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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非法放貸款處罰

發布時間:2020-12-19 19:01:24

❶ 行長非法放貸500萬以下判幾年

非法放貸罪立案來標准

根據最高自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❷ 非法放貸的主要構成要素有哪些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要有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與基礎。如果沒有向關系人以外的人貸款的行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職守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濫用職權如報銷非法的開支等行為,辦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處罰。所謂關系人,對於不同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外延會有所不同,這需要有關法規明確加以規定。就商業銀行而言,它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列所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本罪貸款行為的對象,則是指上述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給關系人提供信用貸款或優於其他同類貸款條件的擔保貸款,則應不構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應按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處理。
2、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如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簽訂合同;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致、全面、深人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准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於人情關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賄賂及某種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而放鬆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貸款合同,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准發放貸款;等等。
3、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必須造成了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這是本罪行為在量的方面一個重要的限制。如果沒有發生實際損失,或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即使有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亦不可能構成本罪。對於重大損失,其起點的數額現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還有待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及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仍屬於過失犯罪。

❸ 非法放貸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盈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年利率超過36%,即屬於非法放貸行為。

❹ 那些放高利貨放款的為什麼國家都沒有禁止

高利貨放款,國家是禁止的。這個,有明令規定。
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且還規定,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2019年7月、公檢法及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做出了更嚴厲的規定:(1)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2)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3)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這個辦法自2019年10月21日起已經施行。
但民間高利貸有一定」隱蔽性「。往往借貸雙方因」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而隱蔽交易,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對高利貸違法事實有舉報或訴訟,應該是會得到法律處理的。

❺ 非法放貸罪在2019年10月21號前會追究嗎

是否追究,看司法機關具體執行。

  1. 見司法部等幾部委通知,具體罪名是內:非法經營罪;並容未設立新的罪名。
  2. 非法經營罪,此前刑法已經有相關罪名。此次通知,即解釋了非法經營罪的內涵,可以看做對法條的解釋。
  3. 如果沒有創立新罪名,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實際操作上,此前已經非法經營的,放貸和還款行為已經結束的,可能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4. 對於已經放貸,尚未收回還款的,可以是為違法行為扔在繼續,可以追究非法經營的刑事責任。

❻ 請問,公司非法放貸的處罰標准非法放貸和違法放貸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的抄非法人營業執照,一般是指分公司就是沒有法人資格的,這類執照的內容有:

1、總公司名稱+分公司地域名(北京、上海、廣州分公司等)

2、分公司負責人名稱

3、分公司地址

4、分公司注冊號

5、分公司是沒有注冊資金的,所以執照上不會顯示

❼ 待:非法放貸罪,何時入《刑法》

目前非法放貸罪還是一個待定的罪名,《刑法》尚未規定非法放貸罪。非法放貸的,可以視具體情節,考慮定非法經營罪。判多久的問題主要取決於非法經營的金額、獲利金額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程度。我國刑法中規定了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這一點要與非法放貸罪區分開來。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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