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俗稱"兩套賬","賬外賬"對嗎
沒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專會計帳簿上屬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可以看出,私設賬薄就是兩套賬,一套對外,一套是私賬。
B. 某企業負責人多次授意會計機構負責人設賬外賬。會計機構負責人依據《會計法》,向企業負責人多次講明私設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教材第61頁,違反會計核演算法律規定贏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其中第一小點是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第二小點是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選項D屬於後者而非前者,所以不選。
C. 農行職工行政開除處分案例
1貪污,挪用資金,開除。2盜竊、私藏、截留客戶資金、銀行資金或權力憑證,內開除。3盜竊、容套取、偽造、變造、擅自印製、銷毀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開除4為客戶提供虛假對賬單、西甲余額查詢單、虛假出資證明、存款證明或其他資信證明的開除
D. 民營企業私設小金庫未繳稅觸犯了什麼法律
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都要移送有關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組織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要按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和即將下發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特別是涉及公款私存、資金用途不明、私分、貪污、挪用、行賄受賄、公款旅遊、揮霍浪費,以及報銷應由個人負擔費用的,必須移送。
需要追究組織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協調組織部門處理。
(二)移送司法機關。
對於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包括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以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一是貪污賄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節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共12種;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共33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應向公安機關移送。
(三)移送財政部門。
審計檢查組檢查發現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情節嚴重需要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移送財政部門處理。
(四)移送相關職能部門。
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及其他問題,如預算、稅收、金融、土地等,線索清晰但未能調查清楚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E. 私設賬外賬應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
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5)金融機構私設賬外賬的行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
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
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