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現在銀行有個第三方託管,這是啥業務
1,第三方存管業務是指抄由銀行來保管客戶的證券保證金賬戶,負責從銀行到證券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而證券公司負責客戶的證券交易,從而保護了客戶的資金安全,維護了客戶利益
2,進行股票投資的客戶,必須開通第三方存管業務,首先選擇一家辦理三方存管的銀行,開張銀行卡,之後本人持卡,股東證到證券公司登記就可以了
3,以後資金的劃轉可以通過銀行的交易系統,或者是證券公司的股票委託系統都可以
Ⅱ 銀行與第三方機構擔保合作家裝分期付款業務
你好,
可以的,這種業務有擔保就可以
對回答感到滿意,
請採納,
謝謝。
Ⅲ 銀行開展第三方存管業務有什麼好處
1.資金更放心:過去,客戶的保證金交由證券公司一家存管,被挪用的情專況屢屢發生。客戶交屬易結算資金交由第三方存管銀行統一存管,客戶的保證金由商業銀行和券商的雙重信用作為保障,確保客戶資金的兌付,客戶的資金安全可以得到保障,更加放心;
2.存取更省心:客戶不僅可以通過券商原有的方式完成轉賬,還可以通過銀行櫃台、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多種方式完成資金的存取、銀行賬戶和保證金賬戶之間的劃轉;
3.服務更貼心:客戶成為券商和銀行的共同客戶,不僅可繼續享受原來券商提供的投資理財服務,而且還可以享受銀行各種綜合理財服務。
4.由於保證金交由商業銀行統一存管,這樣便於國家對違規資金進入證券市場的監管。
綜上所述,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後,帶來的好處是不少的。
Ⅳ 銀行第三方存管業務怎麼賺錢
首先你要明白第三方存管出現的根源是解決券商挪用客戶資金進行違規操作,所專以它的本意是防範景屬榮犯罪,保護投資者利益,如果說賺錢的話,就是一個開戶綁定行把,因為,一旦綁定銀行,一般是很少改動的,方便起見,這家銀行也就成了改投資者的主要合作銀行了,個人覺得,這個才是銀行辦理這項業務的最重要的原因吧,當然,綁定的借記卡也會收費,但是也沒有想想的那麼多,加上政策的原因,所以,可以說,第三方存管不是銀行的主要賺錢的業務,但卻可以為他帶來業務
不知道這個答案您滿意嗎?希望對您有幫助!
Ⅳ 哪些銀行有第三方託管業務
不是的。六大來銀行在各大券商都有三方自業務,其他的像郵儲,光大,中信,浦發,廣發等商業銀行也在陸續進駐。不是銀行支持,而是銀行關聯,因為各大銀行都有三方存管的任務,所以他們喜歡和券商合作,各券商關聯的三方銀行會因洽談成功而增多,關聯哪個銀行都無所謂,看自己方便了,如果想更換三方銀行,可到券商櫃台辦理,一般需2個交易日完成。
Ⅵ 第三方支付企業與銀行之間的關系
很多大大可能不太了解第三方支付平台與銀行的關系,這里簡單介紹一下,希望各位大大多做了解
1.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的風險第三方支付,從事的業務介於網路運營和金融服務之間,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確。雖然多數第三方支付試圖確立自己是為用戶提供網路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是從所有這些第三方支付實際業務運行來看,支付中介服務實質上類似於結算業務。此外,在為買方和賣方提供第三方擔保的同時平台上積聚了大量在途資金,表現出類似銀行吸收存款的功能。按照中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是銀行的專有業務。第三方支付平台經營的業務已突破了現有的一些特許經營的限制,究竟應當如何定位,是我們應該深思的問題。
2.在途資金和虛擬賬戶資金沉澱的風險在支付過程中,無論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還是內部交易模式,都有一種資金吸存行為,當吸收的資金達到相當的規模以後,就產生了資金安全問題和支付風險問題。
(1)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沉澱下來的在途資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一般商家的資金會滯留兩天至數周不等,這部分在途資金,可能發生的風險有:第一,在途資金的不斷加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風險指數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為網上交易雙方提供擔保,那麼誰來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有大量資金沉澱,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引發支付風險。
(2)在內部交易模式下,涉及到虛擬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目前虛擬貨幣尚未納入央行的監管范圍,且游離於銀行系統之外,難以跟蹤平台內部的資金流向,它將對現實社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還不明確。但目前虛擬貨幣的發行是完全不受控制的,當越來越多的人認可和使用虛擬貨幣後,一旦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對接出現問題時,將是一個巨大的災難。沒有人願意為這種風險買單,也買不起。
3.《反洗錢法》帶來的洗錢風險央行在發布的《反洗錢報告》中稱,網上銀行在銀行業務中占據的比重上升迅速,而且交易大都通過電話、計算機網路進行,銀行和客戶很少見面,這給銀行了解客戶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也成為洗錢風險的易發、高發領域。
銀行關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銀行的微妙關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銀行的關系比較微妙。第三方支付一旦做大,將與銀行的網上銀行及網上支付搶生意,甚至有可能會取得銀行牌照、變身做零售銀行的可能,因此它的靠山銀行絕對不會養虎為患。反過來說,第三方支付也為將來銀行推出網上電子支付業務扮演了排頭兵沖鋒陷陣的角色,使銀行網上電子支付業務的推出更容易一些,因此銀行目前也不想做得太絕,把其扼殺在搖籃中,這有點卸磨殺驢之嫌。但還是那句話,在商場上只有永遠的利益沒有永遠的朋友!
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的業務沖突
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的業務沖突目前看來不是很明顯,但在不遠的將來就會越來越明顯,但如前所述,由於第三方支付在以前也為銀行做了不少有益的事,馬上翻臉扼殺第三方支付銀行可能也有所顧忌,因此銀行業為了避免同第三方支付企業撕破臉,就曾給第三方支付企業指出一條出路,某銀行行長就曾直言不諱的表示:「如果是C2C的形式,第三方支付就很有存在的必要。因為賣家眾多、也比較零散,管理需要耗費很多時間,銀行的精力有限; 但如果是B2C,一些大商戶不見得比第三方支付機構能力弱,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直接介入就可以了。」言下之意,第三方支付還是到C2C去發展吧。可是 C2C平台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支付平台,這條路能走得通嗎?
目前國內比較暢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即為支付寶,支付寶目前已經在全國各地開通手機繳費、煤氣水電繳費等等,而這些不就是B2C么?而阿里巴巴公司旗下兼容B2B、B2C、C2C,顧名思義,唯有支付寶可以在中國行得通、走得遠。
相關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21日發布央行令,制定並出台《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辦法》於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路支付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對於支付業務申請人資格,《辦法》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在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託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後續安排等;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等;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等。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移交協定、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等證明文件。
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准。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此外,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或收費標準的,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供求關系、客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支付機構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專案或收費標准之前,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連續公示調整事項30日。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支付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等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機構在《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任一會計年度內虧損或連續多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40%的,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的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季度財務會計報告等。
Ⅶ 什麼銀行可以開展第三方支付業務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銀行的微妙關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銀行的關系比較微妙。第三方支付一旦做大,將與銀行的網上銀行及網上支付搶生意,甚至有可能會取得銀行牌照、變身做零售銀行的可能,因此它的靠山銀行絕對不會養虎為患。反過來說,第三方支付也為將來銀行推出網上電子支付業務扮演了排頭兵沖鋒陷陣的角色,使銀行網上電子支付業務的推出更容易一些,因此銀行目前也不想做得太絕,把其扼殺在搖籃中,這有點卸磨殺驢之嫌。但還是那句話,在商場上只有永遠的利益沒有永遠的朋友
中國人民銀行21日發布央行令,制定並出台《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辦法》於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路支付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對於支付業務申請人資格,《辦法》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
Ⅷ 銀行為什麼和很多家券商開展第三方業務
根據上面監管的要求,資金只能由第三方託管。
Ⅸ 誰知道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如何實現共贏
新華社來下屬國家金融信息中源心日前在京發布的《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競合發展報告》認為,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是長期競合關系,未來雙方間存在巨大的合作空間,應互取所長,合作共贏。
這份報告認為,為了在長期的競合中實現發展,商業銀行應該選擇一條以自身業務模式創新為主,學習同時加強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為輔的競爭策略。加大業務模式創新,是商業銀行面對互聯網金融新需求以及面對來自非金融機構競爭挑戰的成敗關鍵。圍繞互聯網金融進行業務模式創新,商業銀行可重點在移動支付、電子商務、中小信貸方面進行前瞻性布局。
在正視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間競合發展關系的前提下,商業銀行應探索與第三方支付企業合作的模式,包括建立戰略合作夥伴關系,控股、參股或直接創辦支付企業等,以達到充分利用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客戶、產品、渠道等方面的優勢,有目的、有策略地促進自身業務的發展。
這份長達7萬字的報告還對全球第三方支付發展現狀以及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等代表性國家商業銀行應對第三方支付業發展的實踐經驗進行了剖析,為國內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競合發展提供了經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