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從事經營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句話錯在哪裡啊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詳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別點主要在,前者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
(1)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擴展閱讀:
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包括典型的融資租賃業務(簡稱"直租")、轉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轉租賃")和售後回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回租")三個類別。
(1)直租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為條件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具體要求、向該用戶企業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固定資產並出租給該用戶企業使用的業務。直租分直接購買式和委託購買式兩類。
(a)在直接購買式直租中,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條件同出賣人訂立以用戶企業指定的貨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同時,金融租賃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用戶企業訂立以相關買賣合同的貨物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
同融資租賃合同關聯的買賣合同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相關的買賣合同中應該考慮列入以下內容的條款:"出賣人知悉買受人的購買本合同貨物,是為了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出租";"出賣人同意。
本合同的貨物裝運單證及發票的正本在向買受人提交的同時,還應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提交";"出賣人同意,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同買受人一樣,有在交付不符時向出賣人追索的權利。雙方約定,買受人與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不得同時行使上述對出賣人的追索權。
2.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金融租賃公司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內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容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3.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
1、經營范圍不同: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借款;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應定位:服務於金融、貿易、產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是服務貿易中更多技術服務含量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主線是為出資人服務,而不是把自有資金全部占壓、套牢在項目中的風險投資業務。
2、監管部門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而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准。
4、性質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後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5、監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4. 什麼是金融租賃公司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內個的區別點主要容在,前者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實際是一家金融機構,與銀行不同在於,銀行貸款給企業,企業用於購買設備,以先付息後歸還本金。金融租賃公司是先購買設備,再將設備租賃給企業,企業付租賃費,比如付五年的租賃費,五年租賃費的總和等於基金加利息。
這樣做的好處是,在企業未付清全部租賃費前,該設備的所有權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倒閉了,在清償時,其先於其他債權人。
5. 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後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二、產業劃分不同:
國家統計局下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顯示,金融租賃屬於第三產業—J門:金融業—7120大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L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310大類:機械設備租賃。
三、監管機構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受銀監會批准以及監管,並且只有金融租賃公司才可以冠有「金融」二字,因此成立難度很大,要求很高。成立難度相對來說小一些,對法人股東的要求也相對小一些。但是融資租賃也屬於類金融企業,現在國家在大力整頓金融市場,融資租賃注冊要求也很嚴格了。
四、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五、適用范圍不同:
融資租賃更適合中小企業融資。介於融資租賃擁有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金融租賃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且將融資與融物緊密相連的一種信用形式,所以金融租賃方式大多適用於於大型成套設備的租賃。
(5)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擴展閱讀:
功能介紹
1.融資功能 融資租賃從其本質上看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它是為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而產生的。需要添置設備的企業只須付少量資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設備進行生產,相當於為企業提供了一筆中長期貸款。
2.促銷功能 融資租賃可以用「以租代銷」的形式,為生產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一可避免生產企業存貨太多,導致流通環節的不暢通,有利於社會總資金的加速周轉和國家整體效益的提高;二可擴大產品銷路,加強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3.投資功能 租賃業務也是一種投資行為。租賃公司對租賃項目具有選擇權,可以挑選一些風險較小、收益較高以及國家產業傾斜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同時一些擁有閑散資金、閑散設備的企業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使其資產增值。而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投資手段,使資金既有專用性,又改善了企業的資產質量,使中小企業實現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
4.資產管理功能 融資租賃將資金運動與實物運動聯系起來。因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公司,所以租賃公司有責任對租賃資產進行管理、監督,控制資產流向。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不斷發展,還可利用設備生產者為設備的承租方提供維修、保養和產品升級換代等特別服務,使其經常能使用上先進的設備,降低使用成本和設備淘汰的風險,尤其是對於售價高、技術性強、無形損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設備有較大好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賃
6. 金融租賃業務的金融租賃業務的主要形式
(1)單一投資租賃。單一投資租賃是指設備購置成本全部由出租人獨自承擔的租內賃交容易。單一投資租賃是傳統的租賃業務做法,體現著融資租賃的基本特徵,是融資租賃業務中採用最多的形式。而金融租賃的其他形式則是在此基礎上結合了某一信貸特徵而派生出來的。
(2)轉租賃。轉租賃是指由兩家租賃公司同時承繼性地經營一筆融資租賃業務,即由出租人A根據最終承租人(用戶)的要求先以承租人的身份從出租人B租進設備,然後再以出租人身份轉租給用戶使用的一項租賃交易。
(3)售後回租。售後回租指由設備的所有者將自己原來擁有的部分財產賣給出租人以獲得融資便利,然後再以支付租金為代價,以租賃的方式再從該公司租回已售出財產的一種租賃交易。對承租企業而言,當其急需現金周轉時,售後回租是改善企業財務狀況的一種有效手段。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承租人通過對那些能夠升值的設備進行售後回租,還可獲得設備溢價的現金收益,對非金融機構類的出租人來說,售後回租是擴大業務種類的一種簡便易行的方法。
7. (多選)下列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包括A. 證券公司 B. 保險公司 C. 信託公司 D. 財務公司 E. 金融租賃公司
答案選擇A、證券公司和B、保險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金融機構類型包括:
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新金融機構、外資銀行、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
金融機構的職能: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8. 金融租賃公司都進行哪些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是專門從事金融性租賃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又稱「融資性租賃」「資本租賃」,是指金融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買設備,並將所購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以補償其購買設備的成本、融資利息、經營費用、稅款,並獲取一定利潤的金融業務活動。
9. 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
經中復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制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10. 你好 我想問問一下 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到底在哪些業務范圍上有區別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
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金融租賃
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二者區別: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