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是不是金融機構
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代理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Ⅱ 《保險公司委託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監管規定》有正式發文么
有啊
Ⅲ 保險公司為什麼算金融機構
保險公司不經營商品,他就是玩錢的,銀行也是玩錢的,他們都是通過玩錢而錢生錢,算金融機構不就對了嗎。
Ⅳ 保險經紀機構屬於金融機構嗎
因為保險經紀機構不能自己做保險業務,原則上應該不算.
Ⅳ 保險公司通過代理機構開展保險業務時,應當在合作協議中寫入反洗錢條款。反洗錢條款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來管理辦法自>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保險業務時,應當在合作協議中寫入反洗錢條款。
反洗錢條款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按照保險公司的反洗錢法律義務要求識別客戶身份;
(二)保險公司在辦理業務時能夠及時獲得保險業務客戶身份信息,必要時,可以從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獲得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險公司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其識別客戶身份提供培訓等必要協助。
保險經紀公司代理客戶與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時,應當提供保險公司識別客戶身份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必要時,還應當依法提供客戶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險公司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最終責任,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Ⅵ 保險公司為什麼是金融機構
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可分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此兩種資金融通方內式的區別容在於有否金融機構介入,沒有則為直接金融,有則為間接金融。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Ⅶ 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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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
出自《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教材--個人理財》。
說明保險公司屬於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Ⅷ 保險公司是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是的來
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私自募基金、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小額信貸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一行兩會(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保監會)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典當行、擔保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8)代理保險公司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經營業績良好,且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2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Ⅸ 最新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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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財產險業務中,對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代理客戶投保,是否應視為投保自身的財產,涉及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甚至能否開展此項代理業務的重大問題。現筆者就上述問題及《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理解與適用一並進行簡要探討。一、問題提出的背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保險代理的業務,屬於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核準的兼業代理業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項業務作為一項行政許可,由《保險法》第127條賦予中國保監會行使。銀行兼業代理自己的客戶投保財產保險,不僅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方便客戶並加中間業務收入,同時更有利於各保險公司方便客戶投保,拓展財產保險普及面,增加保險業務收入,促進保險業發展。但最近,筆者在律師業務中發現,有些地方的保險業監管部門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為由,對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的財產險業務採取限制監管措施,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財產險代理業務,如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等。監管部門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對擔保物的投保,因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即享有對擔保物的抵押權或質權,對投保的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所以應視為為自身財產投保,因而違反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上述財產保險的兼業代理業務不符合代理的原則,並且,容易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自身作為貸款人提供資金的地位強制客戶必須投保財產險,將相應保險和貸款一起以捆綁銷售方式搭售給客戶,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二、筆者的觀點(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投保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的財產險,不應視為其投保自身財產險《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麼,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問題,作為出台上述規章的中國保監會並沒有相應明確的解釋作為權威的依據。《保險法》中有關財產險的保險利益是一個在財產所有權財產性責任基礎上又廣泛擴大的概念。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設置,會產生多個主體對標的物的財產關系,如抵押權人對標的物的抵押權,質權人對標的物的質權,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佔有權人的佔有權等;對於不動產,除可產生擔保物權,還可能存在用益物權,從而一個標的物上產生了上述多個權利主體的多種財產性權利,為此一個標的物會有多個主體享有保險利益。但上述對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的諸多主體,對標的物派生的多種財產性權利是各自享有的。擁有保險利益,並不意味著其擁有全部財產權利或財產權屬,即擁有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不能視為擁有所有權,擁有抵押權不能將質權或佔有權視為自身財產。將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視為自身財產是十分偏頗的。上述23條中說的是自身的財產,應作狹義的解釋,即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利本身(財產的所有權或所有權基礎上衍生的抵押權權利、質權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該23條,也只適用於兼業代理機構投保自身享有的財產性權利保險的情形。地方監管機構不能隨意作擴大解釋。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應與對《保險法》的保險標的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標的應指保險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民事權利或賠償責任,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權利或責任,而非保險標的物。(二)上述兼業代理行為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未就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即抵押權或質權投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保險標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權或質押權,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財產權是無疑義的。但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為自身的抵押權或質押權這一財產權投保;保險公司開展的更不是抵押權或質押權保險,為抵押權或質押權的無效或喪失承擔保險責任。(三)上述保險代理業務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還與對《保險法》的保險利益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應是指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或由保險公司代償從而減輕、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利益,或向保險公司求償以減少、彌補損失的利益。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抵押權、質押權,按擔保法規定,是及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的賠償金、保險金的,該賠償金或保險金相當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補充擔保物。抵押人、出質人具有的對保險人的保險金求償權,抵押權人、質押權人並不直接享有。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銀行業金融機構盡管享有保險標的物的擔保權並及於保險金,但不是兼業代理的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並且,根據《保險法》,財產險的當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未設受益人。在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險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時,由於《擔保法》禁止約定債權屆滿後擔保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約定擔保物的保險金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只是約定就賠償金、保險金仍享有優先受償權或約定抵押權人、質權人所得賠償金、保險金『優先清償』貸款債權。綜上,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提供擔保物的自身客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投保,不能視為投保自身財產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這種業務中保險合同當事人。所以,筆者認為,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為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予以取消,是沒有道理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是為了促進業務的開展和保險市場發展,對業務的監管和規范存在於業務開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上述限制監管措施,不是保險市場監管和促進保險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以較多的和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同時,保險市場的建設也應以給予客戶更多的便利為目標追求。而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上述業務,不利於銀行和保險公司兩方面主體方便客戶的需要,不符合保險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客戶各方面的現實要求和根本利益。蘇躍龍,律師。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金融、證券業務部主任。
Ⅹ 保險是金融機構
保險屬於金融行業:
從保險公司融資職能上說,保險是集中投保人版的資金進行再分配,規避權及管理風險,這使得保險公司募集大量的資金,保險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並不是靠募集這些錢後經營風險的所得,因為大部分保險公司減去經營成本和賠款後都是「虧損」的,實際上保險公司是靠運用這些資金進行債券、外匯、基金、房地產等其他投資渠道使資金升值賺取利潤,而銀行是不允許對資金進行再投資的,從這一點上說,保險公司是融資吸收資金的機構,屬於金融機構;(分析中國平安現正橫向集團化發展可得到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