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反洗錢客戶盡職調查包含一下哪些內容
可採取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如下:
(a)確定客戶身份,並利用可靠的、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或信息核實客戶身份;
(b) 確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並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受益所有人身份, 以使金融機構確信了解其受益所有人。對於法人和法律安排, 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
(c) 了解並在適當情形下獲取關於業務關系目的和意圖的信息;
(d) 對業務關系採取持續的盡職調查, 對整個業務關系期間發生的交易進行詳細審查, 以確保進行的交易符合金融機構對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狀況(必要時, 包括資金來源)等方面的認識。
反洗錢的意義
反洗錢的制定和實施,對未來中國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是有利於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
三是有利於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範新的犯罪行為;
四是有利於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於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② 客戶拒絕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可否將其風險調為最高
金融機構對客戶開展盡職調查是貸前風險控制機制,如果客戶拒絕,金融機構盡職調查人員或風險官可以拒單!
③ 金融行業,需要做大量的盡職調查報告,求推薦個好數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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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有沒有大佬帶我做金融投資分析,盡職調查的那種。做過一年金融銷售現在想轉金融分析師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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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2016年底金融公司不良資產轉讓流程是什麼樣的求北京地區的
聯邦創業建議2016年底金融公司不良資產轉讓流程參考:
一、資產組包:金融企業應確定擬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和標准,對資產進行分類整理,對一定戶數和金額的不良資產進行組包,根據資產分布和市場行情,合理確定批量轉讓資產的規模。
二、賣方盡職調查:金融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賣方盡職調查工作。
(一)通過審閱不良資產檔案和現場調查等方式,客觀、公正地反映不良資產狀況,充分披露資產風險。
(二)金融企業應按照地域、行業、金額等特點確定樣本資產,並對樣本資產(其中債權資產應包括抵質押物)開展現場調查,樣本資產金額(債權為本金金額)應不低於每批次資產的80%。
(三)金融企業應真實記錄賣方盡職調查過程,建立賣方盡職調查資料庫,撰寫賣方盡職調查報告。
三、資產估值:金融企業應在賣方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採取科學的估值方法,逐戶預測不良資產的回收情況,合理估算資產價值,作為資產轉讓定價的依據。
四、制定轉讓方案:金融企業制定轉讓方案應對資產狀況、盡職調查情況、估值的方法和結果、轉讓方式、邀請或公告情況、受讓方的確定過程、履約保證和風險控制措施、預計處置回收和損失、費用支出等進行闡述和論證。轉讓方案應附賣方盡職調查報告和轉讓協議文本。
五、方案審批: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方案須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
六、發出要約邀請:金融企業可選擇招標、競價、拍賣等公開轉讓方式,根據不同的轉讓方式向資產管理公司發出邀請函或進行公告。邀請函或公告內容應包括資產金額、交易基準日、五級分類、資產分布、轉讓方式、交易對象資格和條件、報價日、邀請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通過公開轉讓方式只產生l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可採取協議轉讓方式。
七、組織買方盡職調查:金融企業應組織接受邀請並注冊競買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買方盡職調查。
(一)金融企業應在買方盡職調查前,向已注冊競買的資產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資產權屬文件、檔案資料和相應電子信息數據,至少應包括不良資產重要檔案復印件或掃描文件、貸款五級分類結果等。
(二)金融企業應對資產管理公司的買方盡職調查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合理的現場盡職調查時間,對於資產金額和戶數較大的資產包,應適當延長盡職調查時間。
(三)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買方盡職調查,補充完善資產信息,對資產狀況、權屬關系、市場前景等進行評價分析,科學估算資產價值,合理預測風險。對擬收購資產進行量本利分析,認真測算收購資產的預期收入和成本,根據資產管理公司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報價。
八、確定受讓方:金融企業根據不同的轉讓方式,按照市場化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受讓資產管理公司。金融企業應將確定受讓方的原則提前告知已注冊的資產管理公司。採取競價方式轉讓資產,應組成評價委員會,負責轉讓資產的評價工作,評價委員會可邀請外部專家參加;採取招標方式應遵守國家有關招標的法律法規;採取拍賣方式應遵守國家有關拍賣的法律法規。
九、簽訂轉讓協議:金融企業應與受讓資產管理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應明確約定交易基準日、轉讓標的、轉讓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時間、收款賬戶、資產清單、資產交割日、資產交接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以及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轉讓協議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十、組織實施:金融企業和受讓資產管理公司根據簽署的資產轉讓協議組織實施。
十一、發布轉讓公告:轉讓債權資產的,金融企業和受讓資產管理公司要在約定時間內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公告,通知債務人和相應的擔保人,公告費用由雙方承擔。雙方約定採取其他方式通知債務人的除外。
十二、轉讓協議生效後:受讓資產管理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將交易價款劃至金融企業指定賬戶。原則上採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確需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將付款期限和次數等條件作為確定轉讓對象和價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於全部價款的30%。
採取分期付款的,資產權證移交受讓資產管理公司前應落實有效履約保障措施。金融企業應按照資產轉讓協議約定,及時完成資產檔案的整理、組卷和移交工作。
⑥ 金融機構可以從以下哪些方面衡量本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
三金融機構跟你說一下哪些方面添加本機給他兩個好字面前叫啥工作的難度金融融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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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所有信託計劃都有盡職調查報告嗎
由下方第五來條可以看出,源信託公司設立計劃都會對融資方,融資目的等做盡職調查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1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⑨ 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金融賬戶的范圍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規定:「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一)存款機構是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吸收存款的機構;
(二)託管機構是指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來源於為客戶持有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三)投資機構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
1.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來源於為客戶投資、運作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2.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來源於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且由存款機構、託管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或者本項第1目所述投資機構進行管理並作出投資決策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3.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四)特定的保險機構是指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上一公歷年度內,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總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機構,或者在上一公歷年度末擁有的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資產占總資產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夥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第七條 下列機構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二)證券公司;(三)期貨公司;(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五)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六)信託公司;(七)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第八條 下列機構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二)財務公司;(三)金融租賃公司;(四)汽車金融公司;(五)消費金融公司;(六)貨幣經紀公司;(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八)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機構。
⑩ 金融外包公司可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嗎
金融外包financial service outsourcing是指金融企業持續地利用外包服務商(可以是集團內的附屬實體或專集團以外的實屬體)來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擔的業務活動。外包可以是將某項業務(或業務的一部分)從金融企業轉交給服務商操作,或由服務商進一步轉移給另一服務商(即「轉包」)。金融外包始於二十世紀70年代的歐美,證券行業的金融機構為節約成本,將一些准事務性業務(如列印和存儲記錄等)外包。到了90年代,在成本因素及技術升級的推動下,金融外包主要集中在IT領域,涉及整個IT行業。據統計2005年整個IT行業的支出中有45%為外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