿易基礎知識
第一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內涵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統計
第三節 對外貿易與經濟發展
第二章 國際分工和世界市場
第一節 國際分工
第二節 世界市場
第三節 國際價值和世界市場價格
第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與特徵
第二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和原因
第三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形式
第四章 對外貿易政策
第一節 對外貿易政策的類型與演變
第二節 自由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保護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五章 關稅與非關稅措施
第一節 關稅概述
第二節 關稅的分類
第三節 非關稅措施概述
第四節 非關稅措施分類
第六章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
第一節 關貿總協定概述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
第三節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
第七章 國際收支
第一節 國民收入帳戶
第二節 開放經濟下的國際收支帳戶
第八章 外匯市場與匯率
第一節 外匯和外匯市場
第二節 影響匯率變動的因素
第九章 外貿信貸和國際信貸
第一節 外貿信貸
第二節 國際信貸
第十章 國際金融體系
第一節 國際貨幣體系
第二節 國際金融機構

編寫者:羅秀妹(副教授) 編寫時間:2003年6月

7. 什麼叫金融服務貿易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通過金融服務業進行的貿易。

從GATS對國際服務貿易的相關定義來看,金融服務貿易可分為四種模式:

(1)跨境交付,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費者提供服務,它是基於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路化的普及而實現的跨越國界的遠程交易;

(2)境外消費,指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本國向當地的非居民提供服務,例如一國金融機構對到本國境內旅行的外國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指一國的金融機構到其他國家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如果具有法人資格就可以該國的居民的身份為當地的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這種貿易模式有利於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東道國消費者的「本土偏好」,還便於外國金融機構與當地建立長期的業務關系;

(4)自然人流動,指金融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到境外為當地消費者提供服務。由於境外消費和自然人流動這兩種模式在實際的交易中所佔份額很小,所以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業存在這兩種模式。

相比而言,一國開放跨境交付的金融服務貿易一般應滿足資本自由流動的需要。而商業存在模式則避開了這一硬性條件,除了穩定資本流動,還能為宏觀經濟帶來一系列直接和間接的利益。但是,從長遠看,要實現金融服務貿易全面開放的最大利益,這兩種貿易模式的開放必須均衡發展。

8. 金融服務壁壘的種類,特點,意義

金融服務與知識產權:貿易失衡壁壘
12月13日,首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開幕的前一天,美國商務部長古鐵雷斯與中國商務部副部長易小准共同主持了中國向美國購買5.5億美元的采購合同簽字儀式。這是中國政府為營造中美戰略對話良好氣氛,而進行的一次「熱身」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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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向美國企業提供大額采購清單,標志著中國政府正在採取切實行動,消除中美之間巨大的貿易不平衡現象。

中國對美國的貿易順差,成為歷年來美國朝野討論的熱點。盡管中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這一問題在短期難以得到根本解決。

首先,美國政府希望中國擴大服務貿易領域特別是金融領域市場的開放,吸引外國投資者大舉進入中國。這樣一來既可以減少中美之間的貿易不平衡現象,同時又為美國企業擴大在中國金融市場的份額提供條件。

但是,金融投資與傳統的貨物貿易存在明顯的不同,金融服務貿易投資關繫到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影響一個國家的貨幣政策和經濟平衡。所以,擴大金融市場開放,並不意味著中國政府會像上個世紀拉丁美洲國家那樣,拱手讓出金融服務貿易主導權。中國政府在開放金融市場方面必須小心謹慎,防止金融服務貿易的過快增長,沖擊中國的市場結構,造成中國經濟的「空心化」。人民幣業務的全面開放,並不意味著外國金融服務企業在短期內可以把中國作為經濟的增長點。

其次,中美之間的貿易不平衡越來越多地表現在知識產權領域,美國通過出口知識產權,在中國源源不斷地獲得超額壟斷利潤。美國知識產權的出口從表面上看有助於縮小中美之間的貿易逆差,但由於知識產權出口會導致進口國科技發展失衡、產業結構失調、人才外流,所以,中美之間的知識產權貿易總量增長越快,中國在貨物貿易領域中所實現的貿易順差就越多,中國的產業結構將越來越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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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中國在金融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中開放的速度越快,中美之間在傳統服務貿易領域中的不平衡現象就越嚴重。中美之間的貿易問題,關鍵在於中美兩國政府秉承不同的貿易政策。在這樣的貿易談判格局中,存在分歧是不可避免的。

發達國家之所以在金融服務和知識產權領域具有極大的競爭力,是因為在這些領域存在著不合理的貿易壁壘。西方國家主導的金融交易規則和知識產權制度,已經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巨大障礙。在軟體開發、金融衍生產品的開發方面,發達國家依靠不合理的規則,源源不斷地獲取利潤。而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和金融服務貿易領域始終處於被動地位。所以,要想從根本上改變貿易不平衡現象,必須從改變國際貿易規則著手,消除金融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交易中的不合理因素,在公平的規則上展開平等競爭。

中國調整自己的貿易政策,必須實行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相對分離的政策,通過貨物貿易談判,減少中美之間的貿易不平衡現象,盡可能地避免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因為這樣做只會增加麻煩,而不會減少摩擦。同時盡快改變貿易談判策略,把握有利時機,建立國際貿易經濟新秩序。

9. wto協議對我國的法律制度產生的影響

WTO法律制度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

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世貿組織是以其法律體系為基礎構建起來的全球性國際組織。我國加人該組織後,將按照我國的承諾接受WTO法律框架的約束。WTO法律框架針對金融領域的制度在其整個體系中占據了極為重要的地位。《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金融服務協議》等更是直接構建了WTO體系中的金融服務領域的一體化游戲規則,各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都必須按照統一的要求做出自己的承諾。我國在談判過程中,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承諾,這些承諾將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制。本文擬結合影響我國金融法制發展的WTO法律框架來評析我國金融法制的現狀。
從WTO法律框架的整體來看,直接或間接對我國金融法制產生影響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其附屬文件中。WTO協定的主文件共有16個條文,這些條文雖然未直接針對金融服務貿易做出實質性的規定,而只是就世貿組織的結構、組織的決策程序、成員資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組織程序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它們卻對我國金融法制產生著重要的影響。
一、國際服務貿易的一般責任與紀律
《服務貿易總協定》從如下幾方面規定了國際服務貿易的責任與紀律: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增加發展中國家經濟一體化、國內規章、學歷與履歷承認、壟斷與排他的服務供應者、緊急保障措施與收支平衡保障的限制、一般例外與安全例外、政府采購與補貼等。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指與服務貿易有關的任何國內立法和措施(即第一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措施)所規定的優惠和待遇,在由一成員方給予另一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供給者時,也必須立即地、無條件地、完全地給予其他任何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該項原則的例外是:符合《關於免除第二條義務的附錄》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發展邊境貿易而採取的措施。這項原則意味著我國通過個別協定賦予特定國家的金融機構入境或優惠待遇的做法將面臨沖擊和挑戰,除非該原則允許的例外情形。
透明度原則要求所有成員方必須及時地將可能影響其他成員方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應有的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國內法的修訂和頒布的情況,通報給其他成員方,以使這些成員方能及時地了解有關變化。通報的內容包括了新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也包括現有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的修訂。通報的時間必須符合時限的規定:新規范的制定,必須在其生效以前予以公布;法規的修訂應立即或至少每半年通報一次。通報應提交貿易理事會。各成員方認為其他成員方所制定的政策、措施和法規將影響協議的實施的,有權向貿易理事會報告。在保障機制上,要求成員方應及時根據有關成員的要求提供資料,成員方應建立一個或更多的咨詢機構,以便能及時、全面地履行通告和資料查詢與提供義務。通告的內容不包括有礙法律實施和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
透明度原則將為我國金融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提出更高的要求。這種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在制定、修改和廢止的程序上,給有權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權機關必須能及時地通告、提供查詢服務,並能對其內容的選擇做出合理的解釋。其二,在實體內容上受到有關成員方的監督。因為成員方可針對我國金融法制構建和修改中存在違背WTO法律制度要求的內容通過適當的機制提出抗辯,我國將不得不接受相應的有約束力的修正要求。這意味著我國金融法制的創制者必須熟悉WTO法律制度的相關要求及我國所做出的具體承諾,而且應能在充分維護和保障國內居民利益的同時將WTO法律制度的要求在國內法制中得到貫徹和落實。其三,執法者的執法行為同樣也受到了WTO法律框架的制約,尤其是具有立法意義的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個案處理或對立法的個別解釋將受到WTO透明度原則及其他相關機制的約束。因此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僅要具有更高的法制和相關業務水平,而且應更為謹慎地履行職責。其四,整理、廢止和修改法律法規的任務將大大增加,尤其是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整理工作將極為艱巨。因為我國不少的法規、規章在不同程度上都與法律或W''''11)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抵觸,這種狀況在法制公開,並按受外來監督者監督時,則會促成創制者必須進行全面徹底地整理。特別是在國內規章及其認可的義務上更進一步加重了我國金融法制變革的任務。因為該項原則要求各成員方在公平、客觀、公正、公開和促進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基礎上制定本國的國內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於已承諾開放的金融服務部門,相關的規章必須遵循合理、客觀和公正的原則;為保障其他成員方在我國將承諾的金融服務部門中的權益,我國應及時建立與承諾有關的司法、仲裁和行政程序,以保證客觀公正地解決國內立法可能給其他成員方造成的損害;對於需經政府批准程序的外國服務的進入,政府當局應及時、全面地提供批准申請所需的條件,並對任何申請進行毫無遲延的審查以便做出及時的答復;在有關服務供給者的資格認定的條件、程序等方面不得構成對貿易的壁壘(在資格認定的標准方面應有客觀而明確的標准,資格和能力的要求不能超過為確保服務質量而必須具備的合理標准、批準的程序應具有透明性);對服務供給者的學歷、專業資格和許可證方面,鼓勵各國合作以形成統一的國際性標准。
當然,《金融服務附錄》對金融服務的特殊性給予了肯定。首先是在政策透明度方面,允許各國可以不公開有關消費者個人和賬戶方面的資料,公共機構所掌握的具有機密性質或與財產有關的資料都屬於不公開的范圍;其次,成員方還可以通過國內法規來保護投資者、存款者、投保者和與金融服務供給者有信託關系的人,為保護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這些法規可以與《服務貿易總協定》有所不符。根據有關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協議的規定,成員方可以在符合以下要求時採取與服務貿易總協定》不同的承諾方式:不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相抵觸;不損害其他成員方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三部分「特定承諾」的規定安排具體承諾時間表的權利;應在最惠國待遇原則基礎上作出特定的承諾;不對任一成員方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所作的具體承諾的程度作出規定,成員方有按照協議自由承諾的權利。
二、市場准入機制
《服務貿易總協定》在特定義務的專項規定上作了原則性要求。首先要求成員方在服務提供方式上,每一成員方給予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於其承諾表中所同意和規定的期限、限制和條件。其次,在市場准人的限制上,除非另有規定不得做出如下規定:服務提供者數量限制;服務交易總額和資產數量的限制;服務業務總量和服務產出總量的限制;服務僱傭勞動力的總數的限制;外國資本的參股、持股比例或投資總額的限制等。這些規定都在不同程度上構成對我國既有或將來金融法制的沖擊。特別是上述的限制性規定的排除更是對我國金融法制的制度選擇有重大影響,因為我國現有的制度有一些內容明顯地與這些要求相沖突。
另外,有關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協議就市場的准入問題作了進一步要求,這對於我國傳統上金融領域的市場進入實施嚴格管制的體例有著重大的沖擊。第一,諒解協議首先在專營壟斷問題上,要求各成員方在遵循〈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礎上應在金融服務承諾表中列出現存的專營壟斷並應盡力減小其范圍。第二,在公共機構購買的金融服務方面,盡管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政府采購方面各成員方可以採取不符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政策,但諒解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的公共機構在購買金融服務時,對設立在本國境內的服務供給者給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第三,在跨境服務方面,成員方應允許非居民金融服務供給者在提供服務時享有國民待遇:有關海運和商業性航空航天發射和運費(包括衛星)風險的保險;出於國際運輸過程中貨物風險的保險;再保險與再再保險以及附錄中所列的有關輔助服務;除與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有關的中介服務外的金融信息、數據處理及其他輔助服務;各成員方應允許其居民購買由在其境內的其他成員方的金融服務供給者提供的金融服務。第四,在商業存在方面,成員方應允許其他成員方服務提供者在其境內以商業存在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務,設立的形式可以是收購現有的企業來擴大其服務的范圍,但成員方可以對商業存在形式提供服務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規制。第五,在新金融服務方面,成員方在其境內設立的服務機構提供新的金融服務——尚未在該成員方境內提供但已在其他成員方提供的金融項目。第六,在非歧視性措施方面,各成員方應努力消除對其他成員方服務供給者的限制措施,這些措施包括:①阻礙金融服務供給者在其境內按照許可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務的非歧視性措施;②阻礙服務供給者在成員方境內將業務擴展至其境內全部領域的非歧視性措施;③一成員方對其他成員方的銀行和證券服務供給者在該兩個領域同時採取限制措施,另一成員方的服務供給者主要從事證券服務;④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但對其他成員方的金融服務供給者參與經營、競爭或進入市場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措施。此外,在人員的暫時進入方面也有要求。
這些要求意味著我國金融領域的制度將從如下幾方面受到影響:第一,國家為保護國內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所設置的各種保護性機制,特別是在專營壟斷項目、機構購買的金融服務方面的特別保護,將遇到WTO法律框架的制約,因為外國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服務供給者應受到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當然,除非公共機構的選擇是自願的。因此那些成文的強制保護機制將不得不受到限制後廢除。國內服務提供者只能通過改善服務質量來吸引公共機構的自主選擇。第二,在跨境服務和新金融服務方面,國家的管制及對非居民金融服務提供者及外國投資的境內金融服務機構的限制需放寬。尤其是我國現有的法制在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對非居民金融服務提供者及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的限制性規制。我國人世後,將逐步地按我國的承諾及《服務貿易總協定》、《金融服務協議》等的要求來修改現行的法制。第三,在非歧視措施方面,我國金融法制對外國金融機構的直接進入或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均有限制性的要求。我國人世後,這些規定將面臨是否與WTO法律框架相抵觸的問題。
三、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既是WTO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則,也是〈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該原則將對我國現行金融法制中區分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的狀況受到嚴重沖擊。根據國民待遇原則,任一成員方應許可在其境內設立的金融服務機構使用由其公共機構經營的支付和清算系統,獲得正常的基金和金融便利;成員方應保證其他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機構在參加本國金融業行業管理組織及其他類似組織後,仍享有國民待遇。盡管國民待遇原則並不是簡單地要求各成員國在對待外國金融機構的進入或提供服務給予與國內金融機構以同等的待遇,但是各國必須在承諾表中明確地表明在哪些方面存在限制國民待遇,如果未做出限制,則應給予。正如《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所指出:任一成員在其承諾表所列的服務部門中,應按照承諾表所定的條件和資格,給予其他所有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供給者以相同於本國服務或服務供給者的待遇;這里的相同待遇應是實質上的相同,而不論其形式上是否相同,衡量待遇是否實質上與本國服務或服務供給者相同的標準是,這種待遇是否會改變外國服務供給者在本國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因此,WTO法律制度體系對我國金融法制在國民待遇問題上的具體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國的具體承諾。但是由於具體承諾是在成員方之間的談判中確立的,因此,我國的承諾水平不可能太低。
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制在國民待遇問題上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現有法制在法律框架上對外資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作了嚴格的區分。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基本金融法律就基本傾向於對國內金融機構,尤其是內資金融機構的規制。事實上,對於外資或外國金融機構均有專門性的法規或規章。如《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等等。這表明了我國在金融市場方面對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及外資金融機構的待遇,尚未提升到國民待遇的層面上來。
第二,我國金融市場目前對外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及外資金融機構的限制甚為嚴格,尤其是證券市場的限制則更為廣泛,在服務提供的地域及服務品種的具體限制上則更為突出。這在我國做出明確承諾後,國民待遇的限制范圍將大大縮小,並且不得不反映到現有的法制中來。
第三,現有的法製表明,我國既有的國民待遇限制具有很強的行政性、不確定性。因為我國在外資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國民待遇方面一直未給予充分的關注,有關法制大多是權威性不高的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或制度,甚至很多所謂的禁止性規則都是體現在監管或主管機構的自由裁量上,這為國民待遇問題上的明確性和透明度的實現帶來了困難。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件要求,我國將在公開的承諾表中對金融服務的具體部門從跨境提供服務、國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存在等四方面來明確國民待遇的限制。這種公開化的限制承諾具有排他性的意義,我國的金融法制不得不根據這些要求來規范國民待遇問題。
鑒於此,我國在加入WTO後,有關的金融法制在國民待遇問題上必須有系統化的修正和明確。具體包括:
(一)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或正准備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二)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 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四)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五)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將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做好准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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