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組織實施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形成協調有序、邊界清晰、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實現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過程的規范和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以及《上海市銀行業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滬銀監通〔2005〕23號)等有關規定以及上海銀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案件是指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案件調查、案件審結和後續處置。
第四條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直接責任。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案件處置政策和制度,並有效落實和執行。
第五條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針對每個案件指定相應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主辦人員必須參與案件處置的全過程,應當掌握案件的詳情。特殊情況需更換主辦人員,應寫明情況和原因,並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以下簡稱案件風險信息)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以下簡稱案件信息)o
B. 急急急急急!!!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學習心得體會一篇600字以上
案防學習心得
內控風險是與金融信用相伴生的產物,「金融信用因為承擔風險而生存和繁榮」。風險管理水平是評價一家銀行穩健與否的重要尺度,實踐表明,風險管理是現代銀行最重要、最具決定意義的管理實踐之一,也是衡量信用社核心競爭力和市場價值的最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近年來,經營管理方面的教訓說明,完善內控風險管理基礎,構建長效內控管理機制對於促進我行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工商銀行要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必須要加快培育和提高核心競爭力。
一、必須要樹立正確的經營管理理念並且建立教育機制。作為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員要清楚的認識案防內控工作是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樹立「全責」的經營管理理念,構築預防案件的思想防線,打牢思想政治基礎,築嚴思想政治防線是預防案件的有效途徑。結合商業銀行的實際,做到「四個加強」:一是加強形勢教育,到逢會必講防範、督辦必查防範、測試必考防範,強化全員的自警意識,從而增強廣大員工做好案件防範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營造一種人人自覺合規、個個主動守法的文化氛圍。二是加強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制度教育。讓員工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牢固樹立法紀意識,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三要加強金融職業道德教育。使我行員工熱愛自己所從事的職業,樹立珍愛各商業銀行、愛崗敬業、忠於職守、無私奉獻的良好風尚,不斷增強「我與銀行共興衰」的主人翁責任感和事業心。四要加強規章制度教育。通過學習,使我行員工熟悉制度,理解制度,形成學制度、用制度、嚴格執行制度的企業文化理念。並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的發展觀,通過加強案防內控文化建設,構建「依法合規,穩健經營」共同價值觀。而且還要影響身邊的人,要把這些經營理念快速傳導到本人所管理的每一位員工,形成全行共同的價值觀。注重內控制度的細化與可操作性。內控制度在內容上要全面,不僅涉及到經營管理的方方面面,還要細化到業務程序的每一環節角落;管理上要系統,要按崗定責定製,明確各自崗位責任;操作規程上要科學,不僅要有操作程序上的嚴明、嚴密性,還要有操作過程上的簡潔、合法合規性。制定業務部門風險點控制措施,對印、押、證、章、款等內部管理工作中重要部位,建立嚴格的約束機制,並抓好落實工作,從而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管理制度網路。建立健全的員工思想行為排查幫促制度。
二、強化執行機制是案件防範的重點環節。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一項制度制定的再好,如果落實不到位,其價值難以體現。增強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對違規操作發生案件的,要嚴肅處理;違規操作未發生案件的,也要嚴肅處理,不搞下不為例,自覺維護執行制度的嚴肅性。堅持以制度為標准,事實為依據,甄別是非,確認對錯,分清主次,界定責任。不搞雙重或多重標准,不故意誇大或縮小問題,不迴避矛盾,混淆是非,不當「和事老」,報實情、說實話、辦實案。嚴厲處置:就是要對一切破壞內部控制運行的違紀違規者,不管是誰,縱然有過「功高蓋主」的業績,也要做到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以維護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
三、建立獎懲機制是案件防範的重要手段。加大執法執紀力度,增強懲處的有效性,使懲處起到震懾和教育作用。總結近年來商業銀行業務發展中的經驗和教訓,正是由於對有些問題糾正不力,處理不嚴,致使一些違規違紀行為屢查屢犯,屢禁不止,其結果不僅毀掉了很多幹部,而且損害了銀行業的整體社會形象,嚴重影響了業務經營的健康發展。在案件查處方面,要切實克服執法執紀偏寬偏軟現象。加大對腐敗分子的經濟處罰和贓款贓物追繳力度,讓每一個腐敗分子既失「前途」,又失「錢途」。對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除涉案人員外,對主管行領導、管理崗位和經辦崗位的有關責任人也必須嚴肅處理;對發案後查處工作不得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要從重處理,讓違紀違法犯罪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受到應有的懲處,使懲處真正起到震懾和教育作用,推動各商業銀行系統案件防範和黨風廉政建設及反腐敗工作,調動廣大遵紀守法員工的積極性,促進各項業務的健康發展。
四、培養人本機制是案件防範的必備條件。創造一個「拴心留人」的環境。從過去案件的教訓來看,個別單位的員工之所以違背銀行發展的初衷,除自身不能理性地對待改革外,往往是因為這些單位的親和力、「拴心留人」的外部環境不夠所造成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創造出以人為本的經營環境和營造大家庭似的親和力就顯得尤其重要。在抓好人生觀、價值觀、法律法規、道德修養、案件防範等方面教育的同時,要不斷改善工作和生活環境,把員工的冷暖疾苦放在心上,最大限度地解決基層員工的切身利益問題,讓員工在溫暖的環境中看到各商業銀行的發展前景和希望。還要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員工的凝聚力在金錢和物質利益的驅使下受到沖擊,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各商業銀行經營的安全和穩定。同時做好特困行和特困員工的解困工作,構築和諧各商業銀行。實行人性化管理,逐漸培養員工的自律精神。通過總結和倡導在堅持制度法規原則下的人性化管理,大力弘揚正氣,注重用表彰激勵的手段來推動案件防範工作.
綜上所述,通過「黨風廉政、案件防範」的學習,使我在今後的工作中,必須忠於職守,弘揚創新之風,履職責;弘揚學習之風,強素質;弘揚務實之風,講效率;弘揚艱苦奮斗之風,樹形象。
C.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什麼方式進行案防檢查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D.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自評估是對什麼案件工作整體開展情況開展評估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E. 美國的銀行如何解決網路盜刷案件,有怎樣的流程,哪些機構參與其中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F.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什麼時候執行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專員合夥實施的,屬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G. 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1的撒大大愛上的
H. 銀行案件分幾類具體怎麼分什麼是案件治理中的「一案四問」
你好,「一案四問」制度,即問案件當事人、問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的相關人員、問與作案人交往較多的知情人、問發案單位兩級領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