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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0-12-15 20:49:14

Ⅰ 誰有《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電子文本啊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三項整治活動方案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133號)

Ⅱ 09年銀監會出台關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三年規劃,至11年末,成效如何

中國銀監會來公布的數據顯示自,截至2011年6月末,全國已組建包括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在內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615家,其中369家設在中西部省份。根據人民銀行發布的統計數據,截至今年6月末,全國共設立了「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3366家。

Ⅲ 銀監會(2008)3號令附錄(目錄)

2008年第3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3月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67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規定的章程;?9ǘ┰諗┐逍龐煤獻魃緙捌淞仙緇∩弦孕律韜喜⒎絞椒⑵鶘枇ⅲ弧。ㄈ┳⒉嶙時疚到勺時荊畹拖薅釵擔埃埃巴蛟嗣癖遙弧。ㄋ模┯蟹先沃白矢裉跫畝隆⒏嘸豆芾砣嗽焙褪煜ひ幸滴竦暮細翊右等嗽保弧。ㄎ澹┯薪∪淖櫓購凸芾碇貧齲弧。┯蟹弦蟮撓黨∷踩婪洞朧┖陀胍滴裼泄氐鈉淥枋?73第七條設立縣(市、區)農村商業銀行e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二)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三)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五)沒有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資金入股;(六)不良貸款比例低於8%;(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考慮發起人擬繳納的股本、中央銀行票據置換因素後);(八)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後(可考慮用中央銀行票據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申請人轄內農村信用社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九)按規定提足貸款損失准備;(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農業產值佔比較小的地市、地市市轄區、直轄市組建農村商業銀行除應符合第六條(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條(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地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二)不良貸款比例低於5%;(三)設立直轄市農村商業銀行的,發......餘下全文>>

Ⅳ 求《關於加快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是銀監會與2010年5月出台的。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版銀行、國權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自2009 年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三年總體工作安排實施以來,各部門密切配合,各銀監局大力推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培育與發展工作順利推進。截至2009 年末,全國共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30 家,其中開業172 家,籌建58家。已開業機構共引入各類資本70 億元,吸收存款269 億元,發放貸款181 億元,實現利潤1.3 億元。但同時也存在組建進度緩慢、機構類型不盡合理、大中型銀行主發起人偏少等突出問題。為加快培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期完成三年總體工作安排,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執行力,確保完成三年規劃。

Ⅳ 銀監會2015年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工作要點有哪些

銀監抄會的監管措施: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2.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

Ⅵ 農村金融機構為何被銀監會罰的最多

據報復道,截止7月份,銀監會公制布的銀監系統罰單達到225張,涉及信貸業務、票據的罰單最多,佔到約七成,農村金融機構被罰最多。

專家表示,只能通過加強監管協調、提高監管能力、嚴格監管要求等方面,引導金融機構有效提高自身業務風險治理能力、加強審慎合規經營意識,從而達到防微杜漸的效果。

希望農村的銀行機構相關的專業知識可以得到提升。

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Ⅷ 銀監會里的農現處、農非處是什麼部門,全稱是什麼

農村中小金抄融機構非現場監管處
主要職責:承辦轄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機構、業務(含創新業務)、高管人員的准入審批工作,審批上述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審核上述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上述機構實施非現場監管;具體督導貴陽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完善法人治理;組織指導、匯總分析轄內銀監分局對上述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牽頭推動農村金融服務工作;完成上級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處
主要職責:承辦轄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受理投訴;承辦風險處置工作;指導內控建設和合規經營;具體負責上述機構的案件督查及相關資料報送工作;承辦銀監會和本局安排的其他現場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匯總分析轄內銀監分局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完成上級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Ⅸ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

急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銀監發(2010)92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 各銀監局,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寧夏黃河、深圳農村商業銀行:2003年以來,銀監會按照《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國發〔2003〕15號)的要求,大力組織推進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當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產權關系和制度安排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股權類型復雜,股權結構不合理,流轉機制不建全,嚴重製約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完善法人治理,轉換經營機制等工作的深入推進。按照團中央關於加快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要求,為加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見。一、科學把握股權改造的目標和原則(一)總體目標:全面取消資格股,加快推進股份制改造;穩步提升法人股比例,優化股權結構;有效規范股權管理,健全流轉機制,用三到五年時間將農村信用社總體改造為產權關系明晰、股權結構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業,為建立現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礎。(二)基本原則1、股份制主導。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權關系,明確資本屬性,強化股權約束。2、市場運作化。按照誠信、自願、公平、公開要求實施股權轉換,建全市場化的股權定價和流轉機制,促進股權有序合理流轉。3、實施分類指導。結合不同地區、不同機構的實際,採取分階段、差別化的工作措施,確保股權改造工作平穩有序推進。4、維護中小股東權益。在優化股權結構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制度,充分發揮中小股東的監督制約作用。二、認真做好資格股改造工作(一)資格股改造總體安排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制定股權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進資格股改造工作,在2015年底前取消資格股。今後不再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符合農村商業銀行准入條件的農村信用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應直接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暫不符合條件的,要盡快將資格股轉換為投資股,並改制組建股份制的農村信用社。(二)資格股改造工作方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增資擴股時,不得再新擴資格股。現有資格股應採取以下方式改造為投資股:股東自願轉換股份的,可將執有的資格股全部轉換為投資股;股東同意轉讓股份的,可在資格股轉讓時轉換為投資股;股東不願轉換或轉讓資格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加強宣傳,闡釋政策,引導其加快轉換。(三)資格股改造促進機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專人或機構負責推進股權改造工作,建全股權轉換規章制度,實行有利於投資股的制度安排。全額持有投資股的股東在享受本機構提供的服務時應當享有優於資格股的股東權利;股東所持投資股的每一股份享有一個表決權,所持全部資格股只享有一個表決權;投資股的分紅比例應高於資格股的分紅比例。(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本指導意見明確的要求,在充分徵求股東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股權轉換方案,經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至少應經參加股東(代表)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並採取適當方式公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轉換方案應呈報屬地監管機構受理、審查並決定,報上級銀行業監管機構備案;以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和股份制農村信用聯社方式實施股權轉換的,按照現行審批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農村合作銀行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具體事項由銀監會授權屬地銀監局審批。三、著力打造科學規范的股權結構(一)股權優化總體要求在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積極引導股權向法人股東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東為主,具有一定數量主業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獨立的主要股東的股權結構。2015年底以前,地(市)及地區機構法人股平均比例應高於50%,縣域機構平均比例應高於35%,單家機構一般應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要全面推行建立股權委託代理制度,防止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二)強化增資擴股管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增資擴股時,要以法人股東為主,積極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重點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涉農企業傾斜。除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機構外,不得再增擴新的自然人股東。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股東最低入股起點,新增單一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增資擴股後資本總額的5‰,新增單一法人股東不得低於1%。(三)積極引導股權有序流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確立正向的股權流轉方向,促進股權適度向法人集中,重點引導優質法人股收購自然人股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提供股權轉讓意向信息服務,公布與股權相關的財務信息,製作統一書面股權轉讓協議格式文本;要對股權轉讓行為中的股權受讓方資格、股權轉讓後股權結構、股權轉讓手續和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要按規定將大額股權轉讓報銀行業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四)規范股東持股行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有關要求,逐步將職工合計持股比例降至股本總額的20%以下。農村商業銀行在公開發行新股後,單個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或50萬股(兩者按照孰低原則確定),職工合計持股比例應降至股本總額的10%以下。要堅持「遠離破產,資源充足,長期承諾」的原則,強化股東資質審查,確保股東入股動機合理、治理有效和具備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堅決防止關聯股東控制。四、切實推進股權改造工作開展(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成立推進股權改造領導小組,督促省聯社和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做好工作部署。在具體工作開展中,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加強政策指導,省聯社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各負其責,要密切配合,合力推進各項工作開展。(二)分類實施改造各銀監局要結合轄內機構的經營風險狀況和產權改革現狀,制定轄內機構整體股權改造工作規劃,報銀監會備案。對資本充足率在0以上的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資格股轉換工作;對資不抵債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大力推進資格股轉換;對確實有困難的機構,應藉助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股權改造,並可給予一到兩年的寬限期。對地處經濟欠發達地區,法人股比例難以達到規定要求的機構,可酌情降低法人股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三)強化監督考核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季向屬地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股權改造進展情況。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建立按季考核評價機制,對工作進展、質量和效果進行綜合評估,並將考核結果與監管評級、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以及市場准入相掛鉤。對拖延或阻礙股權改造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約見省聯社和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督促加大股權改造工作力度。各銀監局考核評估報告應下季初上報銀監會。(四)平穩推進工作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做好公開宣傳,正確引導 論,努力營造良好的改革 圍。要正確處理好改革和穩定的關系,積極完善配套辦法,加強工作指導,協調引進優質股東,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嚴格依法合規操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維護股東合法權益,防止機構簡單翻牌和股權強制轉換。要對資不抵債機構,分機構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堅決避免出現集中退股現象和引發金融風險。請各銀監局將本意見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Ⅹ 銀監會2015年3號令修改了哪些

第一條 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專、條件、程序和期限,保屬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第三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詳情請搜索《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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