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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壞賬准備可以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0-12-17 23:29:57

Ⅰ 壞賬准備可否從稅前扣除

不論何類企業,在會計制度規定下的百分比的壞賬准備金額內,當年都可以直沖的,超過部分才要申請.所以,你當然可以稅前扣除啦.

Ⅱ 企業計提的壞帳准備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計提的壞賬准備,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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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扣除項目主要包括:

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稅金:指銷售稅金及附加

(1)六稅一費: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出口關稅及教育費附加;

(2)增值稅為價外稅,不包含在計稅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不得扣除。

(3)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中扣除的,不再作為銷售稅金單獨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Ⅲ 新所得稅法中,壞賬准備的計提可否稅前扣除,相關文件是哪些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回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Ⅳ 企業計提的壞賬准備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嗎

可以。來


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確源定當年計提或轉回壞賬准備從利潤總額中扣除或計入利潤總額的金額,然後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當年可以扣除的壞賬損失(含壞賬准備,下同)金額,兩者的差額即應調增或調減應納稅所得的金額。其中:


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壞賬損失金額:核銷的壞賬—收回以前年度核銷的壞賬+(年末應收款項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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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企業核銷或收回的壞賬都是通過「壞賬准備」科目核算的,但它們可以通過影響壞賬准備的具體應提取金額,而最終得以從利潤總額中扣除或計入利潤總額;這一點與稅法規定的壞賬准備稅前扣除或計入應納稅所得並沒有本質的差別、


所以,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終極差別,仍然在於企業計提或轉回的壞賬准備,按會計制度規定應從利潤總額:中全額扣除或全額計入利潤總額,而稅法規定只能限額扣除或部分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為此,還可以按如下公式,計算確定納稅調整金額:


納稅調整金額=(年末壞賬准備余額-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年初壞賬准備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年末壞賬准備余額-年初壞賬准備余額)-(年末應收款項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

擴展文件; 《會計資料大全》

Ⅳ 壞賬准備能否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專出,包屬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第十條第(七)項及《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扣除,凡符合財稅[2009]5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應收、預付賬款,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Ⅵ 應收賬款的壞賬准備允許稅前扣除嗎

按照稅法相關規定,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准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2)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造成的壞賬損失,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且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4)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5)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Ⅶ 壞賬准備稅前扣除

內資企業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回總是的通知」計提壞答賬准備的范圍與會計制度相符,均包含應收賬款與其他應收款,比例仍為0.5%。而對於外資企業則規定:從事信貸、租賃行業的企業及從事貸款擔保業務的外資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報批後按年末應收賬款與應收票據余額的3%計提壞賬准備(但以各種財產作抵押的貸款,不計提壞賬准備金)。對其他企業一般情況下不計提壞賬准備。

Ⅷ 企業計提的壞賬准備可以稅前扣除嗎

按新的所得稅法規定:凡計提的應收賬款的壞賬准備、存貨的跌價准備、相關資產的減值准備,都不能在稅前列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整。
應收賬款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需經稅務確認後方可稅前列支。

Ⅸ 關於 壞賬准備的稅前扣除

壞賬准備是按應收抄未收款項的襲余額為基數計提的,稅法允許的最大比例為千分之五,比如應收賬款1000,稅法允許扣除的壞賬准備就是5,企業如果按5%計提,即計提了50,那麼允許稅前列支的就是5,要做納稅調整的就是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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