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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0-12-17 09:38:29

❶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金融消費者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影響

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是從金融消費者出發,在現金處理、小面額現金供應、殘損人民幣回收、反假貨幣等方面所擁有的權益。而我國消費者現金業務受眾面極為廣泛,直接關繫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作為在人民幣流通過程中發揮重要紐帶作用的銀行金融機構,我們必須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進行有效切實的保護。
受種種因素制約,目前消費者在辦理現金業務時普遍存在著如下問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難、小面額貨幣存款難、ATM 取假幣,這一系列問題的產生將會對銀行產生不小的負面影響。因此針對這些問題,我行制定了以下措施。
我行對於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工作高度重視,成立專項小組,由分行零售線行長為組長,各支行零售線負責人為組員,全面推動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工作。在專項小組的推動下,我分行在辦理現金業務時做了如下改進:
首先全面推廣自動櫃員機、銀行櫃面配款記錄、存儲、查詢冠字型大小碼;全面推動櫃面現金收付「兩條線」管理,即回籠的人民幣紙幣和硬幣要經過專門整點方可對外支付;在各營業網點設置殘鈔兌換、券別調劑、人民幣真偽鑒別窗口,公示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提供券別調劑的服務承諾和舉報監督電話,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標准、不易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嚴格要求員工在客戶辦理小面額、殘損人民幣兌換和假幣鑒定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確保及時、准確地為客戶提供兌換服務;對於火燒、蟲蛀、鼠咬等特殊幣的鑒定,則幫助客戶聯系人民銀行落實鑒定時間和程序。
其次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注重協作聯動。在辦理日常現金業務中,我行形成了由專項小組牽頭,分行服務質量小組配合的監督管理流程。分行首先邀請總行「神秘人」對南京分行的現金業務進行暗訪,通過「神秘人」反饋過來的信息不斷對分行的現金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其次在內部實行以支行為單位的評比制度,不斷改善我行員工在辦理現金業務時的態度、效率,避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同時通過員工與服務質量小組之間定期交流辦理業務中出現的問題,並開展相應的情景演練,進一步提升我行員工處理突發事故的能力。
加強對於員工的培訓。由於現金業務情況復雜,辦理繁瑣,這就需要員工具有扎實的專業基礎和良好的協調能力。因此我行通過外聘專業老師,每月對我行員工進行培訓,著重介紹人民幣兌換標准、真偽鑒定方面的業務知識,強調服務質量,確保員工不以任何理由推諉工作。
然而我行在辦理現金業務工作時依然存在著一些難以改善的歷史遺留問題,以至於有時候無意中傷害了金融消費者的現金業務權益。(一)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機制、制度不健全。我國尚未出台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規定;(二)開展人民幣流通領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經驗不夠、工作機制、手段和方法不多。兩類問題導致我行目前在辦理現金業務時沒有明確的目標,亦沒有一個完善的指導辦法,以至於我行在推進保護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的過程中進展緩慢。因此經專項小組討論通過,我行計劃在日常現金業務辦理中做出如下的探索。
一、盡快擬定《XX銀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辦法》,內容包括相關情形的鑒定、獎懲措施。通過此辦法,盡快將我行的現金業務辦理正規化。
二、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技能,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我行將盡快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協會積極溝通,希望人民銀行和中銀協能予以支持,抽調相關專業人才對我行員工進行技能及業務培訓,對我行現金業務辦理提出改進的建議與措施,同時通過參觀現金業務辦理示範單位,進一步挖掘我行存在的不足,並及時作出改善。
三、強化宣傳教育,提高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相對比較落後,而對於現金業務權益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行將重點加強愛護人民幣的長效宣傳,採取櫃面、電子屏幕宣傳與深入農村、社區服務站宣傳相結合的方式,把農村居民作為長效宣傳的重點,讓他們了解一定的人民幣知識,養成自覺愛護人民幣的良好習慣;根據長期以來掌握的客戶信息進行分類,根據不同的客戶層次編制內容不同的宣傳資料,配以不同的宣傳形式,讓客戶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權益;盡快設立金融消費者維權中心,對金融消費者的舉報和投訴,認真進行查處,及時處理各種糾紛,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
四、開展現金業務「滿意服務」評比活動。盡快出台「滿意服務」評比細則,分別對先進個人頒發「業務知識獎」、「突發事故處理獎」、「服務質量獎」,通過該項評比活動,進一步提升我行員工現金業務辦理的質量和效率。
綜上所述,盡管我行在保護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的工作中已經做出了相應的措施,但是依舊存在不少的歷史遺留問題,因此通過出台《XX銀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辦法》,對內提升我行員工技能水平和服務質量,對外通過加強宣傳引導消費者對我行監督,積極構建良好的金融消費者現金業務權益保護環境,最終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❷ 目前在市場上存在哪些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或現象

1、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侵權行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版。
2、侵犯消費者悉權知真情權的行為:漫天要價,不按照生產商的相關要求、違背市場規則進行銷售。
3、侵犯消費者求知獲教權的行為:主要是針對售後服務不到位的一些行為。
4、惡意欺詐、虛假要約的行為:主要是針對虛假廣告或與產品實際不相符合的宣傳。

❸ 金融消費者應受保護的權利有哪些

主要就是:

知情權

選擇權

自由消費權和獲得賠償權

其他那些權利都是沒有什麼實際意義的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制發達程度,只是文字性的象徵罷了

遠遠沒有達到真正實現的程度。

❹ 金融消費者基本權利知多少

淺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隨著金融理財產品的推陳出新和金融業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消費者購買金融理財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金融機構的經營模式也不斷創新。《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2013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2013年11月1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范圍及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5章39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以看出,個人金融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在慚慚地引起人們的重視。
一、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特別化, 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 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例如, 為購買耐用消費品或自用房產而接受貸款的個人貸款者、為進行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為避免人身或家庭財產遭受未來不可知的風險而購買保險的投保人等。基於金融業的特殊性及消費者法保護弱者的立法主旨, 接受金融機構服務的個人投資者通常也被視為金融消費者。
二、金融消費者的權力
(一)金融獲知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消費者有權根據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的價格標准和依據、計息罰息政策、運作方式、風險程度,或者金融服務的項目、內容、收費標准和依據等信息。金融消費者有權要求金融機構對出售金融產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合同條款進行解釋說明。
(二)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公平消費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有獲得自願交易、收費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權利。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四)金融資產保密權與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享有個人隱私和消費信息受保護的權利。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聯系方式、健康狀況、家庭情況、財產狀況、消費信息、信用信息等與金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密切相關的信息依法受保護。
(五)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有向金融經營者提出請求賠償的權利。只有這項權利最終得到了實現,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得到了真正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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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所面臨著的問題
(一)自由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受到侵犯。
銀行「店大欺客」,金融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地位不對等也是近年來投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當中僅對存款人和其他客戶明確了保護條款。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個人客戶作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時,借款人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客戶在與銀行簽訂制式合同時,由於所處地位不平等,所以根本無法針對某些不滿意條款與銀行協商,也就是說客戶既無法自主選擇接,也無權拒絕。一些基層金融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提供服務時,自定規避風險和違反自由選擇的條款。一些基層銀行在貸款時要求金融消費者同時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意外傷害險,貸款利率一浮到頂等,完全不給金融消費者留任何協商餘地。
(二)知情權受到侵犯。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中,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產品或所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但個別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往往忽視甚至不向消費者進行相關提示。例如一些銀行人員在營銷保險產品時將紅利解釋成利息,將理財產品定義成定期存款,沒有將風險如悉告知客戶等。
(三)已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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