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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反恐怖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21 20:59:15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什麼時候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於年1月1日施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3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7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閉幕會,會議應到168人,出席159人,符合法定人數。會議以158票贊成、1票反對,表決通過了反恐怖主義法。

反恐怖主義法共十章97條,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1)金融機構反恐怖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❷ 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立即凍結嗎

是的。金融機構發現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擁有或者控制的資產,應當立即採取凍結措施。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概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時凍結涉恐資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要求各國「毫不遲延」地凍結涉恐資產。2011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決定》,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涉及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產立即予以凍結、並向相關國家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

同時,《決定》還授權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制定凍結涉及恐怖活動資產的具體辦法。

(2)金融機構反恐怖規定擴展閱讀:

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8年10月26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國辦函〔2017〕8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❸ 金融機構應制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對嗎

這句話是對的。
參考第8頁第版1題:權http://www.docin.com/p-543096274.html

❹ 我國《反恐法》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有兩大處關於銀行等金融行業的規定,一處在安全防範一處在法律責任
第三章 安全防範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 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 以上罰款,並對直接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❺ 反恐怖主義法查封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多長時間

反恐怖主義法查封凍結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反恐怖主義法》:權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延長一個月。

(5)金融機構反恐怖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規定: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十三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❻ 1.涉及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的法律文獻有哪些簡要介紹

為防範洗錢和來恐怖融資活自動,規范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 號發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支付機構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二)負責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支付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❼ 哪些機構應該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二條 本辦法復所稱支付機制構是指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支付機構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二)負責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支付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條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支付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並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履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支付機構總部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統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並報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❽ 金融機構應制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嗎

是的,金融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或反恐怖融資監控名單的維護工作。

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規定,哪些行為被認定為恐怖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三條 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准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9)金融機構反恐怖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十二條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於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於在判決生效後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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