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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金融服務

發布時間:2020-12-16 02:19:44

① 2014年地方政府金融辦職能發展方向如何

從2002年上海金融辦成立至今,國內各地金融辦走過了10年的發展歷程。從最初的協調服務到金融監管的職能擴充中,金融辦在維護當地金融穩定、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方面做出了積極貢獻。與此同時,地方政府金融辦的一些固有缺陷也逐步暴露,必須加以有效應對和及時解決。
一、設立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必要性
(一)促進地方金融發展,服務地方經濟。經過30年改革開放的發展,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是全國許多地區的現實選擇,而作為現代經濟核心的金融業,不僅是現代服務業中的龍頭產業,而且還對其他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引導促進作用。作為地方金融的協調、服務和監管機構,地方政府金融辦在企業上市、債券發行、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等許多方面都發揮重大作用。同時,近年來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涉及金融穩定的事件時有發生,這類事件往往涉及人員較多、處置難度較大,其中大量工作需要地方政府金融辦具體落實。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的特殊歷史背景下,金融辦異常活躍,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配合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開展工作,落實國家金融調控政策。按照國家現行金融監管框架,金融風險防範具體工作主要由「一行三會」及其派出機構承擔。我國幅員遼闊,國情復雜,不同城市和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存在極大的差異,這造成地方在落實貫徹國家金融方針政策過程中,呈現出截然不同的適應性,排異現象的出現時有發生。一旦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往往涉及人員較多、風險處置難度較大,這都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參與。金融辦在日常工作之中,直面轄區的實際情況,能夠有效配合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工作,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金融辦的存在有效彌補了以「一行三會」為主的中央金融管理派出機構職能的不足。
(三)填補金融監管空白,管理地方金融機構。為滿足市場需要,各地相繼成立擔保機構、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准金融機構,地方政府需要一個機構對上述已明確由地方政府負責監管的市場主體履行管理職責,金融辦的職能由此得以擴展。「一行三會」主要關心的是對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宏觀貨幣政策實施,其雖然也為地方金融發展做了不少工作,但往往會出現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情況。「一行三會」垂直監管也有其覆蓋不到的領域。以廣東省為例,證監會只設到省級,銀監局設到地級市,保監局只在部分地市有設立,只有人民銀行的分支可以設到區縣。但現在很多小型金融機構活躍在縣級甚至在鄉鎮,在「一行三會」觸不到的地方,監管的職責同樣落到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身上。此外,中國區域差異巨大,一刀切的監管制度可能並不適合所有的地方,反而會打亂地方原有平衡。因此在統一監管規則下,由中央和地方實行分別監管的模式,對於一些准金融領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適當下放給地方,相應的風險責任也落在地方,從而形成大統一、小分權的監管格局,金融辦則是這一格局的重要一環。
二、地方政府金融辦在職能定位上存在的問題
(一)職能邊界模糊。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間的職責邊界模糊,職能存在交叉和重疊,容易產生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地方經濟發展局部利益之間的不協調。目前國家政策雖已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體的工作任務,但都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依然屬於政府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辦公室等在執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據。
(二)職權范圍不斷擴張,但自身力量薄弱,專業人才不足。地方政府金融辦是金融改革的產物。本世紀初,國家對金融事務管理實行「一行三會」的垂直監管。在此金融監管模式下,作為議事協調機構的金融辦應運而生。中國最早的金融辦出現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辦並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審批權,主要任務是聯系並配合「一行三會」在上海的工作。隨後各地政府為協調金融管理也紛紛設立金融辦。在地方政府對金融產業越來越重視的背景下,金融辦承擔的職能亦實現了升級和擴容。特別是金融危機以來,在培育金融產業、服務中小企業、支持小額貸款、實現農村土地流轉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辦都進行了嘗試和探索。
由於金融監管權的下放,金融辦的職權范圍在不斷擴大,這對金融辦人員配備的質和量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人才屬於高端人才,它會向經濟發達的地區特別是金融中心流動,所以地方上的專業金融人才非常匱乏,這導致金融辦金融專業人才不足,降低了履職的效能;其次,經過幾次機構改革,金融辦的編制指標非常稀少,這導致金融辦的監管力量嚴重不足。正是由於金融辦人員配備上的質、量差距,致使地方金融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沒有專門的時間和人手去研究,也難以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管。金融辦開展業務過程中出現「重審批、輕監管」的問題,就是金融辦人員配備不足所致。
(三)角色沖突,職能矛盾,弱化自身職能。從議事協調機構到政府部門,金融辦地位日趨提升,職權范圍不斷擴大。但這也導致金融辦自身職能之間以及與其他政府部門職能間出現了重疊和沖突,這不僅干擾其他政府部門履行職能,也弱化了金融辦自身的職能發揮。
1、與人民銀行部分職能重疊。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部門,重要職責之一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但在實際工作中,地方政府金融辦往往也會出台一些指導意見,形成了政出多門的狀況,使金融機構處於無所適從的境地。在涉及整個地區的金融機構協調時,一般由金融辦牽頭,「一行三局」此時處於被協調和配合的角色。金融機構的相關活動中,通常也是金融辦排在首位,之後才是「一行三局」。這弱化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的地位,干擾了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職能,甚至有取而代之的傾向。 2、與宏觀調控目標有時存在沖突。金融辦作為地方政府的下屬機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投放要求,多從地方利益的角度出發,對中央金融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實施選擇性配合。當宏觀調控貨幣緊縮與區域型產業發展存在矛盾時,地方政府會通過金融辦爭取金融支持,從而影響金融機構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力度,容易造成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效果不易顯現,加大了金融運行的波動風險,增加了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運行成本。
三、合理劃定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職能邊界
地方政府金融辦的工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的協調服務上:一是協調金融機構服務地方建設,即要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好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二是協調地方政府服務金融機構,即要為金融機構的發展服好務,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以此為中心,地方政府金融辦的職能如下:
(一)服務職能。金融辦的服務職能主要是營造金融發展環境。不論是全國性金融機構還是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都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這有助於降低融資成本,提升融資總量,有助於獲取金融創新的先機。因此金融辦要將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首先,金融辦要大力推動金融信用體系建設,爭取多部門信息共享,最大程度消除由於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加強信用環境建設,切實幫助銀行業機構防範和化解地方融資平台風險,協調地方有關部門嚴厲打擊逃廢債務的行為,增進銀行信心,為金融機構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其次,金融辦要協助和會同金融監管機構、政府等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以及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等金融風險處置機制,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保障地方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二)協調職能。金融辦負責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聯系,建立健全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做好扶持發展、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協調推動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企業在地方設立分支機構和網點,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優化配置。配合中央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好國務院及其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監管措施。配合國家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對各類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以及注冊地在地方的上市公司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配合國家駐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三)規劃、引導職能。金融辦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定當地推進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地方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研究金融形勢,分析發展中的問題,提高金融發展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四)監管職能。隨著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辦的職能范圍不斷突破,從原來的協調服務拓展到監督管理。金融辦要承擔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各類民間借貸中介組織和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對所轄區內非上市企業股權、產權交易等權益類和合約類交易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典當行、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等投融資機構;目前在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案件多發的形勢下,金融辦應當承擔依法開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交易所等違法活動職責,維護金融秩序,守住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這條底線。
上述金融辦四項職能中,服務職能、協調職能和規劃、引導職能屬於金融辦固有的職能。對於固有職能而言,因其體現了設立金融辦的初衷和目標,因此必須首先明確其中心地位,牢牢把握金融辦改革發展的方向,避免金融辦因職能擴張而模糊職能重心;監管職能屬於金融辦發展中擴充的職能,而且在金融辦職能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必須處理好金融辦固有職能與擴充職能之間的關系,避免因監管職能擴張而背離設立金融辦的初衷和目標。
四、實現地方政府金融辦職能准確定位的建議
(一)剝離金融辦融資和金融資產監管職能。剝離融資職能。實現由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直接管理向間接管理轉化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原則和目標,金融辦在職能擴張過程中也必須堅持這一原則。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對具體金融業務的直接行政干預明顯減少,但與此同時,隱性干預現象仍然存在,並有加劇的趨勢。造成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是金融辦所承擔的融資職能。金融辦承擔的「為地方經濟發展籌集資金」的角色與其金融監管職能之間存在沖突,地方政府利益動機會導致金融監管職能弱化和紊亂。例如,2009年某省農村信用聯合社組織轄區內134家縣級信用社,共計動用397.5億元資金通過信託方式為地方融資平台提供項目資本金。此事早被某銀監局發現,但銀監局給省聯社和金融辦打了幾次招呼,對方都置之不理。最後某銀監局只好緊急報告銀監會,銀監會又報告國務院,然後銀監會出面和其省政府交涉,才得以糾正。金融辦對地方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應該是宏觀的,通過發揮金融辦固有職能和拓展職能予以實現,而非直接介入地方金融機構、企業的具體業務。融資職能會促使金融辦背離其固有的服務、協調和引導的職能,在監管職能的助推下,必然導致其介入微觀金融活動或決策,因此必須予以剝離。
剝離地方金融資產監管職能。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正式對外公布《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金融國資和市屬金融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上海出台市屬金融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意見》,上海金融辦通過《意見》實現了「擴權」。《意見》規定,「按照(上海)本市國資委委託監管有關辦法,由市國資委委託市金融辦對國家出資的市屬金融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及「市金融辦根據相關法規和委託監管職責,負責研究制定金融國資監管的具體辦法,實施對金融國資的具體監管」。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辦(或金融局)不僅僅是金融服務機構,還成了地方版的「金融國資委」。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身份重合,這必然加劇與金融辦金融監管職能間的矛盾沖突。特別是多數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都有政府參股情況下,如不剝離上述職能,金融辦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必將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辦的相關立法。到目前為止,將部分金融管理權交由地方政府的法律文件包括:2003年《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信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將農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負責;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明確對農信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48號),明確各省政府對轄內農信社的基本職責;2008年《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明確省級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2010年銀監會、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公布《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我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金融業基本法律中則沒有地方金融管理職責的規定,地方政府組織法規中也沒有地方金融管理的相關規定內容。
現有的有關地方金融監管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地方金融管理職能規定分散,法律層級低,而且規定的內容是針對具體的金融機構或准金融機構,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沒有從金融監督管理權的角度進行立法。這導致金融辦在履行其金融監管職能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職能定位模糊。因此金融辦需要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立法層面上,為其職能范圍進行界定,並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研究推進金融辦職責的法定化。建議對我國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規、部門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涉及金融協調機制的內容進行清理,提出保留、廢止、完善建議,進而制定金融監管協調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原則、工作目標,需協調的部門、職能、權力邊界、工作程序、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設、金融突發事件的磋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請求權的實施、交叉職責監管許可權爭議處置程序、法律責任追究等內容;國務院應盡快制定行政法規,以地方經濟發展和區域金融穩定為平衡點,明確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許可權,明確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職責中的主要內容,依法構建中央金融管理機關同地方政府之間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綜上所述,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配置和運用金融資源愈發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視,地方政府金融辦應運而生。盡管近年來金融辦的職權不斷擴張,並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問題,但這無法掩蓋金融辦為地方經濟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只要不斷深化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明確金融辦職能邊界,金融辦這一機構必將煥發出磅礴的生機和活力。

② 市政府金融辦的職能

。金融辦是政來府的一個辦自公室,地府政府直屬單位,一般由政府辦統一管理。協調銀行為企業貸款是一個方面。還包括代表地府政府下達對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年度考核任務;指導地方企業改制上市;協調地方重大項目融資;打擊地方非法集資;審核審批地方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並負有監管責任;起草、出台地方金融服務政策(各級地方政府出台的關於金融類的文件都是由金融辦起草的);
代表黨委政府領導協調其它事項等等。如果你是要去金融辦工作,一定要珍惜機會,金融辦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單位,各級黨委政府領導都是非常重視的。雖然在政府序列裡面,金融辦沒有其它政府的組成部門大,也沒有執法權和行政權。但是它是一個金融經濟協調單位(幹得好的金融辦每年都要為地方經濟發展協調三分之一的資金,一般都是幾十上百億),所以金融辦一般都是黨委政府領導親自安排工作,與政府主要領導聯系非常緊密。一般在政府領導眼中,金融辦主任都是自己人,其它部門的局長可能是外人。你如果到金融辦工作,一定要抓緊機會。

③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怎麼樣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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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王勝春: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權力從哪來

和訊網邀請各界名家開設專欄,為讀者提供趣聞博見。敬請讀者關注更新。 據報道,溫州金融辦近日向溫州市工商局遞交了一份申請,擬對寄售行、投資公司等機構辦理工商注冊、變更等手續時增加前置審批環節,這一措施引起較大爭議。這是否是地方政府自設權利的一種表現,是否會成為尋租的一個渠道呢?其實,這是地方政府在加強對金融機構管理時面臨的一個現實的問題:這種管理權是從哪裡來的? 地方政府的權力通常有三個來源,第一個是通過法律獲得,第二個是上級政府授予的,第三個是地方法規規定。 從第一個來源看,我國作為單一制國家,法律的制訂權是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訂法律」,第八款為「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那什麼是「金融的基本制度「呢?在《立法法釋義》中是如此表述的「第四,有關金融的基本制度。金融是各種金融機構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從事的貨幣發行、信貸、結算、信託、保險、票據貼現、匯兌往來、證券交易等活動。我國的金融體系是由中央銀行、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組成的。對金融活動的統一和有效管理,是鞏固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落實國家的經濟政策,協調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改善人民生活和促進對外金融交往的重要保證。因此,有關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項應當由國家統一立法。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十分重視金融立法,已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 在這樣一籠統的表述中,其實看不出哪些算是「金融的基本制度」,但釋義中在解釋金融時,專門提到「信貸」一詞,是否能據此認為凡是涉及信貸的金融行為都算基本制度,進而須由人大來制訂法律呢? 如果是這樣,那就意味著,如是地方政府要對涉及信貸的金融機構進行管理,必須在現有的法律中,有相應的條款規定哪些信貸機構、哪類信貸業務可以由地方政府管理。如果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地方政府對信貸類金融機構進行管理是缺乏合法權力的。 而事實上,對於像小貸、典當、融擔這樣的機構,目前我國沒有制訂相關法律,無法成為地方政府管理權力的來源。 從第二個來源看,地方政府的權力可以來自中央政府授權看,中央政府授予的權力一定是中央政府本身就有的權力。而中央政府的權力又有兩個來源,一是法律,二是授權。 由於全國人大沒有為小貸、典當等制訂法律,不僅是地方政府無法從現有法律中獲得相應的權力,而且中央政府也沒有獲得相應的權力。 那麼對於應由人大立法,但人大未立法時,該怎麼處理呢?《立法法》在第九條中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條同時規定「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權力轉授其它機關」。 根據以上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的管理應該以法律的形式,而這些法律應由人大制訂。當人大未制訂相關法律時,人大可授權國務院制訂。國務院不得轉授權。 現在有關小貸的規定只有銀監會和人行制訂的相關規定,關於典當行的規定是由商務部發布的《典當行管理辦法》,這些法規是不是能夠構成地方政府對小貸公司等機構進行管理的權力基礎呢?可能還是不能。因為上述規定並不是由國務院制訂並發布的,由於不能轉授權,在國務院制訂相關規定之前,這些部委規定本身的合法性就值得懷疑。 那麼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的權力來源只剩第三個渠道了:地方立法。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第六十四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由此可見,地方立法的范圍主要為「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和「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 由於對於前述金融機構管理,似乎上述三項均不符合:第一,因為沒有法律,所以不存在執行的問題;第二,由於涉及信貸,所以不屬於地方性事務;第三,不是第八條規定以外的事項。 所以,從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來講,地方政府與小貸、融擔、典當等機構的管理可以從法理、權力來源的角度,是存在缺陷的。 此外,備受各界關注的民間借貸管理問題,其管轄權應該如何界定,是否符合地方立法的條件,其權力屬於全國人大、國務院、各部委,還是地方政府,還需進一步辨析。

⑤ 省政府金融辦公室是什麼性質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為省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行政單位,主任為正內廳級。
省政府容金融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金融產業發展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省金融改革創新,指導、協調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和區域金融中心等建設工作。
(三)培育和發展農村金融體系,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市場監管和風險處置,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國有資產風險。
(四)培育和監管產權交易、櫃台交易市場等區域金融市場,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參與協調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相關融資工作。
(五)協助和支持中央駐省金融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以及防範、處置、化解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問題,建立金融風險預警體系,組織協調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六)開展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統籌協調和落實地方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⑥ 王勝春:地方政府如何發展金融業

關注宏觀經濟形勢,銀行業內熱點領域、小微企業金融、地方金融等領域,曾在《中國經營報(博客,微博)(博客,微博)(博客,微博)》發表署名文章《王勝春:莫讓小微金融變成新泡沫聚集地》、《王勝春:差別監管推動小企業融資升級 》。 本文章內容為作者應和訊網專欄之邀,獨家授權和訊網發布。和訊網邀請各界名家開設專欄,為讀者提供趣聞博見。敬請讀者關注更新。 近幾年來,各地政府對發展金融業都高度重視,一是各省市區都成立了金融局或金融辦,有些是成立專門機構,有些放在省政府辦公廳或發改委里,有的設了專職的正廳級職位,有的則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有的還由省長助理兼。二是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金融業發展,其中的財稅補貼政策,有獎勵政策,有高管戶口、子女入學等政策,也有鼓勵創新的政策。 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重視金融業發展,從客觀規律演進的角度看,這順應了我國產業結構轉型的要求。金融業是第三產業,通常認為其是較為高端的第三產業,其從業人員素質高、學歷高、收入高,與國際接軌程度高,創新多,是人才、智慧、資金高度匯聚的產業,大力發展金融業是實現產業結構轉型的必然選擇。 此外,金融業還是很好的稅源行業。金融業目前是根據營業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再以營業稅為基數繳納各項附加。即使是一家注冊資本1億元的小額貸款公司,年納稅也上百萬,更不用說動輒上千、上萬億的銀行業了。 第三,金融業對於其它行業還有很好的支持作用。金融業的功能主要是融資和交易,這兩項功能都是各行各業所需要的。如果一家企業可以需要的時候得到融資,其生產能力就可以成倍地放大。而交易方式的改變,又會對很多行業帶來革命性的變化。 可能正是因為以上原因,金融業的發展才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 但和前些年各地政府熱衷於招商引資一樣,各地發展金融業的政策目前基本上陷入了互相比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境地。這些政策真的對金融機構很重要嗎? 其實如果仔細算算,一家銀行,貸款余額有500個億,如果其平均利率是8%,一年的營業稅是2億元,如果這家銀行的不良率是1%,就有5個億的不良貸款。由於銀行監管有撥備覆蓋率不低於150%的要求,對其績效的影響將會達到7.5億元。稅收優惠最多可減少其稅負2億元。可如果信用環境好,法制嚴明,銀行的不良率可以下降一半,甚至更低,對績效的影響可是遠遠大於稅收優惠的效果。 而且如果一個地方的信用環境好,不僅僅是對發展金融業有好處,對於發展任何一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產業都有好處。因為市場經濟從根本上講是信用經濟,如果一個人、一個企業在市場中不講信用,是不可能持續發展下去的。 所以,這里就有了一個問題:地方政府在鼓勵發展金融業的時候,主要應該做什麼? 「721」特大雨災後,北京保監局通知轄內保險公司,「要從寬掌握賠付標准」。為什麼要「從寬」呢?從表面上看,從寬掌握可以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可以更好地發揮保險業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但從根本上講,從寬賠付實際上以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去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因為現在的保險公司都已經改製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而且主要保險公司都已經是上市公司了,為什麼要以損害投資人的利益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呢?如果為了本地投保人利益,各地都要求保險公司從寬賠付,那保險公司的決策層、股東會願意在這些地方設立機構嗎?即使是沒有改制,保險公司仍是國有企業,那就有理由為了投保人的利益損害「全民」的利益嗎? 銀行也是如此,政府一方面鼓勵銀行加大對本地中小企業、新型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但在銀行貸款出現風險時,又以穩定本地經濟為出發點,不支持銀行依法保護自己的利益,出現訴訟難、執行難,銀行會願意在這樣的地方多投放貸款嗎? 縱觀目前全球公認的金融中心,無一不是法制健全,稅制簡明,信用環境良好的城市。如果各地政府不著手優化信用環境,不把打造信用之城作為支持金融業發展的重中之重,不把塑造公平的發展競爭環境作為核心工作,而只是把注意力放在優惠稅收、補貼政策的比拼上,發展金融業必然是事倍功半。

⑦ 市政府金融辦,市銀監局和市人民銀行~~~

地方人民銀行是國務院二十六部委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的地方分支機構,屬回於中央直屬機關事答業單位。一般地方人行與地方銀監局和金融辦級別一致。對地方銀行的影響方面,人民銀行制定規章政策,地方銀行執行,銀監局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可以大致類比一下人大、國務院和公檢法的關系。

⑧ 地方政府如何發揮金融作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發揮政府職能 為金融機構
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創造環境

蔡宜春

金融機構一般都是中央直屬單位,管理體制也是自上而下的總分行制,但其服務對象卻是當地民眾與當地經濟,在服務當地的過程中才能壯大自己。所以,地方政府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以提升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地方政府應當利用不同金融機構各自的特點,正確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快速發展。

一、地方政府要與各級人民銀行協調關系,充分了解掌握中央金融政策的變動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調整當地經濟發展方向。我區的金融發展情況與全國有很大不同。為了及時調動資金,保證經濟正常、均衡發展,商業銀行往往不得不向政府有關部門發放臨時周轉貸款。但不同時期金融貨幣政策的不同常常給貸款帶來困難,使商業銀行在執行金融貨幣政策與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中處於兩難的 尷尬境地。地方政府如果能預先了解掌握金融貨幣政策的發展趨勢,就能在制定地方經濟發展重點時把握輕重緩急,從而有效取捨,做到發展與資源配置更趨合理。

二、地方政府要與銀行監管部門保持實時聯系與溝通,及時了解掌握當地金融運行情況,為商業銀行健康運行提供有利環境和通道,確保金融穩健運行。由於金融市場規模有限,金融行業內部的競爭也相對激烈,特別是政府類存款這一塊,更是肥美可羨。有時會出現人為因素的介入,導致競爭的不公平,使金融機構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矛盾。由於受當地從業人員的制度執行水平限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發生一些問題,影響地方經濟正常運行,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政府應責成銀監部門嚴格監管,避免人為問題的發生。要加強協調與指導,創造適當環境,治理「三亂」,有力打擊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三、雖然銀行商業化已經多年,但各家銀行在專業銀行時期的長處並未完全消失,在執行不同領域金融服務時可能還存在差別。如中行的國際金融業務、農行的農業金融業務、建行的中長期金融業務、郵儲銀行的與郵局匯款緊密聯系的郵政儲蓄業務,以及與此相關聯的服務內容與特點等方面,都仍然有別人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在有意識地引導各商業銀行使其短處變長的同時,更要充分發揮其原有的長處,保證金融服務的質量與速度。

四、在用好用足國家優惠金融政策的同時,關注各金融管理條線政策、制度的平衡性,及時協調、充分調動金融從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從形勢看,我區將長期處於執行國家優惠金融政策的局面。怎樣用好用活用足國家優惠金融政策,政府應當關注、支持、鼓勵、創造條件,不放棄任何有利於我區經濟快速發展的機會。在各商業銀行管理條線中,經營虧損或高成本現象給商業銀行帶來經營困難,其總行對於經營補貼的情況是不一樣的。補貼與否、補貼多少都不一樣。這常常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政府應當及時出面協調,努力縮小這種差距,為金融員工爭取更多的應得的利益,使經營環境更加公平合理,這對於化解矛盾、激發熱情是大有助益的。

地方政府是當地經濟的領航員,各金融機構服務於地方政府確定的經濟工作重心,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如果其它因素過多,必將會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轉和快速發展。

金融機構的經營發展和服務是具有能動性的。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各項金融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密切配合各級人民銀行和監管部門,開展文明、有效的行業競爭,不斷研究市場,強化體制與機制改革,實行規范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積極創新產品和服務,採取適合群眾和地方經濟發展的服務方式和措施,防範各類風險,千方百計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在地方經濟大發展中尋求自身的發展,不斷壯大自己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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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地方政府如何發揮金融管理的正能量

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實際意義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對此,地方政府理應被賦予一定的管理權力,明確其在「風險處置」上的職能。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的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職能分散、職責定位寬泛而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而隨著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和准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各地政府近年來越來越認識到發展金融業對於促進本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管理職能逐漸增強,也更加重視金融管理。在「一行三會」和全國性金融機構均已實現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的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職能分散、職責定位寬泛而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人才嚴重缺乏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那麼,地方政府究竟在金融監管中應發揮什麼作用?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及地方准金融機構究竟該如何監管?是否應採取多極監管形式?筆者認為,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實際意義應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對此,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權力,明確其在「風險處置」和「區域性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能。事實上,有效履行地方金融管理職責,是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保障。「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責任」。在剛剛結束的今年「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鮮明地指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局部和區域性風險的監管。」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專家談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可從如下幾點入手:首先,建立健全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中央政府應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導性意見,明確各地或各區域發展重點,加強對地方金融發展的引導,真正處理好金融領域的中央與地方關系,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能、許可權和責任,規范地方金融機構的進入和退出機制。提高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等准金融機構監管的立法層級,在國家層面對准金融機構監管制定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規。其次,整合強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職能。地方政府應打破部門壁壘,將分散於各部門的金融職能整體集中至金融辦,便於金融辦統籌對地方金融進行更有效、更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同時加速提升金融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能力。理順地方准金融機構的監管體制,對業務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的監管標准和監管要求。第三,明確界定央行、各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許可權。堅持以「一行三會」的專業金融管理為主,同時賦予地方政府協調相關管理的職能,構建條塊結合的管理協調機制。既要保證全國金融市場的統一和開放,又要兼顧地方的特殊性,引導和調動地方發展金融事業的積極性。堅持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防範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前提下加快地方金融業的發展。第四,釐清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職責邊界。將地方金融管理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為協調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幹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

⑩ 地方金融辦都做哪些工作嗎

金融辦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規體系,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本地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認真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需解決的問題。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擬訂和協調規范、整頓本地金融秩序的有關事務,確保地方金融安全、穩健和規范運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業務活動。加強社會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設,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區的政策和措施,促進本地金融安全。
五、負責本地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准備上市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擬定本地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及時提出金融決策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收集本地金融、保險、證券系統的業務報表和業務統計工作;指導下級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辦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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