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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國際貿易國際金融

發布時間:2020-12-11 12:21:21

1. 國際經濟法對世界貿易自由發展的作用

我是國際法專業國經方向的研一學生,我把自己的觀點簡要的回答下吧,具體展開應該不是很難。

一、國際經濟法中規則的統一促進了世界貿易自由發展。(國際經濟法內容上來說)
各國主權下的立法各有不同,數個法系之間的差異更是顯著,規則的統一毫無疑問為國際貿易從業者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指南與合理預期。以中國為例,雖然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不甚明確,但在民商領域,毫無疑問國際法優先(這點你可以找一下民法通則,我就不去翻了哈~)。國際法優先的通行做法大大便利了國際貿易。最為典型的代表當屬CISG和Incoterms,尤其是CISG,已被大部分成員國納入本國法,對國際貨物貿易的規制提供了範本。在知識產權領域,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等等規則的確立,對於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統一的標准。類似的,在服務貿易領域,GATS規定的透明度、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都極大促進了世界貿易自由發展。

二、國際經濟組織的建立促進了世界貿易自由發展。(國際經濟法形式上來說)
WTO當屬最突出的代表。GATT1947時,只是一個鬆散的條約,而1994馬拉克是協議建立了WTO,GATT1994並入GATT1947,同時出台了GATS、TRIPS等等相關基本覆蓋國際貿易全部內容的協議。首先是規制的范圍由貨物貿易擴大到了知識產權、服務貿易等領域,其次是建立了爭端解決機制,為國際貿易爭端突破完全由國家之間外交等手段解決,提供了司法措施。最後WTO等相關組織的成員方基本覆蓋了世界貿易主要參與者,適用范圍廣泛。

暫時就想到了內容和形式這兩大塊的內容,要是你覺得還有什麼需要提及的可以再跟我說~

完全手打,版權所有哈~

2. 國際貿易為什麼既要遵守國內法律又要遵守國際公約

國際貿易,是本國與外國進行商品,服務等的交易,當然要遵守本國的法律,不然,本國的交易秩序將受到嚴重破壞,不利於社會穩定。遵守國際公約是指遵守本國參與的國際公約,如果本國沒有參與,也可以不遵守。

3. 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貿易條約相同點

剛看過國際法,就我記憶中的談幾點,不一定全面。
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貿易條約是兩個不同版的概論,其不同點權主要的有以下幾條:一、前者屬各國在國際貿易中普遍採取的做法,且這種做法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和次數上的反復性,已被各國接受和承認。後者則是兩個或多個國家和地區之間以條約的形式達成某種貿易協議,其效力只在締約國之間有效;二、前者不是書面的規則,後者則屬書面的規則;三、在國際法上,條約的效力高於慣例的效力;四、對於前者,各個國家都有遵守的義務,對於條約,非締約國沒有遵守的義務;五、一般是慣例產生的時間要早於條約的時間,條約往往是對慣例的重要肯定。相同點有以下幾條:一、都具有國際法上的效力,可以作為國際法院判決的根據;二、慣例如果被條約採用,則轉化為條約的內容;三、都屬於國際貿易方面的規則。

4. 國際貿易有哪些公約(至少也15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 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 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 海關稅則商品分類目錄公約
·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
· 國際水道測量組織公約(附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關於植物檢
· 中國政府和朝鮮政府關於植物檢疫和防治農作物病蟲害的協定
· 關於貨物實行國際轉運或過境運輸的海關公約(I·T·I公約)
·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運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經濟和貿易協定
· 中國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引渡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其頓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 北太平洋海洋科學組織公約
· 中國和象牙海岸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
· 中國農業部長和荷蘭王國農漁大臣會談諒解備忘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海運協定
·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 油輪油污責任暫行補充協定 油輪所有人自願承擔油污責任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挪威船級社船舶技術檢驗合作協議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德意志勞埃德船級社船舶技術檢驗合作協議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勞埃德船級社關於船舶技術檢驗合作的協議
· 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1975年修正案
·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業務協定
·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公約
· 海員帶薪年假公約(1976年修正本)(附英文)
· 商船最低標准公約(附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
· 附編:中國漁業協會和日本漁業協議會漁業安全作業議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貿易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和義大利關於成立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的換文
· 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 關於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
· 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王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羅馬尼亞船舶登記局簽訂合作協議
·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義大利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中國政府和朝鮮政府關於海難救助合作協定
·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 船員在船上起居艙室公約(補充條款)
· 防止海員工傷事故公約
·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會談公報
· 修訂關於統一海上救助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1967年建造中船舶權利登記公約
· 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致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的備忘錄
·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致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的備忘錄
· 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致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的信
· 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1974)
· 海員帶薪休假公約(1949年修正本)
· 船員在船上起居艙室公約(1949年修正本)
· 建立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公約
· 說說《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 關於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A·T·A公約)
· 1991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商會多式聯運單證規則
· 修改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維斯比規則)
· 國際公約:國際商事訴訟
· 國際公約:票據法

5. 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和國際私法有何區別

因此,按照大陸法系的法律部門劃分的思維進路,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是明確的,區別是明顯的,邊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領域存在一定交叉,這種交叉也是較少的。比較典型體現大陸法系國際法部門劃分思維特點的是國際商法學的主要創始人施米托夫。這位有著德國系統法學教育背景又在英國乃至世界取得輝煌成就的學者,在國際法部門劃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續了德國人的思維慣式。
在施米托夫的《國際商法———新的商人習慣法》(1961)一文中,對於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有這樣一段闡述:「國際商法不同於國際經濟法。後者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個分支,但它又不從屬於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涉及的是多邊公約,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和國家之間的雙邊條約,如通商航海條約;國際經濟法還包括怎樣對待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商法調整的是在私法范圍內進行交易的國際商業法律組織。」[2](p.3)
施米托夫還有一段經典論述:「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法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完成。各地商法發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國際貿易法這個普遍性和國際性的概念發展。」[2](p.12)這樣,與施米托夫所指的國際商法更為貼近的部門便是國內商法,而不是國際經濟法。正是基於此,施米托夫更著重於分析國際商法與國內商法之間的關系,並將國際商法界定為具有國際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屬性,是商法的兩個分支,即國內商法和國際商法。[2](p.82)由此,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便是較為明顯的:國際商法屬於私法范疇,國際經濟法屬於公法范疇。
盡管在若干年後,施米托夫等人所認為的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公法的一部分這一觀點,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在深度與廣度上的不斷拓展而發生了改變,一些學者逐漸將國際經濟法視為獨立於國際公法的法律部門,或者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單獨的體系來研究。但是按照德國式思維所理解的國際經濟法仍然屬於公法范疇,具有經濟法的一般屬性。在德國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於1991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法的憲章性作用和憲章性問題》一書中,就國際經濟法對國際經濟關系的憲章性作用以及發揮這種作用時所存在的問題作了深入剖析。該書中所稱的「國際經濟法」即是與國內經濟法相對應,與傳統的國際私法、國際公法相並列的,以關貿總協定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為核心內容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對於國際法層面上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從實務角度出發的,不注重區分公法與私法、國際法與國內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體例和傳統也決定了其本身就沒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沒有建立像大陸法系那樣完整與自足的國內制定法部門體系,因此也不存在與已有的國內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門體系相互呼應與協調問題。
在英美國家,公法和私法的區分只具有學術意義而沒有法律部門劃分上的意義。[3](p.40~52)以美國為例,美國式思維對國際法部門的劃分是從具體到抽象,從實用主義出發,按照這種思維進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國際商法便成了「國際商務中的

6. 國際法貿易簡答題 在國際買賣合同中,要約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國際公法:即國際法。它的法律性質:1國際法 是法律,因為它是由對國際社會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行為規范組成的;2國際法主體若違反國際法的規范,將構成國際不法行為,並由此而承擔那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3國際實踐已經表明,國際法作為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也為各國所遵守.國際法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它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 國家之間 的關系即國際關系,包括國與國之間在政治,經濟,法律,軍事,外交等各方面的關系.其本質是公法,不像國際私法是國內法.其法律關系的主題不同,創製法律的方式不同,強制實施方式不同.國際法的法律性質,1國際法 是法律,因為它是由對國際社會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行為規范組成的.2國際法主體若違反國際法的規范,將構成國際不法行為,並由此而承擔那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3國際實踐已經表明,國際法作為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且也為各國所遵守.

相對於國內而言,《國際法》是一個新的知識領域,其效力及於更廣闊的空間范圍,適用於國際關系的廣泛領域,不僅包括國際關系中政治、外交、軍事、法律等領域的關系,而且還包括經濟、科學技術、海洋、極地、空間等領域的關系。調整各個領域國際關系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構成國際法的分支,如領土法、海洋法、空間法、條約法、外交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組織法、戰爭法、中立法、國際爭端法等等均是國際法的組部分,因此《國際法》涉及的知識面非常寬廣。

7. 國際法協會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國際貿易慣例是

1928年國際法協會在波蘭華 沙舉行會議,制訂了《1928年華沙-牛津規則》,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

8. 首次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國際貿易中的國際公約是

在1883年之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主要是通過雙邊國際條約的締結來實專現。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屬公約》問世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相繼締結。在一個世紀左右的時間里,世界各國主要靠這些多邊國際條約來協調各國之間差距很大的知識產權制度,減少國際交往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9. 什麼專業是涉及到國際法、國際貿易法和WTO規則的律師

這句話的主幹是,專業是律師。。。

您這種說不利索的還是別干律師了

這個專業叫國際經濟法,跟律師沒必然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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