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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金融機構風險

發布時間:2020-12-18 02:27:22

㈠ 如何防範金融服務外包所潛在的風險及相應措施

要防範金融服務外包過程中各種風險,我國須重視在岸服務外包市場開發,走有中國特色的「內外結合」發展道路。
要想更好地發展中國的金融服務外包需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建立並完善外包服務商的資格審查和信用評級制度,以及有效的外包監管制度。2.制定相關法律。完善的法律可以保證外包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3.政府合理規劃和建設金融服務外包園區和城市。充分發揮政府前瞻性的長遠規劃,應將各大城市分開管理,給予差別的政策,以最大程度充分發揮各城市的優勢,避免各城市之間的盲目競爭。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風險防範      
(一)合理確定金融服務外包的業務范圍和服務商      (1)實行業務外包以前,金融機構應制定外包的具體政策和標准,主要包括對哪些業務適合外包做出評估。同時,應該全面考慮業務外包的程度問題、風險集中問題,以及將多項業務外包給同一個服務商時的風險問題。      (2)外包服務商的業務水平直接關繫到外包活動的成敗。在做出外包決策後,金融機構的管理層應聽取來自內部或外部的法律、財務專家、人力資源的意見,然後才可以按照自身的需求去尋找擅長該業務的所有高級公司,通過仔細的調查、分析和比較,選擇最合適的外包服務商。此外,也要考慮外包服務商的財務狀況。      (二)外包風險內部評估      在開始實施金融服務外包之後,為了確保及時將風險消滅在萌芽之中,或者在風險來臨之前獲得信號,把風險帶來的損失降低最小,必須在外包的過程中時刻對風險進行內部評估。      (1)派專人到外包服務商的公司任職,及時與外包服務商溝通在外包業務中存在的問題,特派員作為一個中間人協調和處理在業務中可能出現的矛盾。這種方法相對比較可靠,但容易受到地域等因素的影響。      (2)縮短金融機構和外包服務商溝通的周期。由於外包業務的關系,外包服務商肯定要定期向金融機構匯報業務報表或有關業務的進展情況。盡量控制一個合理而有效的溝通周期以便於及早發現問題。     (三)完善金融外包監管制度      (1)金融監管當局應採取不同的監管程序。金融監管當局針對不同的業務和不同的外包服務商應採取不同的監管程序。對於明確規定可以外包的業務,只需要經過備案程序即可,而對於規定之外的業務,則應經過監管機構的審查與批准程序。對於不同的外包服務商,也應採取有差別的監管程序。      (2)金融監管當局應進行外包業務的持續監管和系統性風險監管。為了實現持續監管,可借鑒國際監管組織制定的監管原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外包合同中制定相關條款,確保監管當局隨時可獲得監管所需的資料。      (3)金融機構及外包服務商均應制訂應急計劃。金融機構應該盡力要求外包服務商制訂應急計劃,保證信息技術的安全性,以及發生意外情況時災難恢 烏骨雞苗雞苗0.2元/只 送全程飼料 養殖死傷全賠 廣告 一年養4批利潤40萬 每戶10000元補貼 45天死傷全賠 培訓養雞技術 查看詳情 > 紹興 雞苗批發 0.2元/只 訂1000隻送800隻 包銷成品 廣告 大型禽苗孵化基地 常年出售雞苗 品種齊全 免費防疫 訂滿1000隻免費上門建溫棚 送飼料 查看詳情 > 復能力。對業務外包的各種意外情形,外包商應設計必要的應急計劃。

㈡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屬於政府債務嗎

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屬於政府債務。政府債務,屬於民法調整范圍。
地方專政府性債務是指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及地屬方政府專門成立的基礎設施性企業為提供基礎性、公益性服務直接借入的債務和地方政府機關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即:地方政府和所屬機構為公益性項目建設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債務和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擔保債務。分為顯性債務、或有顯性債務、或有隱性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㈢ 嚴禁將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 是指什麼

《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重點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施范圍、預算管理、信息公開等事項,並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
通知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嚴禁各地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關於建設工程,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規范實施。
通知還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要求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應當在既有預算中統籌考慮,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通知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㈣ 什麼是政府購買服務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一種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其主要方式是「市場運作、政府承擔、內定項委託容、合同管理、評估兌現」。即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將由自身承擔的為社會發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來完成,並定期按照市場標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務產品的合約,由該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產品,政府按照一定的標准進行評估履約情況來支付服務費用。

㈤ 財政部門在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准確把握政府購買服務的邊界
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邊界,簡而言之,就是「買什麼,哪些能買,哪些不能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予以理解:

(一)政府購買服務屬於政府采購的一部分,但不能簡單等同於現有政府采購中的「服務」。我國現在使用的《政府采購法》於1999年頒布,至今未作修訂。其中關於「服務」的定義是採用排除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可見,該法不但未對「服務」進行明確界定,而且關於服務所指范圍相對於今天所提「政府購買服務」中的「服務」內容更為寬泛。從實踐中看,傳統政府采購的「服務」主要涉及政府部門用於自身消費的服務,如物業管理和電腦維護等。而現階段我們正大力推廣的政府購買服務,完整表述應該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里的「服務」主要是指政府向市場購買並用於向人民群眾提供的某種公共服務。

《財政部關於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按照服務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如法規政策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後期宣傳等。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收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衛生等服務。換句話說,當前推廣的政府購買服務中的「服務」主要指第二類和第三類服務,是為滿足公眾日益增長且呈多樣化的公共服務需求。(註:下面我們均使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概念)

(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屬於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的創新

財政部科研所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解釋是:政府為了履行服務公眾的職責,通過財政向各類社會服務機構支付費用,用以購買其通常以契約方式確定提供、由政府鑒定種類和品質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務。從定義看,政府的目的是服務公眾,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盡管提供的方式不再是傳統的直接生產並提供而變為向市場購買後間接提供,但政府仍然是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主體。也就是說,作為公共服務新的供給方式,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不再是政府使用財政資金自己運作完成,而是通過采購競爭形成契約關系,將政府生產公共服務的職能轉移給社會力量(諸如非盈利組織或盈利的企事業單位),政府再「花錢買效果」,使用財政資金支付市場公平的價格向社會力量購買到盡可能優質的公共服務。可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種供給方式的創新點正在於充分利用市場手段提供公共服務,通過價格機制破除由於政府天然壟斷地位、缺乏競爭而導致提供公共服務的低效率和低質量的重要突破,是使稀缺的公共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和優化配置以滿足公眾日漸增長的多元化、差異化公共服務需求的創新探索。

(三)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職能轉移和權力下放的具體實踐,對於政府管理責任要求更高

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恰恰是貫徹落實三中全會對政府和市場關系定位並尋求其最佳結合的具體實踐。那麼,政府與市場到底是什麼關系呢?國辦96號文中「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給予了指導。可見,在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政府實現的是職能轉移和權力下放,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就沒有了責任,相反,政府責任較之於以前有了更高的要求標准,需要對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進行嚴格的過程監管和效果評估。

為此,財政部門作為此項改革的牽頭部門,同時作為此項任務的綜合管理部門,首先要轉變思想,決不能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項改革簡單等同於政府采購,要在充分調研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制定並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制度規范。當務之急是盡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法律或者重新修訂現有《政府采購法》,以及「政府職能轉移目錄」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以政策法規的形式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邊界予以明確,防止在購買過程中出現「越位」、「缺位」和「錯位」的現象。同時要加強理論學習,釐清哪些公共服務適合向市場購買,哪些公共服務不適合向市場購買。目前財政部,財庫【2014】37號文關於「分類推進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對能夠向市場購買的服務和公共服務做出了相應規定。但由於我們正處於起步探索並逐步擴大購買范圍的階段,即使政府采購目錄也很難以列清單的方式明確列舉所有采購服務項目,更何況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將是一個隨著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職能力和管理能力提升而逐步擴大的過程。這里借鑒國外的實踐經驗,一個被廣泛認可的基本原則就是對於政府核心與非核心職能的區分,用以進行區分哪些服務可以向市場購買。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就是如果管理能力極強,監獄管理也可以向市場購買;反之,如果管理能力弱,簡單的市政清掃服務也不可能外包出去。

二、加強購買合同管理

通過契約達成交易,實現購買的一個基本前提條件就是設計購買合同,將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數量規格、服務的質量標准等做出詳細而明確的規定,以便於監測評估服務項目的質量。這也是對私人部門有充分的激勵動機降低生產成本,同時也有充分的利潤動機為降低成本而犧牲服務質量的有效約束。而根據服務項目的具體屬性特點,在實際生活中,購買合同的設計其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管理和技術難題。為了確保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順暢高效,中央有關文件建議各省級財政部門制定發布相應的合同範本,這無疑對財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鑒於國家鼓勵各級政府積極探索新的政府采購合同類型,以提高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筆者建議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著手加強購買合同的設計和管理。

首先,當公共服務產品的質量比較容易監測和評估,確定通過市場來組織生產會比較有效,而合同範本涉及專業技術時,可以聘請行業專家進行合同設計,並對財政工作者適時進行服務成本和效果評價方面的培訓,使得政府和市場主體處於較為平等的信息地位,從而使財政以合理的價格支付相關費用而獲得較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其次,對於那些公共服務項目質量可監測性較弱,特質各異、服務數量和質量較難監測且競爭性不強的公共服務,以及那些服務質量與公眾主觀感受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除了創新購買方式外,也可以嘗試探索金額不固定、數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許經營服務等新型合同類型。理論上,對於那些公共服務項目可監測性較弱的公共服務可能並不適合向市場購買,但從培育市場承接主體和創新購買方式的角度看,植入「激勵相容」理念的合同設計、契約安排,即使存在道德風險,擁有信息優勢的承接主體仍然能夠按照契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從而保證公共資源的效用趨於最大化。所以,財政部門應該加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政府采購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靈活運用購買、委託、租賃、僱傭等各種合同方式,以開放式的思維,加強適於這類公共服務合同的創新設計,實現政府、公眾以及社會力量的多贏。從某種程度上說,「PPP」模式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應用,就是一種帶有「激勵相容」,政府較高級管理能力等設計理念的先進的制度安排。

三、強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預算管理

在這種新型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中,除了釐清政府、社會和市場的關系及職責邊界之外,其重點還包括通過財政資金的合理分配引導社會力量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良好合作夥伴,通過契約設計實現預算的剛性約束,通過責任理念的確立實現「結果管理」向「過程管理」的轉變。一般而言,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預算資金和彩票公益金,為確保購買資金的及時到位,履行好政府對社會公眾的責任,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應該納入嚴格的公共預算管理。

(一)加強購買資金保障

首先,財政部門應負責做好公共服務項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補助標准,堅持嚴格的統籌安排,以事定費原則,使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規模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水平。同時探索運用財稅、金融等政策引導社會資金對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投入。其次,為了優化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環境,財政部門應保證政府用於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預算具有剛性約束力。如加強采購預算的源頭管理,即對納入政府采購的公共服務項目,列入年初部門預算或專項資金預算,堅持「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採購」。通過這種部門預算的剛性約束力還可以敦促部門在購買服務時精打細算,使用公開競爭提高性價比。還可以在付款環節引入購買服務質量考評機制,對於服務不達標的拒絕付款或扣減付款,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時的責任心和實際效果。第三則可以考慮在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財政資金使用上設立普遍購買機制,積極創造有利於社會力量作為承接主體而發展的政策環境,比如可以嘗試設立專項資金,專門支持承接主體的能力建設。

(二)優化購買資金支出結構,發揮調節宏觀經濟的作用

購買資金投入應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組織發展水平等相匹配,為充分運用稀缺的財政資源而為公眾提供最急需最優質的公共服務,應統籌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社會政策,優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支出結構。例如嘗試公共服務項目的動態管理及與預算編制的有機銜接。當前正處於經濟發展的換擋期,財政部門更應該把握作為牽頭單位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契機,通過部門預算影響購買支出的結構和導向,運用其作為政策工具而必然發揮的調節經濟總量、經濟結構和宏觀經濟的作用,達到培育服務市場並促進經濟穩增長的作用。與此同時,探索新的購買服務方式,引導財政資金流向社會亟需的領域,也可以發揮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和示範效益,豐富公共財政政策手段。

(三)建立績效評價與後續采購相銜接的管理制度

按照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要求,一旦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成為各部門行政運行的常態之後,財政部門必須盡快跳出資金分配、審批采購計劃等事務性工作,而將工作重心轉移至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制度完善、機制設計、過程監督、考核評估等財政管理工作之上,尤其要加強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對項目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的評價。將評價結果與購買主體的來年購買計劃相銜接,對於服務項目評價結果優秀的社會主體,在同類項目的采購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一方面,財政部門應在購買工作過程中圍繞提高績效這一主題,改進預算資金的分配方式、財政資金的審計方式,對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另一方面,要與監察、審計部門配合,根據公共服務購買改革進展,不斷更新監督范圍與思路,提高公共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維護公共服務購買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與提高公共服務質量相統一。此外,用於績效評價的指標設計也需要進一步的深化和完善。有專家提倡用於公共服務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價值取向應趨於多元化,簡單說就是除了追求經濟、效益、效率之外,應該同時將公平、正義、民主等指標擴展其中。例如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大致由購買效率和養老服務質量兩個維度構成,在評價中應該更側重對效果和公平的考量,使其最終的績效目標指向與建設服務型政府保持一致。

最後,如果說公共財政收入體系改革始於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那麼自實施政府采購開始,公共財政支出體系改革就已啟動,而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更是對政府采購的全面深化和完善,並且與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以及績效評價和行政事業單位改革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當前大力推行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不僅是政府對公共資源以預算為主的資金管理、實物管理向服務管理的延伸,更是向民主治理的跨越,因此財政部門不僅要重視購買資金分配的合法合規環節,也要注重財政資金運行的公平與高效,更要重視為公眾提供最大化福利的實踐過程。

㈥ 如何解決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這個有很多相關的文章,還有學術論文,建議你可以上網去查閱。

㈦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目前存在什麼問題

社會工作機構是以社會工作者為主體,堅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規范,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開展困難救助、矛盾調處、權益維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系調適等服務工作的非企業單位。社工機構是吸納社會工作人才的重要載體,是有效整合社會工作服務資源的重要渠道,是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的重要陣地。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對於進一步推進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預防和解決當前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推動政府轉變職能,創新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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