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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為何不允許財政資金入股

發布時間:2020-12-18 03:34:07

『壹』 國有資金,財政資金投資的基建項目民企能參與投標嗎

國有資金,財政資金投資的基建項目民企完全能參與投標,在招投標時不能歧視民營企業,在價格和質量相同時,所有的企業一視同仁。事實上,目前的招投標,在技術不是特別復雜的項目上民營企業靈活的機制更占優勢。

『貳』 財政投融資制度是什麼

財政投融資是指政府為實現一定的產業政策和財政政策目標,通過國家信用方版式把各種閑散資權金,特別是民間的閑散資金集中起來,統一由財政部門掌握管理,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不以盈利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採用直接或間接貸款方式,支持企業或事業單位發展生產和事業的一種資金活動

『叄』 運用財政作用的相關知識說明政府為什麼要向基礎設施行業投資

政府向基礎設施行業投資,有利於充分發揮資源合理使用,避免資源浪費,可以開發貧民經濟,讓更多的人有飯吃。避免資源匱乏、建設停滯,從而更好地掌握國家命脈,有利於資源的合理使用。

『肆』 財政專項資金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協議轉讓退出是否需按國有股權轉讓

你好!
轉讓程序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⑥簽署轉讓協議。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⑦履行轉讓協議。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有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三是轉讓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向境外轉讓國家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國有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
四是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有股權後,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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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由財政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建設,竣工決算需要進行審計,可以事務所來做,有沒有具體的文件規定

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

《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柴松岳
2002年7月14日

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財政資金、各項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基本建設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
本辦法所稱財務收支,包括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省重點建設項目由省審計機關審計管轄。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切實履行審計職責;計劃、經貿、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稅務、監察、金融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協助。

第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工作,向審計機關提供該項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如實反映情況,按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國家建設項目總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國家建設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後,及時告知審計機關安排審計。審計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下達審計通知書。

第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應當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二)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具體情況;
(三)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的起訖日期;
(四)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五)編制日期;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條
下列內容應當作為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內容:
(一)項目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二)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三)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情況;
(四)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五)有關稅費計繳情況。

第十一條
下列內容應當作為國家建設項目決算審計的內容:
(一)項目投資及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
(二)建設收入情況;
(三)工程結算和工程決算情況;
(四)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五)尾工工程投資情況;
(六)竣工決算情況;
(七)投資效益情況。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下列與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的,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調查,必要時應當協助調查:
(一)違反規劃、土地、拆遷、招標投標、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建設資金籌集涉及非法集資、攤派或收費行為的;
(三)建設資金被轉移、侵佔或挪用的;
(四)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五)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六)其他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因前款各項情況而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協助調查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審計機關查清與國家建設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事實。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國家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可以組織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具體辦法由省審計機關制訂。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
社會中介機構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審計機關經核實後利用的,不再對同一事項進行重復審計。

第十六條
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審計資質、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十七條
接受建設單位審計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具體審計內容,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其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
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中發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違法、違紀情況的,應當向審計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需要給予處理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書。審計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作出審計建議書,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結果。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社會公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結果。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在從事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辭聘,並按省審計機關制訂的管理規范作出其他處理;違反《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同時按其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由其組織和聘請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明確有關人員的權利義務,對過錯、過失人員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接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接受、使用社會捐贈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陸』 代建制所管理項目使用的資金都是政府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資金支付是採取「四直一達」的方式要求使用。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的概念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而逐步發展形成的全新概念,到目前為止,不僅在學理上沒有準確的定義,而且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鮮有規定。

在實踐中,「政府投資項目」又被稱為「公共財政投資項目」或者「國家建設項目」。所謂「公共財政投資項目」從廣義上說是「政府為實現其職能,將一部分集中性財政資金投入社會再生產過程各個環節」建設的項目;從狹義上說是「政府為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對固定資產再生產和流動資金按最低限額而投入資金」建設的項目 。「公共財政投資項目」一般又被稱為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項目」,是指「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准立項,由各類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或部分投資的項目。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二、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基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四、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五、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所謂「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綜合以上幾個概念,一些學者和職能部門將「政府投資項目」定義為「政府為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發展,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以政府為實際投資主體,以財政性資金為資金來源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或者「各級政府為建設主體的投資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以上兩種定義雖然已經揭示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涵,但是還不夠系統和准確。

筆者認為:所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政府為主導,以滿足公共需求為目的,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內容,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方式興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其要點如下:

第一,政府投資項目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所謂「主導」,《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主要的並且引導事物向某方面發展的」。也就是說,政府在政府投資項目的運作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並引導項目發展方向。投資項目所涉及的主體很多,最主要的有建設主體、投資主體、設計主體、施工主體等,正是這一個個主體構成了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根據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不同,這些主體有時候是統一的,但更多的時候是相對獨立的。一般來說,政府大多是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這時政府對投資項目的主導作用是很明顯的,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往往不再對項目進行直接投入資金或者投入較少的資金,而是以建設方的身份出現,在保證對項目所有權的情況下,出讓項目的經營管理權,以吸引建設資金,這樣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就相互獨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對項目本身而言,作為建設主體的政府要比項目的投資主體更有主導作用,因為其決定了是否進行該項目建設,如何進行該項目建設,由誰具體組織該項目建設,是投資項目建設的原點,其左右著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沒有政府其他的項目主體都無從談起。

第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是以滿足公共需求為最終目的。政府之所以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處於主導地位,是由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來源於社會公共需要,從本質上講就是政府根據公眾的客觀需要提供相應的服務,最大限度地減弱社會負外部性,擴大社會正外部性,使每個社會成員的個人福利得到最大實現,社會整體福利得到最大提高的職能。從表現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組織力量進行國防軍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發,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而這些項目建設就必然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為根本目的。

第三,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的方式建設的。上面談到的關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定義中把「資」定義為「資金」,認為所謂的政府投「資」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筆者認為這是對投資的狹義理解。誠然,財政性資金的投入確實是政府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在計劃經濟時代,一度還是政府投資的唯一方式。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僅靠政府的財政性資金的投入已經遠遠無法滿足我國基礎性建設的客觀需要,為此,近年來很多政府紛紛通過融資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雖然各地融資的方式多種多樣、各不相同,但是有一個共同的趨勢就是政府不再單純的依靠財政性資金的投入來解決基礎性建設的資金問題,而是大量的吸引社會資金, 目前比較流行的BOT融資模式和ABS融資模式是這種趨勢的典型代表。所謂「BOT模式」就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並在特許權協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特許期滿後,根據協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的融資方式 ,而「ABS模式」則是「以擬建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作保證,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在這兩種融資模式中,政府已經不再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而是通過在一定條件下出讓建設項目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來吸收社會資金,也就是說政府已經變投入有形資產為投入無形資產了。據此,筆者認為,「政府投資項目」的「資」應該做廣義理解,應該解釋為「國有資產」,即「政府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受饋贈、憑借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

第四,政府投資項目是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建設內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公共財政管理——集中支付與核算》一書中將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劃分為四類:政權設施項目,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監獄等設施;社會公益性項目,如城市道路、城市綠化等;社會公眾福利項目,如圖書館、醫院、體育場館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發電廠、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 。這種劃分比較確切地概括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容,根據這種劃分不難看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內容實際就是行政公產中的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行政公產」是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具體是指「由行政主體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領的財產」 。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行政公產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所謂公務公產是指「直接供行政主體本身執行其行政任務,並由行政公務人員自己利用的公產」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指「行政主體所有,並由行政主體本身或另設其他法人管理以實現公用目的的公產」 。

第五,政府投資項目是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正如上文談到的,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主導的,從項目的設立到建設,再到運營,都是由政府控制著的,而政府之所以要進行這些建設,是由其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是履行行政職能的一種方式。同時,對投資項目最終產品的管理與運作,也是行政主體——政府的主要職責。鑒於此,無論是政府投資項目本身還是其最終產品都被蒙上了濃厚的行政性色彩。公用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而其公用性的具體表現就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可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之所以說是直接或者間接的,是因為諸如交通道路、醫院、水利設施等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可以直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的,而諸如黨政辦公設施、監獄等公務公產雖然不能直接達到這一目標,但是這些公產的運營卻可以間接保障或者促進社會福利的增加。公有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是歸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權利。這是由政府投資項目的公用性決定的,因為項目的最終產品往往是關系國計民生的設施,處於公共安全的考慮,這種設施的所有權絕不能交給某一個個人或者組織,而必須將其置於公共權力的控制之下。當然,政府雖然代行所有者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其直接對其進行管理運營,也可以設立或者授權具備條件的組織進行管理和運營,政府只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
希望採納

『柒』 財政資金的投資分類

在討論中國財政資金項目投資方向的最適宜領域之前,可先對中國整個社會投資的分類做簡要的分析。一般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投資大體可分為三大類別:
1.對競爭性項目的投資
競爭性項目是指投資主體公平參與競爭,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的項目,它是完全受市場調節的盈利性項目,項目建成後提供的產品是「私人產品」,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其價格完全通過市場競爭形成。該類項目的范圍是根據其產業性質確定,它是競爭性行業在投資領域的表現形態。競爭性行業一般指那些產業發展比較成熟,行業盈利率較高,經濟效益決定於市場供求的產業部門。就中國而言,主要包括:一般加工工業;建築業;商業、餐飲、倉儲業;咨詢業;金融、保險(商業性部分)以及其他行業等。
2.對基礎性項目的投資
基礎性項目的范圍也是根據其產業屬性來確定的。一般講,基礎性項目是指那些從屬於基礎產業和部分支柱產業部門的投資項目。基礎性項目為生產過程提供「共同生產條件」,部分具有或主要具有「公共產品」的一般特徵,即具有公用性、非獨占性和不可分割性,其投入資金數量巨大,建設周期較長、投資回收緩慢,而又關系著國計民生,市場機制在這方面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具體包括:農、林、牧、漁體利。氣象等基礎設施;能源工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地質普查與勘探;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
3.對公益性項目的投資
公益性項目是指為整個社會提供公共性產品和服務的項目。這些產品和服務基本上屬於「純公共產品」,市場機制在這些產品和服務的提供上根本不發揮作用。主要包括:國防建設投資;黨派、團體等設施的建設;政府、公檢司法等政權設施的建設;基礎教育、文化、衛生、國家體育、廣播電視等設施的建設;城市道路、管網的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等等。
以上三類投資只是大體的劃分,實際上,在具體分析和操作時,各類投資在外延上有時互有交叉和重疊。

『捌』 財政專項資金 入股

為順利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規范股權投資管理工作流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通知》(瓊府辦〔2013〕188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要求,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所述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省本級財政用於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扶持資金,但不包括財政投入到企業用於污水處理、水利工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非盈利性項目和政府指定項目等政策性扶持資金。
一、實施主體
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實施主體是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省財政廳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各實施主體協調配合,各負其責。
(一)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企業申報,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選;會同省財政廳篩選和確定股權被投資企業、項目和資金額度;監督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加強對國有股權的監管,維護國有股權的安全,建立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
(二)省財政廳負責股權投資資金的監管工作,按一定程序選定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會同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與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簽訂股權投資管理協議;建立股權價值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備選庫;會同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考核。
(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照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 和省財政廳的股權投資意見,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將財政專項資金投資到指定企業或項目,代省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政府股權進行日常監管,建立相應的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防範債務風險;支持被投資企業發展,實現投資雙方共贏。
二、資金選取
省財政廳按照《通知》有關規定,會商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篩選確定實施股權投資的專項資金。
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選取
代省政府履行國有股權出資人職責的投資管理公司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海南省省屬國有獨資企業。
(二)企業所有者權益(含公司本部及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5億元(含5億元)以上。
(三)企業上年度凈利潤(含公司本部及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有2個以上的股權投資成功案例,有財務、投資、法律等專業技術人員。
按照上述條件,由省財政廳公開發布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申報通知,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提出申請,省財政廳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候選名單,報省政府審定。
四、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的選取
(一)參與股權投資資產評估事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冊,取得資產評估執業資格許可證,連續正常執業3年以上;
2.擁有5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並通過海南省資產評估協會上年度年檢;
3.近三年業務收入年平均150萬元(含150萬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從成立年份開始計算);
4.近三年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5.近三年平均年從事資產評估業務10項(含10項)以上。
(二)參與股權投資財務審計事務的會計中介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冊,取得注冊會計執業資格許可證;
2.有從事過盡職調查、可行性分析類似業務的案例;
3.近三年業務收入年平均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從成立年份開始計算);
4.擁有6名(含6名)以上專職注冊會計師,並通過海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上年度年檢;
5.近三年機構及注冊會計師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照上述條件,選擇、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對擬投資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
五、股權投資實施程序及方式
財政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管理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申報指南。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在公共媒體上發布專項資金實施股權投資的申報通知,告知社會各界實施股權投資項目的申報要求、支持條件、篩選程序等,組織企業申報。
(二)項目評審。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包括股權投資類專家)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擬投資企業或項目建議名單,交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申報企業或項目的多少,也可以將所有申報材料直接交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獨立篩選和調查。
(三)盡職調查。股權投資管理公司選擇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中介機構等開展盡職調查和可行性分析,與擬被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方案談判等。股權投資公司根據盡職調查情況和談判結果,提出盡職調查報告及投資方案建議,上報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
(四)下達項目資金計劃。根據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盡職調查報告、投資方案建議等,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審核、確定股權投資企業、項目和資金額度,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省財政廳根據項目資金計劃將財政專項資金撥付至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照項目資金計劃將資金撥付被投資企業。
(五)具體實施。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按項目資金計劃和投資方案等與被投資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實施股權日常管理。
六、股權投資實施要點
(一)參股期限和比例
財政專項資金投資參股期限一般為3-5年,最長不超過7年,省政府確定的中長期投資除外。
財政專項資金出資額占被投資企業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其總股本的30%(含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與其他國有股東投資合並成為第一大股東的除外。因無法順利退出,導致股權比例變動,進而超過30%的除外。
(二)參股方式
1.財政專項資金支持已上市公司,通過參與定向增發、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與上市公司合作發起設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等形式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2.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非上市公司,可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對該公司進行直接投資,也可以通過合作發起設立專門的項目公司實施股權投資管理。
(三)投資考核
為實現政府扶持產業發展的意圖,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可與被投資企業事先約定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收益率。未事先約定股權投資收益的,按投資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同股同權,享受應有的收益,承擔應有的風險。
省財政廳會同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每年對股權投資管理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增加或減少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資額。
(四)投資退出
國有股權退出的具體條件和方式,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與被投資企業在簽訂被投資協議時商定。國有股權退出的主要條件和方式是:
1.正常退出。國有股權達到一定的投資年限或約定投資條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業上市、未能實現預期盈利目標等)時,應適時進行股權轉讓、股票減持、其他股東回購以及清算等,實現財政資金退出。其中,以專門的項目公司形式入股的,可通過其他股東回購、轉讓、項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對該公司直接投資形式入股的,可通過企業上市、創業者回購、轉讓股權和企業清算等方式退出。
2.其他退出。當出現以下情形或在投資運作管理過程中出現需提前退出的情況時,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向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提出退出申請,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批復後實施退出:
(1)被投資企業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2)被投資企業要求國有股權投資退出;
(3)項目核心管理團隊或經營策略發生重大變動,無法繼續按約定實現政策目標;
(4)被投資企業連續三年虧損,且投資份額占企業所有者權益額不到投資額的70%;
(5)被投資企業有違反投資協議的嚴重行為。
3.被投資企業因各種原因,要求政府股權退出的,也可以直接向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如何退出、何時退出。
(五)價值評估
省財政專項資金參股項目(或公司)的各方出資、資產等需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委託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中介機構審核,合理確定財政資金占股比例、股權價值、退出價格等。
對於退出價格,在協議中約定退出價格的,或協議中有特殊條款約定回購條件的,可直接按協議執行;其他情況下退出的,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會同被投資企業委託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中介機構評估和審計,確定合理的退出價格。
(六)收回投資管理
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對實施股權投資的財政專項資金進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省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退出後,收回的投資本金,作為後續的股權投資資金滾動使用。收回的投資收益,首先用於彌補其他股權投資項目的虧損,彌補後的剩餘收益由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自主安排使用。
七、風險控制
(一)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應監督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建立投資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履職情況及管理資金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二)實施股權投資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被投資企業派出董事和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適當參與被投資企業管理,定期收集、分析企業的經營和財務信息,建立風險預警體系,控制投資風險。
(三)股權投資管理公司要按有關規定和約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報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備案。
(四)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每年向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送股權投資資金管理運作情況、被投資企業項目進展情況、股本變化情況等,投資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
八、考核監督
(一)省財政廳將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資金納入公共財政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引入第三方機構對股權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和績效評價,給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意見,並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績效評價結果。
(二)為保證評估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防範財政風險,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占總股本15%以上(含15%)的被投資企業的各類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事項,應委託符合上述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選取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和財政審計機構進行評估和審計。
(三)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視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對股權投資資金運作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以前年度被投資企業運作等情況向省級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告。主要包括:
1.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
2.財政資金的退出、收益、虧損情況;
3.股權投資管理公司的經營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四)省級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情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監督。
九、規程時效
本規程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後,視情況進行修訂。

『玖』 什麼叫政府財政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具有唯一性、一次性、產品固定性、建設要素流動性、系統性、風險性等特徵。項目的唯一性、產品的固定性和建設要素的流動性是工程建設項目的三個最基本特徵,影響或決定了工程建設項目其他技術、經濟和管理特徵及其管理方式和手段,因而也是工程招標需要把握的三個基本因素。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規模一般較大,資金往往通過多種渠道籌措,除項目投資人自有資金、政府各類財政性資金外,可以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提供的信貸資金或贈款以及通過企業、社會團體等多種渠道融資。

這些投資建設資金按來源性質可以分為:國內資金和國外資金。國內資金又分為政府投資、國有企業投資和非國有投資等,不同性質的投資對工程招標有不同的約束要求。

(9)金融機構為何不允許財政資金入股擴展閱讀:

主要任務:

1、制訂各種宏觀經濟政策:

政府通過制訂各種宏觀經濟政策來引導,控制工程項目的投資方向和規模,用宏觀統帥微觀。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有:貨幣政策、財政政策、投資政策,產業政策、價格管理政策、人口與就業政策、國際收支與管理政策等。

2、制訂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通過制訂各種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引導和調控。

3、加強重要資源的管理:

對土地資源使用的管理,土地的取得方式、程序,土地的使用年限、稅收等都有相關規定,為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對工程建設項目取得開工許可證後土地的閑置時間也要做具體限制。

對涉及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消耗大量重要自然資源的工程項目,國家規定了相應的審批程序與批准條件,對開采技術的先進程度、資源利用率、資源開發後自然環境恢復等都有明確要求。

『拾』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
1、經營范圍不同: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借款;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應定位:服務於金融、貿易、產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是服務貿易中更多技術服務含量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主線是為出資人服務,而不是把自有資金全部占壓、套牢在項目中的風險投資業務。
2、監管部門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而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准。
4、性質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後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5、監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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