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盜竊罪量刑標准2017
盜竊罪量刑標准:(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專下有期徒屬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 盜竊罪量刑標准
3年以下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下同)。3年以上10年以下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l款之規定,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3、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所謂「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2500份,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無期徒刑或死刑4、犯本罪,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根據《解釋》第9條第3款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並具有該解釋第6條第3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3. 盜竊罪量刑標准
盜竊罪,除了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或者盜竊違禁品等特殊物品直接入罪外,一般以盜竊財物的價值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根據司法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由於司法解釋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因此,各地實際執行的標准有差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 盜竊罪量刑標准
盜竊罪量刑標准細分
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准: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標准:
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滿31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滿3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滿45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滿5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量刑標准:
60000元以上不滿7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滿96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滿11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滿13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滿15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
盜竊數額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具體要看你所在地區。
四、處罰
根據本條規定,本罪有4個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下同)。
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l款之規定,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所謂「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2500份,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犯本罪,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根據《解釋》第9條第3款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並具有該解釋第6條第3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1)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本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干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干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本罪與搶劫罪的轉化: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即,盜竊罪在實施了以上規定的行為侯即可以轉化成為搶劫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該觀點《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第264條對盜竊罪規定了4個量刑幅度,但該條並沒有具體規定「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及「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為了更好地執行刑法第264條,最高人民法院於1998年3月10日出台了法釋[1998]4號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該條沒有明確的規定進行了詳細解釋。此解釋的出台,似乎完善了《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該解釋中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卻出現了很多不同的理解,導致實際執法中對盜竊犯罪分子具體刑罰時出現了不同標准,在不同程度上出現了執法不公、顯失公平或打擊不力的現象。該解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扶、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對該款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以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款規定是具有八種情況之一的盜竊犯罪,達到「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既然規定為「可以認定」那麼也就「可以不認定」,所以在執法時,可以不按照該款的規定,具體是否認定,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同時認為,僅因盜竊犯罪分子盜竊數額達到前一幅度刑規定數額的起點,就以其具有了該款規定的八種情況之一,將其在高一格的幅度刑內量刑,對犯罪分子是顯失公平的。理由是盜竊犯罪屬侵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主要是表現在侵財的數額上,在數額幅度內依法從重處罰就足以體現刑罰的嚴肅性,起到了嚴厲打擊盜竊犯罪的法律效果,不必再提高其法定刑幅度,加重處罰。故持該觀點的人基本上拒絕適用該款規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該款規定為「可以認定」,但這里的「可以」應該具有普通適用的意義, 因為該款是對什麼是「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司法解釋, 旨在使司法者適用《刑法》第264條時有法可依,其雖然規定為「可以」,但在司法實踐中就如同我國《刑法》規定的「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一樣,在刑法適用上應普通適用,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 比如該人既具有八項情節之一,又具有其他從輕情節時才可以考慮不適用,否則此司法解釋就形同虛設,既喪失了法律的公平性,也體現不到對該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款規定本身就存在不當之處,該款第一、四項規定, 與我國《刑法》原則性規定存在沖突,我國《刑法》笫26條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那麼按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一個盜竊犯罪的主犯,只要在其犯罪數額所達到的幅度刑內處罰就可以了。但按照該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對該犯罪分子在其高一格幅度刑內量刑,體現為一種加重處罰,這是與《刑法》對首犯處罰的基本原則相悖的。同時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累犯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第264條規定,一個盜竊數額較大且繫纍犯的犯罪分子,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其法定最高刑不能超過有期徒刑三年。但按該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其可以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其在處罰上體現了對累犯的一種加重處罰。因該司法解釋的這二項規定是與《刑法》總則中的規定相悖的,而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低於《刑法》,故不宜適用。
第四種觀點認為,該款中的第一、 四項並無不當之處, 因為按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對盜竊犯罪的司法適用是執行兩種標準的。首先是在盜竊罪的構成上強調了「數額較大」與「多次盜竊」兩個定罪標准;其次在量刑情節上,也以「數額巨大」與「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相互對應。該款規定的八種情況,是如何認定「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依照該規定,一但犯罪分子具備了「數額」和「八種情節之一」,就應該以認定其是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來量刑,而不應再單純以「數額」確定的幅度來量刑罰。故首犯和累犯在這里是作為一個條件出現的,是體現我國《刑法》對盜竊犯罪的打擊力度的,是與《刑法》總則中對首犯和累犯的原則性規定不發生沖突的。
筆者認為以上四種觀點均有個自的道理,同時又有所偏頗。筆者認為該款規定的不確定性,是導致司法爭議的根本原因。就第一、二兩種觀點來說,第一種觀點似乎強調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法律的合理性。實質上是對現行司法解釋的一種曲解。現在很多地區,一些司法人員由於認識上的偏差根本就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該款規定,有的司法人員是以此作借口,懶得適用,有的甚至出現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觀點相互對立,一方強調適用,一方強烈反對,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出現扯皮現象,導致該款規定形同虛設。第二種觀點強調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規范性,可以說第二種觀點更能體現該款規定的本意。普遍適用該款規定既可以加大該類犯罪的打擊力度,體現社會的需求,也使《刑法》第264條的適用有法可依。所以對前兩種觀點,筆者傾向於第二種。但筆者同時也認為普遍適用該款規定,確有加重處罰之嫌,一些犯罪數額較小,社會危害不大,雖符合該款八種情節之一,但提格處罰,顯失公平,難以體現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筆者認為的確不宜適用。因為刑罰的意義在於懲處與教育並重,一個心憤難平的犯人是很難安於改造的,過重的刑罰也許能給他足夠的懲戒,也許也在其心中深深種下了對社會的仇恨,再難教育其重新做人。故筆者認為可以首先將該款規定為盜竊數額接近第二個幅度刑數額標准,又具有八種情節之一的,應認定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認定「其他嚴重情節」為例:我省規定盜竊犯罪「數額較大」的標准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准為人民幣10000元以上,盜竊犯罪數額如果達到人民幣7000元以上,又具有該款規定的八種情節之一的,對盜竊犯罪分子就應依照該款規定認定其屬盜竊犯罪情節嚴重,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的幅度刑內量刑。其次將該款規定為盜竊犯罪「數額」雖未接近第二幅度刑標准,但已達到該「數額」的1/2以上,如按我省規定「數額」達到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且屬犯罪前科多、屢教不改或盜竊數多、破壞性大、社會影響大等,並具有該款規定情節之一的,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情節嚴重,對其提格處罰。對於第三、四種觀點,筆者更傾向於第三種。筆者認為第四種觀點更符合該款規定的本意,但筆者為什麼卻傾向第三種觀點呢?筆者認為該款規定不宜將第一、四項作為認定是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條件。首先作為刑法原則性規定,該兩種情況刑法已明確規定,如果再將其作為提高幅度刑處罰的條件就等於重復加重,既有悖刑法原則也顯失公平。第二,將該兩種情況作為條件又會引起其他法律適用出現混亂。比如對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提格處罰了,那麼對其中的從犯如何認定呢?是在主犯相同的幅度刑內從輕處罰,還是減輕到下一個幅度刑內處罰呢?因為從犯的量刑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的,如果對其從輕處罰,則只能在主犯同一幅度刑內處罰,這無疑加重了對從犯的處罰;而如果減輕到下一個幅度刑內處罰,其刑罰與主犯相差太大,這對主犯的處罰又有失公平。又如累犯的規定,如果累犯作為一個條件,將犯罪分子提格處罰了,那麼認定為情節嚴重後,累犯是否仍要從重呢?累犯作為該款規定的幾個條件之一,旨在打擊盜竊犯罪,這對同類犯罪的累犯加重處罰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其他類累犯,是否也要如此嚴厲打擊呢?如果一個犯罪分子即是累犯又是首犯,是否要在提格後對其仍從重處罰呢?這是否屬於打擊過重、有失公平呢?鑒於以上觀點,筆者認為,該款應確定一個更合理的數額標准,並明確具有條件之一的就「應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而不是「可以認定」,這樣既保證了法律統一實施,又防止由於司法者認識的不同,濫用自由裁量,導致事實上顯失公平或打擊不力;同時筆者認為不宜將主犯和累犯作為條件之一,因為刑法總則已經做了原則性規定,再將其他為加重刑罰的條件,相互間確有法律沖突之嫌,不利於法律的執行。筆者認為只有解決了上述兩方面的問題,該款規定更具有可執行性。
5. 盜竊罪量刑標准數額
盜竊罪的數額是決定行為人量刑輕重的重要標准之一,根據數額的大小劃分了數額較大專、數額巨屬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標准。全國范圍內一般情況下,數額較大的起點標准為一至三千元;數額巨大的起點標准為三至十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准為三十至五十萬元。具體明確的起點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的不同,在上述范圍內各地區可制定本地具體的數額標准。
6. 2017最新盜竊罪量刑標準是多少
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6)盜竊金融機構量刑標准擴展閱讀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7. 刑法關於盜竊罪的量刑標准
註:本提問是2010年的,刑法在此後作出修改,為防止誤導其它網民,現對此問題的回答修改如下。
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盜竊罪規定了法定刑幅度和量刑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如果網友要想查詢具體的量刑標准,請查詢犯罪地的量刑標准為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8. 入室盜竊罪量刑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