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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金融機構考核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21 05:45:25

A. 如何評價現行的存款准備金管理體系

1984年我國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以來,這項制度在宏觀調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時至今日,盡管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產品的不斷創新,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雖佔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國金融機構各項貸款與資金運用總量的佔比仍高達58%左右。從中看出,在今後一個較長時間內,存貸款仍是商業銀行業務的主要構成,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在宏觀調控中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現行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中還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不具體,會計科目設計存缺陷。一是財政存款與一般存款繳存范圍會計科目存在重疊。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按資金性質分為一般性存款和財政性存款。但在實際操作中金融機構財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繳存范圍會計科目存在重疊。二是地域之間繳存范圍不同,行際之間亦存在差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商業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同業存款屬於非繳存准備金存款科目。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地區同業存款科目劃入了繳存范圍,有些則沒有,缺乏明確標准,易引發爭議。在檢查中還發現,一些金融機構在同業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同業存款科目如沒有應繳法定存款准備金的制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該科目不斷擴張,產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同業存款科目是否應該納入繳存范圍有待明確。

(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執行標准有待完善。一是農信社、農商行、農村合作銀行在存款准備金率上差異較大。尤其是對於農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農村商業銀行在存款准備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業銀行一樣的待遇。但此後,改制的農商行均執行18%的存款准備金率,較之改制前執行的14%、支農比例高執行13%的准備金率之間存在著4-5個點的巨大差異。雖然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商行,但是其仍然發揮著支持「三農」的作用,涉農業務仍然占其總資產業務的70%以上,是否會對其服務「三農」的取向有所影響值得深入探究。二是改制的農商行存款准備金率的調整是否存在過渡期值得探討。在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調整的通知》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後新組建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掛牌後給予一個季度的過渡期」。但是,在此之後再沒有相應規定,且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近幾年當中通過請示總行並沒有執行過渡期政策,沒有過渡期,在短時間內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備金率勢必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不利於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而如果存在過渡期,這個過渡期的時間長度設定為多少合適也有待研究。

(三)法定存款准備金日間考核存在漏洞。理論上,中央銀行應該根據金融機構一般性存款余額時時動態監測考核存款准備金繳存情況。但是當前營業部門運用的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備金透支罰息」提示,而對於日間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不足沒有任何提示。由於法定存款准備金賬戶與超額存款准備金賬戶合二為一,存款准備金賬戶和清算賬戶兩戶合一,金融機構在日間操作中,有時會因為會計人員疏忽在超額准備金不足的情況下調撥大額資金,導致超額准備金透支,侵佔實際存款准備金使其餘額低於法定存款准備金。此種情況時有發生,金融機構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就可以自由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而核算系統卻仍可以正常結算,為此,會計核算人員很難在該過程中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備金監測的意義和價值,降低了存款准備金的嚴肅性。

(四)財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規范。一是對資金範圍不清導致在執行監管時缺少界定依據,難以甄別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的資金來源和真實性質,缺乏有效監管手段;二是基層央行對財政性存款繳存的監督管理,僅限於審核金融機構會計科目反映的財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繳存,往往忽略對其他會計科目如「待結算財政款項」和其他內部過度賬戶的審核,很難形成有效監管;三是財政性存款繳存賬戶分散,增加了管理難度。按照財政存款屬地繳存原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劃繳的財政存款一直實行單獨設立賬戶進行核算,同一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均在人民銀行開立了財政存款專用賬戶。但多頭開戶、分散開戶,不利於人民銀行的管理、監督以及對賬戶中財政存款變化的監測、統計與分析

(五)新設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監管存在「時滯」。目前,對於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在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許營業以及營業所涉及的業務范圍都暫無明文規定。在當前管理模式下,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在准備金繳存范圍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接受結算憑證。這是在基礎准入環節忽略了准備金賬戶管理,在沒有繳存准備金的情況下吸收公眾存款,是存款准備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種程度上比存款准備金的少繳與漏繳的性質更為嚴重。

(六)法律法規滯後,執法依據難把握。一是違反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的處罰非輕即重,部門規章大於法律。對於法定存款准備金透支、欠繳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存款准備金管理的通知》規定的處罰力度不同,增加了違反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後的處罰難度。國家法律「二十萬至五十萬元」「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的處罰與人民銀行規定「對於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繳存存款准備金的金融機構,依法減輕處罰的,對繳存存款准備金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比例處以罰款」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處罰非輕即重,缺少中間過渡。導致操作中,對金融機構的處罰往往避重就輕,產生部門規章效力大於法律效力的問題。二是對遲繳、漏繳、少繳財政性存款行為缺失明確的處罰辦法。《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等行為進行檢查監督,而是否有權對金融機構代理的其它財政性存款及繳存行為進行檢查監督未做出規定。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22條規定:「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自此以後,對金融機構占壓、遲繳、欠繳財政存款行為,再無制度性約束。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從以下六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

(一)統一繳存標准,變加法管理為減法管理。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由各家金融機構自行上報,人行進行逐一核定,這一形式隨著金融產品開發和新增科目的不斷增加,已經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需求。建議根據資金性質在會計核算中明確非繳存范圍,變追逐市場變化為以不變應萬變,變加法管理為減法管理。一是央行要出台專門編制的統一、完善、具備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備金繳存資金範圍和非繳存范圍的規定,要求各家金融機構遵照執行,變核定為自覺繳納的行為。統一繳存標准,一方面對存款准備金繳存資金範圍進行了規范,另一方面也是對存款准備金制度嚴肅性的維護。二是盡快出台全國統一的繳存款會計處理手續,制定並完善財政性繳存業務的實施細則,人民銀行應把財政性繳存款的具體核定原則、劃繳方式等編入實施細則,以便嚴格明確繳存業務流程,明晰執行標准,減少爭議,杜絕業務中不規范行為,提高中央銀行的監管水平。三是針對農村信用社存款准備金繳存會計科目重疊問題,建議採取一般性繳存和財政性繳存分開核算的方式,根據資金性質重新設置會計科目和核算內容,實現一般性存款與財政性繳存款會計科目會計核算隔離,以制度設計杜絕繳存漏洞。

(二)統一繳存范圍,實行差別准備金率動態調整。2004年,我國創造性地實施了差別存款准備金制度,在繳存范圍上統一標准,規范科目的同時,在存款准備金率的制定上差別對待,動態調整。充分考慮地區、行際間差異,科學測算各家金融機構的調整參數,實施差別准備金率並且動態調整,加入政策引導因素權重,在其他各方面實現化繁為簡。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在制定時可以參照差別准備金的計算方法進行核定。對於存款准備金率的調整,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給予適當過度時間。《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等考核獎勵措施也應在測算時廣泛適用,充分發揮存款准備金的貨幣政策導向作用。

在條件成熟時,可適當擴大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的實施范圍,逐步擴展至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體現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同時,針對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區域性商業銀行,建立總分支跨級考核體系,既對總行實施考核,又體現監管的針對性,防止總行達標而局部地區風險突出的問題。

(三)改進會計核算系統,完善存款准備金考核管理。央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對存款准備金的管理應做到實時監測,應增加對存款准備金繳存不足的日間警示提示功能,對存款准備金下限做到日間動態實時監測。當繳存法定存款准備金達到下限臨界狀態時,系統能夠自動識別並及時做出預警,會計營業部門做到及時發現並通知貨幣信貸部門,提醒其合理控制流動性,防範風險。如果確有需要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則必須嚴格履行法定存款准備金動用程序。變事後處罰為事中監控,真正發揮人民銀行對存款准備金繳存情況的管理和監督作用。

(四)強化現場監管,健全內部存款准備金管理機制。一是要明確職責,建立基層央行部門間溝通協調機制,建立起會計核算、業務指導、監督管理、業務檢查為一體的高效制度。

貨幣信貸部門將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的文件、規定及時轉發到相關部門;會計營業部門對存款准備金的日常管理與監測情況要定期書面告知貨幣信貸部門,對於金融機構日常動用存款准備金要及時告知;貨幣信貸部門負責對存款准備金繳存和處罰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營業部門反饋。二是從金融機構會計核算的源頭督促金融機構嚴格按照要求設置、核算繳存款科目,不轉移、不漏損,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由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牽頭定期、不定期地聯合會計和營業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繳存准備金存款及財政性存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依法核實各行繳存款項是否真實完整,核算科目是否准確,報表反映是否全面。要嚴格落實處罰措施,對不能有效執行繳存款制度的金融機構及時通報批評和嚴肅處罰,促使金融機構按照準備金制度的要求自覺、及時、全額上繳存款准備金。

(五)加強法人機構的內部治理,嚴格落實責任制。法人金融機構要健全和完善崗位責任制,責任到崗,落實到人,實行問責制度。對業務人員因工作失誤造成法定存款准備金「透支」罰息的要在相應法律法規中明確追究相應責任。同時,加強業務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對存款准備金工作的認識,准確掌握准備金制度的各項規定,自覺樹立繳存法定存款准備金意識,也有利於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防範,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統一法律適用標准。針對《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標准不同,建議明確統一的處罰適用標准。一是建議人總行對已出台的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政策進行系統梳理,對現行制度進行補充、完善和細化,保障相關規章制度的連貫性、統一性、互補性。二是要增強處罰規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對於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規對金融機構違反存款准備金規定的處罰標准偏高,實際工作中難於操作,可適當調整處罰尺度,調低相關處罰規定的下限,擴大處罰的浮動區間。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透支的金額、頻率等情況為依據,進行合理的處罰,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維護好轄區金融穩定。

B.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不能自行制定考評辦法嗎

1、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內示、洗錢類容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3、公安機關、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4、本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全是一個一個字打出來的。

C. 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的合規指標包括哪些指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指標包括五大類:
合規經營類指標、()、經營效益類指標、發展轉型類指標、社會責任類指標。

管理類指標

D. 什麼是mpa央行如何利用mpa考核商業銀行

一、MPA究竟是什麼?
MPA(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即宏觀審慎評估體系。2015年12月29日,央行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更加有效地防範系統性風險,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並適應資產多元化的趨勢,從2016年起將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和合意貸款管理機制「升級」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
在MPA考核制度下,央行每季度會對商業銀行諸多指標進行事後評估,同時按月進行事中事後監測和引導。
MPA是以金融業整體為監管對象,以系統性風險內生為前提條件,重點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彌補微觀監管缺失,是自上而下的監管。
二、MPA考核對象
央行進行考核的對象主要包括兩大類: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三、MPA考核內容
MPA體系重點考慮七大方面(14個指標),包括資本和杠桿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流動性、定價行為、資產質量、外債風險、信貸政策執行等七大方面。資本充足率是核心指標,具有「一票否決」的性質。此外,在2017年一季度MPA考核中,表外理財被納入廣義信貸口徑。

四、MPA考核評定
根據MPA考核結果,銀行被分為ABC三檔,分別為優秀、正常、不達標,並採取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
A檔機構的七大方面指標均為優秀(優秀線90分),執行最優檔激勵。B檔機構,執行正常檔激勵。C檔機構是指資本和杠桿情況、定價行為中任意一項不達標,或資產負債情況、流動性、資產質量、外債風險、信貸政策執行中任意兩項及以上不達標(達標線60分),央行對C檔機構給予適當約束。

在2017年一季度MPA考核中,表外理財總資產中非現金和存款項將被納入廣義信貸口徑。MPA已經逐漸成為央行劃分業務等級的重要標准,由去年行業的「軟約束」變為今年的「硬約束」。
五、MPA考核對於商業銀行有哪些影響?
一是MPA體系更為全面、系統,通過綜合評估加強逆周期調節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
二是對銀行的評價更加全面和客觀,更加註重過程和連續性管理,體現了監管理念從計劃管制向市場化管理的轉變。
三是從以往的關注狹義貸款轉向廣義信貸,將表外理財、債券投資、股權及其他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納入其中,有利於引導金融機構減少各類騰挪資產、規避信貸調控的做法。
四是利率定價行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促進金融機構提高自主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約束非理性定價行為,避免惡性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有利於降低融資成本。
五是MPA體系更加靈活、有彈性,按每季度的數據進行事後評估,同時按月進行事中事後監測和引導,在操作上更多地發揮了金融機構自身和自律機制的自我約束作用。
六、表外理財納入MPA考核中的廣義信貸指標,引來什麼風暴?
1、央行將表外理財納入MPA考核後,將全面反映銀行體系的信用投放和貨幣派生狀況,降低期限錯配和杠桿率,最終達到降低系統性風險的目的。
2、臨近季末考核,各機構四處「哭爹告奶奶」忙找錢。有媒體報道稱,3月20日,不乏小銀行「跪求」了一天的資金,結果還是違約了。
3、MPA考核將表外理財納入廣義信貸核算,會對廣義信貸增速指標造成較大影響,在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中也有體現。
4、表外理財納入MPA政策首先抑制理財規模過快增長相對於全國性銀行,MPA監管力度的加碼對區域性銀行沖擊更強。
5、很多中小銀行想通過MPA考核,必須大幅降低理財規模,部分過度發展的區域性銀行甚至面臨規模腰斬的可能性

E. 財政部門對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應建立怎樣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充分認識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的重要性
(一)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構建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對高級管理層、員工(以下簡稱高管(員工))實施有效激勵約束,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和具體體現,有利於理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經營者與各利益相關主體的關系,達到激勵機制與道德觀念、經營目標、發展目標以及外部環境相一致,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協調、持續、穩健發展。
(二)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決策、監督和執行的責任人實施有效激勵,同時有力約束其履職行為,促進履職盡責,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運行的機制保障,有利於推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加快向產權明晰、資本充足、治理完善、功能健全、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過渡。
(三)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的需要。構建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將高管(員工)的經營績效、履職規范與薪酬有機掛鉤,實施正向激勵和有效約束,有利於激發高管(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全面提升經營效益與服務「三農」的水平。
(四)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防控金融風險的客觀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將高管(員工)的收入水平與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控制目標進步度掛鉤,有利於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克服短期行為,防止風險釋放與擴散,防止內部人控制及利用信息不對稱侵害存款人和股東的利益,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
二、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激勵約束「四結合」原則
(一)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獎勵與問責相輔相成、相互制衡、協調一致的激勵約束機制。既要體現以薪酬為核心的分配激勵,也要提倡精神激勵,充分發揮激勵機制的正向作用。既要防止激勵不當與約束無力,也要防止激勵失效與過度約束,實現激勵與約束的協調與平衡。
(二)堅持業務發展與風險防控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應充分體現業務發展與風控水平相匹配的原則,既要注重業務發展目標,也要重視質量目標、風險控制目標、內部管理目標,在風險可控、成本下降、資本充足和質量提高的基礎上,實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又好又快發展。
(三)堅持效率與公平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要堅持按勞分配、以績取酬,使高管(員工)的報酬與經營成果好壞、個人貢獻多少、崗位職責大小、工作質量高低、業務水平升降等緊密聯系起來。既要防止分配上的平均主義與「大鍋飯」,又要兼顧公平,防止由於收入差距過大而導致的分配不公,影響內部穩定與和諧。
(四)堅持短期利益與長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要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圍繞監管達標與持續發展規劃,將高管(員工)的切身利益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長遠發展目標掛鉤,要切實克服短期行為。
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
(一)完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至少應包括經營效益、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四項指標,其中:經營效益指標應包括人均經營利潤、資產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率等;業務發展指標應包括存款、各項貸款、支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人均中間業務量等;風險控制指標應包括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貸款集中度、流動性比例和撥備充足率等(計算口徑以銀監會規定為准);內部管理指標主要考核防範各類經濟案件、責任事故和依法合規經營情況以及內控制度建設健全性和執行有效性情況。各法人機構應加大風險控制指標和內部管理指標在績效考核體系中的權重,其權重原則上不低於業績考核指標的30%。
(二)完善業務專項考核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組織存款、營銷貸款、發行信用卡、創新業務等業務專項考核機制,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發展速度和增長方式,不得將存貸款增長和賬面盈利(未計提撥備)等單項指標,直接與高管(員工)收入掛鉤,不得採取「以收定貸」(即以收入目標倒推貸款投放規模)、少提撥備和高估利潤等不計風險成本的方式完成盈利目標;不得以「突擊增存」等不計資金成本的方式完成存款增長目標。業務考核要徹底摒棄將組織或營銷數量作為唯一標準的做法,要將數量與產生的效益、潛在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綜合起來進行考核,避免考核機制缺陷誘發道德和操作風險。
(三)創新績效考核方式。一是建立健全行(社)等級和員工等級制度。在同一法人或區域內,對不同機構網點按照績效考核指標總體評分結果實行不同等級制度,不同等級機構實行不同待遇,促進各機構間的競爭;對員工按照業務(市場)類、管理(治理)類崗位分別建立等級考核制度,實行統一級別、分開考核,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各類崗位員工自身業務或管理專長,做到人盡其才。二是實行分類考核制度。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結合業務規模、區域特點和機構性質等情況,將轄內各法人機構分為若干類別,實行同質同類比較和計酬,提高考核的合理性。三是推行相對評分制度。除了個別剛性指標直接得分或扣分外,其他考核指標通過計算全轄或本類別機構的平均值確定比較基準數,將各法人機構指標與基準數進行比較計算得分,使各法人機構不僅著眼於自身縱向的發展速度,還要關注系統內橫向的行業平均水平與進步度。
(四)拓寬績效考核外延。各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指導職能作用,在保證質量,防範風險的前提下,依託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拓寬績效考核外延,大力開展爭先創優活動,積極探索實施「精品網點」、「經營管理十強」、「業務增長十佳」、「單項進步獎」、「特別鼓勵獎」等評選活動,以此不斷推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加強網點建設,加大業務發展步伐,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發展後勁。
四、進一步完善激勵有效的薪酬分配製度
(一)進一步優化薪酬結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員工)薪酬應由固定薪酬、當期績效薪酬和長期風險調整收入三個部分組成。要根據機構和高管(員工)等級評定情況,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固定薪酬,嚴格限制固定薪酬過高;要逐步降低當期績效薪酬,切實防止高管(員工)為追求當期高收入而過度冒險的短期行為;要通過探索建立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股權期權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金、設計多項福利計劃等長期風險調整收入方式,逐步擴大長期薪酬激勵比重。
(二)合理確定薪酬增幅。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依據績效考核與監管評級等情況合理確定薪酬增幅,原則上當年平均薪酬增幅不應超過當年提足撥備後的利潤增幅,限制薪酬增幅過高。對績效考核綜合進步度下降或監管評級綜合級次下降的,其高管層(員工)薪酬原則上不得增加;對當年經營虧損增加的,其高管層(員工)績效薪酬應相應調減。同時,要合理設置各層級、各崗位高管(員工)的薪酬級差,限制薪酬級差過大。
(三)規范薪酬分配程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在董(理)事會下設立薪酬委員會,負責薪酬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薪酬分配方案要在徵求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董(理)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並報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薪酬分配方案事後要向當地監管部門備案。
五、加快構建約束有力的相互監督體系
(一)構建相互制約的組織架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組織架構應當體現業務流程、職責分離的原則。一是做到前台操作與交易、中台監控與管理、後台監督與評價三分離,建立流程與崗位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要按照櫃台業務、授信業務、資金業務、中間業務、會計核算、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和內部監督與糾正等主要業務領域條線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設置相應部門和崗位。二是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審計職能分離,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應明確合規管理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在合規風險評估和合規性測試方面的職責。三是應建立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的協作機制,要從合規風險和經營風險兩個層面加強對前後台部門的監督檢查,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對前後台部門的評價應在部門考核中佔有相當比重。
(二)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對資產質量、盈利狀況、風險狀況、大股東變更等方面進行完整、詳細、准確及時的信息披露,並對各經理人員的薪酬情況在年度財務報告中進行專門細致的披露,提高透明度,強化市場監督與約束。
(三)探索建立經理人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探索建立職業經理制度,面向市場公開選拔和招聘優秀的經理人員,逐步形成對經理人員的科學公平的考核約束機制。對瀆職和違法違規經營的經理人員,在一定時期內或者終身不得擔任經理、董(理)事等職務。同時要加強經理人職業道德約束,努力培養和提高經營者的職業道德觀念。
六、切實建立職責分明的分層問責機制
(一)建立員工操守基金相關考核制度。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督促指導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結合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等規定,積極探索建立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所有員工操守基金及相關考核制度,從員工薪酬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操守基金,並實施操守考核制度,每年根據考核情況對操守基金數額作出調整,逐年累計,在該員工離職(任)後一定時期內根據每年的考核結果和風險釋放情況予以兌現,提高員工長期忠誠度,激勵員工自覺遵守職業操守,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續穩健發展。
(二)實行機構或員工等級晉升和淘汰制度。將機構和員工等級與其績效掛鉤,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及時調整機構和員工等級,真正實現等級評定能上能下,打破「大鍋飯」現象。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機構和員工,要予以警誡提示,增強高管(員工)的危機感、緊迫感和責任感。
(三)實行董(理)事長、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考核制度。各級監管機構每年度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進行考核,充分聽取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做出合理公正的評價。同時,要積極探索履職行為量化考核辦法,加強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日常履職行為考核,及時登記和考核打分,提高履職考核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四)加大案件責任追究力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為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應全面承擔案件防控責任。行長(主任)、分管負責人、監督檢查和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對被動發現案件,以及反復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必須嚴格按照「一案四問」、「上追兩級」和「雙線問責」的要求落實責任。同時,各級監管機構要將案件防控與市場准入、監管評級結合起來,實行「有案必誡」。
(五)明確問責職權劃分。一是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是最高問責權力機構,負責對董(理)事、監事和股東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董(理)事會負責對經理層和員工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監事會負責對內部各級問責情況的監督,對問責不到位的,監事會有權向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相關問責與質詢建議。二是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問責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行為,上級行業管理部門有權提出問責處理建議。三是監管機構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行為要依法處罰,並責成機構加強內部問責。構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涉及利益主體多,政策性強,情況復雜,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檢查和監督,加強與地方黨政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結合轄內實際,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督促檢查,切實保障各項激勵約束機制的貫徹落實,並將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報告銀監會。

F. 怎麼操作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監管指引

一、科學制定經營計劃
目前,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制定經營計劃時未充分考慮市場專發展狀況,過分強調競屬爭排名,經營計劃指標脫離實際,大幅超過機構的發展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市場變化以及自身發展戰略、風險偏好與風險管控能力等因素,科學測算和確定合理的年度經營計劃;及時將年度經營計劃和績效考評制度報送銀監會或有關派出機構。
二、合理分解考評任務
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內部業務條線部門在向下分解經營計劃和考評任務時,計劃越分越大,任務越壓越重,層層加碼,導致基層分支機構面臨較大考評壓力,經營行為扭曲,違規風險事件時有發生。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提高預算與績效考評的精細化管理,在向下級機構分解考評任務時,充分考慮其經營管理能力、金融服務水平及經營特色,合理確定考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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