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什麼是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達到啥標準是
親,這是有規定的,就像你玩游戲,一個游戲,必然有其規則,這些是事先制定好的,你玩就得遵守規則,如果你犯規了,那就按規則來處罰。所以你要明白標准,就得先去看游戲規則
②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由什麼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③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後,應當在凍結時通知當事人嗎
應當是要求凍結的行政機關通知。因為他們是履行法定職責。
④ 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由什麼對金融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⑤ 銀監會對違反金融監管法規的業內機構的行政處罰措施不包括() 罰款 警告 沒收非法所得 責令改正 求解答
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行為。具體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37.39.40.43——48條
⑥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第六章 處罰決定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委員會依本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對執法職能部門提交的調查報告、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意見、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意見、聽證報告進行審查。
根據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由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審查決定的,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應當對執法職能部門提交的調查報告、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意見,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意見進行審查。
行政處罰委員會或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應當根據審查結果,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在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條和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當場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一)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警告;
(二)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警告。
第三十四條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做出二十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決定以及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後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三十五條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嚴格執行罰款收繳分離制度。除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場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外,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違法所得劃繳人民銀行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的專用賬戶。罰款代收機構應當按照《罰款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代收罰款、違法所得的手續和繳庫手續。
依法予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應出具當場處罰決定書,開出收據,並辦理繳庫手續。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作出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時報》上予以公告。
公告內容包括:
(一)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的名稱;
(二)作出處罰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三)宣布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設立的文件作廢;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作出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處罰決定的,被處罰的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繳回該許可證,並由作出吊銷許可證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時報》上予以公告。
公告內容包括:
(一)被處罰機構的名稱;
(二)作出處罰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金融規章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辦法實施。
前款其他單位是指除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對銀監會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實施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實行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
(一)監督檢查部門負責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決定是否公開行政處罰相關信息;
(三)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組織聽證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根據審議會議的決定製作、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立卷存檔。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法律部門。暫未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的,由法律部門履行其職責。
第六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既可適用於對機構的處罰,也可適用於對個人的處罰。
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是指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員不得參與、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與業務等相關活動,不得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勞動或勞務關系。
第七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時,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當事人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違法或不當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申請迴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或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迴避應當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銀監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是否迴避由其上一級機構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暫停對案件的調查處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銀監會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行政處罰統計分析工作。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行政處罰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必要時可向有關部門和機構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處罰情況。
第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案件查辦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⑧ 哪些行政主管機構具有對反洗錢工作的行政處罰權
中國人民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內責:……(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的規定,可知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八條「容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可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即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洗錢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⑨ 金融機構發生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由什麼機構做出決定
這要看違反什麼了,一般由銀監會決定處罰,相關情況要看具體違法事實。
⑩ 12家金融機構被罰多少
1月27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銀監會近日依法查處了郵儲銀行甘肅武威文昌路支行違規票據案件,對涉及該案的1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罰沒2.95億元。
重罰之下,銀行自身對於類似違規的教訓也不止「深刻」二字。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說,只有「肉疼」,才會長記性,「對於某些銀行來說,有可能辛辛苦苦一年做下來,這個利潤也就(被罰沒得)差不多了,這個對於整個銀行業來說是有了一個非常好的警鍾。」