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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擔保費用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0-12-11 03:26:25

A. 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來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源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問題中描述的情況符合規定,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後,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B. 中小信用機構的擔保賠償准備可否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版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權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C. 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否稅前扣除

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D. 擔保支出不得所得稅前扣除嗎

擔保費入賬應當計入財務費用,因為這筆錢是為了籌資而付出的,就性版質而言,應當計入財權務費用。會計分錄具體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註:注意的是,這部分雖然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這筆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引用自:網頁鏈接

E. 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擔保費支出,屬於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5)非金融機構擔保費用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F. 母子公司提供擔保發生的擔保費能否稅前扣除

問:全資子公司資金困難,很難找到擔保公司,由母公司提供擔保才得以正常貸款開展經營。對母公司參照外部擔保公司標准收取的擔保費(為子公司開具擔保費發票,提取營業稅),子公司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子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向銀行借款而發生擔保費用,屬於與生產經營活動中合理支出,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 但是,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9]2號)第九章關於資本弱化的條款,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也要受以上條款的限制。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情況即屬於上述《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所限定的銀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母公司(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G. 請問擔保支出一定不能稅前扣除嗎

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版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權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擔保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要按照是否與應納稅收入有關進行區分,與企業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支出損失,可以按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對與應納稅收入無關的擔保支出,則不得稅前扣除。如何確定與應納稅收入有關,則要根據個案情況進行判定。從上述規定的文義來看,第四十七條規定了連帶還款責任,這一連帶是否等同於擔保法上的連帶,尚不明確,擔保法上的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對於一般保證,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被保證人經訴訟或者仲裁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這一責任並非連帶責任。對於以一般保證方式形成的與應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支出,《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七條並未規定如何處理,我們認為也應該比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

H. 有關擔保公司計提兩項准備金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

擔保公司提取的擔保賠償准備金和短期擔保責任准備金能稅前扣除,但要滿足一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擔保賠償准備金是指融資擔保機構按有關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是根據擔保業務低收益、高風險行業,為確保企業的償付能力,擔保企業應從每年提取風險准備金,用以彌補由於發生周期較長、後果難以控制的大額代償而導致的重大虧損。
稅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的項目。稅前扣除是指在計算所得稅時的說法,這是會計法與稅法有差異的地方。會計處理時,實際發生的費用開支是入了賬的。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有些不允許在稅前列支的費用,就要將利潤調增。
此外,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開支是要交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主要包括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實際發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I. 金融擔保公司計提的擔保保證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看擔保的保證金金額 是多少,不能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版保賠償准權備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A5 n/ j* Q0 C/ x, S! A s2 Z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J. 擔保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題】 企業對外提供擔保而發生的擔保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簽訂互保合同是否屬於可以扣除的范圍內? 【解答】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另外,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11號)規定: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根據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擔保企業)為另一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應認為與其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 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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