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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不得代銷

發布時間:2020-12-20 02:09:36

A. 基金股票的區別 兩者有什麼不同

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版金單位,權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2.股票是股份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資者通過購買股票成為發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額獲得經營預期年化收益和參與重大決策表決

3. 底層資產不同,基金的選擇更加豐富. 股票買的是公司的所有權。本質上我們買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 基金本質上是一種集合投資。底層資產較為豐富了,股票只是其中的一種。基金還可以投資債券、大宗商品、房地產、黃金、銀行存款、各種指數等等。

B. 欠條違約金的約定怎麼寫

法定的違約金要看實際造成的損失,其最高不超過損失的30%,而約定的違約金應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非金融機構不得代銷擴展閱讀:

具體案例

案情介紹:2007年12月2日,被告陳某向原告張某借款10萬元並簽訂借條一份。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如果張某到期不還將承擔每個月1萬元的違約金。

後張某未按期還款,陳某經多次催討無果,於2009年5月5日向福建省莆田市市秀嶼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返還1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6萬元。張某參加庭審時辯稱:借款事實確實存在,但是對於違約金部分,認為過分高於原告造成的損失,請求法院依法予以調整。

法院裁判: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簽訂的借條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協議的約定。被告借款後未按約歸還,顯屬違約,應當承擔清償債務的民事責任。

現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違約金,因合同約定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系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被告之間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原告造成的損失部分,不予採納。

據此,依照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張某歸還原告陳某借款10萬元,支付原告違約金6個月×10萬×6.63‰=3978元。

法官說法:

一、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認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陳某已經構成違約,自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所規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種違約條款,逾期利息即是違約金。至於違約金是以事先確定具體數額的形式出現還是只能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現,因為國家法律法規對於以確定數額的方式支付違約金並無禁止性規定。

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該種方式自然是可行的。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二、法院如何認定違約金的數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過高是相比於實際造成的損失而言的,因此,損失大小是衡量違約金高低與否的重要標准。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如果當事人雙方串通故意以高額違約金的方式達到高於四倍銀行同類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幹預,無疑為變相高利貸提供了規避法律的途徑。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民間借貸最高借款利息進行了限制,即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我們可以推論,在通常情況下出借人能獲得的最高利益也僅限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因此,原則上雙方違約金數額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屬於違約金數額過高,法院在調整違約金時應以此標准為上限,不得超過這個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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